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瓮检职检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8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黄立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8及辩护人李洪江、梁贵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8.64万元。
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8利用其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该局蒋某和王成宇用公款购买茅台酒供其使用。随后,王成宇通过韦某购买了价值8.64万元的9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并存放于普定县公安局警保室仓库。2018年春节前后,陈某8安排驾驶员刘某2将9件茅台酒全部领出,存放于自己家中。2019年5、6月份,陈某8授意蒋某、王成宇采取虚列公务车辆维修费的方式处理了该笔账务。
二、利用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3.2718万元。
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8在原平坝县普定县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收受杨达飞、李某1等32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价值213.2718万元。其中现金160.19万元,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296瓶,43度茅台酒12瓶,华为“保时捷”手机一部以及香烟和其他白酒等财物,折合53.081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4年至2007年,陈某8在担任原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均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杨达飞送给的现金3000元,八次共计收受2.4万元。
(二)2005年至2014年,陈某8在担任原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帮助李某1承接平坝县公安局工程项目,并在项目拨款上予以其关照。期间,李某1先后三次送给陈某8现金共计32.8万元。其中:2005年的一天,陈某8在办公室收受现金8000元;2006年的一天,陈某8在办公室收受现金2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平坝家中收受现金30万元。
(三)2010年至2013年,陈某8在担任原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先后七次收受在平坝县境内从事爆破行业人员章某送给的现金,共计7万元。其中: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自己家中收受现金1万元;2011年至2013年的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的一天,在自己家中分6次每次1万元,共收受现金6万元。
(四)2015年,陈某8在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普定县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郭某送给的茅台酒共12瓶(价值4.7994万元)。
(五)2015年初,陈某8在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罗某1为感谢陈某8对其表弟夏正达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陈某8茅台酒14瓶(价值2.3986万元)。
(六)2016年,陈某8在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沈某2为感谢陈某8帮忙关照其儿子沈某1在普定县大鲨鱼网吧的经营,在杭州送给陈某81件6瓶装30年茅台酒(价值6.6594万元)。
(七)2017年的一天,周某1为感谢陈某8为其亲戚刘某1在普定县承接交通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送给陈某8茅台酒共计12瓶(价值1.6788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份左右,陈某8收受周某1的1件6瓶装鸡年生肖茅台酒(价值7794元);2018年春节前,陈某8收受周某1的1件茅台酒(价值8994元)。
(八)陈某8在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支某为感谢陈某8对御清池温泉酒店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陈某8茅台迎宾酒和茅台酒共计36瓶(价值2.6388万元),陈某8予以接受。其中: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定县公安局门口送给陈某82件6瓶装茅台迎宾酒(价值4200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定县公安局大楼附近送给陈某82件6瓶装茅台迎宾酒(价值4200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定县公安局大楼附近送给陈某82件茅台酒(价值1.7988万元)。
(九)陈某8担任普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夏某为感谢陈某8对其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普定考察投资情况提供帮助,于2017年的一天,送给陈某81件茅台酒(价值7194元)。
(十)2010年至2018年,南某为感谢陈某8在平坝县迎宾大道交通信号系统、交通标志、标线工程和平坝县拘留所监控系统工程提供的帮助,以及在普定县看守所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送给陈某8现金共计26万元,陈某8予以接受。其中:2010年5月份左右,送给陈某8现金5万元;2013年的一天,送给陈某8现金3万元;2018年2月的一天,在平坝区天龙收费站附近送给陈某8现金18万元。
(十一)2005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8利用其担任原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普定县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民用爆破行业从业人员甘某在民用爆破行政许可、从业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陈某8先后十一次收受甘某的现金27.5万元及36瓶茅台酒(价值5.0604万元),共计32.5604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自己家中,收受甘某的现金2万元和2件茅台酒(价值1.8228万元)。
2.2013年6月份左右,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甘某的现金10万元。
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甘某的现金2万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自己家中,收受甘某的现金3万元和2件茅台酒(价值1.4388万元)
5.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甘某的现金2万元。
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甘某的现金2万元。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甘某的现金3万元。
8.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普定县收受甘某的现金2万元。
9.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收受甘某的2件茅台酒(价值1.7988万元)。
10.2010年,陈某8在平坝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收受甘某的现金5000元。
11.2011年,陈某8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收受甘某的现金1万元。
(十二)陈某8在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于2016年至2019年,先后三次收受监管对象贵州安迅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2的现金共计18万元。其中:2016年3月份的一天,在普定县收受冯某2的现金3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定县收受冯某2的现金7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定县收受冯某2的现金8万元。
(十三)2017年至2019年,陈某8利用其担任普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承接普定县公里)、朗波湾至开发区道路建设项目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罗某3的好处共计19.4094万元。其中: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平坝县自己家中收受罗某3的1件茅台酒(价值7194元);2018年6月,罗某3为感谢陈某8对其公司的帮助,为陈某8在海南文昌“共享农庄”项目中支付土地租赁费4.69万元,同年10月,再次为陈某8支付4万元租地费用;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平坝县自己家中收受罗某3的现金5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平坝县自己家中收受罗某3的现金3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平坝县自己家中收受罗某3的现金2万元。
(十四)2012年至2014年,陈某8在担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在民用爆破物品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并分别于2012年至2019年先后九次收受吴某好处费9万元及30瓶茅台酒(价值3.957万元),共计12.957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的一天,陈某8到贵阳乘坐飞机途中,收受吴某的现金5万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送给的现金1万元。
3.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陈某8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送给的现金1万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吴某的现金2万元。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普定县城收受吴某的1件茅台酒(价值7194元)。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普定县城收受吴某的1件茅台酒(价值7194元)。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宏大小区收受吴某的1件茅台酒(价值7194元)。
8.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宏大小区收受吴某的1件茅台酒(价值8994元)。
9.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安顺南站收受吴某的1件茅台酒(价值8994元)。
(十五)2016年至2017年,陈某8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张建平为感谢陈某8在普定县装修工程项目中的帮助,于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2019年春节期间,在陈某8办公室送给陈某8现金,每次2万元,共计8万元。
(十六)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8利用其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贵州超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秩序和治安环境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和2018年春节前,陈某8分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朱某1的10件茅台酒(价值8.094万元)。
