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茅台镇椿树村中坪片区白酒产业综合治理范围内集体土地征(预征)地(含地上房屋、林木)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9日
茅台镇椿树村中坪片区白酒产业综合治理范围内集体土地征(预征)地(含地上房屋、林木)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酱香型白酒产业综合治理需要,保护和提升白酒产业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征(预征)收茅台镇椿树村中坪片区白酒产业综合治理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为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和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土地范围内被征收人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实行多途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2019年度第一批次工业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19〕42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预征)收土地范围及补偿原则
(一)征(预征)收土地范围
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中坪片区部分集体土地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详见征(预征)收土地规划红线图。
(二)征(预征)收土地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原则,依法、公平、公开开展预征收土地、林木、房屋工作。
2.依法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依法补偿、依法用地。
3.坚持“三公开”(征地政策公开、征地面积公开、补偿标准公开)、“两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市纪委监委监督)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4.对征(预征)收的集体公益用地(如村共用道路、机耕道、山塘、水沟等),依法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6.对非法买卖土地、私自调换土地后发生争议等行为的不予认可,依法补偿给原土地承包人。
7.坚持依法对林木权属所有者补偿的原则。
8.房屋按分性质、分类别、分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
9.房屋评估机构按本项目预征收时点进行评估的原则。
10.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以“栋”为单位。
11.房屋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综合号在对应面积规定房源内按“先签先搬先安置”的原则。
12.违法建(构)筑物、附属物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含装修),一律不补偿的原则。
二、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仁怀市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中坪片区部分集体土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林木、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含代管人)。
三、征收部门
(一)征收部门:仁怀市自然资源局。
(二)由仁怀市人民政府委托茅台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林木、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同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四、分类补偿、安置和保障标准
(一)关于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和社会保障标准
1.征(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规定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400元/亩。
2.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按照1146元/亩进行补偿,补偿后青苗由耕种农户自行处理,限期清理出场;逾期未清理出场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4.被征地农民(专户)社会保障标准。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耕地、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15000元/亩,未利用地3800元/亩。
(二)关于林木补偿标准及量取办法
1.各类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至附件5)。
2.合理种植密度范围内的花草、盆栽、药物类、人工种植成片苗木等一律由权属所有者自行移走后给予合理的搬迁补助,超出合理密度范围外的自行移除,可给予适当搬迁补助。
3.林木胸径量取办法。乔木林种在离地高1.3米处量取。实行矮化培育的品种,主杆高度不足1.3米的,在第一分枝处量取。
4.本方案未涉及的树种,参照相应树种计算补偿,无法参照的,采用市场询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协商补偿搬迁。
(三)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居住用房,对主体房屋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原则上被征收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90平方米(含)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大于39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和部分产权调换相结合的“组合安置”方式,但组合安置方式中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不得小于70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附属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均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
