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向一超市购入一批超市卡并与之签订购买合同。请问这样的合同我们是按哪个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
A
答:贵公司向超市购的超市卡为预售卡,没有明确购买的实货对象,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如果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的购买对象与数量,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那应按买卖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以超市卡、购物卡等
发放福利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一些企业存在利用购物卡发放福利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减少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上的压力。而这种方式做涉及到的税务风险今天小编就跟大家普及一下。
对于购卡单位来说,则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一般情况下,应购卡者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挤占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情形:
1、单位集体购卡发给本单位职工。按正常账务处理,该项支出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的扣除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4%,如购卡单位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等名目,就可以列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购卡支出已在账面上作为费用列支,将购物卡发放给职工时,则体现不出职工取得的收入,从而使单位职工逃避缴纳应纳个人所得税。
2、单位购卡作为礼品赠与他人。按照一般会计处理,此类支出多数列入“业务招待费”,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该科目超标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而按上述记账方式,购卡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存在着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同时,以购物卡赠与他人,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消费购物卡的同时很可能要求发票。一般持购物卡购物后,超市不给开具发票(因为超市在卖卡时已经给开过了)。但是经有些人与超市协商或力争后,超市也可能给持卡购物的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少数人正好钻了这个空子,花了购物卡还能回单位报销。买完东西又收回钱,等于取得了双倍的收入;对单位而言,假设购买购物卡时已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给个人报销时又可以重复列支,以零售发票入账,无形中虚增了费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5、超市售卡时常规定:本卡售后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换、不提取现金、不记息、丢失不补,并同时规定了使用期限。而持卡人在消费时不一定一次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有时卡里剩下较小金额时持卡人就不处理了,也有人将卡丢失,这一部分无法进行消费的金额便成为发卡人的额外所得。聚少成多,绝大部分发卡人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该部分额外所得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