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商标网公布的全国商标统计数据,2021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期间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第35类商标的申请量达到了635751件,是排名第二的第30类的商标申请量305320件的一倍多[1]。而2020年全年(统计数据期间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第35类商标的申请量达1196025件,占了全部申请量9116454万件的13.1%[2]。
第35类共有九个群组:
——普洱市浮生若茶有限公司与杭州起码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9)云01民初3642号】
——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与河北忠恕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9)冀10知民初73号】
案例三:“零售批发”服务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2015)京知民终字第1828号】
法院认为“替他人推销”应是指帮助“他人”销售商品的行为,其既包括为销售者的具体销售行为提供单次的促销或推销的行为,亦包括对销售者日常销售行为提供常规性服务的行为,但该服务并不包括经营者“自己”作为销售主体销售商品的行为。因零售、批发服务均是销售者以自己名义进行对外销售的行为,故其不属于“替他人推销”的服务范围。
至于商场、超市的服务是否属于“替他人推销”,则需要作具体区分。如果商场、超市等自己作为销售主体对外销售商品,则该服务不属于“替他人推销”。但如果其仅是为销售者在其购物场所内的销售行为提供相应服务,则该行为属于替他人推销。所以,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如果不仅为在该场所中开展经营活动的销售商提供相应场地,同时其针对该购物场所亦会进行日常维护并采取相应推广活动,通过提高该购物场所的知名度,从而为该购买场所中各销售门店的商品销售提供客观保障。这种使用行为才是对“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的使用。
根据商标局发表在中国商标网上的《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4]一文中所述,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法院也通过大量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判决对第35类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提供了具体的指引: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是指针对他人的特许经营活动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而并非指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2020)京73行初5648号】。品牌经销合同仅能证明该类经销关系属于对自身商品开展的一种经营模式,而非专业的为他人提供“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2020)京73行初9908号】。
根据上述商标局的指引以及法院在审理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件时的具体实践,提供第35类服务的商标注册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留存相应使用证据:
第五,如果在同一类别上存在多个形式的注册商标,应有意识地区分使用并留存好相应证据。如果商标与字号相同,应注意在使用注册商标之时标注“”符号,以表明这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从而避免与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混同。
第六,对于注册在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防御性商标,实际使用的可能较低。可考虑通过每三年重新申请注册一次来维持在这些类别上拥有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