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个人储蓄20万元以上、公司业务50万元以上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上报,数据采集完整,报告按照人行规定及时规范上报。
6、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非现场报表真实、完整、规范;在人行或上级行现场检查前根据要求开展了反洗钱自查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对提出的反洗钱工作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8、反洗钱工作稽核审计情况。根据州分行安排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对审计结论积极整改落实。
10、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根据上级行本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以集体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相结合,对各网点进行反洗钱培训,。
12、反洗钱考核评估情况。通过对县支行及各个网点进行反洗钱综合考核评估,基本合格。
3.金融机构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机制,使网上交易的反洗钱监管出现真空。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有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也就是说,金融机构要完成繁重、复杂的反洗钱工作,就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实际上,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大都照搬人民银行的文件,没有针对不同的业务种类建立相应的可疑交易识别的操作细则。在各家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操作规程中,更没有融入反洗钱方面的控制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于发现和辨别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无章可循、无据可查,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5.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面对海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仅凭人力一笔笔甄别判断、追踪来龙去脉,是费时费力也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而目前各家金融机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这就使得目前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的发现和甄别困难重重。
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政策建议
2.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针对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起系统化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以保证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网上银行业务。在“了解你的客户”方面,金融机构应通过实地调查等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包括住址、经营规模、主营业务及业务收入等。要加强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交易纪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侦察洗钱提供线索。
我国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以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引》的有关问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讲到:“《指引》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电子支付活动…有利于防范和打击洗钱及其他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指引》中明确要求客户申请电子支付业务时须与银行签订协议、提供有效身份资料,银行应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同时,还要求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等,这些都将有利于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目前,央行已经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今后还将陆续出台相应指引,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在不断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的同时,也将加大该领域的反洗钱力度。
虽然网上银行“洗钱"现象已引起了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诸多难点,需要寻求妥善的对策和出台更为完善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难点
5.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面对海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仅凭人力一笔笔甄别判断、追踪来龙去脉,是费时费力也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而目前各家金融机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这就使得目前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的发现和甄别困难重重。
织了专门调研。同时,为了加强对跨境汇款业务的反洗钱监管,人民银行先后召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关银行和机构工作汇报会,听取有关反洗钱措施的汇报,并拟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突出履职创新,金融支持经济发展作用进一步增强
(一)货币政策执行有效落实。准确把握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积极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宣传经济、金融政策,推动货币政策有效落实。精准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和差别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强化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规模和总量的控制;加大对银行业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考核力度,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监测和评估。运用财政资金存放及奖补政策,有效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县域经济、三农等薄弱环节。
