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尚等烟酒茶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被警告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1年8月9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尚等烟酒茶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尚等烟酒茶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3MA2PMQ67X8
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于2021年7月1日前往马鞍山市花山区尚等烟酒茶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保健食品“红牛”饮料[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中国劲酒[卫食健字(1997)第728号]销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无特殊食品销售,涉嫌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1年7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在其店内持续经营保健食品,一直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显示当事人未曾因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次行为为其初次违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当事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向马鞍山市花山区尚等烟酒茶行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本案无自由裁量等事项。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