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改。
关于本次《烟草专卖法》的修改,笔者从四个方面分别加以介绍:
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
1.修改第九条第二款。
现第九条第二款: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原第九条第二款: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2.删去第九条第三款。
原第九条第三款: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3.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价格”。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
现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原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现第十条第二款: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原第十条第二款: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
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
删去第二十九条。
原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对违法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标准的修改
1.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原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原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3.删去第三十四条。
原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李冰整理)
两方面解读《烟草专卖法》第三次修改
对于新修改的《烟草专卖法》,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方面:取消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规定
背景:
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放开烟叶收购价格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度起,放开烤烟、白肋烟、香料烟等各品种、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中国烟草总公司可根据种烟成本收益、工业企业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烟叶收购价格。
意义:
放开烟叶收购价格后,有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二是将提升烟农种烟积极性,促使烟农在国家计划内生产更好的烟叶,也将促使工业企业以有限的烟叶资源生产更好的卷烟产品。三是将促进行业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从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统筹平衡,从烟叶生产者、经营者和用户诸方面协调关系,既立足当前,又考虑长远。四是将提高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和环节,更好地为商业企业服务,为烟农服务,为工业企业服务。
第二方面: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审批做减法,监管做加法,一方面可以促进行政权力结构优化,进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是改革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的内在动力,增强发展的内生活力。
一是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减少行政审批流程,促进各环节提速增效,做到服务便民。二是伴随着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取消和关税的进一步减让,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
不过,尽管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取消,但目前还不允许国外烟草公司在国内直接设立分销机构和分厂,而且所有卷烟产品(包括外国卷烟)仍必须通过统一的分销机构即各地烟草公司进行经营;凡涉及卷烟、烟叶等烟草专卖品的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零售户仍需通过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外烟”。
“外烟”可以随意进货销售吗?
张婷婷
案例:
李某是一家超市的老板,日前听朋友说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取消了,他便拿出家人去国外旅游时带回的两条“万宝路”卷烟进行销售。专卖稽查员在市场检查中及时查获,并依法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李某感到不解:我国已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卖外国卷烟为什么还要被处罚?
解析:
《烟草专卖法》此次修改之前,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需要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因此,该许可证只与经营卷烟进出口业务、在免税店经营“外烟”的企业有关,与普通的零售户、企业无关。
此外,即便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也不意味着经营“外烟”就可以不受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约束。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仍然要受烟草专卖制度的约束,所有卷烟产品(包括外国卷烟)必须通过统一的分销机构即各地烟草公司进行经营;凡涉及卷烟、烟叶等烟草专卖品的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
因此,零售户销售“外烟”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从其他渠道进的“外烟”是违法的,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