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上焙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上焙智能家居烘焙展柜金溪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江西上焙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上焙智能家居烘焙展柜金溪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金溪县大岭粮食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7日(3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期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传真:0794-5298002
通讯地址:金溪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项目名称
江西上焙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上焙智能家居烘焙展柜金溪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金溪县工业园C区(鹤松路3号)
建设单位
江西上焙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萍乡市浩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概况
该项目位于为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金溪县工业园C区(鹤松路3号),中心坐标为E11646′19.017″,N2756′44.807″。项目占地面积23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13%。
主要产品及规模:年产2000套展示柜
工艺流程:
生产工艺:木工部分:裁板下料—封边—拼装—喷底漆—自然晾干—喷面漆—自然晾干;金属部分:裁切—拼装焊接—打磨—喷涂—烘烤;木工部分、金属部分组装—出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园区生活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主要是包括边角料、车间自然沉降的木屑、木工车间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喷涂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的粉尘、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废灯管、含油抹布、漆渣、水性漆桶、溶剂型油漆桶、喷漆废液、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浮渣、污泥和生活垃圾。边角料、车间自然沉降的木屑、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分类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喷粉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水性漆桶由供应商回收,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的粉尘外售废品站,生活垃圾由园区环保部门收集处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废灯管、含油抹布、漆渣、溶剂型油漆桶、喷漆废液、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浮渣、污泥为危险废物,由专用容器盛装,建设暂存危废间,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
(八)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项目污染源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并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达产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即:VOCs排放量≤1.26吨/年。
金溪县大岭粮食烘干项目
金溪县陆坊乡桥上村大岭组
金溪县大岭粮食加工厂
南昌昌润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陆坊乡桥上村大岭组,占地面积4000m2,总建筑面积约2000m2,用地中心坐标为:东经:116度48分18.079秒,北纬:27度58分26.649秒。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4.83%。
主要产品及规模:年烘干3000吨粮食。
主要工艺流程:来粮→称量→检查湿度→清筛→烘干→除杂→装车→出库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玉米地、林地等灌溉,确保无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稻谷初筛、烘干、除杂、装料产生的粉尘以及热风炉烟气。稻谷初筛、除杂、装料粉尘均采用封闭或半封闭方式重力降尘,烘干粉尘采用设备自带除尘器降尘,然后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热风炉烟气由集气管道收集后经风机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SO2、颗粒物达到《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干燥炉标准,NOx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达产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即:NOx排放量≤0.239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