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华池县烟草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华池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凡是在华池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亮证经营。
第三条制定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方便消费、服务社会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尊重历史,稳步推进原则。
(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划,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明确工商登记后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不得擅自设置变相设置为前置审批原则。
(七)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原则。
(八)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第四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的规划,华池县卷烟零售业态划分为7大类。
(一)食杂店
以销售烟、酒、饮料、休闲食品及日杂货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
1.多位于各种居民区内或传统商业区内以及农村地区;
2.营业面积一般在20-100平方米以内;
3.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
(二)便利店
以开架自选为主,销售小容量应急性的食品、日用小百货等,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点有:
1.多位于商业中心区、居民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等公共活动区附近;
2.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
3.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
5.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
(三)超市
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付款为形式,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
1.多位于县商业中心、居民区、交通要道、城郊结合部附近;
2.营业面积一般在200-6000平方米之间,大型综合超市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
3.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烟草制品采取柜台销售方式);
4.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
6.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
(四)商场
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1.多为市、区(县)商业中心、历史形成的商业集聚地;
2.营业面积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多在6000至20000平方米之间;
5.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
(五)烟酒商店
以销售烟草制品、酒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点有:
1.多位于市、区(县)商业中心、居民区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2.大多在200平方米以下;
5.管理信息化程度不一、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
(六)娱乐服务类
以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场所的业态。
1.多位于市、区(县)商业区以及城郊结合部;
2.营业面积不等;
3.多以商品部、吧台售卖为主,也可点叫购买;
(七)其他类
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或服务形式,并不能归入上述6类业态的其他零售业态。其基本特点有:
1.以经营传统食品为主的零售专业店,如土(水)特产、水果、干货店等;
2.其他零售专业店,除烟酒、食品之外,零售其他某一类商品的专业店,如文具、书报、农具等;
3.其他小型服务性行业,并难以归入娱乐服务类,如修车行、理发店等;
4.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如政府、部队、监狱内部供应等。
第五条华池县现辖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
华池县现辖区6镇,9乡,13.87万人口,按照我县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水平、消费水平等,核定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
第三章合理布局总体要求
第六条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将进行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地址应同申请地址一致);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符合华池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划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一)城区繁华商业区、休闲步行街区和主干道间距不低于40米。
(二)城区次干道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城区背街小巷、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间距不低于60米。
(四)公路沿线间距不低于100米。
(五)农村村舍间距不低于80米。
(六)华池县乡、镇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1、各镇所在地街道卷烟零售户间距不得少于40米;
2、各乡街道卷烟零售户间距不得少于45米。
第八条下列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建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地段零售点间距标准设置。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二)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50户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厂矿、大专院校、大型专业市场、旅游景区,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四章具体规划
第九条下列情形按一店一证办理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在建工地。
(二)部队营区、监狱。
(三)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四)位于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且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或其他区域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五)位于城区,乡镇街道且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其他区域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商业、娱乐服务场所。
(六)设置了便民店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房安置或申请人迁至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经营,不受间距限制。申请人应当出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政府拆迁的证明,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第十二条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予以照顾。
(一)残疾人(五级伤残以上并有经营能力)、低保户,军烈属,复转军人,下岗职工城区及周边因土地流转形成的失地农民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乡镇街办等部门有效证明的,在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凡持华池县户籍的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间距按所在地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第十三条为满足新建工地工人购买卷烟问题,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规模,原则上一个工地只设一个零售点,工地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向华池县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且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按规划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的各个分店应依法经营,并接受华池县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不变,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不受合理化布局的限制。
(一)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且无违规记录的;
(二)因政府行为更改地名、街道名称、门牌号的;
(三)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条件发生改变致其无法经营,需要将许可证经营者变更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的。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的其他应当重新申领情形。
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六)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商店,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县城城区中小学校出入通道左右两侧100米以内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幼儿园院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出入通道左右两侧50米以内的,不予设置零售点;行政村中小学校出入通道左右两侧50米以内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八)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划拆迁区域内的(拆迁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十)自动售货机;
(十一)加油站(无安全措施保障,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二)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
(十四)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地点;
(十五)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十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划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间距测量时,应当邀请最近卷烟零售户到场见证间距测量,并在间距测量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一)本规划所称街道是指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零售点间最近距离是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与主道路沿边最近一户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如:不论两个零售点有几间门面,只测量两个零售点门面间最靠近的两面墙体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
