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化取向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卷烟货源供应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市场需求基本满足,零售客户有所选择”,有效提升零售客户盈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货源供应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客户分类及季节性客户的界定具体参照市局(公司)《客户分档动态管理规范》。
第四条根据货源属性将品牌(规格)划分为:顺销品牌(规格)、紧俏品牌(规格)、新品牌(规格)。市局(公司)根据各品牌(规格)的订单满足率及货源供应状况,合理确定具体品牌(规格)分类。
第五条顺销品牌(规格)基本满足。顺销品牌(规格)又分为完全满足品牌(规格)和均衡满足品牌(规格)两种。其中均衡满足品牌(规格)是指市场状态较好但货源无法完全满足客户订单需求,或者市场状态欠佳需进行调控的品牌(规格),规格数应控制在顺销品牌(规格)总数的30%以内。对顺销品牌(规格)的供应,要做到基本满足市场需求、均衡销售。同品类、同价位的卷烟供应,可替代品牌(规格)一般不少于2个。市局(公司)要做好顺销品牌(规格)的货源衔接,减少和避免断货现象。
第六条紧俏品牌(规格)合理限量。紧俏品牌(规格)是指市场存在刚性需求,货源缺口较大,零售价格坚挺,零售客户订单满足率较低的品牌(规格),规格数应控制在公司所经营卷烟规格总数的20%以内。市局(公司)可根据实际货源情况,合理限量供应。在对卷烟品牌、市场环境、客户经营能力等因素进行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以客户分档为主要依据,制定明确、统一的紧俏品牌供应策略和合理限量办法。
第七条新品卷烟控点限量。新品卷烟是指引入在销,一二类不超过两年,三四五类不超过一年的品牌(规格)。对新品卷烟的投放,根据工业企业的需求建议,以选点定量投放为主,工商协同确定选点投放户数及单次投放量,主要依据零售客户所属价位段历史销售规模进行选点,或辅以按档位、按价位段投放。
第八条市局(公司)每月10号前通过网上订货平台和政企务公开栏及时发布紧俏品牌(规格)、新品牌(规格)目录。
第九条季节性客户供应政策。季节性客户必须由客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照附表一《季节性客户申报表》),经区县局(营销部)客户经理核实,客户服务部初审,当地专卖部门签署意见,报区县局长(经理)审批同意后上报营销中心,方可根据客户的需求或供应标准上浮进行供应。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规模的不同,结合营销平台信息维护需要,将季节性客户划分为:一、特色终端,即位于旅游市场的形象终端、展示终端、窗口终端、便利终端、田园终端等旅游特色终端客户;二、景区,即位于旅游景区内的客户;三、楼堂馆所,即经营等级达到四星级以上的大型酒店或餐饮服务类客户;四、高校校内,即位于黄山学院内的客户;五、其他季节性客户,即中石化加油站、高速服务区以及其他临时性需求较大的客户;六、弱势群体,即亲情帮扶对象或订货周期为两周一次客户(此类客户为便于货源翻倍供应所进行的系统信息维护,无需客户申报)。上述季节性客户每年申报一次。
在货源供应方面,对特色终端、景区类季节性客户,省产品牌(规格)的供应一般不超过周供应标准的2倍;对楼堂馆所、高校校内、其他季节性等客户,依据客户申报的品牌规格及数量,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后,结合货源状况供应。若季节性客户对未投放或供应标准仍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的单品确有需求时,须履行增量申报程序(参照附表二《零售户卷烟需求供应申请表》),报市局(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予增量供应。
第十条特殊客户供应政策。对于黄山品牌主题店、屯溪区大型商超、酒店等特殊客户,根据其提报的实际需求进行供应,但单品单次供应标准不得超过最高供应上限。
第十一条季节性客户或特殊客户不得将订购的卷烟低于零售指导价卖给其他零售客户,一经发现或存在外流现象,两年内取消其季节性或特殊供应资格。
第十二条单品单次供应设置上限。对所有零售客户,单品单次供应量原则上不得超过99条,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99条。
第十三条私人定制卷烟供应。依据《安徽省烟草公司黄山市公司定制卷烟管理办法》执行,消费者定制卷烟只能通过定点供应客户进行定制,单品单次定制量原则上不得超过99条,零售客户不得假借私人定制名义套购卷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定制规格供应资格。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销售大户。对卷烟经营大户的认定标准参照《卷烟经营大户监管实施办法(暂行)》(黄烟【2017】39号)的文件执行。在货源供应方面,设置月订货总量上限,即卷烟经营大户月订货总量不得超过2000条(春节、端午、中秋传统节日可翻倍)。
第十五条对违规经营客户采取减供、停供措施。发起部门或组织要及时向营销部门移送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县级营销部门填写《违法违规卷烟零售客户减供、停供管理审批表》(附表三),报分管营销领导审核,局长(经理)审批后,上报营销中心。营销中心根据区县意见采取相应的停供、减供措施。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的,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的下一周起连续24周对其停供部分顺销及紧俏品牌(规格):
(一)一次性销售卷烟数量超过50条的;
(二)一次性被查获假烟、走私烟案值在1000元以上或一次性被查获3条的;
(三)单月被外地市查获外流卷烟超过10条的零售户;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的,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的下一周起连续12周对其停供部分顺销及紧俏品牌(规格):
(一)连续两次以上为无证户提供货源,且单次销售卷烟规格超过3个或数量超过5条的;
(二)销售非法流入卷烟案值在3000元以上或一次性被查获5条;
(三)销售本地串码卷烟案值在10000元以上的;
(四)实际零售价超过1000元/条的,或欺诈消费者、高价销售卷烟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五)违反客户自律互助小组约定的价格低价销售卷烟并经查实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黄烟〔2018〕63号号文件《货源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