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刑诉〔20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犯单位受贿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谢德锰、检察员李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杨敏、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局运输局的诉讼代表人刘采崖及其辩护人潘盛茂、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代表人杨英奎、何秀辉及其辩护人袁再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龙某先后在担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个人非法收受工程老板、公司企业老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8.9248万元。其中:
(1)非法收受公司企业老板杨某3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9248万元
①接受杨某3免费出资39.366万元为其装修房屋。
杨某3系湖南省新晃县人,天柱县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湘房地产公司”)股东、监事。2015年
②收受杨某3贿赂30万元
杨某5和杨某5军承接平安小区配套项目后,龙某、杨长
征二人约定由龙某1(龙某之弟)参与实施该项目并分一
半利润,但之后龙某1实际未参与该项目。2018年12月的一天,杨某3为感谢龙某帮助杨某5、杨某5军承接该项目,在天柱县0万元现金给龙某。2019年9月的一天,龙某以其白市镇新舟村老家房子改建厨房、厕所需要用钱为由向杨某3借钱,杨某3为了能继续得到龙某在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陪同龙某去其白市镇新舟村老家途中送现金10万元给龙某。龙某收下10万元现金后,将其中4万元现金交给其之弟龙某1用于白市镇新舟老家的厨房、厕所改建,将剩余6万元现金交给其女友杨某1存入银行。之后,杨某5、杨某5军顺利承接到天柱县2015年邦洞镇公共租赁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
③收受杨某3财物茅台酒2件。
2018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杨某3为感谢龙某不处罚其公司及与龙某保持好关系,杨某3在天柱县侧面(现天柱县政务中心一楼)送给龙某2件茅台酒(普通飞天茅台酒,53度,500ml,每件6瓶,2018年2月7日前茅台集团指导价每瓶1299元,12瓶茅台酒折合人民币共计15588元)。之后,龙某将该2件茅台酒用于个人应酬饮用。
(2)收受工程老板欧某1贿赂共计50万元
①收受欧某1贿赂40万元
欧某1系贵州省天柱县
人,个体工程老板。龙某在担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期
间,欧某1先后在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承接了4个工程项目:
2012年10月承接白市电站天柱库区生活码头复建工程(第一批)、2013年4月承接白市电站天柱库区生活码头工程(第二批)、2014年3月承接托口水电站天柱库区渡口及生活码头工程、2015年1月承接托口水电站贵州库区瓮洞集镇新址场坪货运码头工程。龙某担任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欧某1先后在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了2个工程项目:2018年4月欧某1与宋某合伙(以宋某名义)挂靠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天柱县乡镇卫生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8年11月欧某1挂靠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天柱县工业园区公租房一期工程配套基础设施资金调整建设项目(安居苑北区)。欧某1在实施上述项目过程中,其为和龙某搞好关系及得到龙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帮助,先后送给龙某人民币共计40万元,其中:
2014年7月的一天,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国营林场附近马路边见面,欧某1在龙某车上送了现金16万元给龙某。
2014年10月的一天,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城街上见面,欧某1在龙某车上送了现金5万元给龙某。
2015年11月的一天,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上见面,欧某1在龙某车上送了现金15万元给龙某。
2016年3月的一天,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城街上见面,欧某1在龙某车上送了现金4万元给龙某。
②以借款为名收受欧某1贿赂10万元
2018年7月的一天,龙某和欧某1等人吃饭时,龙某说其买房子还差十多万元钱,欧某1便主动答应出借10万元钱给龙某。之后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体育馆路边见面,欧某1在其车上将现金10万元交给龙某。龙某收下10万元钱后,将钱交给其女友杨某1存入银行,用于支付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的购房款。龙某向欧某1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未出具借条,且直至龙某被留置前,欧某1仍未要求龙某偿还该笔资金。2019年9月17日龙某女友杨某1账户内转存20万元定期存款,具有还钱的能力,却未偿还欧某1。
(3)收受工程老板朱某贿赂10万元
朱某系湖南省攸县人,从事消防工程行业。2020年2
(4)收受姜某贿赂4万元