(二)本规划所称的城区是指县政府所在地;乡镇是指乡政府、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是指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
第二十条本规划所称新建封闭式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且未在小区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新建开放式住宅小区应按所在地的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住宅小区内的经营场所若不是商业门面,但实际改装为经营场所的,应具备商业门面的特征,且消费者可自由出入,经营场所应与住所无相互连接的门,进、出口单独分离。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所称公路沿线应以国道、省道或区间公路为准,除此之外的其他公路应纳入农村村社的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所称其他商业、娱乐服务场所应为从事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行业的场所,主要包括:酒楼、饭店、度假村、餐馆、旅馆、茶楼(馆)、歌舞厅(KTV、会所)、酒(水)吧、洗脚城、沐浴中心、游戏室、网吧、农家乐、健身房等。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由华池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原《华池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4-2019》同时废止。
关于《华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2020年—2024年)》制定的说明
一、《华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2020-2024)规划》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我局根据规定制定了《华池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2020-2024)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必要性
有三个方面:一是卷烟零售户要有计划地分布在县城、乡镇街道及农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烟草制品专卖专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卷烟零售户的分布要体现便民原则,方便消费;三是结合我县卷烟市场的实际情况,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卷烟零售户的数量进行调控,既要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利益,又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发布《华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2020-2024)规划》的意义
四、我县辖区基本情况和持证零售户分布
我县现辖6镇9乡,人口13.87万,现有持证卷烟零售户700户。本着基本保持现有卷烟零售户数量,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适度增加零售户数量的原则,按照我县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稳步推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工作。
五、我局在制定合理化布局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现有卷烟零售户及满足需求情况。我县现有卷烟零售户700户。由于城乡经济发展和购买力分布不均,县城新区开发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导致现有卷烟零售户变动频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求呈不平衡状态,我局在核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时对以上情况作了充分考虑。
(二)地域差别。我县地域差别较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南北差别都比较大。
1、县城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密集,流动人口较多,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卷烟需求旺盛,我局在合理化布局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城区内主干道和开发新区街道及住宅小区等因素,在以前距离要求上适当予以缩短。
2、乡镇街道是仅次于县城的主要消费市场,一方面承担着满足乡镇街道消费者需求的责任,另一方面农村消费者的需求也基本依赖乡镇街道市场的满足,是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县部分乡镇街道市场多数远离国道,在合理化布局制定过程中按照较大的乡镇街道、一般乡镇街道及附属街道核定零售点的距离为40-50米。
3、我县农村大多地处山区,人口居住分散,消费水平较低,形不成具有经营规模和一定经营能力的商店,并且农村消费者有“赶集”购买商品的习惯,因此,在对边远、交通不便的村落在办证条件等方面都作了特别照顾,可视情况予以放宽办证条件。
六、制定《规划》过程中关于现有卷烟零售户数量和卷烟消费情况进行社会问卷调查情况
我局在制定《规划》的同时,从九月开始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修订工作。为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作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社会调查表》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消费者调查问卷》两种调查表,从九月份开始面向卷烟零售户和卷烟消费者,通过随机调查的办法进行了问卷调查,情况如下:
(一)这次调查工作经过认真的讨论研究决定对每项问题,按照2019年10月底的卷烟正常经营户及无证经营户总量700户的15%即105户进行抽取调查。
1、卷烟经营户认为现在的卷烟零售店数量过多的占调查总户数的92%;认为刚好的占8%;
2、认为经营卷烟户有利润的占95%;利润持平的占4%;利润较小的占1%;
3、卷烟供应数量多了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的占78%,不利于规范经营行为的占12%,不确定的占10%;
4、卷烟零售户赞同适当控制卷烟零售店合理布局的占93%;不赞同的占4%;不确定的占3%;
5、卷烟经营户对现行的合理化布局有意见的占35%;没意见的占61%;不确定的占4%(无证经营户认为间距过大的占比95%,消费者认为间距较大的占48%);
6、卷烟经营户赞同以经济、社会、人口等发展状况为依据,适当控制卷烟零售店开办数量的占92%;不赞同的占5%;不确定的占3%;
7、卷烟经营户认为在许可过程中能够按规定办理的占93%;不能的占5%;不确定的占2%;
8、您认为我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发生违规违法办理情况的占3%。无违规违法办理的占91%,不确定的占6%;
9、卷烟经营户认为卷烟合理化布局工作执行到位的占90%;不到位的占10%;
10、对合理化布局工作评价认为好的占93%,认为一般的占7%。
(二)合理化布局消费者社会调查
1、认为周围卷烟零售户密度非常重要的占99%;认为不太重要的占0.62%;不重要的占0.38%.
2、认为城区街道、住宅小区及小巷按相应距离设置零售户非常重要的占81%;认为不太重要的占17%;认为不重要的占4%。
3、认为合理化布局对生活影响非常重要的占56%;认为不太重要的占22%;认为不重要的占22%。
我局对两份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我局制定《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规定与广大卷烟零售点和卷烟消费者的意见基本一致,在对《规划》的多次修改过程中,我局认真考虑、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了《规划》一方面贯彻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体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合法合理,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
七、对几个特殊情况的说明
1、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守法经营户不受《华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2020-2024)规划》的影响,其卷烟经营资格继续享有。
2、《规划》中关于卷烟零售点之间隔距离的规定,是对于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对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没有影响。
3、对社会弱势群体可依据《规划》第十二条规定予以照顾,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减免优惠政策,帮助其自立、自强,守法经营,自食其力。
《华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0年—2024年)》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
序号
类别
内容
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备注
1
申请
主体资格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原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第十八条,现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
主体
资格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
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烟法(2016)39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烟法(2016)397号):重点监管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必要时可以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烟草零售行业禁入措施。
8
经营
场所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9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中明确规划: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原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现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划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划的距离。
10
模式
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11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12
特殊
区域
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的学校小卖部及中小学校周围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五十九条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规划: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的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13
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划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14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八条: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国烟办新(2014)42号)第三条:停止向党政机关内部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5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16
其他
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划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