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审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草案)》;

2.听取和审议关于2021年度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审议《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草案)》;

5.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修订草案)》;

6.审议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7.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名单(草案);

8.审议关于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

9.审议人事任免案;

10.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制讲座(视频)。

在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2022年4月25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亚平

各位组成人员:

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闭会。

本次会议举行了地方组织法法制讲座。组成人员认为,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组成人员指出,举行地方组织法法制讲座,对于深入学习理解地方组织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为下一步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地方组织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帮助。组成人员要求,全市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地方组织法修改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地方组织法,依法规范行使自身职权,确保这部重要法律在我市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草案)》。组成人员认为,工作要点草案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以及省、市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目标任务,牢牢把握“四个机关”定位,对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的安排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切合实际,体现了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要求。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这个工作要点。组成人员要求,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室要按照工作要点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切实推动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2021年以来,全市用地审批前端用地计划管理工作运作良好,重大项目保障有力、资源统筹力度加强、新增“批而未供”土地受到严控,用地计划总体执行情况较好。组成人员指出,受到增减挂钩改革、国土空间近期实施方案等多项政策改革叠加衔接影响,2021年用地计划执行还存在按季度使用进度整体后延、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平衡、新增用地拟建设项目存在产业结构偏重能耗偏高等现象。组成人员要求,要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将有限的土地资源用在“刀刃”上,用好用足用地计划,切实提高我市保护耕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本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修订草案)》。组成人员认为,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组成人员指出,《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了“扩面提质”,更加突出区域、行业、领域代表性,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原汁原味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积极作用。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这个工作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自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各单位深入贯彻市委部署要求,严格按照序时进度,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各项工作依法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组成人员指出,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选民参与热情进一步提升,人大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为做好新时代全市人大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组成人员要求,全市人大要认真吸收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不断丰富拓展民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把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体现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名单。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依法决定任命了市政府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接受任命的新一届政府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表示热烈祝贺,并提几点希望:

一是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要坚定捍卫“两个确立”,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是要切实增强宪法意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权力。任命书凝聚着全市人民的信任和重托,代表着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各位同志要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三是要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始终牢记人民至上。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始终牢记人民至上,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始终把民生改善摆在首位。要努力办好民生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四是要切实增强廉洁意识,塑造清正廉洁形象。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党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尽心尽力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全市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第一次会议纪要

2022年4月24—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吴庆文到会提请人事任免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亚平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徐美健、吴晓东、温祥华、杨知评、沈国芳、黄靖、周旭东、陈嵘、黄戟及委员47人参加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唐晓东、查颖冬、施嘉泓,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绍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各级调研员列席会议。

会议举行了地方组织法法制讲座。会议认为,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会议指出,举行地方组织法法制讲座,对于深入学习理解地方组织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为下一步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地方组织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帮助。会议要求,全市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地方组织法修改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地方组织法,依法规范行使自身职权,确保这部重要法律在我市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

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草案)》。会议认为,工作要点草案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以及省、市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目标任务,牢牢把握“四个机关”定位,对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的安排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切合实际,体现了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要求。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这个工作要点。会议要求,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室要按照工作要点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切实推动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21年以来,全市用地审批前端用地计划管理工作运作良好,重大项目保障有力、资源统筹力度加强、新增“批而未供”土地受到严控,用地计划总体执行情况较好。会议指出,受到增减挂钩改革、国土空间近期实施方案等多项政策改革叠加衔接影响,2021年用地计划执行还存在按季度使用进度整体后延、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平衡、新增用地拟建设项目存在产业结构偏重能耗偏高等现象。会议要求,要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将有限的土地资源用在“刀刃”上,用好用足用地计划,切实提高我市保护耕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修订草案)》。会议认为,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会议指出,《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了“扩面提质”,更加突出区域、行业、领域代表性,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原汁原味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积极作用。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这个工作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自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各单位深入贯彻市委部署要求,严格按照序时进度,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各项工作依法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会议指出,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选民参与热情进一步提升,人大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为做好新时代全市人大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会议要求,全市人大要认真吸收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不断丰富拓展民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把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体现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名单。

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

(2022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本届人大工作的开局之年,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以及省、市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作出新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1.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各项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把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运用体现到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后,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统一部署,切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中央重大决策、省委和市委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认真落实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部署,围绕市委决策安排好人大重点工作。

二、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质效,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3.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程。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以高质量立法促进我市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制定《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苏州市数据条例》《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清理《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

5.创新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健全完善立法调研、论证、评估、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修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积极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

7.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认真总结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探索建立委托专家、学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机制,进一步推动各市区人大健全备案审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推动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各项重大任务、法律法规有效落实

8.着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2021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开展政府组成部门工作评议,促进提升工作绩效。

9.着力促进财政和国资管理提质增效。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苏州市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苏州市2022年1至6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2年第二次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和讨论关于苏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审查、预算绩效评价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审查工作。

10.着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全力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实施情况”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对议案的实施情况开展持续重点监督。听取和审议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大合作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科技创新情况的报告。

11.着力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配合省人大开展《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关于苏州市地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情况的报告;开展苏州市“三优三保”工作进展情况、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视察;开展苏州智慧农业发展情况专题调研。

12.着力促进民生福祉。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和讨论关于全市体育赛事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市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视察并开展工作评议。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开展全市公共医疗体系建设情况、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视察。

14.着力促进司法监督更加有效。立足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聚焦群众关切,聚焦市委重点工作,聚焦公正司法,加强司法工作监督,开创监察司法工作新局面。支持促进监察体制改革,依法有序开展监察工作监督;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入贯彻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全面推进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有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促进平安苏州建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助力建设更高水平法治苏州,促进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人民信访工作改进,加快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围绕强化政治安全,全面提升国家安全工作。

15.着力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围绕平安苏州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精塑“苏城善治”市域社会治理品牌,加快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制度的建立完善,出台《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推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党建引领的基层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治理方式方法创新,促进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