2012年8月,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向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采购9艘渡船和7艘生产用船。2013年5月的一天,清水江造船厂法定代表人姜某在天柱县地方海事处结到最后一笔渡船、生产用船采购款后,姜某为感谢龙某对该公司的关照、并为继续与龙某搞好关系,在天柱县送给龙某现金4万元。
(5)收受杨某9贿赂2万元
杨某9系龙某女朋友杨某1的哥哥。2014年11月,杨某9与杨某10等人合伙(以杨某10名义)向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承接白市水电站天柱库区水生植物应急打捞工程。2015年5月,杨某9等人结到工程款后,该项目的合伙人商量决定为感谢龙某的关照,由杨某9拿2万元钱送给龙某。
2015年5月的一天,杨某9将2万元钱送给杨某1,并告知杨某1该笔钱是感谢龙某在该项目上的关照。杨某1收下钱后告知龙某如何处理,龙某让杨某1自行支配该笔钱。
(6)收受贿赂2万元
系个体工程老板。2013年2月,挂靠黔东
南州建总公司向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承接天柱县石洞镇柳寨人行吊桥建设工程。2015年8月,为感谢龙某在该项目上的关照,在天柱县送了2万元现金给龙某。
2.2012年至2019年,天柱县地方海事处(2011年10月,改为天柱县交通运输局所属正乡级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2019年4月整合组建成天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的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统一开展执法,不再保留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龙某作为单位负责人,涉嫌单位受贿罪。其中:
(1)2012年,天柱县地方海事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龙某作为时任单位负责人,涉嫌
单位受贿罪。
蒋某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退休职工,退休后从事建筑
行业。2012年6月,在龙某担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期间,天柱县移民指挥部将白市电站库区渡口码头、生活码头
(2)2018年至2019年,龙某担任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该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7
万元,龙某作为单位负责人,涉嫌单位受贿罪。
王某系湖南省涟源市人,个体工程老板。2018年10月,在龙某担任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王某挂靠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天柱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天柱县职校教职工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018年12月的一天,在天柱县,财务人员龙某5向龙某等局领导汇报该单位有一些超标接待、购买烟酒等账务无法报销,龙某便讲到时候喊工程老板处理下,之后为找钱支付这些账务,龙某便向工程老板王某提出请其帮忙拿钱结账,王某答应帮忙并在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龙某5。2019年10月的一天,龙某5向龙某等局领导汇报该单位有一些超标接待、购买烟酒等账务无法报销,龙某的意思也是找工程老板处理,之后龙某便再次要求王某帮忙拿钱来结账,王某答应帮忙并在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将
6.7万元现金交给龙某5。龙某5收到王某送来现金共计12.7万元后,将其中9.75万元用于支付天柱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超标接待、购买烟酒等账务,剩余2.95万元由龙向
英保管,2020年9月9日龙某5将该款上交天柱县纪委,存入天柱县财政局专户。
为了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龙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地方海事处于2019年4月整合为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被告人龙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杨敏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龙某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龙某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龙某积极退赃。
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潘盛茂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袁再芳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
2012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龙某先后在担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个人非法收受公司企业老板、工程老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8.92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家人将其违法所得120万元交到天柱县纪委(监委),并进入县财政,2021年3月29日龙某家属向本院指定账户交来案款2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公司企业老板杨某3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9248万元
1.接受杨某3免费出资39.366万元为其装修房屋。
2.收受杨某3贿赂30万元
