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字样或者图案,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
(一)军事单位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战区、各军兵种、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或者简称。
(二)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三)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包括“军队”“部队”“解放军”“武警”“战区”“警卫局”“PLA”“CAPF”“PAP”“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中”“军需”“军服”“军品”“军队专供”“军队特供”“军队特制”“军品代销”“军品专营”等。
(四)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包括军旗、军徽、武警部队徽、八一、勋章、领花、胸标、臂章等。
那么,对于违反前述禁令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之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予以查处?
(四)既未生产或者未委托他人生产,也未在网店销售页、店铺标价牌等场合使用涉军字样或者图案进行促销宣传,仅是单纯销售他人生产的标注“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的“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不包括仅标注涉军图案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定销售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字样)招揽顾客,依照《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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