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是定亲结婚的高峰期,今年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彩礼新规”正式施行。近日,多地适用新规对彩礼官司作出判决或调解。
“彩礼新规”
正式施行
2月1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等情形加以明确。
新规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吕明摄
案例一:领证半月就离婚,彩礼怎么办?
近日,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据介绍,2022年,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恋爱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以增进双方感情。结婚前,李某向张某给付现金彩礼15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三金”。婚后双方争吵不断,2024年2月,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元。
受理该案后,法官了解,李某、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双方就彩礼数额及退还事宜争议较大。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红包及“三金”价值38800元,共计返还203800元。
案例二:恋爱时“520”当天送的首饰算彩礼吗?
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之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双方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
另外,按照“彩礼新规”,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汤彦俊摄
案例三:酒席钱、上车钱、离娘钱算彩礼吗?
陕西富平县人民法院近日也发布了首次适用“彩礼新规”的案例。
庭审中,李雷向法庭提交了长达20页的花费记录,要求韩梅全部返还,包括恋爱期间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买包包、外出旅游各项花费19814元;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258502元。
法院认为,关于彩礼范围的认定: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故,男方主张的在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本地习俗及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000元也不属于彩礼。
综上,本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呢?
法院认为,这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考虑到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17000余元,彩礼的数额以近乎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远超一般人的承受能力,应当认定彩礼数额过高。
本案中,女方在结婚时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嫁妆折价10000元。法院认为在返还彩礼时应当考虑女方的嫁妆情况,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本案开庭审理后,查明了案件的事实,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女方最终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46000元。
原标题:《【以案普法】彩礼20多万领证半月就离婚?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