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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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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恩平市恩城青云大厦首层1号铺位的恩平市青平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经营场所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7月4日在中山市东区宝莱贸易商行购进“Heineken”字样的进口啤酒和“FranziskanerWeissbier”字样的进口啤酒,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19年7月12日,我局现场查获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1.“Heineken”字样的进口啤酒销售价7.5元/支,共24支;2.“FranziskanerWeissbier”字样的进口啤酒销售价7元/罐,共7罐。上述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229元,至本局查获时当事人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1.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和拍取现场照片5张;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4.进货商资质证明复印件两份,进货单复印件一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共两份等证据证明。
2019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听字〔2019〕5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无中文标签的“Heineken”字样的进口啤酒和“FranziskanerWeissbier”字样的进口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符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1.“Heineken”字样的进口啤酒24支;2.“FranziskanerWeissbier”字样的进口啤酒7罐);
二、处以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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