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彩礼该怎么办?彩礼返还有何规定?法官告诉你“彩礼返还的那些事儿”
2022年3月份,赵某与王某相识,同年6月份,双方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前,男方赵某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女方王某彩礼金36000元,并为其购买价值约18000元的“三金”首饰。但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太少,尚未建立起感情就匆匆登记结婚,双方在性格、观念上均有较大差异,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未实际共同生活。同年9月份,双方再次发生激烈冲突,男方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金36000元以及18000元的“三金”首饰。女方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彩礼和“三金”是男方自愿赠与的,并且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离婚后对其的名誉损失较大,不同意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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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已经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原告赵某有权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彩礼。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此时双方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双方还没有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其结果与当初给付彩礼的目的明显背离。对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共同生活”的界定。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是为男女双方稳定和持续地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法律上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此时的共同生活应当是长期性而非短期的、偶尔的、间断性的,本案中,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刚三个月的交往中,即发生矛盾纠纷、互不往来,其实质上并没有形成以稳定和长期婚姻关系为基础内容的夫妻共同生活,并没有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这与原告赵某的给付彩礼目的明显背离,被告关于由于双方已经登记过结婚,返回彩礼就不具备条件的辩解意见,明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寄语:
彩礼本是民间一种传统婚嫁习俗,但现在许多高价彩礼、天价彩礼成为不少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的重大负担,彩礼应重在“礼”而非“财”,双方应根据给付彩礼的一方家庭经济状况量力而行,不能为了追求面子和跟风,让彩礼成为家庭的不可承受之经济负担,最终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真正确立。男女双方也应树立正确婚恋价值观,正确理性地对待彩礼,让婚恋以家庭幸福与家庭和谐为出发点和归宿,莫因彩礼迷失方向,要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缔结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标题:《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给出去的彩礼能要回来吗?听听法官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