(二)金融精准扶贫工程有力推进。一是围绕“精准”大力推进金融扶贫工作,牵头制定了《XX县金融精准扶贫实施方案》、《XX县扶贫再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指导涉农商业银行采取“信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贷资入企、产业带动等精准扶贫模式,支持三农企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XX市金融机构金融精准扶贫内部激励约束考核机制指导意见》要求,推动扶贫贷款投放及时、规范。
(三)认真开展定点帮扶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工作方针,注重扶贫与扶志结合,立足当地资源开发利用,推动金融机构履职尽责,引导贫困群众紧贴国家帮扶政策,尽早脱贫。选派一名政治作风硬、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挂职第一书记,深入对口帮扶贫困村合淝村开展驻村帮扶工作,支行党组集中组织全行职工深入帮扶村走访5次,开展金融知识集中宣传3次,组织召开了“金融扶贫进村入户”会议,贫困户进行了扶贫贷款现场签约,上报信息5篇。
(四)两权抵押贷款创新开展。继续推进农地和农户抵押贷款业务,截止9月末,全县共办理农房抵押贷款59笔,余额1477万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抵押贷款4笔,余额1200万元。为配合XX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徐圩乡“一户一块田”改革,我县支行及时跟进,创新“一户一授信”信用体系新模式。依托改革基础资料,设计了具有XX特色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表,共三大类八小项三十四个指标,并将8356户信息档案分配给4家商业银行负责收集、上报。该创新工作得到了县政府和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的高度认可,撰写的《XX县创新“一户一块田、一户一授信”信用体系新模式》,被XX县县长批示。
二、强化金融管理,辖区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加强“三级保护网“建设,继续做好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一是继续依托惠农金融服务室,开展金融消费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疑问解答,发挥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县528个惠农金融服务室统一制作登记投诉咨询台账。二是发挥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主体作用,要求各涉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切实重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处理农村地区金融消费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使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三是发挥金融维权中心受理投诉和纠纷调解作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截止9月末,县金融消费维权中心共受理金融消费投诉28起,结案28起,结案率和满意率100%。
三、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惠民利民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支付惠民工作提质增效。2017年,我县支行提出了以“银商”为主,“银政”为辅的标准化惠农金融服务室建设新思路,并在结构调整上做实做细。截至9月末,已建成标准化惠农金融服务室58个,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任务的16%。建成惠农金融服务室精品示范点15个、惠农金融服务室与电商融合点64个。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加大硬件投入力度。为528家惠农金融服务室统一制作了牌匾、保险柜、室内公示牌、宣传牌、点钞机,并完善了各种登记台账。同时为50家标准化惠农服务室配备了农民金融自助终端。二是积极拓展惠农金融服务室功能。新增了代收养老保险、医保等业务;加载了人民银行金融知识宣传、征信、人民币反假及残损币兑换、国债宣传与购买预约、金融消保等功能。
(二)经理国库职能不断拓展。一是继续发挥“一级多库”优势。进一步规范预算收支业务流程,加大对业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审核监督力度,针对拨款、退库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业务辅导、风险提示、约谈等措施,严把资金“出口”关。二是进一步畅通财政资金发放渠道。继续发挥小额定贷业务优势,实现了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及农村60岁以上养老金两个项目的全覆盖。同时加大国库直拨工具的推广运用,发放“三支一扶”人员补助和“社区干部秸秆禁烧”奖金,实现补贴直达个人账户,较传统拨款方式提前了2-3天。三是加快国库电子化进程。2017年3月,积极探索非税收入电子化入库,创新信誉良好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电子化。
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及综合治理工作
(一)文明创建扎实推进。我县支行积极响应县政府号召,通过召开调度会、现场检查等方式扎实推进金融系统文明县创建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牵头人作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学雷锋义务劳动和志愿者进社区活动;开展扶贫慰问和关爱春蕾女童、慰问残疾人等送温暖活动。充分运用XX市文明创建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完善创建台账,丰富创建内容,提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水平。
(二)综合治理有序开展。我县支行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充分利用春节、庙会、综治宣传月等重要时节,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安全用卡、远离诈骗等宣传活动。通过展板展示,现场接受咨询、发放宣传手册等,向社会各界人士宣传人民币反假、征信及反洗钱等方面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
五、2018年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
(二)积极开展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综合运用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促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同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快标准化惠农金融服务室建设力度,加大与县商务局、邮政公司深度合作,充分发挥电商与邮乐购的网点优势,拓展业务空间。为贫困地区和人口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使得贫困地区和人口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早日实现脱贫目标。
