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根据企业实际获得的所得额来计算的,所得额是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各项优惠政策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的核定、纳税人的缴纳和税务机关的监督。
在纳税申报中,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各项所得、成本和费用等情况;在税务机关的核定中,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所得进行计算和核实,并决定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在纳税人缴纳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中,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企业的各种收入,减去各种必要的支出、损失和税前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方法计算。
2023年企业所得税最新税率表
25%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适用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79号)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1〕29号)
4.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对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2〕19号)
8.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执行期限延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