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印发《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分院(部)、处室(中心):

《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学院党委2017年第15次党委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党组《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高教工委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学院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负责尽责,严格追责问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三条学院各级党组织是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党支部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负总责。

第四条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工作责任

第五条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要责任。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教育部党组、省委高教工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院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确保学院成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

(二)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加强师生理想信念教育,持续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良革命传统,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

(四)处理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责任。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切实做好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抽、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的教育引导和管控处理工作。及时分析研判舆情动态,妥善处理意识形态突发事件。

(五)做好党员干部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的责任。加强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全面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师德建设。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采取符合知识分子特点的方式方法,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一)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课堂意识形态规范制度,强化课堂教学政治纪律的约束机制,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将课堂政治纪律表现纳入教师教学评价和教学督导制度,加强对所有课程,尤其是人文社科类课程课堂讲授的政治纪律督导。建立健全思政课集体备课制度、听课制度、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学生意见反馈制度、教学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思政课教育教学活动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专业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

责任单位:教务处、质量监控办公室、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各分院(部)

(二)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责任。落实高校思政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实施思政教师素质和精神提升工程。建立思政课程标准,紧贴学生思想生活实际,优化整合思政课教学内容。创新思政课教学方法,加强思政课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改革尝试。建立思政课考核考评与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思政课教学的效果。加大思政课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探索社会支持、教师指导、学生参与的实践教学模式。加强思政课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优先选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国家教材目录中的教材,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

责任单位: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教务处

责任单位:宣传部、党政办公室、质量监控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各党总支、各分院(部)

责任单位:宣传部、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各处室(部、中心)、各党总支

(五)加强学术交流与项目资金责任。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校活动的管理,建立完善境外基金准入管理制度,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建立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外籍教师管理,严格把控外籍教师以任何形式在校内传教或进行西方意识形态渗透。

责任单位:国际合作交流处、科研推广处、财务处

(六)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认真落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重点人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组织(统战)部、保卫部、纪检监察审计处、宣传部

(七)加强各类社团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注册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对社团活动监管,严格把控校外横向交流社团活动,严格防范不法组织和敌对势力以资助、赞助等形式在校园活动。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对社团负责人和指导教师进行严格的政治把关,强化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责任单位:团委、工会

(八)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按照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引导广大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做好西藏、新疆籍等少数民族师生的团结教育工作。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着力做好抵御宗教渗透、防范校园传教和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学院的活动。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校园不稳定因素,处早处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责任单位:保卫处、统战部、学工部、团委、国际合作交流处、各党总支

责任单位:宣传部、组织(统战)部、人事教师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各党总支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各党总支、团总支

第七条基层党总支(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主要责任。

(一)贯彻学院党委的统一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极端重要位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加强本单位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做好重要阵地、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配备和使用管理。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重做好教师队伍、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重大思想理论问题、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政策及社会思潮动态,及时进行观点交流、思想引导。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制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办法,明确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意识形态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各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师生员工开展1-2次意识形态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九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党委宣传部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要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按照“政治强、业务强”的标准和“讲政治、守纪律、有担当”的要求,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队伍建设坚强有力。强化基层党组织特别是总支、支部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建立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党委宣传部每年组织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督查,并采取重点抽查、实地调研等形式进行不定期检查,督查结果及时向院党委汇报。党委组织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用好考核结果。纪检监察审计处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院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网站、新媒体、报刊、广播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宣传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部门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管辖范围内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期实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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