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烟草专卖法》实施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上的变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有何改变?新修订的法规中对违法经营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电子烟的携带数量有何规定?
2024年8月5日,咸宁市烟草专卖局做客《法治热线》,聚焦《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最新修订,深入剖析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规定,以及对电子烟数量限制的管理等。从强化市场监管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从创新监管方式到优化营商环境,每一项条款都紧密贴合时代脉搏,为您揭开烟草专卖的法治新篇章。
右二:法治热线主持人施瑶左二:市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龚联华左一: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主任高勇右一: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科长万琼《法治热线》主办单位咸宁市普法办咸宁市公安局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司法局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咸宁市烟草专卖局
本期普法内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主持人: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并公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这部地方性法规修订了以后,都有一些什么样的变化,今天的节目中,我们重点要讲一讲这方面的内容,首先请嘉宾跟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这部法规修订的背景。
嘉宾:好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于1996年11月22日经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省烟草专卖市场监管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从地方立法上予以进一步规范和保障。2023年5月,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2023年9月27日下午,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发挥法治在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对原《实施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和探索创新,进一步健全我省烟草市场依法治理体系。
主持人:修订过后,主要有哪些内容上的变化?
嘉宾:这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修订,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二)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办法》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无合法有效证明,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无合法有效证明的,以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在规定的供货单位进货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购涉案的烟草制品。
(三)与时俱进改进烟草专卖监管方式。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信用监管的要求,《实施办法》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将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督管理。
(四)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实施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网点,具体管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明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罚款下限。明确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持人:刚才嘉宾介绍本次《实施办法》修订后,完善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可否进一步详细说明一下?
嘉宾:好的,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履行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监管职能,可以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主持人:法律法规在刚刚修订之后,可能有很多市民朋友都不是很了解,那这种情况下不小心出现了违法经营的情况,新修订的法规中是怎么规定的?
嘉宾:2024年6月4日,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第1号公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新增了2类“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分别为: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不满1000元的。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不满400元且数量不超过2条(400支)的,可以适用轻微不罚。
我想咨询一下,我有个朋友平时喜欢抽电子烟,他最近要出门旅游,听说现在随身携带电子烟有数量限制,请问是如何规定?
嘉宾: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022年第2号通告,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烟具不得超过6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9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9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180ml。
另外,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2022年第1号通告,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特别提醒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市民刘女士
是这样的,我孩子现在读高中,我发现他书包里面装了电子烟,我问了他,他说不是他的,是同学的。我就有点恼火。因为我之前本来也没发现这个是电子烟,还以为是个可乐罐,后来打开才发现有猫腻。现在跟孩子讲道理,孩子也有些叛逆。但我觉得现在电子烟搞得这么花里胡哨,也不像正常的电子烟,所以我就想问一下,这种烟是不是合法售卖,未成年人买电子烟能不能举报?
吸食此类电子烟可能引发心血管疾病,中风、心梗、心绞痛的风险比传统吸烟者显著升高。此外,还会容易引发闭塞性支气管炎,因为在制备草莓味、蓝莓味等调味电子烟时,烟弹需要添加双乙酰,而这种物质可能会导致闭塞性支气管炎。所以,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都应该共同承担起教育职责,让青少年深刻意识到吸烟的危害,正确引导青少年远离烟草,远离电子烟!
嘉宾: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此,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你不是同父母同住的话,只能由你自己或你妻子签收;如果是同住的话,可以让父母签收。
市民朱先生
主持人好,我本来是在咸高旁边做茶馆生意,这两年生意不景气,我准备把店装修一下,打算转行做烟酒生意,想问一下现在要办些啥证,手续怎么搞?我们这个办证收不收费,多久可以办好呢?
嘉宾: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像您这种情况需要向咸安区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办证不要钱。但是根据2022年8月15日发布的《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城市各类街道沿街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另外,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切实打通服务零售户的“最后一公里”,我们明确提出“5日准入”的工作目标即从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新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证的审批发证。
我想咨询一下,我家开了一个副食店,平时都是我妈负责。但最近我妈生病了,想让我接手,请问怎么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成我的信息?
嘉宾: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建议您和您母亲凭家庭经营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身份证到所属辖区的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如您的营业执照不是家庭经营的,需要您这边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