半利润,但之后龙某1实际未参与该项目。2018年12月的一天,杨某3为感谢龙某帮助杨某5、杨某5军承接该项目,在天柱县0万元现金给龙某。2019年9月的一天,龙某以其白市镇新舟村老家房子改建厨房、厕所需要用钱为由向杨某3借钱,杨某3为了能继续得到龙某在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陪同龙某去其白市镇新舟村老家途中送现金10万元给龙某。龙某收下10万元现金后,将其中4万元现金交给其弟龙某1用于白市镇新舟老家的厨房、厕所改建,将剩余6万元现金交给其女友杨某1存入银行。之后,杨某5、杨某5军顺利承接到天柱县2015年邦洞镇公共租赁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
3.收受杨某3财物茅台酒2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龙某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移送审查起诉的函、启动刑事诉讼决定书:证实监察委员会对龙某涉嫌受贿、单位受贿罪一案调查终结,于2021年1月2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启动刑事诉讼审查的情况。
5.到案经过:证实天柱县纪委监委于2020年8月13日对龙某涉嫌违纪、职务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天柱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8月20日对龙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8月21日对龙某进行首次讯问,龙某未交待违纪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7日,通过调查组释法说理后,龙某逐步配合交待了组织已撑握的违法犯罪事实。2021年1月7日,龙某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朱某10万元贿赂款的犯罪事实。
6.天柱县档案局出具的文件、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柱县委组织部等出具的文件:证实龙某在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任职情况。
7.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和统一票据、天柱农村商业银行凭证、执行案件兑现收据:证实杨某1将120万元赃款交到天柱县监察委员会,并进入县财政,2021年3月29日龙某家属向本院交来案款20万元的情况。
9.天柱县市监局出具的文件:证实天柱县易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金湘房地产公司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资料的情况。
10.立案审批表、水岸星城二期建设项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天柱县住建局党组(扩大)工作会议纪要、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关于请求听证的报告、听证会记录、关于金湘房地产公司申请听证会的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未批先建”项目全面清理的通知、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水岸星城二期建设项目违规建设不再进行经济处罚的情况说明、关于集体讨论水岸星城二期建设项目违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会议纪要:证实水岸星城二期工程项目违规建设的处理情况。
11.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收款计算表及收据:证实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商品房买受人为杨某1,总价款为453376元及付款的情况。
12.贷款明细表、借款借据:证实龙某分别于2015年9月15日、2017年9月15日在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5万元。
15.收据单和刷卡凭条,证实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杨某5军在天柱县购买家具合计131800元。
16.装修材料送(销)货单、付款凭证、邮政信封:证实2018年6月易尚装饰公司向天柱县顺发五金店购买五金、石膏板等配件共计12500元。
18.欧派销售订单,证实2018年6月28日杨某5军在陈某1的门市部为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订购房间、卫生间门等情况。
19.订单材料:证实2018年8月31日杨某5军在杨某8的盼盼硅藻泥店为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购买硅藻泥墙面装修付定金5000元。
23.平安小区配套项目合同协议书、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协议书:证实2018年8月27日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8月29日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5签订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协议书。
24.中标通知书、记帐凭证、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2018年7月27日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平安小区配套项目的中标人,2019年2月1日拨款180万元至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