(十七)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陈某8在普定县分别3次收受监管对象安顺市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王天宇的现金1万元,2019年春节,收受王天宇的现金2万元,四次共计5万元。
(十八)道路工程项目从业人员胡某在陈某8担任普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工作期间,为与其拉进关系,利用陈某8职务便利为其开展业务提供帮助,于2019年2月的一天,送给陈某8价值1.5万元的华为“保时捷”手机一部,陈某8予以收下。
(十九)陈某8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为何某1在普定开发的普翼房开项目实施过程中解决农民工的矛盾纠纷提供帮助,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收受何某1的1件茅台酒(价值7194元)。
(二十)2018年9月,陈某8利用其担任普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小组组长、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马自力之子马秋退伍安置到普定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2019年春节的一天,收受马自力送给的1件茅台酒(价值8994元)。
(二十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平坝县陈某6为调回平坝县城工作,找到时任平坝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陈某8,提出请求后,陈某8收受陈某6用牛皮纸信封包装好的现金2万元。
(二十二)2005年至2018年,陈某8利用其担任原平坝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王某2职务调整提供帮助。于2008年左右的一天,收受王某2的现金5000元;于2015年和2018年春节前,分两次每次2瓶收受王某2的茅台酒,共4瓶(价值5396元)。
(二十三)陈某8在主持平坝县公安局工作和担任局长期间,为该局干警周某4职务调整和提拔提供帮助。周某4为感谢陈某8,于2007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均送给陈某8茅台酒2瓶,8次共计16瓶(价值1.5622万元)。
(二十四)陈某8利用其担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周某5提拔任用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周某5于2017年的一天送给陈某82瓶茅台酒(价值2398元)。
(二十五)2009年至2013年期间,陈某8利用其担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朱某3提拨任用、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五次收受朱某3的现金共计3.3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大东方一舞厅门口,收受朱某3的现金3000元。
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朱某3的现金5000元。
3.2013年7月左右,朱某3办理调动手续后,为感谢陈某8的帮助,在一次与陈某8钓鱼的过程中,送给陈某8现金1万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自己家中,收受朱某3的现金1万元。
5.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朱某3为感谢陈某8之前的帮助,到关岭探望陈某8,过程中,陈某8收受朱某3的现金5000元。
(二十六)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8利用其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普定县公安局干警刘某5任白岩派出所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等职务提供帮助,于每年春节前,分三次收受刘某5的茅台酒3件(价值2.5182万元)。
(二十七)陈某8利用其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张某的提拔为大队长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18年先后三次收受张某的茅台酒4瓶、4瓶装1988习酒1件、1条软中华香烟和1条大重九香烟,共计价值7626元。其中:2016年春节前,陈某8收受张某的2瓶茅台酒和1条软中华香烟(价值2948元);2017年春节前,陈某8收受张某的2瓶茅台酒和1条大重九香烟(价值3118元);2018年中秋节,陈某8收受张某的1件4瓶装1988习酒(价值1560元)。
(二十八)陈某8利用其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黄某在岗位调整和任副科级干部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黄某送给的2瓶茅台酒和1条大重九香烟(共计价值3718元)。
(二十九)陈某8利用其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普定县公安局干警张华任副科级干部和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五次收受张华送给的茅台酒26瓶,共计价值2.9266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陈某8两次共收受张华送的茅台酒2件(价值1.4388万元)。
2.2018年春节前和中秋节,陈某8两次共收受张华的6瓶装4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2件(价值1.188万元)。
3.2019年春节前,陈某8收受张华的茅台酒2瓶(价值2998元)。
(三十)陈某8利用其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刘某6在岗位调整和提拔任用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中秋节前,收受刘某6的茅台酒1件(价值8994元)。
(三十一)陈某8利用其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原干警李剑在岗位调整和提拔任用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中秋节和2018年春节前,分两次收受李剑的茅台酒共计2件(价值1.6188万元)。
(三十二)陈某8利用其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干警卢某在岗位调整和提拔任用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春节前收受卢某的2件茅台酒(价值1.7988万元)。
被告人陈某8收受以上财物后,因多种原因,于案发前退还了李某110万元、章某1万元、冯某215万元、吴某2万元、王天宇2万元、陈某62万元,共计32万元,以及退还刘某6、李剑、卢某三人每人1件茅台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8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下属或管理对象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8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8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五年八个月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8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8无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涉案数额应认定少于8.64万元或者5.5352万元;对指控犯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指控收受罗某38.69万元,陈某8未利用职务便利,未获利,应予扣减。退还李某1的款项数额应认定29.76万元。陈某8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待涉案款物的去向,涉案款物已被全部追缴,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款物,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若认定贪污罪成立,建议以贪污罪、受贿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从轻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8任贵州省平坝县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普定县委政法委书记、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8.64万元购买53度茅台酒54瓶并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13.2718万元。各起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贪污的事实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8安排普定县公安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蒋某、警务保障室主任王成宇用公款购买茅台酒供其使用,后王成宇通过韦某购买了8.64万元的9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存放于该局警务保障室的保管室。2018年春节前后,陈某8陆续安排其驾驶员刘某2从王成宇处将9件茅台酒领出,存放于自己家中,后陈某8授意蒋某、王成宇采取虚列该局公务车辆维修费的方式套取公款以支付购酒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2.贵州黔元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8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6400元,截止2020年1月3日,虚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报销支付55352元,未支付31048元。
3.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月,我对副局长蒋某和警保室主任王成宇说我需要用茅台酒,叫他们安排买点,两人说不好处理,意思是用单位公款购买茅台酒不好报销。我叫他们想办法处理,意思是可以虚列开支支付酒钱。我请韦某帮忙买点茅台酒,说王成宇和他对接,没有讲明是我自己购买还是单位购买,当时韦某说茅台酒是一千七八百元一瓶。过了几天,王成宇说买了9件茅台酒放在警保室仓库。过了一两个星期,我叫王成宇抓紧想办法处理把酒钱给韦某,王成宇明白我的意思,具体如何处理的我不清楚。2018年春节前后,我叫驾驶员刘某2分三次到警保室仓库把茅台酒全部搬到我的大众迈腾车里,拖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的家里。2019年5、6月份,我担心其他案件的调查牵连到我,将9件茅台酒转移到关岭县花江镇文山村我姐夫朱某4家,我被监察委调查后已全部扣押。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我用个人违纪违规收受的茅台酒接待外地客人,想用9件茅台酒冲抵接待用酒。规定不能用公款购买茅台酒,接待不能提供茅台酒。购买9件茅台酒虚列的开支费用是用普定县公安局的公款报销的,王成宇支付了多少钱给韦某不清楚,大概八九万元。我没有支付酒钱给韦某、王成宇、普定县公安局。我与韦某、王成宇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4.证人王成宇陈述:2014年9月至今任普定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2018年1月,过年前的一天,陈某8叫我和分管财务、警保工作的副局长蒋某安排买点茅台酒,他要拿酒送人。我和蒋某说不好处理,意思是公款购买茅台酒不好报销,陈某8说先买来再说。过几天后,陈某8叫我和韦某联系,我听韦某的语气陈某8已经和他联系过买酒的事情了。过了十多天,韦某说酒送来了,我开车拉回9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搬到警保室仓库保管。好像是过年后,陈某8叫驾驶员刘某2来拿茅台酒,在一两个月内都被刘某2陆陆续续全部拿走了。买酒只有我、蒋某和陈某8知道,刘某2肯定是根据陈某8的安排来拿茅台酒的。
