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H3NUDX2
经营场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金源购物中心B区一层BF1S013号
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3326**********2260
2023年2月27日,本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花费600元(其中200元为茶叶木盒费用)在贵阳观山湖聚隆烟酒商行购买了都匀毛尖茶1盒,发现所购该茶叶无食品标签信息。
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贵阳观山湖聚隆烟酒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投诉涉及的商品在售,当事人现场已承认投诉人所购的都匀毛尖茶为其所售卖。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已于2023年4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4日从贵阳市南明区溯源茶叶经营部购进都匀毛尖茶散茶900克(6袋),其中3袋200克,3袋100克,当事人为方便销售,在进货处称重后做简易包装,未标注食品标签标识。当事人进价1元/克,共计900元。截至2023年4月25日止,当事人进货的6袋茶叶,送朋友2袋,自用2袋,2023年2月25日,销售2袋(100克/袋),售价2元/克,销售金额为400元。当事人经营的都匀毛尖茶货值金额为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1份,投诉人提供的图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交的从轻处罚申请书,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申请从轻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3年1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3〕2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