25.天柱县2015年邦洞镇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标)工程合同及项目管理责任书:证实2020年1月6日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20年1月30日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公司与杨某5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26.记帐凭证、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工程进度拨款申请表、财政专项资金请款书:证实2019年9月9日拨款150万元至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
27.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12月21日杨某3在天柱农村商业银行帐户62×××43取现金20万元送给龙某,2019年2月3日杨某5转入其账户74万元。
28.贵州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2019年9月12日杨某5在贵州银行天柱支行帐号62×××43取现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拿给杨某3送给龙某。
29.贵州茅台酒价格标准、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至今茅台酒53度飞天茅台及其他系列贵州茅台酒价格标准情况,其中“飞天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带杯)”2018年2月7日前自营体系指导价每瓶1299元。
(二)证人证言
3.杨某5证言:2017年,我和杨某5军等人合伙开了北京易尚国际装修公司。2018年上半年,我姑父杨某3介绍龙某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的复式楼给我们公司进行装修,其基装、购买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龙某没有交钱,全是我姑父把钱拿给杨某5军来开支,装修完后算下来,公司赚有5万元,由杨某5军交到我们公司。2018年8月签的平安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是通过龙某照顾,由杨某3安排杨某5军和我做这工程,挂靠贵州省宏基建筑公司,其合同价是428万元,第二次拨工程进度款时,我姑父跟我讲龙某要10万元,我从其进度款取现金10万元,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在水岸星城姑父家交给姑父,这个项目完全是我和杨某5军在实施,龙某1没有参与管理、出资。2019年年底签的邦洞公租房基础配套设施项目是杨某3安排我和杨某5军来做,其合同价是430多万元,挂靠华业天成公司。
4.杨某1证言:水岸星城的房屋装修好后,我和龙某没有付过装修款给杨某3,因为龙某的工资卡一直在我这保管。杨某3为了讨好龙某,免费装修了我们水岸星城这套房屋。2018年冬天,龙某开车带我到水岸星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入出口时,杨某3将黑色塑料袋到我们车副驾驶位上就走了。我打开袋子看,都是人民币100元面额的现金,每扎1万元,后来龙某让我把杨某3拿的这钱放进蓝色文件袋去银行存,并交代分起存进几个卡内,我把这钱陆续存进了我的几张银行卡,具体记不清有多少金额。我亲眼所见龙某安排其弟龙某1到水岸星城家里搬走了3件茅台酒和几条香烟。
5.舒某证言:2017年,我和杨某5军、杨某5等人合伙在天柱开了一家易尚国际装修公司。2018年上半年,公司装修了龙某的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号房,基础装修包干16万多元,装修龙某房的装修费是杨某5军付给公司。
6.龙某1证言: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我哥龙某叫我到他家把三件茅台酒拉回白市新舟老家,平时被我、我哥等人喝掉了,我哥也拿了两条白色和天下烟给我抽。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白市新舟老家实施改厕改圈,我哥在老屋门口从他拿的黑色手提包拿出4万元给我后,和杨某3开车离开了。拿钱就只有我哥我两个在,杨某3应该没有看到。
7.龙某2证言:龙某和龙某1是我儿子。我在中国建设银行办有一张银行卡,当时龙某说要买房,我就把卡拿给他了,卡里有两三万元钱,之后我没拿过钱给龙某。
8.秦某证言:2013年,我在天柱注册一家天柱县家居城合伙企业。2018年6至12月,杨某5军在我这定制了卧室衣柜、客厅酒柜、餐桌凳、餐边柜、消毒柜、抽油烟机、灶台大理石柜、客厅殴式皮沙发、茶几、电视柜、皮床、实木床等,金额共计131980元。江某、谭月琴、王**是我们侗乡家居城的业务员,罗铮和罗校是我们侗乡家居城的设计师。
12.徐某证言:我在天柱县门面开有一星阁门窗店,从事门玻璃窗定制及安装。杨某5军在我门市部订制了水岸星城二栋二单元2104户主的玻璃窗和一间阳光房,总金额是4万元。货款主要是杨某5军支付,其次是杨某5以及北京易尚国际装饰公司其他人员支付。
14.吴某1证言:2018年下半年,杨某5军和一个矮个子男人在怀化市红心美凯龙建材商场红星恒洁卫浴店购买了两个智能马桶,共计14000元。
15.陈某1证言:2018年,杨某5军和一个年轻人来我欧派木门门市部订购了房间门、厕所门、厨房门共12个门,共计16280元,并按杨某5军留给我的地址送到水岸星城二栋二单元2104室商住房安装。
16.杨某7证言:2018年下半年,杨某5军来我盼盼安全门店购买了一款2480元防盗门,并送到水岸星城二栋二单元21楼去安装。
17.杨某8证言:2017年,我开设一个盼盼硅澡泥门市部,专门从事建材销售以及房屋装修业务,2018年,我有在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做过硅澡泥装饰,该房的内墙硅澡泥是我店卖的,其硅澡泥金额35000元。
18.黄某证言:北京易尚装饰公司的老板因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号房装修在我天柱县顺发王金店买过装修材料,共计12500元。
19.张某2证言:北京易尚装饰公司的杨某5军到我萨米特瓷砖经销门市部买过地板砖并送到水岸星城二栋二单元2104复式楼安装,这27000元瓷砖款是杨某5军支付我的。
20.龙某3证言:龙某是我父亲,我在上海财经大学上学期间的学费由我父亲负担,生活费由我母亲负担。2019年,我们学校有个短期到美国交流学习的项目,交流的费用和往返机票需要4万至5万元,我父亲给我转账了5万元到我工商银行帐上。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依法对天柱县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收受工程老板欧某1贿赂共计50万元
