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服务指南涉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信息
许可事项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事项基本编码:00016211200Y。
许可证件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法定依据
四、受理机关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级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所属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五、审批机关
同受理机构。
六、法定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2.经营场所方面:(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经营模式方面:(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二)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4.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在线填报);
(2)营业执照(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核验码的,可以不提交;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以上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或其他形式的材料。受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三)申请材料的接收:同受理机关。
八、办理流程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为申请人申请——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机构审查(实地核查/听证/评审/检验/检测)——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九、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十一、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一并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
十三、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同受理机关
十五、公开查询
直属单位
主管: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办:河北省烟草专卖局信息中心(0311-8860667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276号网站标识码:bm64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