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庆市迎江区XX烟酒店(陈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02MA2PBR****
经营场所:迎江区吉祥街**号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口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同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9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口子窖贰拾年型白酒10瓶、口子窖六年型3瓶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20瓶;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三、案件评析及心得
该案件是知识产权监管与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的典型民生案件。该案件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种类有三种,包括警告、没收侵权商品、罚款,具有多样性,有效打击了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白酒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对该经营户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相结合的作用,对其他合法经营者起到了保护作用,对不法分子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该案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酒类时应观察酒类的外包装,确认标签是否完好、生产日期是否有遮挡等,谨慎购买低于市场价的酒类。
四、法律理解及诠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时,应确保产品商标真实有效,合法合规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进货查验是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也是对食品经营者的一种保护。通过进货查验,食品经营者对所售的食品能够做到溯源,对所售食品的安全可靠性有一定的把控,有效降低了经营风险。
迎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向当事人普法宣传,确保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本质,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同时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优化营商环境,帮扶企业高质量发展。
报送单位: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喻远洋(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康熙河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