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排烟系统包括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
防烟系统是指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排烟系统是指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1、防烟系统
防烟系统
项目
内容
自然通风系统
组成
主要通过可开启外窗来实现防烟
原理
是以热压和风压作用的、不消耗机械动力的、经济的通风方式。如果室内外空气存在温度差或者窗户开口之间存在高度差,则会产生热压作用下的自然通风。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主要由送风口(阀)、送风井(管)道、送风机等组成
通过送风机所产生的气体流动和压力差来控制烟气流动,在建筑内发生火灾时,对着火区以外的有关区域进行送风加压,使其保持一定正压,以防止烟气侵入。
2、排烟系统
排烟系统
自然
主要通过设置在顶部或外墙的自然排烟窗或开口实现排烟
是充分利用建筑物的构造,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即利用火灾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房间或走廊的开口把烟气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1)机械排烟系统主要由排烟阀(口)、排烟防火阀、排烟管道、排烟风机等组成。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及系统组件的设置
整理如下:
一、防烟方式的选择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自然通风系统及其组件的设置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楼梯间防烟方式的选择-特殊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境隔开的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宝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练均应分别独立设置,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工业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50的公共、工业
≤100的住宅
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每个朝向
独立≥2m3、合用≥3mm3
自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自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最高部位≥1m3;
h>10m时,尚应每5层>2m3且间隔不大于3层
5.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偷,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1、避难层(间)防烟方式的选择
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游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2避难走道防烟方式的选择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1.系统设置要求
(1)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2)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位置。
(3)当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地下部分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以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2.机械加压送风机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必须设在同一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风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6)当在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发生火灾时阀门自动开启的措施。
3.加压送风口
加压送风口分常开和常闭两种形式,设置要求如下:
(1)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置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位置。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4.送风管道
(1)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不应采用土建井道。
(2)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O0h。
(3)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余压阀
余压阀是控制压力差的阀门。为了保证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正压值,防止正压值过大而导致疏散门难以推开,应在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前室与走道之间设置余压阀,控制余压阀两侧正压间的压力差不超过设计值。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四)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计算
(1)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2)加压送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一)排烟方式的选择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二)防烟分区
1、防烟分区的划分
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
(1)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储烟仓厚度。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散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自然排烟系统及其组件的设置
(1)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时,开启方向可不限
3)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4)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5)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1、机械排烟系统及其组件的设置
机械排烟系统主要由排烟阀(口)、排烟防火阀、排烟管道、排烟风机等组成。
(1)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筑高度大于50m的共建筑和工业、建高度大于100m的宅建,其机械排烟系统应整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其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2.排烟风机(对比加压送风机)
(1)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离心风机。排烟风机应满足280℃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2)送风机及进风口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3)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排烟防火阀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机入口处;
(4)排烟管道穿越防分区处。
(1)排烟阀(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且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2)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5)当排烟阀(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1)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2)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排烟口应均匀布置。
(6)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机械排烟系统及其组件的设置-排烟管道
水平设置在吊顶内,≥0.50h;
未在吊顶内,≥1.00h。
确有困难直接设置在室内,≥1.00h。
走道吊顶内、穿越防火分区,≥1.00h;
设备用房和汽车库,≥0.5h。
补风系统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1)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2)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宣大于3m/s。
(3)补风机的设置与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要求相同。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一、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加压送风机的启动:1.现场手动启动,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能在防火分区内的火灾信号确认后15s内联动同时开启:
(1)该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楼梯间的加压送风机;
(2)该防火分区所在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
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
1、现场手动启动,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推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和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
1、两只探测器
2、一只探测器+一只手报
开启送风口
启动加压送风机
同一防烟分区内
且位于挡烟垂壁附近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