(三)继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新型农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提高综合运用水平。认真总结“一户一块田、一户一授信”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人行主导、县农商行主办、其他商业银行协办”评定授信工作新模式,采用对农户土地剩余承包期内,土地收益评估价值进行单项授信,加大在全县推进力度。
(四)继续做好金融生态县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电信新型诈骗、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风险防范工作,确保辖区金融安全,不断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
(五)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办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加大金融IC卡受理环境改造、扩大金融IC卡运用范围。认真做好经理国库、支付结算、人民币流通管理、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许可等基础性金融服务工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70)
摘要: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的融合,迅速创新出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业务,大量互联网金融门户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滋生,在发挥资本配置优势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了金融风险,使得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在表现,揭示互联网金融凸显的内在原因,最后给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作者简介:王玉清(1990-),女,河北石家庄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
0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速发展,以其低交易成本及低准入门槛吸引大量长尾人群。互联网信息技术及金融的融合,使得互联网金融具备了“普惠性”的可能。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类型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P2P网络贷款、销售保险或基金的理财门户、跨界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等。然而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功能的缺失、网贷平台“跑路”现象的时有发生、监管速度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速度等种种问题的凸显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迫切性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特别是2014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在不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尽快出台监管政策。
1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外在表现
1.1信用风险日益加大
在我国,各种模式的众筹融资及P2P网贷平台均存在很大信用风险。
就众筹融资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大方面。第一,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由于众筹融资准入门槛较低,任何个人或企业均能在众筹平台上项目,这就存在发起人用虚假身份发起项目的风险,在项目募集成功后,平台会一次性将所筹资金打入项目发起人的账户中,此后将不负责对后续事宜的监督,容易造成发起人挪用资金用于约定计划以外的高风险项目,提高了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第二,众筹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的托管上。在项目募集期间,投资者将资金划拨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募集结束后再将资金划转到募集成功的项目上,在这个过程中众筹平台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然而按照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众筹平台并不符合充当支付中介角色的资格。并且,众筹平台没有设立第三方托管账户,一旦出现恶意吸收资金,将会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
1.2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理财门户以余额宝为例,目前余额宝的七日年化利率在4%-5%之间徘徊,一旦利率下降或银行提高自有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及购买起点金额,那么原投资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资金将大量流回银行,由此引发的集中赎回可能会引起流动性风险。另外,遇节假日大量采购商品将产生扎堆赎回资金的现象发生,当平台的备付金账户或自有资金不够垫付时,也会产生流动性风险。就P2P网贷平台来说,一些平台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许诺超过正常收益水平的利率,降低平台的收益,只能依靠业务量的增长维持平台的运转,一旦由业务量增长带来的收益不能弥补其经营成本,就会产生资金链断裂。另外,有的P2P为了宣传平台,造成“繁荣”的假象,常会造超高回报率、超短期限产品——秒标。大量使用会使贷款标的产生异常,或造成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这些都会加剧流动性风险。虽然一些平台自身从事融资性担保或与担保公司合作为出借人提供贷款担保,但是高担保杠杆率在业界已成为常态,不少平台远超10倍法定杠杆率,最高的担保杠杆率甚至到达50倍以上,只要一笔借款发生风险,就有可能导致担保公司血本无回。
2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内在原因
2.1互联网征信不到位
2.2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由网络安全风险引起互联网征信、P2P平台及第三方支付造成客户损失的现象屡屡发生。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信息安全风险突出。利用互联网进行采集、传输、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征信及网贷等平台聚集大量被征信人、借款人、贷款人等详尽个人信息,一旦受到黑客非法访问、篡改和泄露,就会侵犯被征信人及借贷双方的隐私和权益,并可能使互联网征信平台及P2P网贷等平台遭受破坏性损失。第二,支付技术风险凸显。以第三方支付为例,其要求客户开通快捷支付,只需输入简短的交易密码就可以完成支付,指令单一,无磁卡、无密令,绕开了银行支付网络。这种弱认证的方式导致客户资金被盗的案件屡次发生。第三,不法分子洗钱、套现风险。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有较低的客户准入门槛,目前虽然一些平台开通实名认证方式,但也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的真假,其背后的信息很难验证,一些不法份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账户之间的来回交易进行洗钱、套现,并提高了监管难度。
