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吴某华销售侵犯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绒玩具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根据有关线索,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位于辖区内某地下车库的吴某华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IKEA”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749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吴某华销售的“IKEA”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吴某华经营多家网店,在产品页面均向消费者明示“100%正品”。从2021年3月开始,吴某华从上游网店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购进涉案的毛绒玩具并通过其经营的网店销售,商品上的标签可以通过权利人手机端APP扫码验证,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初步查明,吴某华共购进假冒“IKEA”商标的毛绒玩具6400余个,已售出5600余个,涉案金额约13万元。
吴某华销售侵犯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绒玩具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二、典型意义
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事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不仅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的查处,警示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否则,网络交易经营者除要依法承担有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外,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制裁。
案例2
冯某与江阴市百灵乐器有限公司、孔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是无锡中院按照“飞跃上诉机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个实体判决类上诉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无锡中院一审判决所作的首个判决并维持的案件。
2.本案判决通过庭审比对和现场试验的方式,准确地认定了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有效地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经营者在技术创新上的动力,并告诫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树立主动避开“专利禁区”的风险意识,故意侵权者势必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例3
吴某然等十二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灿然、李星怡、李军、刘旺、程牡花、廖时兴、苏少斌共非法制造假冒中华、南京(炫赫门)、利群(新版)、牡丹、红塔山等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600万余件;被告人刘东阳非法制造假冒利群(新版)、红塔山等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930万余件;被告人周合辉非法制造假冒中华、南京(炫赫门)、利群(新版)、牡丹、红塔山等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200万余件;被告人任贤生非法制造假冒利群(新版)、红塔山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94万余件;被告人张龙、廖斌非法制造假冒利群(新版)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3万余件。经鉴定,上述涉案品牌香烟包装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2022年9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以下简称惠山分局)以被告人吴灿然、李星怡、李军、刘旺、周合辉、刘东阳、程牡花、廖时兴、苏少斌、任贤生、张龙、廖斌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11月14日,惠山区检察院以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3月30日,惠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灿然、李星怡、李军、刘旺、周合辉、刘东阳、程牡花、廖时兴、苏少斌、任贤生、张龙、廖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对被告人刘旺、周合辉、刘东阳、程牡花、廖时兴、苏少斌、任贤生、张龙、廖斌适用缓刑,并对十二名被告人各处罚金一万元至七万元不等。
1.该案系目前国内查获规模最大的非法制造香烟注册商标标识案,商标权利人为大众熟知的“利群”、“红塔山”、“中华”等知名香烟注册商标品牌,社会影响大。该案的成功办理,获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贺电。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分层次科学打击犯罪。首先,对于全部到案的涉案人员,根据在犯罪中所处地位及所起作用,区分适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其次,对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涉案人员,细化审查其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各项量刑情节,区分适用实刑和缓刑;再次,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建议适用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香烟生产;最后,对未进入刑事程序的涉案人员,督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通过对参与程度不同的涉案人员进行分层次分类别打击,做到“轻轻重重”,既惩罚又挽救,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无锡6.14侵犯著作权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公安局
1.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产权人在前期的创新投入可以在后期通过市场得到回报,这样才能让人们放心地投入到创造性劳动中,社会才能不断地通过创新获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3.侵犯著作权等新型犯罪案件的侦办,促使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实战练兵,研究学习知识产权等专业内容,坚持在实战中积累专业知识、提升专业素养,做精做强专业警种力量,并总结经验形成战法推广运用,不断提升打大打新打集群能力水平。
案例5
江阴市君山书店(韩某享)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案例6
李某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其作品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2023年5月11日,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抖音平台中某个人账号“葛家庄老白电台”从事音频直播的行为进行了远程勘验。初步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其作品的行为涉嫌构成侵权行为。
