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住户: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乡村建设活动的开展,确保城镇(农村)环境得到长效保洁,现将《大新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新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
平南县大新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此页无正文)
大新镇党政办公室2024年5月28日印发
大新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429号)、《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市、县有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镇环境卫生治理水平,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征收方案。
一、征收原则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谁受益、谁付费”和有偿服务原则。
二、征收对象
在大新镇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住户。
三、征收标准
(一)居民住户:以房屋数量为标准,按照房屋栋数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份数,每户(栋)100元/年。
(二)个体工商户(服装店、杂货店、手机店、电器店、眼镜店、茶叶店、面包店等一般性商铺):每户240元/年。
(三)经营类场所:
(1)厂房、车间、培训机构(班)等类:(1)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为240元/年;(2)场所面积100-300平方米或2-3个门面以内的标准为480元/年;(3)场所面积300-500平方米或4-5个门面以内标准600元/年;(4)场所面积500平方米或5个门面以上的标准为1000元/年。以上场所一人多处且不同一个地方的,分别计算。
(2)家俬店、KTV、酒吧、汽修厂等类:(1)场所面积200平方米或2个门面以内的标准为240元/年;(2)场所面积200-500平方米或2-5个门面以内的标准为480元/年;(3)场所面积500平方米或5个门面以上的标准600元/年。
(3)超市:每间3600元/年。
(4)加油站、浴足店、饭店、宾馆(旅社、公寓):每间1000元/年。
(5)网吧:每间600元/年。
(6)幼儿园:50人以下500元/年、50-99人1000元/年、100-199人2000元/年、200-299人3000元/年、300人以上4000元/年。
(7)午托类:50人以下500元/年、50-99人1000元/年、100人以上1500元/年。
(8)宵夜摊(含流动摊点)、奶茶店、粉店等小型饮食类商铺:每间360元/年。
(9)水果、蔬菜、生熟食(猪牛羊鸡鸭鱼等)等固定摊点:360元/年。
(四)关于布碎、建筑垃圾等工业垃圾,根据有关工业垃圾处理规定处理,严禁倾倒至圩镇生活垃圾收集点、河道等,违者依法处理。
四、征收方式
单位及企业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收取,个体经营户、居民住户等采取现场缴费方式收取。
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与用途
(一)所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存入专项账户,做好收支登记、公示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六、对未按时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措施
(二)对经通报后仍顽固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居民或商户,将纳入个人诚信系统,并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对阻挠、谩骂、攻击收费和保洁工作人员的,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