1.收受欧某1贿赂40万元
欧某1(曾用名欧某某,小名欧老六)系贵州省天柱县
2.以借款为名收受欧某1贿赂10万元
1.白市库区第一批生活码头、第二批生活码头、托口水电站天柱库区渡口及生活码头、瓮洞集镇货运码头复建工程款记账凭证:证实欧某1承接其建设工程及收付款情况。
2.天柱县工业园区公租房一期平安小区合同协议书、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协议书、天柱乡镇卫生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情况说明、领据、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欧某1与宋某承接其工程及收付款情况。
3.天柱县2015年邦洞镇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合同、邦洞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施工项目管理责任书、工业园区公租房一期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合同、项目管理责任书:证实欧某1以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接其施工项目。
4.欧某1的车辆信息:证实证明欧某1名下有三辆机动车:一辆蓝色帕萨特,一辆灰色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
5.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证实2012年以来欧某1、欧某某在天柱农村商业银行开户账户流水情况。
6.银行交易流水明细:2014年至2016年欧某1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柱支行62×××67账户交易流水情况。
2.宋某证言:2018年我和欧某1共同实施了天柱县住建局的凤城联山、地湖、白市和坪地卫生院公租房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我们口头约定工程的盈亏由两共同分配和承担,工程是欧某1负责联系,由我垫钱与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承包合同。合同价是600多万元,该工程2018年6月份左右我们就进场施工,2019年上半年完工,目前我们到县住建局拨得了400多万元的工程款。
(三)收受工程老板朱某贿赂10万元
1.天柱县中心嘉园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证实天柱县中心嘉园建设项目消防工程的承包方是朱某的情况。
3.天柱县公安局户籍信息:证实龙某1及其户籍家庭成员信息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四)收受姜某贿赂4万元
2012年8月,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向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采购9艘渡船和7艘生产用船。2013年5月的一天,清水江造船厂法定代表人姜某在天柱县地方海事处结到最后一笔渡船、生产用船采购款后,为感谢龙某对该公司的关照、并为继续与龙某搞好关系,在天柱县送给龙某现金4万元。
石洞镇柳寨渡改桥和水生植物打捞工程款、白市库区渡船及生活用船款财务记账凭证:证实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向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采购渡船合同及收付款的情况。
姜某证言:2003年,我在锦屏县成立了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是该厂法人。2012年,天柱县海事处向我厂采购了渡船和生产用船。2013年4、5月,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把最后一笔货款结给我后,我从银行取出来拿了4万元给龙某。
龙某供述:2012年,我到县海事处任处长后,当时对白市电站天柱库区渡口码头渡船等进行复建,根据天柱县移民指挥部会议研究,渡口码头渡船等复建工程全部打包由县地方海事处实施,包括购置渡船和生产用船。我们海事处向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采购9艘渡船和7艘生产用船。2012年8月,我们海事处与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签订采购9艘渡船和7艘生产用船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是100多万元。2013年5月的一天,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厂长姜某来到县海事处我办公室,姜某跟我说“龙处,船按照要求全部投放到指定渡口了,后续服务我们随喊随到,现在货款已经结清了,谢谢你的关照”,随后把一个装有4万元现金的塑料袋子放在我办公桌的抽屉里。他货款结完后可能是为了表示感谢才是送钱给我的。2013年5月24日,我把姜某送给我的4万元现金存入了我父亲龙某某的建行账户。
(五)收受杨某9贿赂2万元
杨某9系龙某女朋友杨某1的哥哥。2014年11月,杨某9与杨某10等人合伙(以杨某10名义)向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承接白市水电站天柱库区水生植物应急打捞工程。2015年5月,杨某9等人结到工程款后,该项目的合伙人商量决定为感谢龙某的关照,由杨某9拿2万元送给龙某。
2015年5月的一天,杨某9将2万元送给杨某1,并告知杨某1该笔钱是感谢龙某在该项目上的关照。杨某1收下钱后告知龙某,龙某让杨某1自行支配该笔钱。
石洞镇柳寨渡改桥和水生植物打捞工程款账务记账凭证、白市库区渡船及生活用船款财务记账凭证:证实杨某10、杨某9承包白市电站库区水生植物应急打捞工程及收付款的情况。
2.杨某10证言:2014年,我与县海事处签订白市电站库区的水生植物打捞承包合同,合同承包价是是90多万元,我们共有8个股东。我和杨某9做这个工程时,杨某9提出要拿2万元给当时县地方海事处的处长龙某。我们算好账后,我把送给龙某的2万元拿给了杨某9。