16.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根据上位法和上级人大有关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完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各项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行政村(社区)等制度,不断拓宽联系渠道、丰富联系形式,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继续推进“人大代表之家(工作站)”履职平台建设,完善街道议政代表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新一届市人大代表任职培训,加强代表培训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深入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不断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继续探索、不断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推进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制度。

17.进一步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建立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前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办理代表建议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不断提高代表建议的办成率。完善议案建议办理考核评估工作,增强以正向激励为主的考核评价组织,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优秀评选与表彰。抓好十七届人大一会议代表议案的调研和督办工作。

18.进一步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有机统一,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程序,根据上位法变化及时修订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和考试办法,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四个机关”建设,有效提升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19.注重党建引领,强化政治自觉。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建工作与人大业务工作同步推进、融合发展。坚持和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聚焦机关工作关键领域,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巩固发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化“法治先锋”机关党建品牌建设,不断增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21.注重作风建设,强化机制创新。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努力打造政治坚定、履职尽责、爱岗敬业的新时代人大工作队伍。认真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党规党纪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强化进取意识,增强创新精神。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巩固拓展整治“四风”成果,树立纪律严明、风清气正的人大机关形象。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特约研究员管理办法等,不断提高人大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22.注重工作联系,强化交流沟通。加强长三角人大工作协同协作,认真落实G60九城市人大工作交流机制,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主动争取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指导和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园区人大工委工作联系,充分发挥基层人大工作联系点作用,着力提升全市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附件:

1.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主要工作安排

2.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月度工作计划

3.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主要工作安排

常委会会议(21项)

审议关于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2021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的工作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审议关于全市科技创新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2年1至6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大合作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2年第二次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审议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议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2017~2035);

审议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主任会议(8项)

关于全市体育赛事发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地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情况的报告;

关于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执法检查(7项)

《苏州市供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

长江保护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视察(6项)

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城市绿化工作情况;

全市公共医疗体系建设情况;

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苏州市“三优三保”工作进展情况;

市“两院”工作情况。

专题询问(1项)

开展长江保护专题询问。

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1项)

市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调研课题(21项)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可行性调研;

街道议政代表换届情况调研;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服务一体化研究;

侨台企业经营和发展情况调研;

开发区预算管理情况调研;

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制度调研;

全市人大调研工作会议;

苏州加强与对口支援民族地区交流合作工作情况调研;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案选题调研;

苏州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情况调研;

大运河文化保护地方立法有关问题的研究;

苏州古城保护的实践及其价值研究;

苏州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样本调研及研究;

苏州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案例调研及路径研究;

苏州现代化发展的价值取向及精神内核研究;

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调研;

关于数字经济方面的调研;

苏州宗教文化调研;

苏州智慧农业发展情况专题调研;

全市0~3岁托育工作情况调研。

附件2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月度工作计划

1月份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9次主任会议(1月10日已完成)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1月10日已完成)

2月份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0次主任会议(3月12日已完成)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3月12日已完成)

视察1项

组织开展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视察。(2月22日已完成)

3月份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3月14日已完成)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1次主任会议(3月27日已完成)

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3月30日~4月2日已完成)

4月份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主任会议(4月7日已完成)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主任会议(4月21日已完成)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1.审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草案)》;

2.审议关于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3.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审议《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草案)》;

5.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修订草案)》;

8.审议关于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

9.审议人事任免案;

10.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制讲座(视频)。

5月份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主任会议

1.听取关于全市体育赛事发展情况的报告(市体育局);

2.讨论关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各专委会、工委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意见;

3.讨论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议程(草案);

4.讨论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供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方案;

5.讨论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化工作情况视察的方案;

6.讨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工作意见;

7.讨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实施意见;

8.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和视察2项

《苏州市供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城市绿化工作情况视察。

其他重要会议

全市人大宣传工作会议。

6月份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

1.听取关于公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市司法局);

2.讨论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日程(草案);

3.讨论关于组织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方案;

4.讨论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方案;

5.讨论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公共医疗体系建设情况视察的方案;

6.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草案);

7.讨论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特约研究员管理办法(草案);

8.讨论关于市人大代表联系行政村(社区)的实施意见;

9.其他事项。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1.审议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审议关于2021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

3.审议关于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的工作情况的报告;

4.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5.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6.审议关于苏州市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7.审议《苏州市数据条例(草案)》;

8.审议《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9.审议《关于修改〈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10.审议《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11.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12.开展“地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法制讲座;

13.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和视察3项

《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执法检查;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法检查;

全市公共医疗体系建设情况视察。

7月份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主任会议

1.听取关于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中级法院);

2.讨论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议程(草案);

3.讨论关于组织开展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视察的方案;

4.其他事项。

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视察。

8月份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主任会议

1.听取关于苏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市财政局);

2.讨论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程(草案);

3.其他事项。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1.审议关于苏州市202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3.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4.审议关于苏州市2022年1至6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6.开展长江保护专题询问;

7.审议关于全市科技创新情况的报告;

8.审议《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草案)》;

9.审议《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

10.审议《关于修改〈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11.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草案)》;

12.其他事项。

9月份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主任会议

1.听取关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社局);

2.讨论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

3.讨论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方案;

4.讨论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三优三保”工作进展情况视察的方案;

5.其他事项。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执法检查;

苏州市“三优三保”工作进展情况视察。

10月份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主任会议

1.听取关于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市民宗局);

2.讨论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程(草案);

3.讨论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方案;

4.讨论代表统一接待日活动方案;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1.审议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大合作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

2.审议关于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情况的报告;

3.审议关于苏州市2022年第二次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4.审议《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

执法检查1项

《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执法检查。

11月份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主任会议

1.听取关于苏州市地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情况的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2.讨论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议程(草案);

3.讨论关于组织开展市“两院”工作情况视察的方案;

市“两院”工作情况视察。

12月份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主任会议

1.讨论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程(草案);

2.其他事项。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1.审议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

2.审议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3.审议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备注:

1.因工作需要增开常委会会议,增开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另行确定。

2.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二审、涉及人事任免议案、代表出缺后涉及的增补代表的资格审查、“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需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对代表议案作出决定交市政府办理所涉及的办理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召开市人代会决定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常委会议程。

