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侵犯中车公司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二涉“长高电新”标识恶意诉讼司法惩罚案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围绕他人在先字号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多次、大量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并与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一起利用案涉商标,向在先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诉请高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对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罚款10万元。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对该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对恶意诉讼者予以司法惩罚的典型案例。该案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恶意诉讼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彰显了我国坚决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决心,对于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明星大侦探”诉某平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明星大侦探》系列综艺节目(案涉九个作品,共计一百余期)是芒果TV推出的国内首档明星推理真人秀节目,自2016年开播以来深受观众喜爱,播放量较大,知名度较高。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系该节目的著作权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系“哔哩哔哩”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双方曾于2020年就涉案作品著作权产生纠纷,宽娱公司书面承诺“尽最大努力防止同类(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2022年快乐阳光公司在“哔哩哔哩”视频平台再次公证取证到了3389条传播涉案作品的视频,该平台甚至还设立了“明星大侦探”专区。快乐阳光公司主张宽娱公司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改编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宽娱公司停止侵权、屏蔽用户上传侵权视频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快乐阳光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其公证取证的视频中约3300条视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宽娱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但没有证据证明宽娱公司构成直接侵权、共同侵权、教唆侵权及侵害改编权、署名权。宽娱公司应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基于其曾承诺防止侵权的约定义务,其还应屏蔽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宽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涉文献数据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同一性审查重点在于被诉侵权人就同一作品实施了几次“提供”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被前诉审理的“提供”行为所覆盖。而文献网络数据库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其对作品的“提供”行为核心在于主数据库对作品的收录和公开,镜像数据库的设立是对传播范围的扩大而非新的传播行为,故著作权人就主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向数据库经营者提起了在先诉讼后,再就其镜像数据库同期传播同一作品的行为向该数据库经营者提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之诉的,构成重复诉讼,应予驳回。在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重复诉讼的错误认定后,经侵权作品总数的扣减和单篇作品赔偿标准的提高,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实体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数据库平台总站和镜像站对同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认定。判决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提供”为锚点,结合网络数据库平台的运营模式以及镜像数据库本身并不直接收录作品,而是经由动态更新与主数据库在内容上保持一致的产品特性,认定同一更新周期内镜像数据库与主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同一性,并据此认定原告就同一作品对主数据库的传播行为维权后再就镜像数据库同一时期的传播行为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引导权利人溯源维权、诚信诉讼,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六涉“龙”图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结果】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的图形仅为组成涉案两枚图形商标的要素之一。商标权利的保护以整体保护为原则,作为商标组成的要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否则会导致保护过宽而影响公众对公有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并且,涉案被诉侵权的“广慈及图”商标标识中虽然也使用了龙的图形,但其使用方式并非诉请保护的该两枚商标中“龙图形”的整体搭配使用的方式,两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不构成相似,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含公有领域元素的商标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注册商标组成要素中的公有文化元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的裁判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公共利益并重的司法裁判理念,对于进一步明确商标权的保护边界,防止私权过分扩张和权利滥用,维护更加诚信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七“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比加网、宏商网向用户提供“快排”“霸屏”服务,当用户向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服务后,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根据购买客户的经营信息情况为其选定数以千、万计的搜索关键词,制作逻辑混乱、低质量的宣传介绍购买用户的网站页面,插入到与购买用户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网站中,当网络用户输入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选定的数千、万个搜索关键词中的一个或几个进行搜索时,通常均会达到排在百度搜索链接结果首页的第1位或前几位的效果,从而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快排”“霸屏”服务恶意干扰了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自然排名,干扰、妨碍、破坏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网站根据其算法所形成的有序运行搜索检索数据信息服务的生态系统,导致使用百度搜索服务的用户无法获得其想要的真实和有用的数据信息,从而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网站的用户体验质量明显下降,商业信誉受损,而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却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业务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判决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积极探讨,认定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排名的“霸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厉打击了利用技术中立名义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保障公众获取准确真实搜索信息,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清气朗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案例八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唐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召回信息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唐某某二人对所有退出流通的假冒注册商品的白酒予以销毁或者承担销毁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唐某某行业禁止。
【典型意义】本案系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该案坚持严格保护、有效保护理念,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对侵害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并对假冒商品予以召回、无害化处理,及时制止侵权损害的扩大,彻底消除危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鲜明司法态度。
案例九某烟酒行销售假冒商品行政处罚案
【裁判结果】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因无证据证明宁乡伯爵烟酒商行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产生了销售后果,也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做出认定结论,宁乡市监局依据该结论认定违法经营额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因宁乡伯爵烟酒商行在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宁乡市监局参照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宁乡伯爵烟酒商行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刑行衔接”协同保护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司法”在强化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案件移送方面的深度协作,为高效精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同时,判决为行政处罚的标准、司法赔偿额的确定提供了新思路,对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裁判标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具有引导意义。
【典型意义】本案系推动文娱产业诉源治理的典型案例。承办法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以案促调、以调促治,最终引导作品使用人以许可代替侵权,有效解决了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和海量被许可人之间作品许可费定价难、争议大、纠纷多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
1.“湖南春晚”诉某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案
2.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恶意诉讼案
--认定行为人明知另案生效判决已查明被控侵权人并非指控网站实际运营者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对非侵权责任者进行诉讼追责,企图通过诉讼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构成恶意诉讼,引导权利人诚信维权。
3.擅自销售《陈情令》衍生品不正当竞争案
5.“树蛙部落”与凤凰旅投公司商标侵权案
--立足乡村振兴战略和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合理平衡商标权人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的利益,推动湘西地区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
6.涉“歌莉娅”商标侵权案
--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明确被诉侵权商品系假冒商品的举证责任在于商标权利人,完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意义。
7.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运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无缝衔接机制,以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共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推动纠纷高效化解。
8.涉卫浴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运用“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原则,明确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标准,同时,对生产者的初步认定及举证责任予以规范,推动溯源治理。
9.某化妆品公司诉经销商、销售商共同侵害商标权案
--综合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划分终端销售商与其上游经销商的责任承担,净化市场环境。
10.“慕氏酒店”诉“慕思酒店”商标侵权案
--对故意攀附商标知名度的侵权行为进行依法惩治,判处同类型同规模侵权案件中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全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