1.居住用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地性质、建筑用途、结构、面积、区位等因素给予补偿:
(1)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参照国有划拨用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即:按评估机构出具的国有划拨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结果(详见附件6)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对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按评估机构单独出具的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居住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1)按被征收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互不补差、产权互换”,即按被征收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部分面积)实行“征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还房安置时互不补差、产权互换”。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对应的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房若需上市交易,须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2)住宅房屋安置时,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被征收房屋主体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超过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内的,被征收人可按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优惠10%后购买;超过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被征收人可按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购买;住宅安置房源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面积由征收人按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差面积房款,补差部分可视作一次性货币补偿享受有关优惠奖励政策,同时不扣除补差部分已发放的过渡安置费。
(3)被征收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90平方米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和部分产权调换“组合安置”的,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安置签订的协议户主体住宅建筑面积按本条款对应项执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4)安置房源位于苍龙街道、南部新城、盐津街道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安置房内。
(5)产权调换房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6)产权调换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回迁安置前由征收人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其他规定另行制定。
3.住宅改非住宅
4.补偿依据及标准
根据评估机构评估出具的评估结果(见附件6至附件7)对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进行补偿安置。
(1)主体房屋设定标准层高为3.0米。分层计算补偿时,层高在标准层高的基础上每增高10厘米增加货币补偿1%,每降低10厘米减少货币补偿1%。
房屋基本结构应有木门、窗户,该标准的门、窗不予补偿,高或低于该标准的补差。
(4)政府直管公房由政府收回,单位自管公房对房屋产权单位进行补偿安置。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装饰装修,以具备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为准。
(1)临时过渡安置费:征收时临时过渡期为36个月。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腾空交房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补助三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腾空交房之日起直至安置之日止,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标准先予计发12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若有房源提前安置时据实扣减。
因征收人的原因逾期未实施回迁安置的,逾期但不满6个月内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0%即按15元/平方米/月计发,逾期7至12个月内增加100%即按20元/平方米/月计发,逾期13至18个月内的增加150%即按25元/平方米/月计发,逾期19至24个月内的增加200%即按30元/平方米/月计发,逾期24个月以后的增加300%即按40元/平方米/月计发,最高不超过300%。
对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较小且属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过渡期内按月计发临时过渡安置费以栋为单位低于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计发;逾期后含增长比例超过1500元/月的,据实计发。
(2)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
(3)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后(以征收人通知交房截止日期为准)另行计发3个月装修期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计发一次搬迁补助费(即搬出一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即搬出一次,回迁一次)。补助标准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5)经认定住房改为非住房的经营性行为补助费。对一层的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营性行为补助;对地下室、二层及以上的按1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经营性行为补助。
