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贵阳3月14日电(阳茜)3月14日下午,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新闻通气会在贵阳召开,会上公布了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新闻通气会现场。人民网阳茜摄
另外,本次发布的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食品安全、住房、装修、旅游、美容、虚假宣传等社会热点问题,包含执法和调解两种类型,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成果。
案例一:某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服装案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服装店明知其购进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服装,却以合法耐克服装进行销售,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既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是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保存好消费凭证,如遇消费纠纷,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4日,黎平县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黎平县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苏打酒24件、雪碧126瓶,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XO酒9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0.8万元,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0.78万元。该音乐餐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九十七条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5万元罚款,对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处0.5万元罚款,共计罚款5.5万元。
案例三:购房定金不退还住建部门帮调解
【案情简介】2022年4月7日,消费者刘某通过市长信箱投诉称,某公司非法占有其4万元定金。经贵州省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刘某于2021年7月31日与该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了该公司开发的项目住宅1套并交纳4万元定金。后因刘某认购的住宅处于抵押状态,遂与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解除认购协议,公司承诺2022年3月退还刘某定金,但一直未按期退还。经贵州省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协商,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将定金退还刘某。
案例四:某酒业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8日,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库房内堆放有“王立安烧坊酒(丰碑)”酒4000件、“王立安烧坊酒(百年芳华)”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传承)”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酱韵)”酒240件。上述产品的瓶身、酒盒、手提袋上均标注有“茅台酒创始人”字样,但该酒业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及本身与“茅台酒创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有效证据。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茅台酒创始人”文字,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和茅台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4.5万元。
【案例评析】当前,一些白酒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和包装上、推广及宣传中使用“茅台酒创始人之一”“茅酒本源”“茅台前身”“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无限接近茅味”等,意图攀附“茅台酒”商誉,借助“茅台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该酒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予以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部门提示白酒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不要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知名商品时,要谨慎选择,保留购买凭证,遇到消费纠纷时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经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立案查明: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中载明的旅游费用与游客实际缴纳的旅游费用不一致,向游客收取的接待费用为1.1876万元,实际接待成本费用为1.7776万元,收取的接待费用低于实际接待成本费用。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活动自愿项目协议确认表》上没有具体体现购物店名称、地址,对购物安排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约定无效。该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并通过带团导游李某杜撰我省有关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故事,诱骗旅游者在3家购物店购物共计3.4233万元,获取购物利润分成6736.95元。2022年8月26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36.95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吕某罚款2万元;对导游李某罚款1万元,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不合理低价游是指以低于接待成本组织旅游的行为,旅行社以低价引诱旅客组团,然后与旅游商品经营者互相勾结,引诱、欺骗旅客购物、强迫旅客购物,旅行社及导游收取商业贿赂,或途中另行收取费用,是旅游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和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本案旅行社的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受到处罚是咎由自取。广大消费者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要根据旅行社的信用状况谨慎选择,签订旅游协议,拒绝不合理低价旅游。
案例六: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5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联合经开区公安分局进行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贵阳市某烟酒行在售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及的产品有标称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十五年陈酿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八十周年建军酒的侵权产品20瓶,违法经营额达6.76万元,且该烟酒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该烟酒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共计23.6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打击侵权假冒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就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该烟酒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并将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坚决铲除假冒伪劣滋生的空间和土壤。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经营行为,请及时举报。在购买商品时,请保存好消费凭证,遇到消费纠纷时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玉镯变玛瑙消协助退款
【案例简介】2022年3月15日,消费者李某到安顺市镇宁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1年6月11日在某珠宝店购买了一个价格3.8万元的黄龙玉手镯,于2022年1月拿到鉴定机构做质检后发现是玛瑙,消费者认为珠宝店以“玛瑙”冒充“玉”,要求退款退货,多次与珠宝店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珠宝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该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经调解,珠宝店退款3.8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八: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31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线索,消费者投诉某平台入驻的某商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调查核实,该商家通过某平台注册网店经营化妆品,于2021年9月向投诉人销售5盒超过使用期限的“薇诺娜防晒霜”,涉案金额60元。该商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商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案中,该商家在网上销售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风险,对人身健康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对此类行为及时查处,能够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广大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应选择正规合法渠道,选择信誉度高的网站和商家购买,仔细查看包装是否完整,标识是否齐备,如果发现网购化妆品存在假冒伪劣、超过使用期限等问题,可向网络平台反映,同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案例九:装修履约不完全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例简介】2022年10月25日,消费者原某到贵阳市观山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1年11月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制了一套柜体,价值9.32万元,安装完成后,消费者发现该公司为其安装的柜体品牌只有20%是合同约定的多睿诗品牌,其余80%为其他品牌,消费者觉得与约定不符,要求赔偿。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赔偿6万元,继续沿用柜体,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