陈某8说想一下办法抓紧付钱给韦某,我说用修理费处理,陈某8表示同意。我问韦某酒钱是多少,当时按每瓶1600元,9件是86400元。之后,我和蒋某去找普定县顺达汽车修理场老板陈某1能借钱。过了两三天,陈某1能给我现金86400元,当晚在两六路拿给韦某,没有写收条。我代表公安局借的86400元没有归还,已经通过虚列公务车辆维修费冲抵了55352元。
车辆维修流程:顺达汽车修理场检查后列出维修项目及维修费预算,车辆使用单位(部门)审核确定,报警务保障室核实,填写维修报修审批单,报修人签字,审批单送修理场,修理场将车辆维修结算单、维修报修审批单、增值税普通发票交警保室,我核实后在审批单上补签字,再报蒋某签字同意支付后,财务人员转账支付给顺达汽车修理场。
我把警保室管理使用的公务车辆的车牌号给陈某1能编造维修费冲抵借款。2018年5月至9月,陈某1能给我车辆维修结算单,我安排警保室辅警蔡波、杨成金、王某1填写了8份维修报修审批单,我叫王某1在鉴定人栏签字并代报修人签字,然后签上我的名字。我拿发票给蒋某签字时,给他说过是冲抵购买茅台酒的钱。2018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给普定县顺达汽车修理厂55352元。
5.证人蒋某陈述:2017年8月至今任普定县公安局副局长。2018年1月,陈某8安排我和警保室主任王成宇购买几件茅台酒,他要用。我和王成宇都说公款购买茅台酒不好报销,陈某8说想一下办法,意思是虚列开支支付。过了一二十天,王成宇给我说买的9件茅台酒,陈某8同意用公务车辆维修费用处理,叫我和他到普定县顺达汽车修理场先借钱来支付。我和王成宇找到陈某1能说公安局急用八万元左右,请他先借点,陈某1能说需要准备一下。后来借钱的事情是王成宇具体经办,我没有再参与。我和王成宇向陈某1能的借款是代表公安局,不是个人行为。过了三四个月,王成宇找我签字报销,给我说有部分是为了冲抵之前借陈某1能的钱而做(伪造)的。因为借钱支付酒钱我是知道的,我签同意支付后,局财务室转账支付给普定县顺达汽车修理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属于公款。陈某8安排购买的9件茅台酒都是他在使用。
6.证人韦某陈述:2019年1月,过年前,陈某8托我帮他购买10件茅台酒,单位用酒,怕买着假酒。我拿到酒后拉了9件6瓶装的到普定县公安局,陈某8安排人卸酒。过了一周,陈某8说王主任会联系付钱给我。王主任在安顺时代茗苑小区给我一个档案袋,说是酒钱,我数了有8万多元,钱是陈某8自己的还是普定县公安局的不知道。当时是1600多元一瓶,9件是8万多元。我没有开发票和打收条给王主任。
7.证人杨成金陈述:2013年3月至今在普定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任辅警。编号017532号、017526号、017533号车辆维修报修审批单是王成宇拿来叫我在上面签字的,是否真实维修不知道。
8.证人蔡波陈述:2015年1月至今在普定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任辅警。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警务保障室主任王成宇拿了几张普定县顺达汽车修理场的车辆维修结算单给我,叫我在客户栏签字,并按照结算单上所列的车辆号牌及维修项目填写车辆维修报修审批单,车辆实际是否维修我不清楚。编号017532号、017533号、017526号车辆维修报修审批单是我签的字,编号017466号、017463号017468号不是我签的字。看字迹应该是王某1代我签的。
10.证人陈某1能陈述:我是普定县顺达汽车修理场负责人。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蒋某和王成宇来修理场找我借8万多元给公安局急用,第二天王成宇来拿的8.6万元左右,没有打借条。2018年5月左右,王成宇叫我做(伪造)一些汽车维修资料报账冲抵借款,把警保室管理的车牌给我。我安排编造每辆车的维修结算单,王成宇安排人员填写车辆维修派修审批单,然后我把发票拿给王成宇报账。虚列车辆维修项目报销冲抵了55352元,2018年9月10日由普定县公安局支付给顺达修理场,剩余的还没有报销。
11.证人刘某2陈述:2014年10月至今在普定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工作。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我驾驶贵G×××××号车,2017年12月至今驾驶贵G×××××号车,两台车是陈某8局长专用的公务车辆。2018年5月至9月期间,王成宇叫我在一张车辆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说是完善报账资料。过了两三个月,王成宇又叫我在一张车辆维修结算单上签字。两次结算单体现的都是贵G×××××号车在普定县顺达汽车修理场的维修项目,根本没有产生过。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叫我到王成宇处拿5件茅台酒,他要用,我联系王成宇到警保室的保管室,拿了5件6瓶装的茅台酒放到陈某8的迈腾车上。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陈某8叫我去找王成宇拿2件茅台酒,他要用。我联系王成宇拿了2件6瓶装的茅台酒放到陈某8迈腾车上。之后有一天,陈某8拿了1件6瓶装的茅台酒放回警保室的保管室交给王成宇保管。过了两三个星期,陈某8叫我到王成宇处拿3件酒放在他的车上,王成宇拿了3件6瓶装的茅台酒放到陈某8的迈腾车上。我根据陈某8的安排在王成宇处拿茅台酒三次,共9件。
二、受贿的事实
200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8先后在贵州省平坝县普定县任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职工和管理对象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收受32人价值213.2718万元的财物。其中: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60.19万元;收受他人53度茅台酒296瓶、43度茅台酒12瓶、大重九牌香烟2条、中华牌香烟1条和华为牌保时捷手机1部等财物共计价值53.0818万元。在案发前,陈某8已退还李某110万元、章某1万元、冯某215万元、吴某2万元、王天宇2万元、陈某62万元,退还刘某6、李剑、卢某各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
(一)2004年至2007年,陈某8担任原平坝县公安局局长,在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该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杨达飞送的现金,每次3000元,八次共计收受2.4万元。
1.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2003年4月,杨达飞任平坝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大队长;2007年9月,杨达飞任平坝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08年7月,杨达飞任平坝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03年10月,我调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2004年到2007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杨达飞都以拜节的名义到我的办公室,每次送3000元,8次共计24000元。因为杨达飞是我的下属,送礼金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留下好印象,希望未来在职务的晋升和仕途提拔上得到我的关照。我刚任局长时,杨达飞是平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自身工作能力较强,加之每年拜节,我向组织上推荐他担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后又推荐转岗担任平坝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3.证人杨达飞陈述:2004年陈某8在平坝县公安局当领导后,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去拜节,2004年至2007年拜节八次,每次3000元,共送2.4万元。2007年10月,我被提拔为平坝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08年8月,任平坝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二)2005年至2014年期间,陈某8利用担任原平坝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帮助李某1承接平坝县公安局的工程项目,并在项目拨款上予以关照,先后三次收受李某1现金共计32.8万元。其中:2005年的一天,在办公室收受现金0.8万元;2006年的一天,在办公室收受现金2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平坝家中收受现金30万元,2014年4月2日,陈某8退还李某110万元。
1.调取证据通知书、劳务协议、收条证实:2010年3月1日,李某1与陈某2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劳务协议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李某1每月支付陈某23500元工资,一年以后每年月工资增加300元,每年一次性年终奖2000元。
2014年4月2日,李某1出具收条:今收到陈某2交来预付劳务款102400.00元,所有劳务费已全部结清。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发票、收条;工程施工合同、领条、收款收据证实:2007年12月,李某1代表九久公司承接平坝县公安局办公楼改造工程;2008年1月,李某1代表九久公司承接平坝县公安局办公楼装修工程;2008年1月,李某1代表建筑公司承接平坝县公安局培训中心改造工程,2009年1月,李某1收到该工程退回的质保金;2008年3月,李某1代表建筑公司承接平坝县公安局高峰镇派出所办公楼工程;2010年3月,宏科公司承接平坝县公安局夏云镇派出所业务综合楼工程,2011年7月,李某1收到该工程退回的质保金;2010年3月,宏科公司承接平坝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业务综合楼工程,2011年7月,李某1收到该工程退回的质保金;2012年12月,李某1代表康信公司承接平坝县公安局齐伯乡派出所执法办案综合用房工程。
3.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李某1多次向我表示希望关照他,许诺做完项目拨款之后会感谢我。我将原平坝县老公安局大楼的机要室改造项目、办公大楼重新装修项目交给他实施,李某1兑现了承诺。此后,在我的关心和帮助下,李某1获得了十字、齐伯、白云派出所的围墙项目,夏云派出所、天龙派出所的民警宿舍楼项目和平坝公安局拘留所项目。在承接项目之前,李某1都表示拨得工程款以后会感谢我。我共收受李某132.8万元。
2005年左右的一天,李某1做完机要室改造项目拨得工程款后,在原平坝县,送给我8000元现金,说感谢我对他的关心和帮助。2006年左右的一天,李某1承揽的办公大楼重新装修项目完工拨得工程款后,在原平坝县,送给我2万元现金,说感谢我对他的关心和帮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到我平坝宏大小区的家中,送给我30万元现金,是用黑色布袋子装的,说之前做的工程都拨得款了,感谢我这些年对他的关心和帮助,实际上就是兑现之前的承诺。收得李某1的30万元之后,借给陈某2购买房屋。
李某1做的项目都是平坝公安局的项目,我是局长有决定权。李某1是很现实的人,给我送钱:一是兑现之前的承诺,感谢我将项目交给他实施;二是感谢我帮助他顺利拨付工程款项;三是和我搞好关系,希望获得更多的项目实施。
上述项目应通过竞争性谈判、邀标或投标获得,李某1找到我,我一般都会给分管项目的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等打招呼,说李某1是我的朋友,让他们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关照一下,他们知道我和李某1关系密切。李某1都是挂靠别的有资质的公司来参加投标实施的。2013年,李某1找我说想做平坝公安局的新办公大楼项目,我劝他不要参加投标,但他最后挂靠宏科公司中标。
2014年5、6月份左右,我听章某说,李某1到处传言他中标办公大楼项目送了我30万元,我知道后叫了李某1、刘某3、陈某2、佘某等人,到章某的办公室准备把30万元退给李某1。陈某2在李某1的工地工作,工钱没有结清,所以我叫陈某2也到场,主要是退30万元之前要先扣除陈某2的工钱。当场经陈某2、刘某3、李某1依据务工合同清算,扣除已付工钱,李某1还欠陈某219万余元,我就扣除20万元,当场退了10万元给李某1。陈某2当场给李某1出具了收条,从此以后我和李某1的关系就比较僵了。我退给李某1的10万元是从家里之前收受他人的钱里面拿的,具体收的谁的钱我记不清楚了。
