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金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塔县辖区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办公区等;“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且不可通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以城区、乡镇街道(含办事处所在街道)、行政村、特殊市场等作为市场单元区域,动态设定零售点指导数,根据指导数确定区域饱和度,设置过饱和区、饱和区、非饱和区。

第六条确定为过饱和区的,不可新增零售点;确定为饱和区的,仅可在特殊市场单元新增零售点;确定为非饱和区的,可以新增零售点,但不得超过公布周期内新增零售点数。

第七条零售点设置规则:

(一)城区、乡镇街道(含办事处所在街道),零售点按照与周围已设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80米设置;此区域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0米。

(二)农村区域不在乡镇中心集贸区的行政村,常住人口数3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数超过300人的,每多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

(三)特殊市场单元按以下规则设置零售点:

1.城市封闭式居民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对内经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内部长期驻留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周围已设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

2.封闭式小区外部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与周围已设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80米;

3.金塔核产业小镇零售点按照与周围已设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设置;

4.甘肃酒泉核产业园在建核心工程区形成的封闭式临时性综合市场内,按市场内每10户摊位经营者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周围已设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20米;

5.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零售点按照与同侧已设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200米设置;

6.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等市场零售点应设置在市场外围沿街经营场所内,零售点间隔距离按不少于80米设定;

7.机场大厅、火车站、汽车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鸳鸯池旅游景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沙漠胡杨林景区外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周围已设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

8.北河湾工业园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4个,且与周围已设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0米;

9.高速公路一个服务区(单侧)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10.军营、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11.军区大院、农场、高等院校、大型工矿企业等地对内经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内部长期驻留人数设置零售点,每达到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周围已设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

12.商业综合体场所内,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

第八条设置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数量限制,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标准的70%执行,但每人仅限享受一次该照顾性条款,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且由本人驻店经营,无合伙、雇佣、委托经营等情形:

(一)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在一年内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2011年5月1日启用的二代证)。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辖区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标准的50%执行,但受第六条限制:

(一)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商场)及其直营门店;

(二)全市范围内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统一销售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商场)及其直营门店。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零售指导数与距离的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军烈属,仅限享受一次该照顾性条款,且由本人驻店经营,无合伙、雇佣、委托经营等情形;

(二)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不包括仓储、办公场所),申办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仅限办理1证;

(三)在政府拆迁、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建设、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或者歇业、许可证到期未延续而注销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场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但同一事由适用此项照顾仅限一次;

(四)原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或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改变等原因的,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且持证人未发生改变的;

(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的当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六)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年以上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的,但适用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七)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放宽限制条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含以特许、吸纳加盟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8.申请人属于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

9.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及主营业务: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售货车、临时棚舍、书报亭、集装箱房、仓储场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彩钢房、市场无围墙摊位以及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甘肃酒泉核产业园在建核心工程区形成的封闭式临时性综合市场内除外);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化学、农药化肥、油漆涂料、洗化用品、石油燃气、烟花爆竹、五金交电、装潢装饰、家具家电、婚丧祭祀、废品回收、沙漠胡杨林景区内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以及处于森林保护区、工厂矿区等重点防火区域,或存在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等因素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经营场所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生鲜肉品、海产品、水果蔬菜、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医服、医药卫生、烧烤店、散装调料等;

5.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美容美发、洗浴保健、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文化体育、音像器乐、花木销售、复印照相、彩票销售、歌舞酒吧、游戏厅、影剧院、蛋糕烘焙、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代收点除外)、快递站点、中介劳服、金融证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传真打印、美甲按摩、汽车维修、床上用品、摄影器材、典当寄售、金银珠宝、医疗器材、农具农资、渔具水产、宗教售服、茶叶店、旅行服务、洗车店、餐饮小吃、特色食品店、养生馆、劳保用品、粮油散酒、花卉果蔬、面粉面食加工、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图书馆、游泳馆、旅社、招待所、度假村、农家乐、健身房、礼品回收店等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场所;

7.政府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等;

8.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室、棋牌室、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中介机构等;

9.经营场所位于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校园出入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出入口)间距100米范围内的;

10.经营场所位于乡(镇)政府所在地、村(组)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校园出入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出入口)间距50米范围内的;

11.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12.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及说明:

(一)“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二)“间隔距离”是指以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为前提,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或者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可通行直线最短距离;

(三)“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四)“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集贸市场、众鑫市场、华泰市场等;

(五)“商业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

(六)“实际商品展卖”是指完成装修、有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关键词相符的固定门头招牌等设施;

(七)“常住人口数、摊位经营者、商业综合体”以社区(物业)部门、政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或统计的数据为准;

(八)本规定涉及的“不少于”、“不超过”、“以上”、“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金塔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9月16日起施行。原《金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金烟法〔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改说明

2.金塔县城区、乡镇街道(含办事处所在街道)、行政村、特殊市场范围界定

3.金塔县城区及乡镇农村学校的认定

4.金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附件1: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改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酒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对2022年3月30日制定的《金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金烟法〔20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就修改情况做以下说明:

二、修改了原“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塔县辖区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塔县辖区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三、删除了原“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四、修改了原“第五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三)符合金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为“第四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办公区等。“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且不可通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增加了“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以城区、乡镇街道(含办事处所在街道)、行政村、特殊市场等作为市场单元区域,动态设定零售点指导数,根据指导数确定区域饱和度,设置过饱和区、饱和区、非饱和区。

六、增加了“第六条确定为过饱和区的,不可新增零售点;确定为饱和区的,仅可在特殊市场单元新增零售点;确定为非饱和区的,可以新增零售点,但不得超过公布周期内新增零售点数。”

七、修改了原“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城区街道和乡(镇)政府、办事处所在地街道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修改为“第七条零售点设置规则:(一)城区、乡镇街道(含办事处所在街道),零售点按照与周围已设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80米设置;此区域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0米;”