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3.1建立互联网征信行业标准及共享机制
当前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标准等缺乏,制约了互联网征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的效率。同时,缺少相应的接换标准来打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线上和线下之间的信息壁垒。管理部门可以参考有代表性的互联网征信企业的运营现状,根据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适用性强的互联网征信信息标准,并明确互联网征信信息的采集范围、采集方式及使用方向。
3.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监管部门应当着力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透明、真实、快速的技术体系,必须毫无保留的披露信息,不能因为过分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等理由拒绝披露。尤其对于P2P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来说,不仅要披露平台的信息,还要披露投资人所投资金的去向及借款人的情况。所需披露的平台信息主要包括:平台的股东、注册资本、运营模式、风控系统、定期财务数据等经营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信息主要包括:借款金额、用途、资金所投项目运行情况、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坏账率等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人信息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工作及收入等信息。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人更加清楚、明确的了解所投资金的情况,运行良好的项目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与资金;风险较大的项目通过信息的披露可以使投资人作出合理决策,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3.3加强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
设置准入门槛,使得具有一定资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才能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如: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规定;要求平台股东或管理者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无不良记录;要求平台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风险控制系统、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等。同时还要设定交易限额以降低系统性风险;要求平台具有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减少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在设置准入门槛时一定要把握好度,过高的准入门槛会限制参与主体的准入,扼杀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3.4引入监管人才及投资者保护制度
重视引入监管人才,尤其是掌握信息技术和金融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逐渐扩充优质监管队伍,同时还要对已有监管人员进行网络通信、计算机技术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现象使得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保护成为监管的核心内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及风险意识,监管部门应加强投资主体权益的保护,引入综合性投资者保护制度,及时受理投诉。监管部门还应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平台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及风险测评,向客户推荐符合其测评等级的金融产品或投资策略。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养其契约精神及风险意识,纠正长期以来部分民众形成的“刚性兑付”的观念,使其具有风险自负的投资理念,防止盲目投资。
3.5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自律组织
4结论
以上监管建议基本能够解决目前风险凸显的现状,但互联网金融业务参与主体广泛,涉及金融领域及产品类型众多,单一行政监管很难覆盖全部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要完全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在行政监管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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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核心是解决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平台(交易、交换的场合及其效率和成本)、规则(保证公平、公正)问题,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具体到金融领域,则意味着催生新的业务模式。
传统金融模式的局限性
尽管我国金融业已经取得了巨大而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与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水平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金融行业长期实行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的准入门槛非常高,社会资本难以自由流入,使得金融行业保持了相对较高的资本回报率水平。
这不仅不利于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强其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议价能力,而且也不利于向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广泛而全面的客户资源与信息,推动其更好地开发产品、创新服务。
更加重要的是,这不仅造成金融一级市场的分割和不健全,更造成金融二级交易市场的严重匮乏,资产证券化非常落后,大量有存续期的金融产品处于沉淀或睡眠状态没有得到激活和充分利用。