4.证人李某1陈述:2004年左右,我到平坝县做装修和建筑工程项目,挂靠建筑公司承揽工程项目。我曾多次给陈某8说过,如果公安局有项目关照我一下,之后我会感谢他的。陈某8虽然没有明确的意见,但是在此之后确实将平坝公安局很多项目交给我实施。很多项目是通过比选和竞争性谈判得的,有一些是招投标得的。我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接平坝县公安局办公楼改造工程工程、高峰镇派出所办公楼、培训中心改造工程、办公楼装修工程、城关镇派出所综合楼工程、夏云镇派出所综合楼工程、齐伯乡派出所执法办案综合用房等项目。
我给陈某8送过三次钱共计32.8万元。2005年左右的一天,为了感谢陈某8在平坝县改造项目上给予我的帮助,我到原平坝县老公安局陈某8的办公室,送给他8000元现金。2006年左右的一天,为了感谢陈某8在平坝县重新装修项目上给予我的帮助,我到平坝县老公安局陈某8的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平坝宏大小区陈某8的家中,送给他30万元现金,钱是用黑色布袋子装的,感谢他在我承揽一系列公安局项目上多年的关心和帮助。
我送钱给陈某8的原因:在陈某8的关照和帮助下成功的得到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得到陈某8的关心和帮助;兑现承诺希望继续得到平坝县公安局的工程项目。
2014年5月的一天,陈某8听说我在外面传言,我送了钱给他才得的办公大楼项目,叫我到章某的办公室说要把30万元退还给我,但是要扣除我欠陈某2的工钱,我看陈某8非常生气、态度很坚决就同意了。经过我、刘某3与陈某2协商计算,我共欠陈某219万多元的工资,陈某8退给我10万元。“今收到陈某2交来预付劳务款壹拾万零贰仟肆佰元正(102400.00元),所有劳务费已经全部付清。收款人:李某1,2014.4.2。”这张收条是刘某3写的,但是“李某1”的签名和日期是我签的。我实际收到10万元,零头2400元陈某8没有退给我。
5.证人刘某3陈述:2014年4月2日,我和李某1到章某办公室,陈某8要把30万元退给李某1,但要扣除李某1差欠陈某2的工钱。我和陈某2结算减去预付工资,还应当支付197600元,陈某8当场退给李某110万元,我打了收到陈某2102400元的收条,李某1签名后交给陈某2。零头2400元李某1没有收到。
6.证人章某陈述:2014年4月,我听到李某1在外面放话说其送陈某830万元才得到办公大楼的修建,就将传言告诉陈某8,陈某8表示要和李某1把账算清楚。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陈某8、陈某2、佘某、李某1、刘某3等人在我的办公室算账,把欠陈某2的工资19万余元减出来,陈某8退还李某110万元现金。
7.证人陈某2陈述:2010年到2014年,我帮李某1看守工地,李某1没有按时支付工资,每月只给一些基本生活费。2014年4月的一天,我哥陈某8叫我到平坝去与李某1结算工钱,佘某开车送我,在章某的办公室陈某8怎么和李某1说的不清楚,我和李某1、刘某3按照劳务协议计算,李某1欠我19.76万元。之前李某1拿得有30万元现金给陈某8,加上李某1经济很老火,陈某8担心李某1之后无钱支付我的工资,从30万元中扣除19.76万元,当场退了10万元现金给李某1,剩下的2400元李某1当时是说零头不退了,以后什么时候见到就什么时候再退,直到现在都没退给李某1。李某1给我们写了102400元的收条。当天清算以后,陈某8将19.76万元工钱拿了给我。
8.证人佘某陈述:2014年5月份左右,陈某8叫我带陈某2到章某的办公室,是为了处理李某1支付工资给陈某2的问题。陈某8、陈某2和李某1算账。
(三)2010年至2013年,陈某8担任原平坝县公安局局长,先后七次收受平坝县境内从事爆破行业的章某现金共计7万元。其中: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家中收受现金1万元;2011年至2013年的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在家中每次收受现金1万元,六次共计收受现金6万元。2014年,陈某8退还章某现金1万元。
1.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信息查询单、准运物品数量统计单证实:2011年12月27日,章某担任金筑爆破公司平坝分公司负责人;2013年10月11日,章某担任钦垚爆破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至2014年9月30日,腾达公司平坝分公司、金筑爆破公司平坝分公司和钦垚爆破公司开展过民爆物品运输业务。
3.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章某以拜节的名义在我交警队家中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章某以拜节的名义在我家中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章某以拜节的名义在我家中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章某以拜节的名义在我宏大小区的家中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章某以拜节的名义在我宏大小区的家中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章某以拜节的名义在我宏大小区的家中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章某以拜节的名义在我宏大小区的家中送给我1万元现金。
2009年我在平坝县公安局担任局长,经常对爆破公司民爆物品运输、使用,爆破工地作业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章某一直在平坝县境内经营爆破业务,开始是挂靠爆破公司的资质以分公司的形式,2012年左右成立钦垚爆破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爆破行业属于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特种行业,章某送钱给我,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能够给他提供帮助,利用我和他关系好的影响力,在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审批方面尽快办理。很多人知道我和章某关系密切,在民爆物品审批和监管检查过程中都会予以关照。
2014年的时候,要求领导干部收受贿赂的及时清退,查得比较严,风声比较紧,我就到章某的鱼塘边将1万元现金退给了章某。
4.证人章某陈述:2008年开始,我在平坝县范围内经营爆破公司,2009年至2011年在腾达爆破公司平坝分公司,2011年至2013年任金筑爆破公司平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2013年成立钦垚爆破公司任法定代表人。钦垚爆破公司在平坝县公安局的监管下开展爆破工程业务,从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到爆破使用完毕,全程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2009年,我在平坝经营鱼塘,陈某8经常来,关系处得很好。为了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等方面获得陈某8的关照,我分别于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和中秋前的一天,在陈某8宏大小区家中,每次送给陈某81万元,共计7万元。2014年的时候,陈某8把我叫去见他,退了1万元给我,说对于送钱查得很严,以后公事公办,不要再送礼了。从2014年开始我就没有再给陈某8送礼了。我与陈某8及其家属没有债权债务和亲戚等关系。
(四)2015年,陈某8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接受普定县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郭某送的1件6瓶装15年份茅台酒和1件6瓶装羊年生肖茅台酒(共计价值4.7994万元)。
1.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实:普定县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郭某。2015年5月29日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实际负责人为郭某。
2.情况说明、接警信息、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至9月,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处理过普定阳光北城项目工地的矛盾纠纷。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动登记表证实:2015年12月13日,普定县公安局、政法委签署同意调出意见,2016年9月27日,冯某1调平坝区看守所工作。
4.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普定县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郭某送过我两次茅台酒。第一次大概是2015年4、5月份,阳光北城房开项目阻工闹事,郭某请我安排出警,城关派出所出警后问题很快解决。郭某请我在项目部食堂吃饭后送给我1件6瓶装15年份茅台酒。第二次是城关派出所冯某1想调回平坝,普定的调动手续一直没有办成,郭某找我帮忙,我同意调动并签字,2015年8月份左右,郭某请我到项目部食堂吃饭,送我1件羊年生肖茅台酒表示感谢。冯某1的《调动申请表》上,调出单位意见栏“同意调出”意见是我作为普定县公安局局长签的,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同意调出”意见是我作为政法委书记签的。
5.证人郭某陈述:我于2011年到普定县开发阳关北城项目。2015年4、5月份,阳关北城项目工人聚集阻工,我请陈某8安排城关派出所的人帮我们处理,工人很快被疏散了。当天我约陈某8到项目部食堂吃饭,饭后我拿了1件6瓶装的年份为15年的茅台酒放到陈某8的车上,说感谢他安排人帮我处理工人阻工的事情。
2015年的7、8月份左右,城关派出所冯某1请我给陈某8说一下,让他调回平坝公安局。我到办公室找陈某8专门说冯某1调动的事情,陈某8说尽快组织开会研究。十多天后,陈某8说已经开会通过了。我约陈某8到项目部食堂吃饭,饭后我拿了1件6瓶装的生肖酒放到陈某8车上,并说感谢帮忙。之后我没有过问调动的事情,调动是否成功我还真不清楚。
6.证人冯某1陈述: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我在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工作,2015年左右参与处置普定阳光北城项目几次警情,认识项目负责人郭某。我想调到平坝工作,请郭某帮忙找陈某8,郭某答应,2015年12月左右,普定县公安局上会研究同意我调动并盖章。2016年10月正式调到平坝工作。郭某给陈某8讲过没有我不知道,我认为郭某帮我找陈某8说过情的,否则调动手续不可能很快办下来。我不知道郭某是否因为我工作调动的事情送过财物感谢陈某8。因为工作调动的事情我没有送过陈某8财物。我与陈某8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
(五)2015年初,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罗某1为感谢陈某8对其表弟夏正达的关照,先后送给陈某82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和2瓶礼盒装15年份茅台酒(共计价值2.3986万元)。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拘留证、入所健康检查表、逮捕证及释放证明书证实:夏正达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2016年1月12日取保候审。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年初,关岭县招商局原局长罗某2带朋友罗某1来普定约我吃饭,饭后罗某1送了2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给我,是我的驾驶员刘某2收下后转给我的。过了一两个月,罗某2和罗某1来普定约我吃饭,饭后罗某1又送了2瓶年份为15年的茅台酒给我,也是我的驾驶员刘某2收下后转给我的。罗某2、罗某1在和我吃饭的时候讲过,罗某1的兄弟羁押在普定看守所,请我帮忙给看守所的人员打招呼对其兄弟多关照,不要让他的兄弟在普定看守所遭罪。两次送酒都是这个原因。后来我把他们请托的事情忘记了。
3.证人罗某1陈述:2014年底至2015年初,我的表弟夏正达因为经济犯罪问题被羁押在普定县看守所。2015年年初,我请罗某2帮忙引见陈某8,罗某2约到陈某8吃晚饭,我准备了2件每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放在车里,路上我给罗某2说过我要送给陈某8。吃饭的人有我、陈某8、罗某2和陈某8的驾驶员,吃饭的时候我请陈某8给普定县看守所打招呼对夏正达多关照一下,陈某8答应了,饭后我把2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放到陈某8的车上。吃饭的时候,我没有说过要送酒给陈某8,不知道罗某2是否说过。2015年的3、4月份,我怕夏正达在看守所吃亏,又请罗某2约陈某8吃饭,希望陈某8继续打招呼多多关照。罗某2约好陈某8后,我拿了2瓶礼盒装的15年茅台酒放到车上,罗某2也在我的车上。在吃饭的过程中,我请陈某8多关照一下,不要让夏正达在看守所吃亏,陈某8说他会关照的。饭后,我就叫陈某8的驾驶员出来,我把茅台酒放到车上,我想驾驶员会给陈某8说的。