3.杨某1证言:2015年,我哥杨某9在远口做打捞水生植物时,送了我2万元。2天后,我跟龙某讲这个事,龙某讲你就收下来用。2020年5月的一天,我哥杨某9来我水岸星城的家吃饭时,对这2万元龙某意思是要我哥不要去外面乱说,如果有人问起这事情,就说没有这回事。我哥得这工程是得到了龙某的关照,送2万元给龙某表示感谢。
龙某供述:2014年年底县地方海事处发包白市库区水生植物打捞工程,杨某10、杨某9等人合伙承包了第十标段,工程价款大概是90万元左右。2015年5月的一天,杨某10对我讲处长,我们的工程做完了,账也结得了,我们几个股东商量从赚得的利润中拿出2万元送个红包你,感谢你的关照。我当场就回绝了杨某10。有一天,在家中杨某1和我讲他哥杨某9送给他2万元,是他哥杨某9和杨某10他们一起做打捞水生植物工程送的红包,我对杨某1讲既然他们送来了,你就自己拿起用吧。2020年5月的一天,杨某9来我水岸星城家中吃饭,我和杨某9讲如果以后有人问起你送的这2万元钱的事情,你就讲没有给我们送过。
(六)收受贿赂2万元
石洞镇柳寨渡改桥和水生植物打捞工程款账务记账凭证、白市库区渡船及生活用船款财务记账凭证:证实承包石洞镇柳寨渡改桥工程及收付款的情况。
证言:2013年,我以州建公司的名义与县地方海事处签订了石洞镇柳寨吊桥工程工程合同,合同金额111万。2015年8月3日,我从工程款中取出的现金拿2万元到龙某办公室把钱放到他办公桌上给他。
龙某供述:2013年初,县地方海事处实施石洞镇柳寨人行吊桥项目,以州建总公司报名竞标,承接了这工程项目,工程金额是100多万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到县海事处我办公室,跟我讲“吊桥工程已做完,账也结得了,都是你们在现场协调和监管,你们也辛苦,拿点辛苦费给你们。”拿了2万元现金放到我办公桌就走了。2015年8月12日,我把这2万元存入父亲龙某某建行账户。这钱被我平时取出来用了,我与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二、单位受贿
2012年期间,天柱县地方海事处(龙某时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天柱县地方海事处2011年11月为天柱县交通运输局所属正乡级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2019年4月整合组建成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的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以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统一开展执法,不再保留天柱县地方海事处)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用于单位开支和发放单位职工奖金、福利等。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某时任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7万元,用于单位开支等。具体事实如下:
1.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统一票据:证实2020年6月29日龙某等12人每人退缴5000元,共计6万元交到县纪委(监委)进入县财政,2021年6月9日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将其违法所得的19万元交到县纪委监委进入县财政的情况。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①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港航分公司提供的明细账情况。②2012年9月26日,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与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双方就2012年黔东南州渡口码头建设工程签订贵州省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③2012年9月30日,港航分公司将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37对渡口码头工程建设任务交给蒋某实施,并签订贵州省水运工程建设劳务合同。
4.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3年1月25日,蒋某转账25万元到杨某4建设银行卡;2013年1月27日,杨某4通过ATM转账5万元到吴某2建设银行;2013年1月28日,杨某4通过ATM转账5万元到杨某11建设银行卡。
5.天府办发[2011]168号、天人常发[2020]11号、天移指办通[2012]23号文件:证实2011年,保留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改为县交通运输局所属正乡级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2020年10月23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免去龙某同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杨长泽同志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白市水电站天柱库区渡口码头等复建工程交由海事部门实施的情况。
6.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出具杨某任职文件:证实杨某于2008年12月任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处长,2018年5月任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的情况。
1.蒋某证言:2012年9月30日,我与港航分公司签订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渡口码头工程合同,总价300多万元,按照其要求完成施工并通过了验收和审计。我记得有一天杨某处长跟我讲,你现在到天柱做工程,给天柱海事处赞助些办公经费,龙某也跟我讲,他们经费比较紧张,要求我帮忙给点办公经费,并答应以后天柱海事处工程拿给我做,我考虑到我现在做州航务处的工程,以后还有可能到天柱找龙某帮忙做天柱海事处的工程,所以答应给天柱海事处赞助25万元。2013年1月25日,我向港航分公司借预付工程款25万元并出示了一张《借条》,我借到这笔钱后,当天转给了杨某4的建行账号,这笔钱后来抵扣了我这个项目的工程款,这也是我赞助转给天柱县海事处的25万元。
