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了战略部署,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设专章论述国家安全问题。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则体现了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以及网络安全的叠加集成。在互联网这个“舆论斗争的主战场”,能否顶得住、打得赢,直接关系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其中就包括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报告中还强调“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这对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提出了重要指导和要求。
一
“宣传思想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人在哪儿重点就应该在哪儿。”网络已成为我国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也构成了影响意识形态安全的最大变量。“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问题值得高度重视,要坚决打赢网络意识形态斗争”。当前,我们必须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和网络舆论战场上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既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内在要求。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属于复合型安全,其治理具有双重属性,不仅涉及传统安全领域,也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不仅涉及政治安全,也涉及文化安全。从政治安全角度而言,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就是守护国家的主权和政权。必须严厉打击敌对势力借助网络而进行的渗透、破坏、颠覆和分裂活动,坚决打赢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从文化安全角度而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网络空间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夯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文化基础,释放互联网“最大正能量”。
二
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要持续巩固壮大主流舆论强势,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进依法治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它是虚拟的,也是现实的;它是自由的,也是法治的。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去中心化和广延性等特点,网络主体的自由性得以张扬,对其约束性也应相应提升,决不能让网络空间成为侵蚀法治的真空地带,决不能让网络自由成为危害人民安全的“潘多拉魔盒”。要推动依法治网、依法办网和依法上网,积极利用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2017年6月,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近年来,我国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制定了网络安全审查和数据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这些法规制度同时也逐步发挥起夯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制度基础的作用。2020年3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开始施行。这一规定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根本目标,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进一步推动了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健全。2021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和保护个人以及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一条例对于网络数据安全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除了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制度体系,还要将普法和守法作为加强法治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加强网络普法宣传教育,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守法多维立体层面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
四
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防控体系。
(作者:黎海波,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南民族大学分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