我送给陈某8的茅台酒是夏正达买来放在他在关岭开的超市里面的,是从哪里买的,买着多少钱我不清楚。陈某8是否给看守所的打过招呼关照夏正达我不清楚,陈某8没有反馈过这方面的信息。夏正达出来后说他在看守所没有吃过什么大亏。
4.证人罗某2陈述:2010年左右,夏正达在关岭开超市,我与夏正达、罗某1认识。2015年年初,夏正达被检察机关立案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罗某1找我引见陈某8,希望夏正达在看守所能过得好一些。我约到陈某8后,罗某1在关岭拿了2件每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放在车里,说送给陈某8的,到普定吃饭的时候,我和罗某1请陈某8给看守所打招呼对夏正达好一些,陈某8答应,我给陈某8说罗某1带了两件酒给他,饭后罗某1把酒送给陈某8。
过了两三个月后,罗某1又叫我约陈某8吃饭,希望继续打招呼关照夏正达。我约好陈某8后,罗某1开车和我到普定请陈某8吃饭,罗某1提了几盒礼盒装的年份茅台酒放到车上。我们在吃饭的时候,罗某1请陈某8给看守所打招呼多关照夏正达,陈某8答应的。饭后罗某1把茅台酒送给陈某8,我有意回避,年份、瓶数我不清楚。
我们也想打听一下夏正达的案件情况,陈某8说是检察机关立的案,他也不清楚。
5.证人刘某2陈述:2015年初的一天,陈某8叫我开车和他去吃饭,一起吃饭的两人是从关岭过来的,其中一人姓罗。饭后,陈某8叫我出去一趟,那人从车上拿了2件每件6瓶装的茅台酒放到我开的车上,说是送给陈某8的。回来后我把茅台酒放到陈某8的私家车上,给他讲是刚才吃饭的两个人送的。
过了一两个月左右,我和陈某8再次与关岭的两人吃饭,饭后,陈某8安排我和不知道姓名的那人出去一趟。他从车上拿了2瓶年份为15年的茅台酒放到我的车上,说是送给陈某8喝的。回到单位后,我把茅台酒放到陈某8的私车上了,给他讲是刚才吃饭的两个人送的。
(六)2016年,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沈某2为感谢陈某8关照其子沈某1在普定县经营大鲨鱼网吧,在杭州送给陈某81件6瓶装30年份茅台酒(价值6.6594万元)。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证实:普定县大鲨鱼网吧投资人沈某1,2016年1月11日成立。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上半年,我和沈某2等人在杭州西湖的一家农家乐吃饭,饭后沈某2拿了1件6瓶装30年份的茅台酒送给我。网吧属于公安局治安管理范畴,沈某2送酒给我前讲过他的儿子在普定县开了大鲨鱼网吧,有什么治安问题让我多关照一下,我答应的,后来他也没有因为网吧的具体事情找过我。
3.证人沈某2陈述:2015年下半年,我儿子沈某1在普定县城开了大鲨鱼网吧。有一次我与陈某8吃饭的时候,给他讲沈某1在普定经营大鲨鱼网吧,请他多关照一下,他没有拒绝。2016年,陈某8说他在上海学习,叫我一起到杭州吃饭。我拿了1件6瓶装的30年份的茅台酒放在车上,准备吃饭时喝。我赶到山庄时酒已经倒上了,饭后,我把酒放到陈某8的车上。送酒是希望陈某8能够多关照网吧,以后有什么事情也方便找陈某8帮忙。
4.证人沈某1陈述:2015年年底,我到普定开设大鲨鱼网吧,我父亲沈某2介绍了陈某8局长给我认识,希望他能关照一下,安排警力加大巡查的力度,能少一些麻烦。我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因为小混混捣乱等情况找过陈某8。
(七)2017年,周某1为感谢陈某8为其亲戚刘某1在普定县承接交通工程提供帮助,两次送给陈某8茅台酒共计12瓶(价值1.6788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份左右,收受周某1的1件6瓶装鸡年生肖茅台酒(价值0.7794万元);2018年春节前,收受周某1的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8994万元)。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中旬,我是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周某1说有个亲戚在普定做交通方面的监理工程,叫我有监理工程的时候照顾一下他家亲戚,如果在监理工程中有什么事请我关照,我当时答应的。2017年9月份左右,周某1请陈某3在平坝宏大小区送了1件6瓶装的鸡年生肖茅台酒给我。2018年春节前,周某1请陈某3在平坝宏大小区送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给我。我没有为周某1家亲戚办过具体的事情。
3.证人刘某1陈述:2017年5月份左右,我找到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张海军,他说公司中标普定的监理项目后就叫我负责管理。我想到舅侄女婿周某1与陈某8认识,就叫他给陈某8说一下该公司在普定县投标的事情,希望陈某8能帮一下忙。2017年6月,公司中标“普定县农村通村通组路网全覆盖建设工程(猫洞乡、白岩镇、马官镇)”的监理项目。2017年9月份左右,我认为公司中标,可能陈某8有打过招呼,拿了1件6瓶装的鸡年生肖茅台酒叫周某1转送给陈某8,一是感谢,二是以后我在普定有事情找陈某8帮忙的时候方便一些,周某1讲过酒已经拿给陈某8了。
2018年春节前,我为了与陈某8增进感情,搞好关系,在普定的工程有事情方便找陈某8帮忙,我准备了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叫周某1转送给陈某8,周某1给我讲过酒已经拿给陈某8了。
鸡年生肖茅台酒是我的朋友抵账给我的,不知道多少钱;53度飞天茅台酒买着9000元左右1件。陈某8没有提供过帮助,我没有找他帮忙,陈某8不认识我。
4.证人周某1陈述:2017年上半年,前妻舅刘某1在普定投标农村公路监理,希望我向陈某8说说,之后我向陈某8提起此事,他未明确表态,说了解哈。
2017年8月,刘某1中标得一段监理,认为是陈某8帮了忙想感谢他,9月份的一个周末,拿了一件6瓶鸡年生肖茅台酒给我,我请陈某3转交。2018年春节前,刘某1说想给陈某8拜年,把一件6瓶装53度飞天普通茅台酒放我车上,我请陈某3转交。
5.证人陈某3陈述:2012年10月份左右,我和陈某8都搬到平坝县居住,关系逐渐密切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9月份左右和2018年春节前,我受周某1委托转送过1件6瓶装的鸡年生肖茅台酒和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给陈某8。我不清楚周某1为什么送酒。
(八)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支某为感谢陈某8对御清池温泉酒店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陈某8茅台迎宾酒和茅台酒共计36瓶(共计价值2.6388万元)。其中: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公安局门口送给陈某82件6瓶装茅台迎宾酒(价值0.42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公安局大楼附近送给陈某82件6瓶装茅台迎宾酒(价值0.42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公安局大楼附近送给陈某82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1.7988万元)。
1.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实:普定御清池温泉酒店酒店成立于2015年7月1日,合伙人吴瑞、支某,支某主要负责酒店的部分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支某在普定县开的温泉酒店属于公安局管理对象,送酒是想与我搞好关系,酒店遇到事情方便找我帮忙,他在送酒时表达过类似想法,我是答应的,但后来也没有具体的事情找我协调处理。2017年和2018年,每年春节前支某都送我2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迎宾酒;2019年春节,支某送我2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我记得都是在普定县公安局送的。
3.证人支某陈述:2016年年底,我和吴瑞经营御清池温泉酒店,公安经常来检查,为了正常经营,避免招来不必要的麻烦,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普定县公安局门口,拿了2件每件6瓶装的茅台迎宾酒放到陈某8的车上。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想和陈某8走动一下,酒店有什么事情好处理,拿了两件6瓶装的茅台迎宾酒到公安局大楼停车位放到陈某8的车上。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考虑给陈某8拜节维持好关系,有利于酒店发展,我准备了2件每件6瓶装的53度的普通飞天茅台酒到普定公安局大楼后面,把酒放到陈某8的车后备箱里。
2016年底,我购买茅台迎宾酒8件,每瓶价格298元,2017年和2018年都是用这个茅台迎宾酒送的。2019年送的茅台酒是在安顺购买的,1700多元一瓶。陈某8没有提供过帮助,酒店都是正常经营,遇到顾客酒后闹事都是直接报警处理,至今没有需要找陈某8帮忙的事情。
(九)陈某8任普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夏某为感谢陈某8对其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普定考察投资情况提供帮助,于2017年的一天,送给陈某8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7194万元)。
1.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任职通知证实: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是李军。2018年2月1日,夏某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常务副总经理。
3.证人夏某陈述:2017年,公司正在搞旅游投资开发,我请陈某8帮忙联系大兴东和秀水景区的接待人员,就直接到景区考察。考察完后在普定县公安局食堂吃饭,席间我提到有融资代建项目资源,陈某8说普定正在搞,我请陈某8联系一下。饭后,我拿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送给陈某8,讲了感谢他的话。我们要离开的时候,我们到陈某8联系的一家平台公司了解普定融资代建的情况。我送茅台酒给陈某8,一是感谢为我们的考察学习提供的便利;二是增加感情,如果在普定能做成融资代建项目,希望陈某8在能力和原则范围内给我们提供一些帮助。
(十)2010年至2018年,南某为感谢陈某8在其承接平坝县迎宾大道交通信号系统、交通标志、标线工程和平坝县拘留所监控系统工程时提供的帮助,以及承接普定县看守所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时提供的帮助,先后三次送给陈某8现金共计26万元。其中:2010年5月份左右,送给陈某8现金5万元;2013年的一天,送给陈某8现金3万元;2018年2月的一天,在平坝区天龙收费站附近送给陈某8现金18万元。
1.户籍证明证实:南某与胡立平系夫妻关系。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陈某8贵G×××××号车与南某贵A×××××车辆高速路同行情况统计表、贵G×××××号车辆信息证实:2018年2月11日10时30分,陈某8乘坐贵G×××××号车在天龙站出口下站,同日10时52分在平坝站入口上高速。2018年2月11日10时41分,南安飞贵A×××××号车在天龙站出口下站,同日11时21分在平坝站入口上高速。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平坝县公安局拘留所监控系统报价单、平坝县公安局拘留所监控系统合同书证实:2013年8月7日,平坝县公安局与贵阳康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胡立平(南某妻子)签订“平坝县公安局拘留所监控系统”工程合同,完工后于2013年12月25日验收通过。2013年9月25日,经陈某8签字,拨付工程款41万元(按合同支付工程总价70%);2013年10月31日,经陈某8签字,拨付175501元。
4.平坝县审理局审计报告、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证实:平坝县公安局组织实施的平坝县迎宾大道标志、标线及信号灯工程款审计情况,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其中广夏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B、C标段,竞标价分别为44.9032万元、28.8440万元,工期20天。广夏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立平于2010年5月28日与平坝县公安局签订交通信号系统、交通标志及标线(B包)、(C包)施工合同,2010年6月4日陈某8签字付款22.4516万元,2010年6月4日陈某8签字付款14.422万元,2010年9月21日陈某8签字付款29.49888万元,2011年5月陈某8签字付款7.37472万元,共计付款73.7472万元。
2017年1月13日,陈某8签字支付新看守所弱电建设200万元;
2017年2月23日,陈某8签字支付新看守所弱电建设120万元;
