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湃,外号“小杰”,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彭泽县。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泽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湃携带凶器伙同聂某(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被害人艾某的两条软中香烟后,当被他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被告人张永湃当场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进行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永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在一年内先后十二次抢夺他人财物,且所抢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184.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夺罪,且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张永湃辩解被害人艾某被抢案应定性为抢夺而不是抢劫,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湃一年内伙同他人或单独多次实施抢夺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辩称抢被害人艾某的财物的行为是抢夺,不应认定为抢劫,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永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张永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具体金额及人员见判决书后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盛瑾审判员余芳人民陪审员林超明
书记员:田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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