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3〕118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贵阳观山湖隆源茶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H8DH35A;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V组团2号楼1层7号;
负责人:王**;
身份证件号码:3505**********6820;
2023年4月4日,我局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街道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V组团2号楼1层7号贵阳观山湖隆源茶叶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在销售“老班章”普洱茶(生茶);生产日期:2008年3月28日;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2008,,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标准号:GB/T22111-2008发布日期:2008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当事人销售的“老班章”普洱茶(生茶)标注的生产日期在执行标准:GB/T22111-2008发布与实施之前。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同日执法人员对标签虚假的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2-4-4-1号)、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观市监强制〔2023〕2-4-4-1号)。2023年4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这批食品是当事人2012年6月份在云南游旅游时在昆明茶叶批发市场购进10饼。“老班章”普洱茶(生茶)净含量357克;生产日期:2008年3月28日,保质期:长期存放,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2008,生产许可证SC11453282221537生产商;勐海县开古茶厂。
这批标签虚假的食品共购进10饼,已经自用1拼,购进单价:400元/饼,零售价:580元/饼,现场剩9饼未销售,货值金额:(10拼*580元)=580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对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4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观市监责【2023】2-4-7-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2023年4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有标注食品标签虚假内容食品的事实;
3.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2-4-4-1号)、(观市监强制【2023】2-4-4-1号)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实物证据;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内容食品的事实;
5.对当事人下达的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观市监责【2023】2-4-7-1号),证明当事人未履行查验货制度的事实;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处理本案的权利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从事食品经营的合法事实;
8.当事人提供减轻处罚申请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3年5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3〕1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一、没收标签虚假内容的食品“老班章”普洱茶(生茶)9饼: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