2018年2月6日,陈某8签字支付新看守所弱电建设100万元;
2018年5月10日,陈某8签字支付新看守所弱电建设21.0739万元;
2018年8月13日,陈某8签字支付新看守所弱电建设27.24万元。
贵州金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普定县看守所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合同中标价格445.893万元。智能设施建设增补合同书增补工程27.24万元。其中普定县公安局看守所智能设施建设增补合同系州金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办人南某与普定县公安局签订,该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时系南某代表贵州金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受陈某8委托,在普定县公安局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物资采购、维修,向社会购买服务等事宜,需与承建方、供货方等签订合同协议时,委托普定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王成宇代为核实签字。委托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6.调取证据通知书、朗泊湾至开发区道路交安工程标线施工合同、转账凭证证实:2019年6月13日,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将普定县朗泊湾至开发区道路交安工程标线施工承包给安顺市平坝区兴乐一八电子电器经营部实施,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南某作为承包方乙方在合同上签字,2019年8月23日已支付20万元工程款。
7.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我收受过南某4次贿赂,共计32万元人民币,但是其中一笔6万元我在收下两个星期后就退还给他了,实际上只收了26万元。
2010年5月份一天,南某承接的平坝县公安局作为业主单位的平坝县城市道路划地标线项目完工后,请我帮忙尽快拨付工程款,在我的帮助下南某顺利拨到了工程款,之后南某到我租住的平坝县送给我5万元现金,包装物记不清楚了,说感谢我帮忙拨款。
2013年的一天,南某承接的平坝区拘留所、戒毒所监控项目顺利完工后,请我帮忙尽快拨付工程款,在我的帮助下,南某顺利拨到了工程款,之后为了感谢我,到我平坝宏大小区的家中送给我3万元现金,包装物记不清楚了。
2018年2月份春节前的一天,南某说我儿子陈某4要购买房屋结婚,所以准备点钱来支持我一下,我很清楚就是因为请我帮忙已经拨得了普定县公安局看守所监控项目款项,是来感谢我的。我回复他正在平坝到普定的高速上,快到天龙收费站了,南某让我在平坝天龙收费站下站。我下站后等了一会儿,南某将一个布料的手提袋放在我的车上,说是他的一点心意,感谢我的帮助,听说我儿子要买房,拿来支持一下我。我忙去普定上班就分开了,之后清点袋子里装有18万现金,一万元一沓的。南某说的“这次支持一下你”只是怕我不收钱找的托词而已,实际上就是送给我的帮助他得到项目和拨款感谢费。
他送钱给我:一是因为我在平坝和普定的时候都是公安局长,南某从两地的公安机关承揽得了平坝县城市道路划地标线项目、平坝区拘留所和戒毒所监控项目、普定县公安局看守所监控项目,都是在我的帮助下获得的,又多次找到我及时拨款,缓解资金压力,所以送钱感谢我的帮助;二是为了和我搞好、维持好关系,继续增进感情,方便以后获得我的帮助和关照,得到更多的项目。比如我曾经将南某介绍给普定北环路的实施人罗某3,让他从罗某3手里承接到了这条路的道路划地标线的业务。
南某没有公司,承接上述项目都是挂靠其他公司的资质投标实施的。项目款在我的帮助下已经拨付完毕了。
8.证人南某陈述:我承接过原平坝县城市道路划地标线工程、平坝区公安局戒毒所监控设备工程、平坝区公安局拘留所监控设备工程、普定县公安局看守所监控设备工程项目等。陈某8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的时候,每天我都会与陈某8相邀散步,陈某8有次出车祸住院是我一直在医院照顾。我送过四次钱给陈某8。
2010年5月份左右,我承接了平坝县公安局作为业主单位的平坝县城市道路划地标线工程业务,工程完工后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我送给陈某85万元现金,请他帮忙尽快拨付款项,送钱后不久就顺利拿到工程款。
2013年,我承接平坝区拘留所、戒毒所监控项目工程,完工后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我送给陈某83万元,送钱后项目款顺利拨付。
201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因为普定县公安局看守所监控项目工程款拨付的事,我在陈某8贵阳金阳世纪城家中,送给陈某86万元,希望尽快拨付工程款,陈某8表示没有钱拨付,叫我把6万元拿走,听到他回复的态度比较坚决,我就将钱放在他的家里就离开了。大概过了两周以后,陈某8叫我到平坝县家中,陈某8将6万元退还给我。
送钱是因为陈某8是平坝和普定公安局长,我通过陈某8从公安局承接很多监控项目来做,一是感谢他将项目交给我实施;二是希望尽快拨付工程款缓解垫资压力;三是为了搞好关系得到更多的关照和帮助,承接其他项目实施。陈某8曾经将我介绍给普定北环路的实施人罗某3,我从罗某3手里承接到了这条路的道路划地标线业务。
2010年5月,我做平坝县迎宾大道交通标志工程B、C标段,是用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名义和原平坝县公安局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人胡立平是我的妻子,工程款有70多万。
2013年7月,我挂靠贵阳康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做平坝拘留所、戒毒所监控项目工程,胡立平和原平坝县公安局签订的合同,金额60万元左右。
我挂靠贵州金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普定县公安局签订普定县看守所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是垫资项目,大概有400多万元。2017年年底或2018年年初,审计结束后才把工程尾款结清。
9.证人罗某3陈述:2019年的一天,我和陈某8、南某等人吃饭,南某当着陈某8的面提出,我们公司在普定的道路工程中的标线工程拿给他做,考虑陈某8与南某关系比较好,又是分管交通的副县长,我们在普定做道路工程需要得到陈某8的帮助,我就同意让南某做道路标线工程。南某以安顺市平坝区兴乐一八电子电器经营部的名义和我们公司签订的合同,承接了我公司在普定实施的朗泊湾至开发区道路交安工程标线施工。竣工验收后,我们已经付给南某工程款20万元。
(十一)2005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8先后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普定县公安局局长,为民用爆破行业从业人员甘某在民用爆破行政许可、从业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十一次收受甘某现金27.5万元及36瓶茅台酒(价值5.0604万元),共计32.5604万元。具体如下: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家中收受甘某的现金2万元和2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1.8228万元)。
2013年6月份左右,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甘某的现金10万元。
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甘某的现金2万元。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家中收受甘某的现金3万元和2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1.4388万元)
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甘某的现金2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甘某的现金2万元。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甘某的现金3万元。
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普定县收受甘某的现金2万元。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收受甘某的2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1.7988万元)。
2010年,陈某8在平坝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收受甘某的现金0.5万元。
2011年,陈某8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收受甘某的现金1万元。
1.平坝县公安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申请证实: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在盘江化工厂购买民爆物品,2013年11月4日,平坝县公安局局长办公会同意按程序进行审批,陈某8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购买。
2.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市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许可月申请表、营业执照证实:甘某系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2018年期间,该公司曾办理过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申请业务。
2008年、2009年、2010年年安顺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曾在平坝县公安局办理过爆炸物品购买证;
2010年、2012年、2013年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含平坝工程处)曾在平坝县公安局办理过爆炸物品购买证;
2013年黔东南州开山爆破工程有限曾在平坝县公安局办理过爆炸物品购买证;
2011年、2012年,安顺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平坝工程队曾向平坝县公安局购买爆炸物品,陈某8签字同意。
4.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大硐村炸药库备案材料证实:2013年6月,该公司在平坝县轿顶山建有民爆物品储存库,平坝县公安局验收合格。
5.白水龙国际度假村、国际风情园、差白河防洪工程项目资料证实:2014年,该项目工程均委托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爆破作业。
6.被告人陈某8讯的供述与辩解:我收受甘某11次贿赂,共计27.5万元,6件53度飞天茅台酒。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甘某以拜节的名义到我平坝宏大小区家中,送给我用牛皮纸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和2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
2013年5、6月份左右,甘某到办公室找我,说公司的炸药库没有通过初步验收,希望平坝公安局及时审批,请我安排初步验收事宜,尽快整理资料上报,我表示尽快安排。过了几天,我亲自带队进行初步验收,整改完善后顺利通过了初步验收。甘某到我办公室,请我督促报送资料,拿给我一个黑色袋子装的10万元现金。收钱后,我催促治安大队抓紧整理资料及时上报,最终甘某公司的炸药库成为当年第一批批准的有资质炸药库。
2013年中秋节节前的一天,甘某到我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送给我2万元现金,是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的。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甘某到我平坝县家中,以拜节的名义送给我3万元现金和2件6瓶装53度的飞天茅台酒。
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甘某到平坝县我家楼下,以拜节的名义送给我2万元现金,包装是牛皮纸信封。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甘某到平坝县楼下,送给我2万元现金,是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的。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甘某到我平坝县家里,以拜节的名义送给我3万元现金。