相应地,大量金融需求得不到充分地满足,金融“充分激活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创造更大财富和社会价值”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普惠金融、小微金融发展相当落后,金融服务的深度、广度和活力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
分业监管的体制也加大了金融行业的监管和协调成本,偏重于机构监管而不是行为监管,过度监管、多头审批、金融抑制与监管缺失、监管套利、金融投机并存。
金融市场不够健全和均衡,社会融资结构中,间接融资占比很高,银行业一枝独大(即使是债券,也主要是由银行购买和持有),银行能够保持较高的利差水平,不利于充分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基础利率难以有效生成,利率市场化的基础环境不佳、水平不高。
货币总量世界最大,M2与GDP之比快速提升,货币流通速度和利用效率相应下降;货币信用投放大,全社会负债率快速提升,直接融资不够发达;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世界最大,其外汇占款和收缴的存款准备金规模巨大,资产负债结构独具特色。
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经济活动的连接不够紧密,跨行资金清算需要通过央行的集中清算系统(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服务效率和水平难以满足互联网电子商务和金融交易的支付清算及第三方监督的需求。
在这种金融格局之下,即使金融业积极推进互联网化的发展,也更多地表现出“金融+互联网”的特征,即以现有的金融格局为基础和出发点,注重于应用互联网技术提升金融运行的效率、降低金融运行的成本、强化金融风险的控制等,而不是以互联网为核心和出发点,难以打破现有金融格局和传统金融思维的束缚,重新思考和探索新的金融运行的工具、方式、流程,以及更高层面的货币、信用、金融体系和生态创新等等。
因此,金融互联网化的发展,主要是对传统金融的改良或改进,难以充分发挥互联网“互联互通”可能对传统金融带来的革命性、颠覆式的作用,也很难充分满足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的经济模式对金融服务的要求。
正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随着我国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和经济模式的快速发展,应用互联网技术发展出来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也应运产生,“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互联网金融初探
“互联网金融”的说法才开始出现并被广泛接受,2013年也被人们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中国也成为全世界首创“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国家。
现在,人们提到“互联网金融”时,主要是指互联网公司等非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上借贷(P2P、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以及金融资产(保险、基金及理财产品等)网上申购、销售和交易等,甚至出现了网络(数字)货币及其交易等全新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活动。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从其产生,就更多地是指向非传统金融机构发展的金融业务和模式,并与传统金融机构办理的金融业务和模式相对应。
近些年来,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都在下大力气改造自己的信息系统,积极运用IT和互联网技术,提升传统业务处理的电子化、自动化水平,大力发展银行卡、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新型业务模式,拓展互联网业务范围,加快推进自身的转型升级,努力推进“金融互联网化”。
例如,2015年3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了互联网金融平台“e-ICBC”品牌及其战略规划,包括发展电商平台“融e购”、即时通讯平台“融e联”、直销银行“融e行”三大主体平台,以及支付类“工银e支付”和“线上POS”、融资类“逸贷”、投资理财类“工银投资”等三大主体产品线,积极转变经营方式、拓宽经营范围。
应该说,无论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都在推动中国金融加快发展。
顶层设计下的升级换代
纳入“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认真规划,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分级发展。
(一)积极发展和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初级版
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当前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热情非常高涨,但仔细观察却不难发现,即使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多的仍是注重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基本上仍是以现有的金融格局为基础,注重利用互联网功能开发新的产品和渠道,提高金融的效率,降低金融的成本,推动金融的改进或改良。
尽管这是非常必要和富有积极意义的,但却难以对金融产生根本性、颠覆式的变革。
因此,我们可以把目前这种重应用、轻改革的互联网金融,称作互联网金融初级版(1.0版)。
当前,加强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仍有很大的空间和潜力,仍需要不断创新、拓展和完善。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初级版层面,没有更高的视野,缺乏统一规划和顶层设计,不能打破现有金融格局的束缚并推动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全社会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热情就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相互分割,过多地注重眼前的发展和个别市场与利益的争夺,而很难充分发挥互联网巨大的互联互通功能,打造统一、开放、包容的金融市场,并且可能造成各个金融机构或公司在互联网平台、系统建设和技术人员,以及客户信息采集和认证系统建设、大数据归集和分析系统建设(包括客户征信和信用评估系统建设)等方面的重复投资,在整个社会造成巨大浪费。
因此,互联网金融不能满足于仅仅停留在初级版层面上的发展,而要注重结构和功能的重大提升,打造互联网金融的提升版(2.0版)。
(二)以打造互联网金融超级平台为核心,打造互联网金融提升版
互联网金融的提升,最有可能实现的突破,就是打造一个超级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互联网金融超市,就像已经运行的“淘宝”、“天猫”一类的互联网电商平台一样),让所有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消费者(包括资金供需双方),都可以在超级平台上登记注册、开展交易,共享超级平台的服务。