附件3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一、立法工作

1.正式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常委会

负责部门

报市人

提请

省人大

1

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制定)

市委政法委

监察和司法工委

4月10日前

4月一审

8月二审

9月

2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改)

市园林和

绿化管理局

环资城建工委

5月10日前

6月一审

10月二审

11月

3

苏州市数据条例

(制定)

市大数据局

财经工委

4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改)

市公安局、

市农业农村局

监察和司法工委、

农业和农村工委

7月

5

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制定)

市教育局

教科文卫工委

7月10日前

8月一审

12月二审

2023年

1月

6

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制定)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旅局

7

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制定)

市科技局

9月10日前

10月一审

2023年2月

二审

3月

2.预备项目

人大专委会或常委会

协助部门

苏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制定)

市发改委

苏州市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制定)

市市场监管局

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制定)

社会建设委

市民政局、

市慈善总会

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

市应急管理局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

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制定)

市司法局

3.调研项目

主管部门

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制定)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苏州市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制定)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市城市管理局

苏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或者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

市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智能制造促进条例(制定)

市工信局

苏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制定)

市民政局

苏州市消防条例(修改)

消防救援支队

8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修改)

市水务局

9

苏州市全民阅读工作条例(制定)

市委宣传部

10

苏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条例(制定)

市科协

11

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废止或者修改)

4.法规专项清理工作

起草单位

人大专委会或常委会负责部门

报市人大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

市公安局

监察和司法工委、法工委

6月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改)

市体育局

社会建设委、

法工委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改)

农业和农村工委、法工委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改)

环资城建工委、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修改)

8月

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修改)

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修改)

教科文卫工委、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废止)

财经工委、法工委

5.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计划

法规名称

报告

责任单位

人大专委会或

常委会负责部门

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市残联

6月底

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市商务局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市园林绿化局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市人社局

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12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13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14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

市资源规划局

15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

市财政局

预算工委

16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市妇联

10月底

二、执法检查

由常委会组织

内容

负责、联系部门

《苏州市供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5月

《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与上级人大上下联动)

上半年

长江保护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与上级人大上下联动)

下半年

三、视察

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2月

办公室

城市绿化工作情况

全市公共医疗体系建设情况

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苏州市“三优三保”工作进展情况

市“两院”工作情况

由有关工委组织

检察建议工作情况

4月

关于《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实施情况

外事民宗侨台工委

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情况

国家安全工作情况

全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全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

铁路交通建设情况

8~9月

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建设管理情况

工业园区“两院”工作情况

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

推进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零差率”配送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情况

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

重点难点建议督办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回头看

代表议案建议工委

四、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1.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关于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2021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

关于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的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2021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关于苏州市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202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关于苏州市2022年1至6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全市科技创新情况的报告

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大合作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2022年第二次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17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

12月

18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财经工委、

19

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

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2017-2035)

待定

21

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2.主任会议听取讨论“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关于全市体育赛事发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地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情况的报告

关于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专题询问

开展长江保护专题询问

六、工作评议

市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11~12月

七、预算监督

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审查

全年

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开展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审查

八、代表工作

新一届市人大代表资格审查会议

人代联工委

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会议

3~4月

做好换届选举总结宣传、报表上报、材料归档工作

做好市人大代表联络服务基础建设

市人大代表小组联络员培训会议

5~6月

新一届市人大代表任职培训

组织在苏州的全国人大代表开展调研活动

5月、

召开年中集中督办会议,听取党群、政府及重点承办单位工作进度汇报

开展市人大代表统一接待日活动

优秀代表建议、先进办理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

指导街道议政代表换届聘任工作

开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日活动

指导基层人大开展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

推进人大代表之家、站载体规范化建设

组织在苏州的省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组织指导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开展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活动

开展市人大代表联系村、社区活动

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协助分管领导督办重点代表建议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

督办重点代表建议

九、工作制度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修订)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研究室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修订)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根据上位法变化,修订《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根据上位法变化,修订《市人大常委会人事考试办法》

推进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制度

十、党建工作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机关党委

围绕迎接服务党的二十大,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机关党组、机关党委、

机关纪委

持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

机关党组、机关党委

深化“法治先锋”党建品牌建设

持续开展廉政谈话、警示教育、“清风行动”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党支部按期换届

十一、调查研究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可行性调研

财经委、议案委

街道议政代表换届情况调研

4~5月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服务一体化研究

侨台企业经营和发展情况调研

开发区预算管理情况调研

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制度调研

7~8月

全市人大调研工作会议

苏州加强与对口支援民族地区交流合作工作情况调研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案选题调研

苏州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情况调研

大运河文化保护地方立法有关问题的研究

苏州古城保护的实践及其价值研究

苏州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样本调研及研究

苏州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案例调研及路径研究

苏州现代化发展的价值取向及精神内核研究

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调研

关于数字经济方面的调研

苏州宗教文化调研

苏州智慧农业发展情况专题调研

全市0~3岁托育工作情况调研

十二、宣传工作

省人大《人民与权力》苏州专版

全市人大宣传工作会议

《苏州日报》“人大之窗”专版

《苏州人大》机关刊物

喜马拉雅“民生民声”专栏

代表履职风采宣传

《代表声音》编发

姑苏晚报《民生·民声—人大代表直通车》

市广电总台《沟通—人大代表走进直播间》

十三、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跟踪调研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调研

参加全省人大环资城建工作例会

听取全市教育招生计划情况汇报

开展全市气象灾害防御情况调研

苏州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调研

全市人大外事民宗侨台条线履职培训

开展“上审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座谈会

12月或

次年1月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参加的省条线工作会议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举行的市条线工作会议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组成人员会议

各专委会、各工委室联系部门会议

培育和打造外事民宗侨台工作联系点

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外事接待服务工作

做好市人大代表团赴香港、澳门、台湾等地考察交流服务工作

做好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维护更新工作

协助杨林塘河长、河道主官开展杨林塘河治理工作

参加全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座谈会

22

注:各专委会、工委室组织的业务性会议,按本专委会、工委室年度计划执行。

关于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与环境保护法贯彻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4月25日在苏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唐晓东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和会议安排,现就我市2021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2021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2021年,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目标顺利完成,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一)空气环境质量状况。我市PM2.5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5.5%,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比率分别位列全省第一、第四。

