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22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集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建议;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六部门发布通知:禁售“军”字号烟酒;农业农村部批准发布135项农业行业标准等。……(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2022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2年第3号公告,发布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浓缩乳制品、饮料等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解读材料
2022版GB2762主要修订变化解读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洗涤剂等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2022版与2010版标准比对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浓缩乳制品》2022版与2010版标准比对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2022版与2015版标准比对解读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2022版与2017版标准比对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2022版与2015版标准比对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2022版与2016版标准比对解读
2、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
7月12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简称《规定》),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
《规定》进一步明确,金银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规定》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指出,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的餐食;食品进口商不得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金银箔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含金银箔粉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以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炒作食用农产品。
3、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集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建议
7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坚持问题导向和“开门办抽检”,现就制定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请填写《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品种、项目建议表》,并于2022年8月31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请注明电子邮件主题为“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建议(单位名称/个人)”。
4、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
7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8号公告,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
公告表示,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7月8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270号)
5、六部门发布通知:禁售“军”字号烟酒
7月6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6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
通告中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
6、农业农村部批准发布135项农业行业标准
7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576号公告,《小麦土传病毒病防控技术规程》等135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涉及肥料标准5项、农药标准42项、种植标准9项,涉渔标准17项等。这些标准有《小麦土传病毒病防控技术规程》、《棉花枯萎病测报技术规范》、《结球甘蓝机械化生产技术规程》、《向日葵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规范》、《桑黄等级规格》等。
7、《白酒质量要求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等21项食品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修改单批准发布
7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塑料聚丙烯(PP)模塑和挤出材料第1部分:命名系统和分类基础》等31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5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其中,涉及食品领域21项,包括1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2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这些标准涉及《白酒质量要求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食用菌罐头质量通则》、《饮食加工设备组合型设备旋转热风烤炉》、《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分类与名称》、《畜禽肉质量分级牛肉》、《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白酒分析方法》、《啤酒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坚果与籽类食品质量通则》、液态法白酒《第1号修改单》、固液法白酒《第1号修改单》等。
8、市场监管总局再次征求《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日前,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三十八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附则,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8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和公布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未制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验方法的。
《征求意见稿》表示,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等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规范有关规定。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国家标准类科技成果,可作为主要起草人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证明材料。
6月2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新食品原料假肠膜明串珠菌公开征求意见。
该物质使用范围为纸和纸板。需要注意的是,添加了该物质的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不得用于辐照,使用温度不得超过121℃。上述限制使用要求应按照GB4806.1的规定进行标示。
7月1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氨基肽酶等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涉及氨基肽酶、木聚糖酶、羧肽酶、脱氨酶4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和硬脂酸镁2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L-丙氨酸和L-盐酸精氨酸2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新食品原料假肠膜明串珠菌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公开征求氨基肽酶等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1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淀粉及其衍生物术语》等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
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就《淀粉及其衍生物术语》等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
标准涉及淀粉及其衍生物术语(报批稿)、可可粉质量要求(报批稿)、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质量要求(报批稿)、软冰淇淋预拌粉质量要求(报批稿)、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报批稿)、啤酒桶质量通则(报批稿)、包装容器奶粉罐质量要求(报批稿)、袋装挂面包装生产线通用技术要求(报批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淀粉及其衍生物术语》等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