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具体规定
2.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也就是说,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受收入的限制,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期摊销。选择分期摊销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三、特殊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计算扣除基数
3.视同销售(营业)收入计算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包括:(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九)其他。
4.查补收入计算扣除基数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
税法上没有明确界定业务招待费,通常来说招待客户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都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该政策的要点有:
(一)本企业与关联方的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解析】
故A企业2019年度纳税调增额为分摊至品税阁公司的部分+超限额部分=90+200=290万元。
故2019年度品税阁公司纳税调增额为超限额部分=1000-840=160万元。
品税阁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宣费为1000-750=250(万元)。(注意:结转扣除额不是1000-750-90=160万元,因为这90万元是由A分摊而来,本就应该由品税阁公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故不应从结转额中剔除)
5.视同销售(营业)收入计算扣除基数
6.查补收入计算扣除基数
7.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作为计算扣除基数
【案例】某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对方在活动中展示该公司的标识和形象信息,公司会计核算计入赞助费科目。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对两项费用的影响
借:销售费用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纳税调整:企业首先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即确定“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80000元,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其次,再确定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为100000元,但企业账面上的扣除金额为80000元,故调减所得额20000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
注:logo遮拦处为100000
申报表修改前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的税前扣除金额是按照会计核算金额确定的,这对企业不公平。而修改后企业可以将因视同销售而调增的金额填入第30行进行调减,消除了不公平税负。这个变化使得企业可以无额外税收负担的用自产产品开展营销活动,这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活力。
企业发生的广宣费扣除基数即销售收入主要包括哪些,处置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收入需要计入到销售收入中吗
解答:
说明:
对于上述规定的扣除基数,主要为:销售(营业)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对于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营业)收入,而是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不能作为广宣费的扣除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