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实录舒城县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惠家才

【主持人】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室主任路天茹

【发布地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会议室

【主持人】各位媒体、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为营造3.15消费维权浓厚舆论氛围,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我县消费维权工作和3.15消费维权活动,引导消费者提高科学消费、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意识,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行为,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舒城县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热忱欢迎媒体和新闻界的朋友参加。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宋志稳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惠家才同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请惠秘书长向大家介绍全县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大家欢迎!

【发布人】大家好!首先欢迎各位出席舒城县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公益性职责,展示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成果,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分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规定和省市消保委的工作安排,县消保委于2021年2月初开始向县消保委各委员单位征集消费维权案例,并从报来的近30个案例中选出10个比较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舒城县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一、舒城县公安局深挖刘某庆等人非法经营烟草案

2020年初,舒城县公安局对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刘某庆、卢某文涉嫌非法经营案决定立案侦查。经查明:自2017年年底开始,犯罪嫌疑人卢某文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卖家“天意人心”、“狼哥烟酒批发”处先后购买假冒硬盒中华等品牌香烟销售给刘某庆、刘某生等人用于销售,涉案价值达21万余元。而犯罪嫌疑人刘某庆除从卢某文处购买约10万元的假冒香烟外,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还自行从网上卖家“落雪听梅”、“彤彤香烟杂货口粮”等处购买价值20余万元假冒香烟再销售,从中获利4万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庆、卢某文为谋取利益、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大量经销假冒品牌香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4日将案件移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华泰花炮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0年12月8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接某花炮有限公司举报称:安徽省华泰花炮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的烟花爆竹与其公司经销的烟花爆竹包装、装潢近似。经调查,安徽省华泰花炮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的烟花爆竹与举报人经销的烟花爆竹的包装、装潢主要部分和整体排列相近,整体印象高度近似,容易造成购买者的误认误购。该公司总计购进烟花共1840件,花炮2560挂,已售出烟花550件、花炮800挂,违法经营额合计128730元,违法所得7780元。

三、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假水稻种子案

2020年4月22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按照规定程序对薛某某经营的“皖稻68”水稻品种进行品种抽样,并将抽样样品送至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做品种真实性检验。5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认定该种子为假种子。县农业行政局执法人员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份从安徽天益丰种业有限公司分两批购进“皖稻68”水稻品种一万一千斤,实际销售一万斤,获违法所得32620元整。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620元;2、并处十倍罚款326200元的处罚决定。

四、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城某大药房分店经营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12月7日县市场监管局对舒城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龙潭北路分店实施监督检查,在该药房正常经营的货架上发现40盒(50片∕盒,共2000片)标示由“安徽省锦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产品,生产日期:2020年6月16日。该新产品关于“有效期”在同一产品的三处标示均不一样:其外包装盒标示“储存期:五年”;其内包装塑料袋标示“储存期:三年”;其合格证标示“有效期:2年”,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

经查证,该产品是当事人2020.7.15日采购于“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采购2000片,购进价0.60元∕片,购进货值1200.00元。因新店开业不长故一直未销售,现场库存2000片。

考虑到是疫情非常时期且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了合法注册并取得了注册证件,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0元的处罚。

五、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处棠树街道某烟酒经营门市部销售假劣卷烟案

六、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某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系列案

2020年8月,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舒检行公建〔2020〕3号),对下列当事人(经营主体)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立案调查。舒城县城关镇某家具经营部,负责人余某某;舒城县城关镇某装饰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舒城城关某品牌瓷砖经营部,负责人周某某;舒城城关某家俱经营部,负责人倪某某;某瓷砖经营部,合伙人陶某某、苏某某。

其他当事人分别使用与余某某基本相同的方法非法获取数额不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陈某某9427条;周某某13065条;周某某4485条;倪某某12614条;陶某某16575条、苏某某7389条。办案人员从公安机关依法复印《讯问笔录》和《提取笔录》各一份、公安机关没收的纸质版信息复印件两份(共46页),《情况说明》一份,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六个当事人全面作出警告并分别并处10000元、2500元、10000元、8000元、6000元5000元罚款的处罚。

七、孔某、贾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9年,孔某通过自行收集、他人提供等方式非法获取舒城县内部分小区业主个人信息16469条,并有偿出售给县内装修、建材、家具等营业机构,交易个人信息达45197条,非法获利6500元;贾某向某装修公司出售5795条某小区业主信息,非法获利6000元。

诉讼过程:2020年4月21日,县检察院通过《正义网》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版块发出公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5月20日,本案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7月21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孔某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赔偿6500元,贾某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赔偿6000元;2、孔某、贾某消除危险,立即销毁所储存的全部公民个人信息;3、孔某、贾某通过全国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0年9月25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11月,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令孔某、贾某按上述诉讼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指导意义:该案是六安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民事责任的同时,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向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单位对购买个人信息的有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建议对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上述情况进行筛查。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治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的市场乱象,推动行政机关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努力构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作机制,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合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八、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快审施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多次在被告人王某及他人处购买假冒品牌香烟及品牌白酒,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向广大消费者出售。2019年8月,舒城县烟草专卖局、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在施某某经营的超市及王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内查获假冒品牌香烟及假冒品牌白酒。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王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法律依据明确,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快审快结: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已缴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九、舒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依法调解舒城城关某影楼涉疫消费纠纷案

十、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重拳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油条系列案

2020年9月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油条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要求,。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油条的经营户正在销售的油条进行了专项抽检并检测。本次抽检从20家抽样20组,经检测,有11组铝含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达55%,其中部分铝含量严重超标,个别超标达十倍以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重大、涉及经营者多、覆盖面广,县市场监管局一方面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另一方面邀请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召开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座谈会,对该系列案件的定性及后续处理进行研判;为慎重起见,还专程赴武汉,将案情及检测报告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就涉案产品长期食用是否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检测报告中载明的油条“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就在该案已经立案处理期间,市市场监管部门例行抽检时再次检出个别经营户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一)项“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涉嫌构成犯罪的规定,鉴于油条生产经营户大多是经济比较困难等诸多情况者,经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两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11个不合格油条经营户分别作出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对舒城城关春秋北路的许某早点店油条铝含量超标最高达10.61倍和和舒城城关云露街李某某两次抽检均不合格,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其他9个经营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十二四条第(一)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5000元及以上不等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近日从公安局了解到,李某某、许某某已经立案调查。本案的处理,是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商讨、互通案情,通力协作的结果。

【主持人】刚才惠秘书长向我们通报了我县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下面,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就我县消费维权工作和3.15活动进行提问。请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解答。

【发布人】2021年“3.15”活动主题:守护安全畅通消费。

【媒体记者】请问今年我县3.15期间将有哪些活动?

【发布人】今年“315”系列活动共有10项活动。

(一)举办一场主题活动

(二)举行一场新闻发布会

(三)开展一次农资等市场专项执法行动

(四)组织一场销毁活动

(五)开展一次全方位宣传活动

(六)开展一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倡导活动

(七)开展一次“走乡村、进社区、入企业”宣传服务活动

结合“放心满意消费创建进乡村”,培育农村、社区消费教育(维权)站点,努力提升消费者维权能力水平。加强对消费领域密切关系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培育、培训工作,以授牌、举办讲座、现场咨询服务等形式,督促企业和行业自律经营,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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