(二)水环境质量状况。我市30个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为86.7%,80个省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为92.5%。13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年均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长江干流及主要通江支流水质均达到或好于Ⅲ类。

(三)声环境质量状况。我市城市声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区域环境噪声总体处于较好水平,道路交通噪声总体为好,各类功能区噪声基本达标。

(四)土壤安全利用状况。经初步核算,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为97.33%,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五)生态环境状况。我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64.5,处于良好级别,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生态环境状况保持稳定。

(六)环境风险状况。市本级共接报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突发事故信息27起,大部分是企业火灾事故次生的环境事故,均得到妥善处置,未造成区域环境质量类别下降。

二、《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我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度,构建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经过不懈努力,建成首批地级国家生态市、首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群、首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屏障更加巩固,“环境美”的底色更加鲜明,实现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协同并进。

(一)主要成效

一是环境质量改善持续走在前列。2021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85.5%,较2016年提高16.5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28微克/立方米、全省最低,较2016年下降39%;80个省考以上断面优Ⅲ比例92.5%,提升18.5个百分点。长江干流及主要通江河道水质全部达Ⅲ类及以上,太湖、阳澄湖湖体水质总体达到Ⅳ类,实现太湖连续14年安全度夏。在全省“263”专项行动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连续四年名列第一。

二是生态绿色底色进一步鲜明。制定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全市生态保护区域3257.97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63%,全省最高。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绿色城镇化”,创新推动生态涵养发展实验区、太湖生态岛建设,陆地森林覆盖率达30.2%,自然湿地保护率提高到64.5%,为全省最高,建成市级以上湿地公园21个。

三是法治保障能力进一步凸显。在全国率先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先后颁布实施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特别是2021年出台《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通过立法形式高标准打造太湖生态岛,开创全省先河。

四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持续加大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管网3656公里,新、扩、迁建污水厂26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7.2%,垃圾、危废处置能力分别达到522万吨/年和34.7万吨/年。推动解决一大批困扰市民群众的环境信访问题,环境信访量显著下降,生态文明建设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2021年达92%。

(二)主要做法

二是推动高品质绿色低碳发展。把“双碳”要求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制定《关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力调轻、调优、调高产业结构,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优势产业领域,努力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集群。加快推进绿色产业发展,坚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获批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东沙化工园区成为省内首个整建制关闭的化工区。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累计整治5.35万家,腾出发展空间7.8万亩。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全市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至59.2%。完善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苏州港大宗货物铁路和水路集疏港比例超过97%,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电动化,累计新增新能源车超过3万辆,建成轨道交通5条。

三是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大力实施“水十条”,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每年安排太湖、阳澄湖治理年度任务。1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完成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紧扣PM2.5和臭氧浓度双控双减,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联防联控,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在全省率先开展区域土壤及地下水背景值调查实践,组织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集成。溶剂厂原址北区污染场地治理项目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国家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四是落实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各项污染防治制度,逐步建立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目前全市已有7993家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机制,建成涵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和生态质量监测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共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66件,涉及赔偿金额7590万元。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落实《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投入生态补偿资金41亿元,完成全省首例排污权抵押贷款。

五是严格执法监管。《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我市不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有力保障。2015~2021年,全市累计作出环境行政处罚15191件,处罚金额14.52亿元,共查处五类案件2184件,其中按日计罚60件、查封扣押861件、限产停产593件,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248件、涉刑案件422件。印发《苏州市重点环境问题联合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建立重点环境问题联合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是持续开展多元化普法宣传。突出《宪法》《民法典》和《环境保护法》学习,不断完善普法机制,压实普法责任,创新普法形式,将普法工作融入生态环境保护各方面和全过程,通过法治开讲、专题授课、旁听庭审、专家带学、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方式,形成“在工作中普法,普法推动工作”的良好局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履行,围绕六五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等重要节日,借力主流媒体栏目,大力宣传普及生态环保法律知识,让生态环境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引导企业、组织、公民增强环境意识、行使环境权利、履行环保义务,使每个人都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践行者、推动者。

三、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今年的主要工作目标:认真落实省下达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PM2.5年均浓度达28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85.5%;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不低于86.7%(力争达到90%),省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不低于92.5%(力争达到93.8%),长江干流水质达到Ⅱ类,主要通江支流水质达到Ⅲ类,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省定目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噪声、辐射环境和生态环境指数保持稳定,生态环境安全有效保障。

为贯彻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前期,市委市政府已经召开污染防治攻坚会议,全面总结了2021年工作,研究部署了2022年重点目标任务。下一步,市政府将定期调度工作情况,强化督查督办,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与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

的报告的初审意见

工委认为,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上下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经受住了疫情冲击等多重考验,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21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5.5%,较2016年提高16.5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28微克/立方米、全省最低,较2016年下降39%;80个省考以上断面优Ⅲ比例达92.5%,提升18.5个百分点。长江干流及主要通江河道水质全部达Ⅲ类及以上,太湖、阳澄湖湖体水质总体达到Ⅳ类,太湖湖体高锰酸盐指数稳定保持在Ⅱ类,氨氮稳定保持在Ⅰ类,太湖围网养殖拆除、长江流域禁捕退捕任务全面完成,实现太湖连续14年安全度夏。

二、绿色转型升级纵深推进

2021年,苏州市地区生产总值跃升至2.27万亿元,规上工业总产值跃升至4.13万亿元,以占全国0.1%的国土面积,承载了全国0.9%的人口,创造了全国2%的经济总量。与此同时,单位GDP能耗、碳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削减等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省下达任务,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获评全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市。建成首批地级国家生态市、首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群、首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位列全国重点城市第一档,排名地级市第一。

