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人合伙开山寨“喜茶”,花10万元加盟费又被罚1.2万元
三个年轻人付了10万多元加盟费,结果开了一家山寨版网红奶茶店。
8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原告陈龙、陈亮、汪贵加盟一家南京企业在上海开设了一家山寨“喜茶”,被有关部门处罚1.2万元,三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当日,浦东法院审理此案,当庭一审判决,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开山寨“喜茶”被举报
据法院介绍,2017年10月16日,有市民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民服务热线投诉称,在浦东新区张江镇荣科路上有商铺取名为“喜茶”,是山寨店,涉嫌商标侵权。
接到举报后,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下称浦东知产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店招、店内宣传横幅、价目表及奶茶杯上均标有“HEAKCAA喜茶”字样。
美西西公司注册的第13595312号“喜茶”商标、第19122315号的“HEEKCAA”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茶馆等,奶茶铺属于茶馆的一种。执法人员注意到,涉案奶茶店使用的“HEAKCAA”字样,同美西西公司第19122315号的注册商标“HEEKCAA”相比,均由大写英文字母构成,仅存在字母“E”和“A”的区别,两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执法人员现场还看到,3人未经许可,在其店店招及装潢上突出使用“喜茶”二字,而故意缩小“港座”两字,并放在“喜茶”字样的右上角,其显著部分即“喜茶”二字,与美西西餐饮公司第13595312号注册商标文字一样,两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017年10月25日,浦东知产局对此立案调查,并于当年12月15日,浦东知产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3人各处罚款4000元。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浦东知产局辩称,被告依法履职,行政主体适格,合法有效。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因美西西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美西西公司述称,原告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标识侵犯第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处罚金额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是基于某一行为虽然具备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外观,但由于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可罚性要求而不予处罚。那么,3名原告的行为是否满足不予处罚的条件呢?
至于处罚金额,被诉决定以3人的投资、收益分成比例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主观过错等因素予以罚款,未违反《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