八、修改了原“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应符合下列条件:(四)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自然村,人口不足300人的,应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超过300人的,每多300人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修改为“第七条零售点设置规则:(二)农村区域不在乡镇中心集贸区的行政村,常住人口数3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数超过300人的,每多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

九、删除了原“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应符合下列条件:(二)(三)(五)(六)(七)所列情形。”

十、增加了“第七条零售点设置规则:(三)特殊市场单元按以下规则设置零售点:

7.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鸳鸯池旅游景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沙漠胡杨林景区外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周围已设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

12.商业综合体场所内,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

十一、删除了原“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

十二、增加了“第八条设置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数量限制,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标准的70%执行,但每人仅限享受一次该照顾性条款,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且由本人驻店经营,无合伙、雇佣、委托经营等情形:

(一)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在一年内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2011年5月1日启用的二代证)。”

十三、增加了“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辖区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标准的50%执行,但受第六条限制:

(一)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商场)及其直营门店;

(二)全市范围内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统一销售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商场)及其直营门店。”

十四、增加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零售指导数与距离的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军烈属,仅限享受一次该照顾性条款,且由本人驻店经营,无合伙、雇佣、委托经营等情形;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放宽限制条件的情形。”

十五、增加了“第十一条以下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5.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美容美发、洗浴保健、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文化体育、音像器乐、花木销售、复印照相、彩票销售、歌舞酒吧、游戏厅、影剧院、蛋糕烘焙、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代收点除外)、快递站点、中介劳服、金融证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传真打印、美甲按摩、汽车维修、床上用品、摄影器材、典当寄售、金银珠宝、医疗器材、农具农资、渔具水产、宗教售服、茶叶店、旅行服务、洗车店、餐饮小吃、特色食品店、养生馆、劳保用品、粮油散酒、花卉果蔬、面粉面食加工、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图书馆、游泳馆、旅社、招待所等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场所;

7.政府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等;

8.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室、棋牌室、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中介机构等;

3.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十六、删除了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十七、增加了“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及说明:

(八)本规定涉及的“不少于”、“不超过”、“以上”、“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十八、增加了“附件《金塔县城区、乡镇街道(含办事处所在街道)、行政村、特殊市场范围界定》《金塔县城区及乡镇农村学校的认定》《金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附件2:

金塔县城区、乡镇街道(含办事处所在街道)、

行政村、特殊市场范围界定

根据《金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对全县城区、乡镇街道(含办事处所在街道)、行政村、特殊市场范围明确如下:

一、城区

东起环城东路以西,西以环城西路以东,南以光电大道以北,北以环城北路以南。

二、乡镇街道(含办事处所在街道)

东坝镇(含三合办事处)、大庄子镇、古城乡、中东镇、西坝镇、鼎新镇(含岌岌办事处)、航天镇(含天仓办事处)、羊井子湾乡政府所在地街道。

注:金塔镇政府所在地根据政府建设规划为城区。

三、行政村(90个)

序号

乡镇

行政村

数量(个)

1

鼎新镇(含岌岌办事处)

上元村、洪号村、新西村、进化村、头分村、东明村、新民村、友好村、夹墩湾村、芨芨村、双树村。

11

2

中东镇

营田地村、团结村、三湾沟村、中午村、上四分村、下四分村、官营沟村、梧桐坝村、上三分村、王子庄村。

10

3

金塔镇

金大村、塔院村、边沟村、西沟村、东星村、中截村、营泉村、五星村、上杰村、红光村、胜利村。

4

东坝镇(含三合办事处)

梧盛村、渠东村、三上村、大坝村、下黑树窝村、三下村、烽火坪村、小河口村、永光村、榆树沟村、古墩子村、下新坝村、大柳林村、红星村、天潭村。

15

5

航天镇(含天仓办事处)

航天村、西和村、双城村、三星村、天仓村、大湾村、永胜村、东岔村、永联村、营盘村、中丰村、双湾村、金关村、沙红山村。

14

6

大庄子镇

大庄子村、牛头湾村、三墩村、永丰村、头墩村、双新村。

7

西坝镇

西移村、西红村、晨光村、金马村、张家墩村、高桥村、共和村、双雁村、生地湾社区。

9

8

古城乡

头号村、移庆村、四分村、上东沟村、旧寺墩村、古城村、新光村、新丰村。

羊井子湾乡

金新村、羊井子湾村、大泉湾村、榆树井村、黄茨梁村、双古城村。

四、特殊市场

金塔核产业小镇、甘肃酒泉核产业园在建核心工程区、北河湾工业园区

附件3:

金塔县城区及乡镇农村学校的认定

根据《金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对全县城区及乡镇农村学校的认定如下:

一、城区学校的认定

根据金塔县城市规划,认定城区学校为:金塔县中学、金塔县第二中学、金塔县第三中学、金塔县第四中学、金塔县汽车维修中等专业学校、金塔县北苑小学、金塔县解放路小学、金塔县南关小学、金塔县第一幼儿园、金塔县第二幼儿园及私立幼儿园。

二、乡镇农村学校的认定

除上述认定为城区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均认定为乡镇农村学校。

附件4: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金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的零售点间距的测量。

二、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的测量根据经营场所位置不同,对应适用以下测量标准:

(一)申请点与零售点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二)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三)两侧设有隔离带、绿化带的(且隔离带、绿化带人不可通行的),按申请点与零售点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四)申请点与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五)申请点与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

(六)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零售点位于对面的,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七)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零售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内侧距离测量:

(八)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的,并必须按要求以斑马线行走的,可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

(九)申请点与零售点有障碍物或隔河相望的,应沿正常行人线路至申请点测量:

三、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照人可通行的最短线路测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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