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联合公布十起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用5000部手机帮主播“刷量增粉”被罚4万元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布一批两地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给直播间“刷量增粉”被罚4万元
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到成都J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为短视频平台直播经营者提供“刷量增粉”的网络经营服务活动,帮助主播制造直播间高人气流量,增加主播带货商品销售量。
该公司自2021年9月17日开始试营业,以1000部手机每小时收费200元的收费标准,先后为3个直播主播刷人气流量,共收取“刷量增粉”费用13229元。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手机5000部、实名手机卡144张、快手实名账户4000个、微博实名账户1000个。当事人以“刷量增粉”的方法为平台直播经营者虚构人气流量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西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229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蹭大运会热度违法使用特殊标志被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的违法行为。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未取得批准证明自制销售药品被查
2022年8月,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泸州市梁某在电商平台上注册网店,自己购买中药粉,按照一定比例制成药品,自购标签贴上后在平台网店内销售,宣称具有止咳、止血的药品功能。经查,梁某在电商平台注册的经营地址不实,其销售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经摸排确定梁某住所后,今年1月,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梁某住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大批正待销售的药品,现场查获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400余瓶、原材料3000余克、大量包装材料及制作工具。
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调查处理。
案例六
虚构交易量编造用户评价被罚5万元
2022年6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重庆某科技公司存在刷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名为“青言数码专营店”的网络店铺,销售苹果(APPLE)品牌商标的配件产品。5月20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用户视频,对其店铺内多个商品的销量数据进行了篡改,5月22日,当事人又委托他人对其店铺内商品伪造用户评价数据进行虚假刷单,截至6月27日被查,当事人店铺商品真实总销量为740件,真实用户评价总量为310条,但通过篡改数据、虚假刷单后的对外展示总销量为92.5万件、展示用户评价总量为4205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七
收集企业员工人脉侵害个人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八
案例九
朋友圈售卖冰墩墩小夜灯侵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侵犯权利人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通过网店销售不合格插座被罚
2021年8月,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院对重庆某智能科技公司经营的网店“柬渝旗舰店”上销售的某款智能插座进行网络监督抽样检验,同年9月2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智能插座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和3月分三次从网上“普宁市占陇多田电器配件厂”企业店购进40个智能插座,总进价为681元。2018年11月开始,当事人便在其天猫网店上架上述智能插座,并以29.8元/个的价格销售,截至2021年12月被查,该批智能插座已销售32个,库存8个已被依法扣押。该批不合格智能插座货值金额为11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