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铁拳”行动查办的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安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塞杜某富内科诊所涉嫌销售劣药案
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药品柜台内发现1盒克林霉素磷酸酯凝胶,1盒维胺酯维E乳膏,均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2盒,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黄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陵县某购物广场销售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商品案
2024年3月26日,接投诉举报,举报人称2024年3月13日在当事人店里购买了东灵牌多功能玻璃水,商品条码为:6957227200017,经查询该条码已于2018年11月20日注销。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东灵牌多功能玻璃水共计32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延长县刘某烟酒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在售的若干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3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收到投诉,投诉人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的老板品牌燃气灶(9B313)、蒸烤炸一体机(CQ926)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怀疑当事人销售假冒商品。经查,投诉人于2023年9月13日从当事人处购买了老板品牌燃气灶(9B313)1台、蒸烤炸一体机(CQ926)1台,共计支付货款10500元。经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报告,上述产品非该公司生产,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燃气灶1台、蒸烤炸一体机1台,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市宝塔区某蛋糕店(曾某兵)分装食品案
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延安市宝塔区某蛋糕店(曾某兵)食品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时,在面包销售区展柜上及操作台上方储物柜内发现有9类共计108盒食品在贴有“子味中点”“CHINAPASTRY&CAKE点心行”、“甄选好原料才有好味道”、“好滋味、在子味”等文字标签的包装盒中销售。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65.2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08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和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警告和罚款36299元的行政处罚。
九、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宝塔区拓某均储存库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冰箱中有熟制羊子副产品和用来加工羊子副产品的煮锅,现场未见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制作熟制羊子副产品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7袋熟制羊子副产品、1口加工羊子副产品的煮锅,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