五、签约期限
以具体实施部门发布签订征收(土地、林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载明的签约期限为准。
六、奖励政策
(一)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完毕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完毕的,另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金额给予10%的奖励,逾期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组合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选择情况对应本条第(一)(二)款奖励。
七、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须保持原状并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后,凭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出具的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补偿款、补助和奖励等费用。
八、其他
(一)按照安置一套住房可购买一个停车泊位的原则,安置时,被征收人享受成本价购买停车泊位。
(二)征收中涉及的合法性认定、产权纠纷、房屋勘丈、证件注销、征收争议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策规定办理。已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的,须清偿债务或变更抵押物后方可进行补偿安置。
(三)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违法建筑被拆除后,对积极配合拆除的给予工料补贴;对无房居住的,用资源配置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执行仁怀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1日印发的《仁怀市人民政府六届67次常务会议暨2019年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仁府常议〔2019〕13号)明确的意见。在资源配置房未落实期间,给予各户(以栋为单位计算)800元/月的过渡安置补助。对完善购买协议的资源配置房在产权安置时一并纳入安置,享有与安置房同等的权益。
(四)本片区项目范围内拟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标准参照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茅台镇仁溪沟片区、兰家湾片区项目范围内拟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21〕206号)执行。
九、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标准
2.竹子补偿标准
3.零星用材树种补偿标准
4.经济林及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5.经果林及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6.房屋补偿标准
议补偿价格
附件1
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1
用材林
幼龄林
1100
1.集中连片面积以亩为计,用材林密度≥167株/亩,小于密度的以株折亩,大于密度的按实地丈量亩计算。
2.特种用途林、防护林认定,以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认定为公益林的小班为准;未认定为公益林的小班,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林权证》载明的林种予以认定。
3.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4.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林木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十条执行。
5.灌木林一律以亩计算。
中、近、成熟林
2500
2
特种用途林、防护林
2200
5000
3
灌木林
附件2
竹子补偿标准
集中
成片竹林
零星竹子
竹龄
单价(元/亩)
径阶(厘米)
单价(元/株)
楠竹、斑竹、金竹、水竹
≤8年
4000
<4
5
集中连片面积≥0.5亩为成片竹林,<0.5亩为零星竹子,零星竹子的补偿不得超过成片林一亩的总价。
4-10
10
>8年
9000
>10
15
慈竹、甜龙竹
≤5年
4
8
>5年
5500
12
苦竹及其它竹
3000
附件3
零星用材树种补偿标准
地径(厘米)
补偿标准(元∕株)
控制密度(株/亩)
南方红豆杉(野生红豆杉严格按程序报批处置)
167
26
6
91
130
260
12—14
1300
16
5850
金银花
4—6
104
195
桂花
7
98
390
14
1105
1560
18
2860
20
3900
香樟
21
52
117
143
325
520
780
22
1040
24
28—30
1820
紫薇
23
559
1690
1950
16—18
2184
女贞
13
46
8—10
156
585
木芙蓉
39
286
柳树
72
9
松、杉、柏等针叶树种,杨树、泡桐、刺槐、枫香、香椿、栾树、桦树等阔叶树种
5厘米以下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50元。
5-10.9
11-16.9
25
17-24.9
50
25-30.9
80
含笑、广玉兰、白玉兰、红叶李、樱花、杜英、杨梅、枇杷、银杏、法国梧桐、垂柳、冬青、紫荆、榆树等阔叶树种;塔白、水杉等针叶树种
5-6.9
70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00元。
7-8.9
140
9-12.9
250
13-16.9
400
17-20.9
610
21-22.9
800
23-26.9
1400
27-30.9
2000
11
雪松、罗汉松、楠木、龙爪槐、金弹子、铁树
200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50元。
300
2800
3700
说明:1.未列入上表的一般绿化树种,参照本表第2序列执行,未列入上表的珍稀绿化树种参照第3序列执行。
2.古大珍稀树木,由行政主管部门需委托资质单位编制移植方案,并实施移植。
3.非自然生树木且树冠不完整的,按照相应树种补偿标准的50%计算。
附件4
经济林及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规格
成片林(元/亩)
零星林木
胸径(厘米)
标准(元/株)
杜仲、厚朴、黄柏
≤4
参照本方案附件3第10序号标准执行
6-12
14-18
6000
20-26
8000
28-30
金银花、茶叶、蚕桑、刺梨、钩藤
15000
35元/平方米
以冠幅覆盖面积测算,每亩200平方米以内按零星林木补偿,超出200平方米按成片林补偿。
花椒、吴茱萸、盐肤木(五倍子)、黄桅子
≤5
6-10
110
11-20
21以上
150
乌桕、油桐、油茶、漆树、楠木茶、木姜子
74
5-10