三、污染防治攻坚成效斐然

仅2021年全市就累计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207家,位于长江干流1公里范围内的54家化工生产企业,严格对照新的更高的安全环保标准,持续推进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2018年市人大交办的102个市级突出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改101个,剩余1个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在全省“263”专项行动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连续四年名列第一。

四、环境法治体系日益完善

2017年以来,我市先后制定和修改了《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等11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人大统一部署下,市、县级市(区)人大上下联动,连续四年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连续四年跟踪督办突出问题,审议和听取年度环境报告制度向乡镇、街道延伸,积极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动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大气、水、土、固废等生态环保类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序进度逐条逐项整改推进。新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我市不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2015~2021年,全市累计作出行政处罚15191件,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248件、涉刑案件422件。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市十三次党代会部署的开局之年,必须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职责使命,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以更高站位贯彻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在生态环保领域起统领作用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就是推动党中央关于生态环保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开展的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是一次法律巡察,更是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的政治巡察。全市上下要深刻认识此次执法检查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以迎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我省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全方位推进环境保护法各项制度和规定在苏州落地生根,用法治方式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苏州生态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二要围绕双碳战略,以更大恒心推动绿色低碳转型。要把“双碳”目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加快构建政策框架体系,稳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下大力气调优调轻调高产业结构,优化沿江、沿太湖阳澄湖地区产业空间布局。完善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同时,持续加强“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整改提升,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抓好太湖生态保护、长江大保护、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扎实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努力扩大环境容量。

四要主动对标对表,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防攻坚战。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深刻理解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对标先进、自我加压,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落实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实化攻坚政策措施,强化攻坚监督考核,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把握重点难点,统筹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深化氮氧化物、VOCs、颗粒物协同控制;紧扣“十四五”末实现国考、省考断面优Ⅲ比例两个“100%”目标,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攻克湖泊降磷难题;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五要强化依法治污,以更严法治护航“美丽苏州”建设。

关于苏州市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施嘉泓

根据安排,我代表市政府向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苏州市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务,在一个规划期内通过若干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以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最终实现。原土地利用计划包含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等五项指标。自2020年起,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用地计划改革,仅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本报告中“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特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简称用地计划)。

一、用地计划管理概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用地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下级用地计划必须在上级用地计划的指标范围内编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为适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求,近年来计划管理模式发生改变,采取用地计划自上而下的分解下达管理模式。国家计划由自然资源部根据全国用地计划指标控制总规模,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用地计划草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后,分解下达各地执行。省级用地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设区市政府,一般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

二、出台政策情况

(一)分级分类,应保尽保

纳入国家、省级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由国家和省直接配置用地计划。除此以外,由市级统筹配置全市用地计划,以“先申请先配置”为原则,依据具体项目申请用地计划,不限制申请次数,量入为出,根据申请的用地规模逐项目(批次)配置下达用地计划。

(二)严控闲置,限期供地

(三)遏制违法,有保有压

建设用地申报涉及经依法处理后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部分,原则上通过增减挂钩计划安排,不足的可通过外购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解决。市级重大项目、市级土储项目等,不受供地率影响,应保尽保。

三、总体执行情况

2021年,上级共计下达我市用地计划1035公顷,使用938公顷,执行率91%。其中由我市直接统筹用地计划788公顷,使用691公顷,执行率88%;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等由国家和省直接配置用地计划247公顷,全部执行完毕。

(一)按使用地区分析

2021年全市十个板块中,用地计划使用排名前三的市(区)分别为张家港市、高新区、吴中区。其中,张家港市最多,达204公顷,占全市使用量22%;高新区其次,用了184公顷,占比20%;第三为吴中区,用了121公顷,占比13%。

(二)按报件类型分析

一为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类项目使用433公顷,占全市使用量的46%;二为中心城区类批次使用292公顷,占比31%;三为村镇批次类使用用地计划213公顷,占比23%。

(三)按项目用途分析

2021年批准拟建设项目中,占比最大的是“交通运输用地”,约为50%;其次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产业类用地”、“住宅用地”,三类用地规模基本持平,占比均在15%左右;上述四类用地共计占比95%。充分体现了我市计划配置重点保障民生基础设施,优质产业类项目也做到了应保尽保,将有限的资源用到了实处。剩余5%为“电力设施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及其他用地”等,占比较小。

四、主要工作成效

2021年,我市用地计划管理充分贯彻上级“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的精神,确保将有限的要素资源用在刀刃上,在以下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重大项目保障有力

2021年苏州市级重大项目共400个,除12个项目尚在前期选址,未进入资源要素保障阶段外,剩余388个项目中已完成用地保障项目344个,完成率89%;已取得建设用地批文,正在供地中的项目27个(供地后完成率达96%);剩余17个项目也在有序推进,较好支持全年重大项目落地实施。

(二)资源统筹力度加强

2021年,我市用地计划执行率达到91%,相比用地计划管理改革前(2019年)45%的计划执行率有大幅提高,全市资源统筹效果显著。此外,全市统筹配置用地计划也更有利于单列专项计划和奖励计划,促进资源精准配置和要素精准保障。例如在持续加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展用地安排方面,2021年我市建立市级支持农业农村项目库,单列用地计划指标3公顷。同时我市在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绩考核中,对22个挂钩联系乡镇进行了用地计划指标差额奖励,直接下达到乡镇的奖励计划约15公顷,有效支撑基层在乡村振兴方面的合理用地需求。

(三)“批而未供”土地得到有效控制

我市用地计划配置和供地率相挂钩,应保尽保、限期供地、滚动考核。对于使用市级用地计划的项目,要求各地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后半年内完成供地,此举扭转了以往地方政府优先安排使用计划的惯性,从机制上引导地方发掘存量用地潜力,从源头上严控新增“批而未供”土地(该创新举措,省自然资源厅予以了肯定,并在2021年的省重大项目用地计划配置规则中作了同样要求)。2021年全市使用用地计划项目的供地率达到68%,有效控制新增“批而未供”土地。

