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今天,我们有幸来到《政风行风热线》,将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听众沟通,非常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和反映。
听众朋友,如果大家有什么看法和意见、建议都欢迎参加到我们的访谈中来,发表你的观点,也可以提出你所关心的问题。热线号码是88568909,期待您的参与。
今年,烟草局紧紧围绕“干部、团队、机制、文化”四个关键词,以创建“服务型党组织、服务型企业”为抓手、以建设宁杭线上最强县级局为目标,迎难而上,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截止9月底,共查处各类涉烟违法案件222起,其中案值50万元以上的案件3起、破获“网络案件”1起;查获各类违规卷烟4.9万条;收缴罚没款67.74万元,受到省烟草专卖局通令嘉奖2次。保证了宜兴卷烟销售市场的规范有序,较好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这里有位群众询问这样一个问题:“他让客运公司运送50条卷烟去外地,被烟草局查获后,为什么要按无证运输处罚他,烟草法律规定个人可以携带50条卷烟的?”
这里有位丁山的王先生咨询这样一个问题:他看到附近有商家在利用自动售货机出售商品,想问一下,自己能否在店门口摆放自动售货机来销售香烟?
孙副局长:
这里有位和桥的零售户朋友,听说:“以前零售户订货,需求数量可以随意填报,最近烟草公司的客户经理上门要求我们根据投放计划和实际需求填报订货量,请问这是为什么?”
陶科长:
零售客户根据自己的经营能力,理性地提报所需各卷烟品牌的需求,是烟草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了解市场需求的有效途径,如果零售户不重视,随意填报,或夸大需求,会影响烟草公司了解零售户需求的真实性,从而导致烟草公司组织货源时,使货源的供应和需求矛盾更加突出。
有位卷烟零售客户反映,同样是副食店,为什么别人店里从烟草公司订到的中华烟比自己多?并想具体了解下目前客户分类及货源供应的办法是什么?
首先回答这位零售户第一个问题,目前,烟草制品仍属于国家计划调控的专卖品,卷烟是一种对健康有害的特殊商品,这个属性决定国家要对其实行专卖专营控制政策,由国家指令性种植、生产、销售,因此对于像中华烟这类的紧俏烟,虽然市场需求大,但是没有这么多的生产计划,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所以我们对紧俏烟货源根据客户档级进行分配,实行与客户等档级挂钩。所以同样是副食店,如果他的客户档级比你高,他的货源供应数量肯定比你的多。
接下来回答第二问题,对于客户分类和货源供应,无锡市烟草公司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并且在客户订货平台上也有公布,可以上网查阅。
这里有位市民反映,他开了一家超市,原本打算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可是附近新建了一所小学,请问这样他还能办烟草证吗?
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情形也明确指出: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需要说明的是:“周围”并非指中、小学校四周,通常指的是以中、小学校供学生出入的校门中间为标准,向左、右或者前方距离50-100米之内。而根据《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儿童游乐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针对未成年人的场所内部以及距离其门口左右1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零售点。这就对“周围”的距离进行了界定。
因此,他可以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我局专卖人员在受理之后,将会依法开展实地勘验和审查,如果他的超市距离小学门口不到100米,我们将不予发放许可证;如果他的超市距离小学门口超过了100米,并符合其他条件,我们会依法发放许可证。
有位张渚的零售户说:“有的时候,顾客在他的店里买烟以后,怀疑烟是假烟,强烈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对此情况他应该怎么处理?”
有位朋友问这样一个问题:“每次购买卷烟时,店主都会跟他说有卷烟条码,请放心购买。他想问什么是卷烟条码,是不是只要有卷烟条码的烟都是真烟?”
目前,我国烟草企业上缴国家财政的税收种类包括七种:
一是烟叶税。纳税主体为烟草公司,计税依据为向烟农收购烟叶的价款(含补贴),税率为20%。
二是消费税。自今年5月10日开始,国家在生产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3元/支的从量消费税,同时对甲类卷烟按56%的税率、对乙类卷烟按36%的税率征收从价消费税;在批发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5元/支的从量消费税,同时对所有卷烟按11%的税率征收从价消费税。对雪茄烟和烟丝,国家分别按36%和30%的税率在生产环节征收从价消费税。
三是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税收的主体税种,烟草企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与其他行业基本相同,税率为17%。
四是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烟草企业上缴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之和,适用税率为7%。
五是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和纳税方式与烟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附加率为5%。
六是进口关税。不同类型的烟草制品税率不同,其中由烟草制成的卷烟按进口额的25%征税。
七是企业所得税。与其他行业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相同,税率为25%。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他需要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业申请,并办理停业手续。
有零售户问:现在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进行摄像,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只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事先对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其拍摄行为并没有侵犯行政相对人的隐私权,是反映和固定现场证据的方式之一。
有零售户问:“经常有烟草执法人员来我店铺检查证件和卷烟,这种检查是否合法,他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吗?”
这位老先生谈到的是简易程序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均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不等于当场收缴罚款。罚款的收缴应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执法人员才能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对因当事人要求而当场收缴罚款作了规定,即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老先生的情况,不符合简易程序的规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