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查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1月18日,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湘潭市某能源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1日,根据上级交办函,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了1个应报废未报废气瓶和2个非自有产权气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对涉事气瓶采取就地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气瓶充装涉及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二、依法查处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16日,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韶山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属于互联网虚假宣传问题,涉及范围广泛,影响较大。此案的严厉查处,既整治了互联网虚假宣传乱象,又切实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三、依法查处无证分装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鸡精案
2023年4月23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姚某无证分装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鸡精案移送湘潭市公安局查处。
2023年3月29日,根据群众线索举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民警前往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上新村姚某等人制售假冒“太太乐”鸡精的窝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鸡精原材料53.75余吨、成品2051包、分装机2台、包装机1台及大量油墨、胶带等物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租用厂房作为加工场地,购进分装设备,采购其他小厂生产的鸡精进行分装和销售假冒“太太乐”牌鸡精,涉案货值达2000余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制售假冒“太太乐”鸡精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23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抓获姚某等犯罪嫌疑人17名并移送至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公安机关查实,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姚某等人设立生产窝点,制售假冒“太太乐”品牌鸡精300余吨、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公安机关前期对案件线索进行详细摸排后将案件线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共享信息、高效联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存在犯罪嫌疑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落实规定制度、充分行刑衔接。本案的办理,不仅有效维护“太太乐”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还成功打掉一个黑窝点,有力增强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合力,共筑守护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的防线。
四、依法查处某烟酒商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3年1月31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线索,称湘潭高新区某烟酒商行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上旬开始,在未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对外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共购进烟草制品101条,共零售烟草制品330盒。违法所得共计542.9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989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42.9元;2.罚款7472.5元的行政处罚。
五、依法查处某地板店销售假冒品牌实木地板退款赔偿案
六、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3年10月26日,投诉人曾某某向12345市长热线投诉,称其家人通过张某某报团至宁乡旅游,被引导购物,花费8千余元购买了保健品。对此,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涉诉双方进行了调查询问。随后,对被投诉人张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湘潭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调解,购物店商家于2023年11月23日,退还了投诉人曾某某家人购买保健品8000元费用,充分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