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散装白酒质量安全管控,严防散装白酒消费引发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散装白酒生产者
(一)散装白酒生产者(白酒小作坊),必须取得《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合法资质的生产者、家庭自酿酒的个人禁止对外销售散装白酒。白酒生产企业禁止生产销售散装白酒。
(二)白酒小作坊生产散装白酒只允许固态法酿造(用粮食酿造),并做好生产记录。禁止购买他人的白酒、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调配白酒。粮食存放区域禁止用农药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杀虫。
(三)要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食品生产场所,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卫生要求。白酒蒸馏过程中、输送及存贮过程中不得使用塑料管及塑料桶接、装白酒,防止生产加工过程中塑化剂迁移,确保白酒中塑化剂不超标。严格把控“掐头去尾”工艺要求,防范散装白酒中甲醇超标。
(四)要加强产品销售控制,做好销售记录,建立产品销售追溯体系。盛装散装白酒的容器上要粘贴标签标识,标明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白酒)、生产日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使用的添加剂等信息。
(五)要定期将生产加工的白酒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散装白酒销售者
(一)散装白酒要实行固定店铺销售,销售散装白酒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销售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不同批次的散装白酒不可混装,并及时更换新的标签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的散装白酒,禁止流动商贩销售散装白酒。
餐饮服务单位
(一)餐饮单位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方资质证照、白酒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如实登记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餐饮单位购进的散装白酒盛装容器上需标注产品信息,内容包括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专人管理、定点存放,进行明显标识,严禁醇基燃料与食品及原辅料、散装白酒混存混放,防止误饮误用。
(四)餐饮单位自制泡酒必须使用合法单位购进的合格散装白酒,自制泡酒仅能使用普通食品或药食同源目录中的物质进行泡制,严禁使用中药材特别是毒性中药材(如草乌、附子、雪上一枝蒿)泡制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