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逐渐上升,商业批发、零售业发展很快,这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大大满足了广大用户的需要,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逐步完善,人们自觉纳税的意识逐步提高,但是个别人还是钻空偷机,逃避税收,特别是商业批发、零售业等商户,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
二、销售商品不开具发票,隐瞒销售收入,逃避国家税收。对于购买者而言,如果是个人或者是家庭,他们对于所购商品是用于直接消费而非参加流通,就不需要发票,对与他们来说,有无发票意义不大,除非是购买大宗商品为了防止出现意外还与销售者交涉索取发票,对于销售者而言,一些国有企业或是较正规的企业,销售商品还会在购买者的要求下提供发票,即使不提供发票也会按照销售准确核算销售收入,正常纳税。对于一些小型的或是不是正规的商业批发、零售业,它们为图省事不开或拒开发票,就不给购买者提供发票,而提供普通收据或普通销售单据,隐瞒收入,偷税漏税。
三、税收知识缺乏,纳税意识淡薄。对于一些商业批发、零售业者,他们在能提供发票的情况下也找如打折、降价等借口不给购买者提供发票,逃避税收,要不就是虽提供发票而再次将商品价格提高,将它们应纳税收转嫁到购买者身上,使购买者重复了税负。
鉴于上诉情况,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批发、零售业户的管理,在正常监管的前提下,正确引导它们,督促和帮助它们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准确核算成本和收入,使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对一些不需建立帐簿的小规模商户,应加强税收监管,准确核算其税收或税率,不得加重其税负,同时不能给其有逃避税收的机会。
二、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商业批发、零售业商户的纳税意识,同时加强对广大公民税法知识的普及,让广大公民明白,自己购买商品就是为国家纳税,养成购买商品后应当索取发票的良好习惯。
三、可否参照餐饮业发票的形式,实行有奖发票,促使人人都能在购买商品后索取发票的习惯,这样也许效果更好。
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08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军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商业批发、零售业税收加强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
您在提案中就商业批发、零售业税收管理提出了如下问题、建议:
(一)商业批发、零售业商户,逃避税收的三种表现:
1、会计帐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和收入;
2、销售商品不开具发票,隐瞒销售收入;
3、税收知识缺乏,纳税意识淡薄。
(二)鉴于上述情况,并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商业批发、零售业户的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准确核算成本和收入;
2、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意识;
3、实行有奖发票,形成索取发票的习惯。
二、对建帐工作的说明
国税部门对纳税人的管理,按照企业规模大小、会计核算水平等,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三类,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又分为查帐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早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求分别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在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税局又多次下发文件,对建帐工作进行明确,下大力推行查帐征收,以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管理。对确无建帐能力的,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即通过对经营地段、面积、品种、雇员人数、水电费用等综合评定,确定月或者季度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从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类文件看,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体现了两种思路,一方面规范管理,对于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建帐建制为手段,促进其规范经营、如实记帐、依法纳税,另一方面依率征收,对于经营规模小,确实不具备查帐征收的,采取简易方法,核定征收的方式,逐步增强其纳税意识。2011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文件,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20000元以下,属于不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体现出国家对于个体工商户这一特殊经营群体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优惠,让利于民。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困难
1、特殊群体管理困难。个体工商户管户众多,经营规模小,税收收入总量占比很小,经营范围偏重于个人消费类,纳税意识相对淡薄,但受众人数多,很大一部分还是特殊困难群体,比较敏感,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难点、热点。
2、宏观政策扶持为主。从国家宏观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抓大放小,反映到税收部门,就是抓住大户,规范中户,扶持小户,对于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引导建帐,规范管理的方法,使其进一步发展壮大,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对于以解决就业、解决民生为主,处于发展初期、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创造环境、扶持发展的思路,以利于其逐步成长。
4、发票索取不够普遍。从发票索取、开具情况看,除一些大宗商品,如家用电器类外,一般消费者不习惯、也不会索要发票,商家以自用收据代替,也能起到退换货物的目的,而索要发票时,常常会遇到另外加价等要求,一般消费者在权衡利益后会放弃索要发票。在税收日常管理中,我们会经常遇到投诉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在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处罚。但这样的事例毕竟较少,还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委员提到的实行定额发票的建议,实际实施效果不十分理想。首先,销售货物和提供餐饮服务在经营性质上有一定差异,销售货物往往是提前议订价格,消费习惯上或者说理解上有开票价格和不开具发票价格两个选择项,消费者屈从于利益往往选择不索要发票,而餐饮行业是消费后结算时索要发票,一般不存在选择问题。其次,定额发票的起用,需要长期的投入,而且金额较大,对于国税部门来讲长期支付这样的费用负担很重。第三,定额有奖发票带来的潜在利益,远没有价格优惠带来的现实利益大,消费者大多会选择不索要发票。
四、税收管理的实践
针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特点,多年来,从总局、省局、市局到最基层的县区局,都在不断的研究、探索、实践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有效办法:
1、加强定额管理力度。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系统,设置参数核定税额,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对定额核定的干扰;采取定额公示制度,公开、公正、透明,接受广大纳税人监督,让权利运行在阳光下等,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3、加大发票管理力度。一方面,积极宣传索要发票的意义,营造消费索要发票的氛围,鼓励广大消费者消费时索要发票,为税收事业添砖加瓦;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利用不开具发票,少申报纳税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威慑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