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保护企业自有品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保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在“4.26”国际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廊坊中院围绕“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这一主题,选取近年来办结的涉及百姓“吃、穿、住、饮、学”等领域的十件知识产权案例,向社会公开,以之引导社会大众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使用假冒、盗版侵权产品。在全社会营造以尊重创新为荣、剽窃抄袭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浓厚氛围,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价值观念。
一、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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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布克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82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384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美术出版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技出版社)
一审被告:北京布克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克时代公司)
【基本案情】
北京科技出版社于2013年、2014年出版了《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第二辑图书,后经多次重印,发行量达到70余万册,深受读者欢迎。图书的书名采用了统一的丛书名“我会表达自己”,分册书名采用了“不提倡的和正面引导相结合”的逻辑方式,幼儿在表达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多种多样,图书书名的确定也是在充分市场调研后的选择,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属于图书的特有名称。2017年8月,北京科技出版社发现布克时代公司在出售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我自己》系列丛书,图书的书名与北京科技出版社图书书名高度相似,布克时代公司、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购,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布克时代公司、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立即停止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行为、赔偿损失500000元、公开消除影响、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公证费用3500元。
【裁判要旨】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黑龙江美术出版社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害了北京科技出版社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引人误解的方式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通过本判例,权利人和消费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同时起到净化正常的经营市场秩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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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而思公司诉廊坊学而思公司侵害商标权、不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555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廊坊市学而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0日,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学而思公司)以廊坊市学而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学而思公司)为被告,向廊坊中院提起侵害商标权、不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诉讼(案号:(2018)冀10民初555号)。
另查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餐费等费用。
再查明,在本案第一次庭审后,被告主动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变更为“廊坊市书中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廊坊中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廊坊市学而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即廊坊市书中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5077160号、第90685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廊坊市学而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即廊坊市书中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涉案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三、廊坊市学而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即廊坊市书中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经济损失48000元;四、驳回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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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烹小鲜火锅店与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永华道如斌火锅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425号
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烹小鲜火锅店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永华道如斌火锅店
本案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的启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没有及早对“0317火锅鸡进行商标注册,但原告的加盟店统一使用“0317火锅鸡”作为店铺招牌,并且在店内装潢中使用统一的“0317”字体进行宣传。被告的使用行为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解,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商标侵权
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北城假日酒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案号:廊坊市中级人民你(2019)冀10民初141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西双版纳北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李宝同
喆啡集团有限公司(COFFETEL(HK)LIMITED)系第12912757号“喆﹒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第12558245号“JamesJoyceCoffet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第13561069号“JAMESJOYCECOFFETEL喆·啡酒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第12911908号“喆·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第12912430号“喆·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第12543335号“JamesJoyceCoffet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第12912315号“喆·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第12543231号“JamesJoyceCoffet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第19972110号“喆·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的商标注册人,经其许可,本案原告喆啡酒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对上述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大明眼镜店上海硕亮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27号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
被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大明眼镜店(以下简称大明眼镜店)
被告:上海硕亮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硕亮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侵权商品生产者和侵权商品销售者属于侵权纠纷中常见的义务主体,针对不同主体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法定赔偿责任不同。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与被告河北忠恕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73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
被告:河北忠恕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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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县铠君烟酒商店香河县淑阳镇宏盛五金家具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460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知民终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香河县铠君烟酒商店
原审被告:香河县淑阳镇宏盛五金家具配件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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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方文粦、张荔钦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510号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步公司)
被告:方文粦、张荔钦(夫妻关系)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合议庭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主体资格;二、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若两被告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法院认为,依据永清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认定两被告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两被告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方文粦、张荔钦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仍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两被告是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进行销售,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故两被告辩称原告应该追究的是厂家、侵权责任由厂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民商事案件,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主要证据是在先生效的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被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因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构成阻却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主张民事赔偿的事由,被告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两被告作为鞋类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ecco”鞋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后,ecco”商标专用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依法支持商标专用权人的部分诉讼请求。
三、著作权侵权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广阳区鹿角巷冷饮店上海暖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23号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茂庭公司)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鹿角巷冷饮店(以下简称鹿角巷冷饮店)
被告:上海暖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祺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本案中,暖祺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但侵害了邱茂庭公司及邱茂庭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鹿角巷冷饮店不必要的损失,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过本判例,维护了正常的经营市场秩序,保护了著作权人智力成果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陈连红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353号
原告: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儿童文化公司)
被告:被告三河市陈连红商店(以下简称陈连红商店)
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通过出售、赠与等形式为公众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复制品的,亦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被告从互联网平台购买玩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蛋糕装饰品形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该玩偶复制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该作品的发行权。从主观上被告可能并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仅是出于提升自己产品的销售数量或销售价格想法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自己产品的一部分进行销售,但实际上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本案中,法院根据作品类型、知名度、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销售平台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并考虑被告并非主观恶意,而且侵权行为显著轻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既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又承认社会公众参与经济生活合理性,不强人所难地对行为人进行过分苛责,要求其承担过分超过其认知能力和收益的责任。本判例,可通过公平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利,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原标题:《廊坊中院围绕“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主题,公布十件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