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甘某送给我2万元现金,是用信封装的。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甘某给我拜年,直接联系我妻子杨某4送了2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
2010年,我因为高血压引发心梗在原平坝县人民医院住院,甘某到医院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1年我因出车祸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甘某到医院送给我1万元现金。
甘某挂靠公司经营爆破业务,2013年开始成立自己的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左右从平坝县范围的爆破业务涉足到普定县范围的爆破业务。爆破公司受公安机关监管,送我钱是为了搞好关系,监管方面我会及时的给予协调和关照;爆破公司经常会有不规范的地方,能不处理就不处理,便于开展业务。
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销售都需要公安机关的审批,仓库的选址、建设、验收需要公安机关的报批,甘某为了公司能够正常运转,送茅台酒给我搞好关系,增进感情,避免我故意刁难造成损失。甘某主要就是利用我的职务影响力为他办事,使他在炸药的购买、运输、销售等方面都能够顺利通过公安机关的审批。
7.证人甘某陈述:2008年年底,我任安顺腾达爆破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爆破二队队长。2010年年初,我入股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以该分公司的名义承接爆破业务。2012年12月,我成立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是公司的大股东,成立之初用黔东南开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平坝承接爆破业务到2013年9月。
2013年春节前几天,我去平坝县陈某8的家里,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和2件6瓶装普通飞天茅台酒,因为公司以后有很多事情需要找陈某8帮忙,所以多送了两件茅台酒。
2013年3、4月份,我在陈某8的办公室送给他用信封装的1万元现金。
2013年5月份左右,为了炸药库顺利通过验收,我到陈某8的办公室送给他用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后来验收顺利通过的。
2013年6月左右,我叫出纳潘发政取了10万元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第二天到办公室汇报炸药库的事情,将10万元现金放到陈某8的办公桌上,过了两三天,陈某8带人现场查看炸药库,提出需要增加纱窗。现场看了以后公安机关同意启用。
2013年中秋节前,我到陈某8的办公室送了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因为库房建好承接业务找他的事情更多了。
2014年春节前几天,我以拜节的名义到陈某8平坝县家里,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3万元现金和2件6瓶装贵州飞天茅台酒。
2014年4、5月份,公司承揽白水龙国际风情园的项目,我到办公室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当时公司受到打压,有些公司不愿和我们继续合作,为了拉近关系,使公司业务能够顺利开展。
2014年中秋节前,我到平坝县陈某8家楼下,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和一盒月饼。
2015年春节前几天,我到平坝县陈某8家楼下,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
2015年,因为陈某8调到普定去了,当年中秋节就没有给他拜节。
2016年春节前几天,我以拜节的名义到平坝县陈某8家里送给陈某82万元现金,是用信封装的。
2016年中秋节前几天,我到陈某8在公安局的寝室楼下,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因为公司与黄埔物流园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个园区大部分属普定管辖。
2016年11月左右,公司准备在普定马官修炸药库,为了顺利修建,我到办公室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
2017年春节前几天,我到平坝县陈某8家里,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3万元现金和2件6瓶装的贵州飞天茅台酒。
2017年4月左右,公司炸药库修完了,为了顺利开库运营,我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3万元现金。
2017年上半年左右,我记不清楚为了办什么事情,我到普定县公安局陈某8的寝室楼下,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
2017年中秋节前,我到普定县公安局陈某8的寝室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
2018年春节前,我到普定县,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
2018中秋节前几天,我到平坝县陈某8家楼下,送给陈某8用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
2019年春节前,我直接联系陈某8的妻子后,在平坝县管局下面将2件6瓶装的贵州飞天茅台酒提放到了她的车上,我说给陈某8说过的。
陈某8因为出车祸住院,我到医院送给他0.5万元现金,是用纸信封装好的;第二次是陈某8在平坝中医院或普定中医院扎针灸,我去看望,放了1万元现金,是用信封装的。
公安机关作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以及爆破公司的资质、人员、设备等等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开展业务难免存在操作不规范的地方,只要有一点违规就罚款、降低专业资质或者停业整顿,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到2019年,我送钱送酒给陈某8是想搞好关系,开展爆破业务能够得到陈某8的支持和关照,办理审批手续顺利一点,最起码不会为难我们,影响公司业务开展。
9.证人徐某陈述:2007年左右,我和南某合伙成立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甘某退出安顺腾达爆破公司平坝分公司后,于2009年左右收购南某的股份,由甘某负责大龙发平坝分公司的业务。
7.证人周某2陈述:2008年左右,甘某挂靠在安顺腾达爆破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二队名下承接爆破业务。
10.证人吴远明陈述:甘某任贵州贵安顺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兼总经理,未取得资质前,挂靠黔东南开山爆破公司承接业务。2013年,为验收和启用平坝炸药库,甘某从公司拿了10万元送给陈某8,后炸药库启用。
11.证人南某陈述:2007年,我与徐某成立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几个月后退出。
(十二)2016年至2019年,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先后三次收受监管对象贵州安迅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2的现金共计18万元。其中:2016年3月份的一天,在普定县收受冯某2的现金3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定县收受冯某2的现金7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定县收受冯某2的现金8万元。2019年4月,陈某8退还冯某2现金15万元。
1.立案决定书、企业信息、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实:贵州安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0日,法定代表人冯某3,系冯某2之女、冯某2为安迅爆破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刚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4月3日被安顺市西秀区监察委员立案调查。
2.贵州安迅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民爆物品监管责任案行政案卷卷宗复印件、贵州安迅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市安迅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9年民用爆破物品准购、准运物品数量统计表证实:2017年12月11日,普定县公安局发现贵州安迅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标一工区爆破工地,未按规定在爆破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带、立警示牌,爆破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临时储存民爆物品的区域,于2018年3月13日处罚款5万元。
经普定县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查询,2015年至2019年,贵州安迅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曾购买过民用爆炸物品。
3.被告人陈某8供述与辩解:贵州安迅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3,是实际控制人冯某2的女儿,公司主要业务在普定县范围内。冯某2与大部分非煤矿山爆破厂矿、公司签订了永久协议,我到普定任职以后,对爆破行业的清理整顿,外地爆破公司能得到小份额的爆破业务,大部分爆破业务还是冯某2的公司在经营。
我收受冯某23笔钱共计18万元。2016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冯某2到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现金,是用牛皮纸档案袋装的,说我外出挂职学习需要用钱,这是他的一点心意。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冯某2以拜节的名义到我办公室,送给我7万元现金。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冯某2以拜节的名义到备勤室送给我8万元现金。
普定县公安局是爆破公司的主管部门,对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进行审批、监管。购买、运输采用许可审批制,监管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方式。冯某2送钱一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对安迅公司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能及时审批,有关事项上我可以予以帮助和关照。二是安迅爆破公司的民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上,很多地方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违反爆破作业操作规程,被我多次抓到,但只处罚过一次,希望我在违规问题上能不处理就尽量不处理。
冯某2希望我能不处罚安迅公司,最终我没有同意,后来罚款5万元、责令整改。所以冯某2在2019年春节的时候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又继续来给我拜节。
4.证人冯某2陈述:我大女儿冯某3是贵州安迅爆破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长期在普定县范围内经营爆破业务。
我给陈某8送过三次现金。2016年,我听说陈某8要去外省挂职,到办公室送给陈某82万元或者3万元现金,说女儿在普定经营爆破公司,希望多照顾;2018年春节前,听说赵刚要调离任职,为了维持与公安系统的关系,我以拜节的名义到办公室送给陈某87万元现金;2019年春节前,我想到继续维系与陈某8的关系,以拜年的名义到寝室送给陈某88万元现金。普定县公安局监管爆破公司,陈某8没有给我提供过任何帮助,我送钱只是希望不要刻意刁难。
我听说陈某8说我不太懂事,意思是不去走动,为了不影响业务发展才想到送钱给陈某8。2017年12月,陈某8到标工地检查时,工地人员未按照规定阻止他进入爆破区域,被处罚5万元。
5.证人冯某3陈述:贵州安迅爆破公司的事基本是父亲冯某2说了算,重大决策征得同意后才能做出。