这其中,超级平台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可能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其次要建立真实完全、便于交易认(验)证的用户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按照监管规定,认真核实用户身份(确保用户实名制),保留用户身份核验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专用密码、社保或养老金账号、生物认证信息等)并严格保密,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和方便交易认证。
第三是要建立灵活便捷的信息索引(搜索引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供需双方通过输入供需基本信息,由超级平台提供快速便捷准确的查询和交互,不断缩小供需双方意向的交流范围,提高交易或借贷等金融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第四是要提供必要的中介服务。超级平台提供金融交易所必需的第三方支付、登记、托管或者监督服务(这也可以交由专门的登记公司或托管银行办理)。
特别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大大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而削弱间接融资的影响,抑制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造成的货币派生,并推动金融法规和监管体系等相应改变,从而对货币创造、银行发展、金融监管、金融格局等产生深刻影响。
超级互联网金融平台还可以不断与超级商品交易平台、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等网络平台进行连接与融合,形成全国级乃至全球级的互联网超级大平台,以及相应的互联网运行和管理规则,形成“互联网+”强大的互联网基础与核心。
(三)探索应用“分布式(区块链)”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终极版
同时,各个身份档案建立和维护部门或机构,也往往注重满足自身某些特殊的需要而采集和存储公民信息,而难以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采集,并在公民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予以更新,因此,就使得各个公民信息系统都难以保证其完整、准确和唯一;也使公民信息多头建设,规则不一、相互隔离,重复和遗漏在所难免。
公民的信用记录和评价,更需要有权威的第三方(一般是主管或监管部门)广泛征集和汇总分析(因此被称为“征信”)才能获得。这就大大提高了公民资产负债和信用征集与评价的成本,影响了其效率和质量。
同样,现在各国流通的货币,都是受国家保护,完全由政府或央行人为控制投放和总量的法定货币或货币。
货币的投放具有极大地灵活性,能够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货币需求,但是由于缺乏客观合理的控制标准,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很容易造成货币超发,造成严重的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并在无形之中进行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瓜分),使合法的劳动所得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这也很容易刺激社会(特别是政府)过度负债,透支未来。这都会对政府信用和社会道德产生严重冲击。
更重要的是,当今社会,是用国际强权国家的货币充当国际中心货币,这种国际货币体系更容易造成货币超发和竞相贬值、货币战争,因而更容易造成全球性的金融动荡和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爆发,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体制亟须改革。
运用互联网“分布式(区块链)”技术,有可能形成互联网上用户身份的相互验证和交易活动的连续记录,形成网络上唯一的、完整的用户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用户资产负债和信用记录与评价体系,并有可能产生全新的超的数字货币体系,从而取代中央银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货币发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交易会非常活跃、效率会提高、成本会降低,但是金融的产品、工具和市场等将有可能大大萎缩,而趋向更加标准化、简单化、透明化。直接融资扩大、间接融资萎缩,货币总量和现金流通受到严格约束,货币流通速度和运行效率会大大提高,社会信用将大大增强,金融生态将大大优化。
互联网的技术仍在不断突破和创新,对类似“分布式(区块链)”的互联网技术要积极探索其在经济金融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应用,推动互联网金融向更高层次迈进。
(四)“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制定和落实,需要加强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
只有在强大的互联网基础上,才能够更有效地推动“互联网+”与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活动进行连接,更加有效和深刻地改造传统产业和社会生态,实现人类活动的信息化、平台化、智能化,形成全新的互联网经济与社会新生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的新时代。
上述这种划时代的颠覆性的变革,仅仅依靠简单的“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化”是难以实现的,必须脱离传统理念和格局的束缚,切实增强互联网的思维和认识,从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功能发挥的角度出发,理解好、规划好“互联网+”行动计划,并从国家整体的战略高度加以推进,才有可能实现。
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要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推动互联网的分层发展,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尽可能避免各个地方、部门、行业或企业分头推动和重复投资,并形成互联网覆盖面和信息的人为分割与资源浪费。国家要加大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投入(包括宽带传输提速增效)和监管,并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社会化的互联网共享平台(包括软件和硬件,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以及各种专业化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可以由各个机构或个人开发和应用个性化、专业化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
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肯定会极大地改变现有金融运行模式和金融格局等,但即使建立起互联网金融超级平台,这一平台也更多属于基础设施,是为金融活动服务的。
超级平台的建设者、维护者或所有者,也不可能完全取代专业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金融服务、交易谈判、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金融功能;金融机构可能不是向综合化的大型机构发展,而可能是向小而专(精)转化,大量传统的金融中介功能、金融工具和产品,甚至金融机构都可能会消亡;专业金融机构作为超级平台的用户,同样需要得到超级平台良好的服务,其消费者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