2023年5月29日,根据协查复函,证实涉案抖音账号“葛家庄老白电台”注册人为李某祥。2023年6月19日21时20分,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现场对直播行为进行检查。现场查明李某祥自2023年2月22日以来,通过其抖音账号将电视剧《武林外传》向公众进行直播,直播场次共计152场,累计时长1297小时的事实。抖音账号“葛家庄老白电台”自开播以来,通过观众打赏,收入共计146.65元。
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抖音账号“葛家庄老白电台”进行复查,发现该账号已于2023年6月20日发布致歉信并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其作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利用抖音号广播他人作品,同时通过打赏获得收益,属于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抖音号中主动向权利人致歉。2023年7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文号为(锡)文综罚字〔2023〕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6.6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起案件是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合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清名桥派出所查办的一起典型侵犯著作权网络案件。
案例7
查办快件、跨境电商渠道商标侵权系列案
选送单位:无锡海关
2023年4月,无锡海关在对苏州某公司以快件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乌克兰的包裹进行查验时,发现一批制作粗糙、包装简陋的标有“HERMES”、“COACH”标识的服装、鞋、包等,经扩大查验,发现涉嫌侵犯“HERMES”、“MIUMIU”、“COACH”、“PARDA”等10个品牌的服装、鞋包类等共计44件,经权利人确认均为侵权产品。
2023年11月,无锡海关在对一批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韩国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申报清单存在申报品名模糊、品名高度集中、分运单号高度近似等多处疑点,逐箱开拆验核,发现涉嫌侵犯“CARTELO”、“CALLAWAY”等5个品牌商标权的鞋、服装等各类侵权商品共计8件,经权利人确认为侵权产品。
2023年12月,无锡海关在对一票以快件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捷克的3件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涉嫌侵犯“RENAULT”文字标识和图形标识的汽车油箱盖塑料件98件,经权利人确认为侵权产品。
无锡海关对上述侵权货物全部予以没收。
该系列案是无锡海关坚持“打促结合”、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跨境电商迅猛发展,极大地拓宽了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逐步成为我国外贸新增长引擎。该系列案中,海关针对快件、跨境电商贸易物流通关速度快、商品品种繁杂、清单对应海量信息等特点,充分运用大数据监控分析优势,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维护快件、跨境电商渠道进出口贸易秩序。与此同时,无锡海关加强快件、跨境电商合规经营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
案例8
盖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盖米阀门(中国)有限公司与盖米阀门(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无锡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161826元。被告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筑牢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有效地打击了恶意侵权行为,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优化了营商环境。
2.本案判决提示经营者在同业竞争过程中切勿“傍名牌”“搭便车”,也不要以办理了注册、登记等合法手续而自欺欺人,其侵权行为即使披上所谓的合法外衣进行乔装打扮,也无法改变其行为性质,终究难逃法律的严惩。
案例9
江苏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知保函﹝2023﹞179”《转办函》,江苏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代理的第71800538号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涉嫌重大不良影响被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3月,无锡奥米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米加公司”)拟委托当事人代理申请注册“[图片]”图形商标。因该图形商标中含有镰刀锤子的图形与中国共产党党徽相似,当事人遂拒绝接受该次委托。2023年5月,奥米加公司与当事人的业务员陈某某取得联系,再次就上述“[图片]”图形商标委托当事人代理申请商标注册。当事人已知该图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但因疏于审核,仍于5月25日接受奥米加公司的委托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图片]”标志提出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71800538),并向奥米加公司收取了310元代理费用。2023年7月12日,因当事人代理申请注册商标的上述标志中包含与前苏联、中国共产党党徽近似的图形,易产生不良影响,上述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无锡旭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陽山水蜜桃、桃箱)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销售侵犯阳山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陽山水蜜桃、桃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没收侵权桃箱14182个、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阳山水蜜桃作为阳山水蜜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主打农产品,先后获得地方证明商标、阳山水蜜桃原产地标记、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国家绿色食品标志,多次被评为江苏名牌产品和江苏重点名牌产品,多次荣获优质水果评比金奖,2022年更是成功入选全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此案是2023年度无锡市特定区域范围内“真箱假桃”打假的第一例,该案的及时查处,彰显了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坚持“强培育、重保护、促发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理念,进一步净化了地方特色品牌产品生产销售的市场环境,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