3.杨某11证言:当时我是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副处长,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的工作。2013年1月28日,杨某4有转帐5万元到我的建行卡6217007150000358184,用于单位发放职工年终福利。当时我们县白市库区淹没了各乡镇的渡口码头,县移民局进行补偿修复,县移民局给每个码头补偿6万元,不足的由州航务处弥补和实施码头的修建。州航处赞助我们县地方海事处25万元,打入我们县海事处的出纳杨某4账户上,这笔钱龙某招集我们全体干部职工开会,6万元钱用于发给12名职工每人发5000元的福利,4万元用于结单位超标准的烟、酒和招待费,剩余15万元由龙某拿去省州拜年和跑项目。
(二)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某时任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7万元。
2018年12月的一天,在天柱县,财务人员龙某5向龙某等局领导汇报该单位有一些超标接待、购买烟酒等账务无法报销,龙某便讲到时候喊工程老板处理下,之后为找钱支付这些账务,龙某便向工程老板王某提出请其帮忙拿钱结账,王某答应帮忙并在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龙某5。2019年10月的一天,龙某5向龙某等局领导汇报该单位有一些超标接待、购买烟酒等账务无法报销,龙某的意思也是找工程老板处理,之后龙某便再次要求王某帮忙拿钱来结账,王某答应帮忙并在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将6.7万元现金交给龙某5。龙某5收到王某送来现金共计12.7万元后,将其中9.75万元用于支付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超标接待、购买烟酒等账务,剩余2.95万元由龙某5保管,2020年9月9日龙某5将该2.95万元交到天柱县纪委监委,存入天柱县财政局专户,2021年6月4日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违法所得的9.75万元交到天柱县纪委监委,存入天柱县财政局专户。
1.龙某5向县纪委出具的说明、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证实2018年12月和2019年10月,龙某局长安排王某拿了12.7万元用于单位接待、协调工作等开支后,龙某5已把剩余的2.95万元交到县纪委监委进入县财政,2021年6月4日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违法所得的9.75万元交到县纪委监委进入县财政的情况。
2.开支的明细记录、票据:证实王某拿12.7万元给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于不能报销的接待和协调工作等费用开支,剩余2.95万元的情况。
3.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工期质量保证书:证实2018年7月6日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王某挂靠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承建了天柱县职校教职工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情况。
4.职中教职工公租房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款财务记账凭证:证实天柱县职校教职工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完毕,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2.欧某2证言:龙某任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县住建局班子成员有我、龙某、陈某4、杨绍基、姜继腾、杨天恩、宋涛和吴运兴等,王某实施的项目有县职中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至于王某在县住建局还有没有实施其他项目、王某是否与县住建局其他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县住建局是否存在接待超标的情况我不清楚,接待方面的工作属于财务负责,我不具体分管财务工作。
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杨敏辩称“被告人龙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辩护人袁再芳辩称“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坦白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受贿和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告人龙某应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告人龙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告人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龙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8.9248万元、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7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二、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龙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八万九千二百四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