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从事日本代购的被告人胡某认识了同做代购生意的林某(另案处理)。林某跟胡某说他有日本香烟走私进来的门路,问其有没有这方面的客户资源。胡某为了赚取其中的差价,遂答应了林某的提议。随后,2023年1月至3月间,胡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把从林某处购得的多款涉走私日本“七星”牌香烟,非法销售给何某、颜某等数人,共计售出香烟300余条,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人民币。
胡某被抓获归案时,公安机关还从其位于厦门市灌口镇的暂住处,查获其购入准备对外销售的336条、价值5万余元的涉走私日本“七星”牌香烟。经查实,被告人胡某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代购香烟该当何罪?
检察官说,本案中的被告人胡某被抓到案后称其当时想着“反正卖的又不是假烟,应该没事吧”。其实,无论被告人胡某卖的是真烟还是假烟,都可能涉嫌犯罪。那么,代购香烟跟贩卖假烟有何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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