五、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用地计划阶段性集中使用

由于受到增减挂钩改革、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年4月28日获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我市第一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1年6月底获省政府批准)等多项政策改革叠加衔接影响,加上部分地区建设用地报件时序组织不合理,导致我市2021年182个建设用地批次中有148个集中在第四季度上报审查,占比近81%,一定程度影响了行政资源合理配置和板块报件质量的有效把关,也导致我市2021年用地计划按季度使用进度的整体后延。

(二)各地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平衡

通过每季度对各板块取得批文后半年内的供地情况滚动考核,虽然全市总体供地率考核情况良好,但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不平衡现象。据统计,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始终保持全市前三位,而个别地区的供地率则始终相对偏低。

(三)新增用地拟建项目还需从严把关

六、下一步打算

(一)督促各地科学合理安排报件计划

进一步督促和指导各县市板块及资源规划部门做好年度建设用地报件计划,科学合理组织上报申请的时序,避免阶段性集中报件,特别是避免年底集中报件,切实提高报件质量。同时,优化重大项目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用地审批精准高效。

(二)探索研究、多措并举,全面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

一是督促各地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全流程保障意识,重视并抓紧供地工作,严控新增加“批而未供”土地,切实提高用地计划使用及土地利用效率。二是开展用地保障专题帮扶,延续2021年用地保障专题帮助会等帮扶形式,促进各县市板块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营造提升用地保障效率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三是研究预留一定规模用地计划,对全市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年度工作优秀和各类自然资源管理先进地区,进行差别化奖励。

(三)强化服务、协同配合,切实提高用地计划使用效率

一方面,加大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服务意识,提前介入、及时及早跟进项目准入和选址,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提高土地产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朝“调轻、调高、调优”转型升级。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引导各地在申请用地计划时有所侧重、有保有压,重点支持乡村振兴、社会民生事业发展、新型城镇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等重大区域战略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政府将坚定不移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用足用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续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贯彻实施“十四五”规划纲要,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好第一步,持续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于《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黄涧秋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就《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积极响应国家要求,推进平安建设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要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2020年11月,中央召开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对平安建设专门立法是保障和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且有效手段,制定《条例》既是响应国家号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提升平安建设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体现,更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务实举措。

(二)解决平安建设难题,推动高水平平安苏州建设。

多年来,苏州平安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规制:

1.平安建设工作的机制有待完善。2018年机构改革后,综治委及综治办被撤销,原综治工作机制横跨党、政、军、群多个系统,而当前平安建设协调机制下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仍属于议事协调机构,看似队伍庞大但十分松散。基层更是囿于机构编制政策,缺乏有力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在新时代更高水平平安建设理念下,现在的苏州平安建设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综治平安”的范畴,单凭制度性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发展阶段的现实需求,亟待通过制定规格层次更高、涵盖面更广、内容更丰富的专门条例来加以规范。

3.公众参与平安建设的机制有待规范。平安建设坚持多元协同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但由于公众参与平安建设机制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多以分散性制度文件作为政策依据,缺乏强制力和法律约束,公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并不理想。只有通过专门立法为广大民众特别是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积极参与平安苏州建设的公共事务提供立法支撑,从而弥补公众参与机制的欠缺,为完善“政社互动”“三社联动”以及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公益事务提供法律依据。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苏州迅速响应,统筹推进平安建设协调机制工作,成立市委平安苏州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着手以全国首部地级市《条例》专门立法的形式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苏州建设。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分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风险防范、重点防治、社会参与、监督保障及附则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平安建设的内涵和主要任务,从多个维度强调了平安建设的基本原则。明确市、县两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作为主管机构,规定了政府、各成员单位、群团和自治组织的平安建设职责。强调综治中心发挥工作平台作用,明确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部分:风险防范。明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决策评估机制,规定了政治安全、反恐怖、反邪教及网络安全防范。强调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明确实行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规定了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构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预警疏导干预机制,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重点防治。明确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和社会治安防控网。明确打击突出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重点单位场所、重点物品、重点行业安全防控。规定了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事项,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强调与长三角区域加强平安建设合作。

第四部分:社会参与。明确系列平安法治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规定了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方式和民主议事协商机制,明确行业和市场主体责任,强调开展平安建设法治宣传教育。

第六部分:附则。规定施行日期。

四、《条例(草案)》主要特色

1.遵循时代要求,彰显法治精神。《条例》填补了我市平安建设的地方立法空白,系统集成苏州多年来在平安综治、社会治理方面取得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并加以固化,为新发展阶段的平安苏州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以较完备的体例对多层次、多部门共建共治的平安建设协调机制及参与主体的职责加以规范,对“苏城善治”亮点举措、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八心工程”特色内容加以明确,为平安建设工作中一系列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提供基本遵循。《条例》本身即是响应国家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有力体现。例如,规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标准化、实体化建设;响应国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明确加强区域合作协同,促进区域平安一体化建设。

2.注重顶层设计,创新制度机制。《条例》践行共享理念,创新政社互动、多元共治机制,引导和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加服务社会、防控风险、化解纠纷等工作,为公众参与平安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机制,明确“有事好商量”、“援法议事”等多方民主协商机制;组织开展平安校园、平安企业以及平安示范县级市(区)、镇(街道)等系列创建活动;将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法定化,为专职网格员“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法律支撑。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矫正对象、涉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管控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加强“心防”建设。此外,国家安全基层人民防线建设以及对网约平台、无人机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管理也写入《条例》。同时,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考评制度以专门条款加以规范。

3.体现苏州特色,强化区域优势。《条例》明确依托综治中心,建立县(市、区)、镇(街道)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推动落实多元化解机制,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通过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推进社会心理服务指导中心和心理服务平台建设,构建社会治理“心治”机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综合性、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条例》规定建立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平台,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推动实现平安建设数字化;通过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综合平台、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加强社会面智慧安防和雪亮技防建设,以“智治”手段提升城市风险感知、应急处突和安全防范能力。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草案)》

审查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张正龙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在省、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平安建设在工作机制、方式方法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富有地方特色的经验、做法,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平安建设的要求,推进市域平安建设高质量发展,以全国首部地级市专门立法的形式固化苏州平安建设成果,为苏州平安建设提供更强法治保障,非常必要、时机成熟。