说明:1.零星林木是指房前屋后、土坡土坎上的独立树木;密度在1%-30%范围内的参照零星林木标准补偿,密度在30%-100%范围内的以株折亩计算,大于控制密度的以实际丈量亩计算;
2.第3、4序号栏超出控制密度部分不予补偿。
3.胸径达不到下一径阶的,按本径阶标准执行(例如:第1序号栏胸径为5.9厘米的,则按胸径≤4标准补偿)。
附件5
经果林及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胸径cm
标准(元/株、丛)
板栗、核桃、银杏
5-15
16-35
10000
≥36
枇杷、杨梅、石榴、柿树、橙子、枣树
11-30
13000
≥31
李、拐枣、苹果、花红、杏、樱桃、蓝莓、梨、桃等
≤3
30
4-6
100
7-20
11000
≥21
222
葡萄、草莓、猕猴桃(含架子费)
5-7
未搭架的每株30元,其余按架子正投影面积参照成片标准据实计算
8-20
柑桔、柚子、脐橙
40
说明:1.零星林木是指房前屋后、土坡土坎上的独立树木;密度在1%-30%范围内的参照零星林木标准补偿,密度在30%-100%范围内的以株折亩计算,密度大于控制密度的以实际丈量亩计算。
2.胸径达不到下一径阶的,按本径阶标准执行(例如:第1序号栏胸径为4.9厘米的,则按胸径≤4标准补偿)。
附件6
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用途
区间单价/单价(元/㎡)
框架
砖混
砖木
木
其它
住宅房
2870-2980
2770-2860
2440-2530
1750
附属房屋
1280
1200
1150
备注:一、以上房屋建造基本标准:
1.框架结构:正立面面砖、内外墙抹灰、地面水泥清光、普通木门窗、层高3.3m、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2.砖混结构:正立面面砖、内外墙抹灰、地面水泥清光、普通木门窗、层高3.0m、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3.砖木结构:屋面小青瓦、地面水泥清光、层高3.0m、含水、电、基础等,正规木楼板,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4.木结构:屋面小青瓦、地面水泥清光、含水、电、基础等,正规木楼板,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5.其它结构:土墙、石墙、屋面小青瓦、木门窗、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二、以上房屋评估的价值定义为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在合法产权及合法用途状态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单价(含房屋建筑占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土地性质设定为国有划拨用地;
三、以上房屋的评估结果均不包括房屋的二次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格(标准另行拟定);不包括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如有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房屋或个别特例不在此次评估范围,其补偿标准另行个案评估。
附件7
项目名称
单位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
(元)
围墙
m3
围墙(实心砖)
围墙(空心砌砖)
280
围墙(片石干砌、土质)
沟渠
沟渠(混凝土砖砌、浆砌、石砌)
230
沟渠(干砌)
隔热层
m2
屋面独立水泥板及小青瓦作隔热用的
45
水池
按容积计算(未封闭的、含管件)
按容积计算(全封闭的、含管件)
地坪
地坪(混凝土)
60
地坪(鹅卵石)
地坪(青石)
地坪(土质)
护栏、花台
m
院坝内设施
沼气池
彩钢棚
不锈钢或钢管架,彩钢瓦顶,有墙体的
不锈钢或钢管架,彩钢瓦顶,无墙体的
彩钢板房
屋面彩钢瓦、轻钢泡沫夹层墙体,地面水泥清光,含门、窗、水、电设施。
装饰装修补偿计算标准(7-2)
外墙、
外顶装饰
水刷石
外墙装饰(不含正立面)
墙面砖
内外墙装饰(不含正立面)
琉璃瓦
指室外墙屋顶装饰用
90
马赛克
室内外墙、地面(不含正立面)
55
不锈钢架雨阳棚、阳光板
室外墙、屋顶装饰用(含骨架)
120
塑料雨阳棚
楼地面
装修
普通地板砖
地板砖(规格:80×80及以上)
地板砖(规格:60×60)
地板砖(规格:60×60以下)
耐磨地板砖
耐磨抛光地板砖
大理石
花岗石
180
水磨石地坪
强化木地板
实木、竹地板
160
内墙装饰
室内墙、顶仿瓷
室内墙、顶乳胶漆
含仿瓷底
喷塑、喷漆
35
墙纸
墙布
简易木墙裙
木墙裙
电视背景墙
不可移动
360
墙面装饰画、墙面砖拼画
装饰装修补偿计算标准(7-3)
内顶装饰
石膏线条、木线条
天棚与墙壁阴角装饰用
铝塑、塑钢、塑料扣板、三层板、密度板、石膏板、磨砂玻璃、磨花玻璃吊顶
含骨架
品牌集成吊顶
190
金属门窗
普通防盗门
樘
全封闭标准式
900
钢板防盗大门
钢管防盗门
钢管、电焊制作
铁皮包门
普通木门铁皮装饰
不锈钢防盗门、窗
不锈钢拉闸门
不锈钢材料制作
铁拉闸门
钢铁材料制作
铝合金、不锈钢玻璃地弹门
厚度10-12mm玻璃制作
铝合金卷帘门
与普通木门差价已扣
电动卷帘门电机
台
只含电动机价格
可视防盗门
套
只含可视对讲系统
640
子母防盗门
成品
1500
铁艺防盗门
铁艺铁花制作、含配件
钢化玻璃门
厚度10-12mm、含配件
铝合金、塑钢玻璃门窗
与普通木门窗差价已扣
铝合金、塑钢纱窗
道
不锈钢、浸塑花台(架)
钢筋制防盗窗、花台(架)
装饰装修补偿计算标准(7-4)
室内门
榉木大门
榉木制作、含配件
240
三合板、水曲柳包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榉木包门
450
黑胡桃木包门
500
成品套装门(钢木)
700
成品套装门(实木)
普通、磨砂、印花、雕花玻璃门
600
塑料成品卫浴门
330
木工制品、玻璃制品
独立门套
过道门廊装修
固定装饰柜
高2.2m以上
固定壁柜
固定吊柜、鞋柜
高60㎝
落地玻璃窗
厚度10-12㎜
固定磨砂玻璃
厚度5-8㎜
固定雕花玻璃
220
厚度10㎜
380
玻璃幕墙
单向透像
430
固定玻璃镜
指不可移动的
护栏
陶瓷护栏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木质护栏
钢管护栏
不锈钢护栏
铁艺、铁花护栏
人造仿玉、仿玛瑙护栏
橱柜
地砖、瓷砖灶台
含台下橱柜
大理石、花岗石灶台
品牌成品工艺灶台
2100
装饰装修补偿计算标准(7-5)
卫生洁具
钢化玻璃洗脸盆
(无柜)含双水嘴等附件
580
(有柜)含双水嘴等附件
950
塑钢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地砖台式陶瓷洗脸盆
大理石台式陶瓷洗脸盆
620
陶瓷立式洗脸盆
不锈钢洗脸、洗菜盆
陶瓷洗菜盆
陶瓷洗脚盆
陶瓷拖布盆
含水嘴等附件
跨式便器
跨式便器(带水箱)
坐式便器
浴缸
整体淋浴房
含配件
2600
铝皮热水箱
灶头热水包
室内供电暗线
平方米
按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按箱体正立面面积
其它设施迁移补助费(7-6)
项目
补助标准
三相动力电
户
按供电部门登记户头
网络有线电视
按广电网络公司登记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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