在认真梳理和汇总各方意见后,我委又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我们认为,《条例(草案)》针对我市实际,进一步明晰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内容比较全面,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具备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础条件。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我委提出建议:

一、关于篇章布局

二、关于平安建设工作原则

《条例(草案)》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等原则,为充分体现平安建设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新的决策部署要求,建议在原则中增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等内容。目前国内外形势复杂严峻,推进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必须坚持政治站位、大局意识、底线思维。

三、关于平安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是平安建设的基本要求。建议增设专门条款明确平安建设工作的任务和目标,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风险,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内容纳入平安建设,将苏州探索的风险研判、风险评估、防控协同、防控责任等机制细化成具体条款,增强操作性。

四、关于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

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六、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为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条例(草案)》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鉴于“诉讼”不属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且不属于“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建议第十三条删除“诉讼”方式,增加“法院立案前先行调解”和“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规定“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后依法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使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完善。

七、关于国家安全

八、关于网络安全中的网络运营者职责

九、关于金融风险处置

十、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十一、关于督导责任追究问题

《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应追究责任,依法处理的刚性不足,建议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追究责任力度。

十二、关于部分条款内容应与上位法统一

十三、关于名称表述的规范统一

十四、关于平安建设部分工作主体、职责范围的前瞻性

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作为地方性法规,既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又要具有地方特色。建议根据苏州经济发展的特点,《条例(草案)》应更有人情味、更有前瞻性,以体现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在负有安全保卫重点单位中,建议增加“体育场馆”、并将“大型商场”扩展为“大型商场超市”,同时,所涉安全保卫重点单位除了按条款配备人员设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外,增加“防范暴力恐怖活动”职责,以期为平安建设提供更多更细致、更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支撑;鼓励和扶持各类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服务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鉴于此建议第三十六条规定“加强对志愿人员的组织、指导、培训,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的同时,增设加强对志愿者保护并提供保障的具体内容,以彰显苏州温度。

十五、关于内在关联性不强的部分条款应分条设置

《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款上下文表述的内容,履职主体不同,不宜在同一条款中表述。如第十五条规定,前半句信访工作的履职主体是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后半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基层履职并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范畴;如第二十七条的三款内容,分别规定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社区矫正”“禁毒”,属于不同领域工作,在逻辑上关联不强,上述条款建议分条设置。

十六、关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雪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现就《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我们对2015年制定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扩面提质”,更加突出其区域、行业、领域代表性,更好地发挥其原汁原味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积极作用。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法工委从2021年12月上旬开始修订工作,在认真学习我省及上海、杭州、厦门等地现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研究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上旬,法工委作了第一次集体研究修改。1月中下旬,书面征求市人大各专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先后前往昆山张浦镇、张家港、吴中区征求意见,并召开立法专家顾问座谈会,法工委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了第二次集中修改。2月上旬,书面征询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了常委会有关领导的意见,并作了第三次集中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4月7日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草案》共十条,在目的依据,基层立法联系点条件、确定和调整、职责和自身建设,以及常委会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支持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

1.关于目的依据(《修订草案》第一条)。为了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过程中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修订草案》在第一条将“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了工作规定中。

2.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条件(《修订草案》第三条)。原工作规定中,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条件限制在街道、乡镇。为了在保证现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总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扩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范围,将具有区域、行业或者领域代表性的基层单位、组织纳入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升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置的科学性、民主性,参照上海等地的做法,将原工作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合并作为《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重要作用,并规定了五项应该具备的条件,第二款强调了各县级市、区至少要有一个乡镇或者街道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

3.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调整和确定(《修订草案》第四条)。为了规范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确定和调整的程序,《修订草案》将原工作规定第六条调整为第四条,将程序进行了细化,分四款分别规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推荐、遴选确定、公布以及调整的内容。

4.关于常委会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支持和保障(《修订草案》第六条)。《修订草案》将原工作规定第十条调整为第六条,删除、合并了部分内容,并新增了“旁听有地方性法规审议议程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密切联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所需经费从立法专项经费中列支”等三项支持和保障内容。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确定及其运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立法机关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治理基础较好;

(二)有较强的区域、行业或者领域代表性;

(三)有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和主动承担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意愿;

(四)有开展工作所需的场所和人员等条件保障;

(五)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各县级市、区至少要有一个乡镇或者街道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四条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方面推荐。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协调和遴选,提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经主任会议确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向社会公布,并由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苏州市第XX届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标牌。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换届后的六个月内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基层立法联系点予以增补、更换。

第五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印发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活动,应当提前通知,并提供必要的立法资料;

(四)通过召开工作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了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并根据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五)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联络员进行专门培训,举办其他与立法有关的培训班时,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联络员参加;

(六)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密切联系;

(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所需经费从立法专项经费中列支;

(八)其他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工作。

第七条基层立法联系点承担以下工作:

(一)收集立法建议,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二)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立法后评估工作,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形成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七)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与立法有关的工作任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内广泛收集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原汁原味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汇总反馈。

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开展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意见建议,并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新媒体和新技术,拓宽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参与立法工作的覆盖面。

第八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本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三)设置立法信息采集点,组建立法信息员队伍,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和网络;

(四)明确专人接待群众,收集立法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

(五)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扩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2022年4月25日苏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温祥华

副主任委员:俞愉戴玲芬(女)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方芳(女)孔益林玄振玉吕瑾(女)张涛高晓东

关于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主任戴玲芬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提请任命的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根据上述规定,参照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并兼顾代表选举的业务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仍为9人,其中主任委员拟由分管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拟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担任;委员拟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中苏州军分区领导和县级市(区)人大、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企业负责人担任。

以上说明,连同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请一并审议。

公告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25日任命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现将这次新任命的和继续任职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一并予以公布。

2022年4月25日

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名单

主任:戴玲芬(女)

副主任:王再斌

王义平王进兴石磊任国强钱林弟徐玲(女)徐海高晓东

黄建林韩伟潘坚强

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委员会名单

主任:卢宁

刘澄伟陆菁(女)宋继峰沈伟民张永清张巨光赵鸣徐黎宏

姜朋明谢兴潜虞峰魏杰

外事民宗侨台工作委员会名单

主任:金伟康

副主任:刘晓辉(女)

马克勤李文辉李雪霞(女)张莉(女)法禅赵欢钮金英(女)宫长义

徐华平(女)凌云(女)韩晓东

预算工作委员会名单

主任:邵华

马文欣(女)卞明坤沈昀(女)陆明陆文学陆旭东张礼贤(女)周海波

施旭顾益坚高草原

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名单

主任:马九根

副主任:赵晓红(女)

丁永伟包乾申邢龙吴惠芳张桂泉陈志明周建萍(女)赵建军

俞颂家郭珺(女)蒋春华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名单

主任:陆文华

王新明史建华冯正功李锋李宝祥何静清邱晓翔邹建苏

张鹤(女)周忠年施刚曹健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名单

主任:陈燕颜(女)

副主任:周根祥

孙立宁华意刚汤岚(女)严伟斌杨辉吴磊张婷秀(女)郝婷(女)

姜林强倪川明徐红霞(女)

关于提请任命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说明

——2022年4月25日在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提请任命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事项作如下说明:

经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了提请讨论的7个工作委员会名单(草案)。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往届的做法,各工作委员会由12~13人组成,其成员一般由市人大代表、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专家和有关人士担任。政府组成人员不参加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次提请讨论的7个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共79人,其中市人大代表34人,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专家和有关人士45人。

以上说明,连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名单(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

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部署安排,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于去年三季度启动,目前,各项任务已经圆满完成。现将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各单位深入贯彻市委部署要求,严格按照序时进度,依法推进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据统计,截至全市统一投票选举日,全市登记核对选民636.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登记614.3万人,户籍人口登记率为98.42%,超过2016年的97.32%,再创新高。全市共有1377个县级市、区代表选区和1970个镇代表选区,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县级市、区人大代表3094名,镇人大代表4844名。选举一次成功率分别为99.85%和99.9%,其中,张家港市、太仓市、常熟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的选举一次成功率均达100%。全市9个县级市、区和驻苏州部队分别召开了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军人(武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人大代表561名;吴江区、姑苏区人大常委会补选产生市人大代表7名,合计选出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8名。

二、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成效

(一)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新一届市人大代表的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为95.4%,比上一届提高2.5%。年龄结构进一步改善,40岁以下代表的比例为16.2%,比上一届提高0.8%。人员构成中,工人代表占10.4%,农民代表占11.1%,专业技术人员占25.7%,非中共党员代表占31.9%,妇女代表占32.4%,留任代表占33.3%,党政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保持了比较合理的比例,较好地体现了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符合省委和市委对优化代表整体结构的各项要求。

(三)人大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和绝大多数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各县级市、区均设立了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绝大多数镇配备了专职人大主席,人口规模较大的镇配备了1名专职副主席;绝大多数街道配备了专职人大工委主任。

三、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正确方向,把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始终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选举工作组织领导,严把人大代表“入口关”作出重要指示。2021年10月,中央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强调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对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作出重大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特别是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提供了新指引。换届选举期间,各地、各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换届选举作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生动实践,不断丰富拓展民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把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体现到换届选举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进一步激发了全市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汇聚起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的强大合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2.切实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去年8月,省委召开全省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换届选举各项任务。9月,市委召开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换届选举工作,强调要落实全省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苏州市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圆满顺利完成。各级党委先后成立了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换届选举中的重要问题,切实发挥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选举机构毫不动摇地坚持和依靠同级党委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报同级党委批准;选举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向党委请示;选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特别是人大代表提名推荐和领导班子人选,坚决服从党委的安排,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每项决定都在党委领导下进行。

(二)强化组织领导,依法有序推进换届选举工作

4.依法开展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代表候选人标准,注重人选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组织引导选民按照代表素质和结构要求广泛提名、充分酝酿,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各县级市、区和镇选举委员会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统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按照每个选区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要求,通过见面会、网上视频会、网下交流会等多种方式,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有序来到各自选区与选民见面,充分地让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真实情况,有效保障了广大选民的知情权。截至12月7日,除身体原因和外出工作以外,全市县级市、区和镇两级的代表候选人均参加了见面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率达到98.66%,大大提高了选举的一次成功率。

6.严格做好代表资格审查。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坚决防范代表身份失真、信息造假、带病当选等情况发生,切实把好代表“入口关”的最后环节。今年3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县级市、区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形成了《关于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确认568名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代表名单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换届选举的良好氛围

(四)严肃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此外,各地、各单位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严格按照当地统一部署,结合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民投票等环节存在人员近距离接触和较大规模集聚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尽量减少人员集聚,加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常态防控,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平稳、安全、有序。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任命温祥华为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任命俞愉、戴玲芬为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方芳、孔益林、玄振玉、吕瑾、张涛、高晓东为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

任命陈羔为市政府秘书长;

任命虞伟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任命周志芳为市教育局局长;

任命张东驰为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任命万利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任命周斌伟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任命周达清为市公安局局长;

任命陈正峰为市民政局局长;

任命王侃为市司法局局长;

任命刘小玫为市财政局局长;

任命朱正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任命金春林为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任命王晓东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任命曹光树为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局长;

任命杨青松为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任命焦亚飞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任命陈习庆为市水务局局长;

任命宁春生为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任命孙建江为市商务局局长;

任命韩卫兵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任命盛乐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任命王俊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任命潘春华为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任命魏书杰为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任命陈春明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任命陈震欧为市政府研究室主任;

任命江帆为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任命钱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任命阙明清为市体育局局长;

任命夏文为市统计局局长;

任命施燕萍为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任命谢罡为市信访局局长;

任命江皓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任命李赞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任命谢善鸿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任命尤培东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任命娄爱华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苏州破产法庭)副庭长;

任命徐鑫、沈歆、刘佳政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王蔚珏为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免去祁锋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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