(十三)2017年至2019年,陈某8任普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工作,为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接普定县公里)、朗波湾至开发区道路建设项目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罗某3的好处费共计19.4094万元。其中: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平坝县家中收受罗某3的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7194万元);2018年6月,收受罗某3为其支付海南文昌“共享农庄”项目土地租赁费4.69万元,同年10月,再次收受4万元土地租赁费;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平坝县家中收受罗某3的现金5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平坝县家中收受罗某3的现金3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平坝县家中收受罗某3的现金2万元。
1.罗某3建设银行账户(尾号7527)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6月24日,罗某3收到李某2(尾号4689)30万元。
2.海南省文昌市重兴镇文堂村共享农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转租合同书(一号)证实:2019年1月19日,罗某3与海南博源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文昌市重兴镇文堂村共享农庄土地15亩,用于农事体验种植、农庄、农旅、民宿等用途。租赁期限为30年,每亩9.38万元,租金总额140.7万元,合同签订15日内支付50%的土地租金70.35万元。
罗某3将共享农庄17号地块中的9号土地(一亩)转租给黎宇嵩、11号和16号土地(共二亩)转租给任义平。
3.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证实:海南省文昌市重兴镇文魁、文堂共享农庄暨乡村康养文化园项目已备案,罗某3与海南博源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签定土地租赁合同。
4.海南省文昌市重兴镇文堂村共享农庄项目地块图证实:文堂村用地规划每块地0.8亩,共50块地。
6.陈某3建设银行账户(尾号2989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6月25日,收到罗某3转入30万元;收到罗某3、任义平、黎瑞嵩、贾某等人转入共享农庄土地租金及其他费用,陈某3将前述费用转给陈某5、海南博源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7.关于尚卫东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2019年5月28日,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聘任刘某4为路桥分公司副总经理兼总经济师。
8.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普定县朗泊湾至开发区道路工程材料采购合同、机械租赁合同、贵州邦福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证实: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经营范围为: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等。
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挂靠贵州建工集团承建郎波湾至开发区道路项目,以贵州邦福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包普定县朗泊湾至开发区道路工程土建劳务,由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以提供全部材料,出租工程建设机械设备的方式实际承揽普定县朗泊湾至开发区道路全部工程。
9.普定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北二路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资料:普定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北二路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情况报告、委托书、关于普定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北二路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普定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北二路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项目确认表、中标通知书证实:2018年9月20日,普定县交通局获得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普定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北二路道路工程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委托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活动,2018年12月13日发布招标公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投标,2019年1月8日,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4817.696171万元的价格中标。
2018年2月7日,普定县交通局以借支的方式拨付3600万元用于支付朗泊湾至开发区道路工程农民工工资。
11.北二路道路工程施工合同,普定县朗泊湾至开发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9年1月23日,普定县交通局与贵州建工集团签订北二路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市政道路项目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政责任书;2018年2月3日,普定县交通局与贵州建工集团签订普定县朗泊湾至开发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市政道路项目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政责任书。
12.普定县朗泊湾至开发区道路工程招标资料、普定县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招标公告、招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证实:2017年11月16日,普定县交通局获得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调整定县朗泊湾至开发区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委托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公开招标,2017年12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1月4日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参加投标,2018年2月1日,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2.4399576975亿元的价格中标。
13.普交纪(2018)5号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证实:2018年1月19日,普定县交通局党组会议决定,为确保春节前安全稳定,暂时调整使用绕城公路政府置换债务资金1亿元使用。
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某3的公司承接普定县北环路项目,为了感谢我引荐,罗某3到我平坝宏大小区的家中,送给我1件53度6瓶装的贵州飞天茅台酒。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罗某3为了感谢我在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到我平坝县的家中,送给我5万元现金,钱是用牛皮纸档案袋包装的。
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在平坝宏大小区家里面收受罗某33万元。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普定县,罗某3用牛皮纸信封装了2万元现金送给我,说给我拜个节,是公司一点心意。
2018年5月份左右,海南省文昌市文堂村“共享农庄”项目每年每亩租金5000元,租期30年,共计15万元,可以建设轻钢架结构房屋居住、经营、投资。我与陈某3、佘某现场了解后决定租赁15亩,再具体分配邀请亲友参与。开发商陈某5同意每亩租金9.38万元,佘某签订初步意向性协议。回来后确定我、巨某1、陈某3、罗某3租赁土地,佘某表态不租,后秦晓燕、贾某、杨某3、黎宇嵩、任义平表示加入,将15亩地分完。陈某3负责租地参与人、租地费用的收取和支付、与陈某5沟通对接。
第一笔土地租赁费每亩先付46900元,陈某3说土地没有分完,不足部分如何处理,我说我先叫罗某3出30万元支付。此时,我名下是5亩土地,我只拿了3亩的土地租赁费用15万元给陈某3,之前罗某3说过要帮我支付我名下的土地租赁费,我说自己付,实际上我还应当再支付2亩土地租金93800元,这笔费用是用罗某3出的资金支付的。后任义平和秦晓燕加入,陈某3收取了他们的土地租赁费补给陈某5。后杨某3、黎宇嵩从我名下各分了1亩土地。后来陈某5来平坝县,说每亩再交2万元可以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大家陆续将钱转给陈某3。罗某3帮我交了2亩土地4万元转建费用,我表示同意。
2018年12月份左右,用地手续办不下来,秦岭违建别墅被强拆,我担心被查,跟罗某3说我名下的3亩土地由他来接手,罗某3同意,所有费用他来处理,土地手续能办下来我再来建,办不下来由他来处理,我表示同意。我跟陈某3说过我要退出,剩余费用都是由罗某3交纳的。罗某3代我支付的是杨某3名下的1亩土地租赁费,为黎宇嵩支付的费用不能算在我的头上。罗某3以为我的3亩中有一亩是佘某的,罗某3只愿意为我支付费用,不愿意为佘某支付费用,所以只支付了2亩的转建设用地费用4万元。剩下的1亩转建费用是陈某3安排的,如何支付的我不清楚。最终罗某3代我支付了第一笔1亩的土地租赁费46900元和2亩的转建设用地费用40000元,共计86900元。
罗某3拿了地块图纸到办公室给我选地,我选的是12、13、14号地块,后来这些地块是如何处置的不清楚。我拿给陈某3的土地租赁费15万元是我收受的贿赂,具体是谁送的记不清楚了。
15.证人罗某3陈述:2016年9月至今,我任贵州图黔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2月,贵州建工集团与普定县交通签订朗泊湾至开发区道路、北二路项目施工合同。因为建设资质的问题,为了增加普定税收,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了贵州邦福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公司签订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原材料供应合同。
2017年至2019年期间,我在逢年过节送过一件53度飞天茅台酒和10万元给陈某8。
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们公司对北环路提前施工,招投标程序还没有搞,为了感谢陈某8介绍承建项目,我准备1件53度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和2件红酒(1件6瓶,每瓶价值200元左右)送到平坝陈某8的家中,给他拜年。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陈某8对我们公司在项目上的关照和帮助,我拿了5万元现金用牛皮纸档案袋包装好,到平坝县的家中送给陈某8。
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需要去陈某8家走动一下,我拿了3万元现金到平坝宏大小区的家中送给了陈某8。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拿了2万元现金用牛皮纸信封装好,在普定县公安局食堂的备勤室送给陈某8,说过节了这是一点心意。
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和送钱送酒是因为:陈某8是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公司承建北二路(一公里)、朗泊湾到开发区道路项目工程,是陈某8介绍的;在工程款拨款、征地拆迁、工地维稳上得到陈某8的帮助,如在2018年春节前不能拨款,陈某8帮忙以春节拨付农民工工资的名义预借了3600万元,之后的款项拨付我也多次请他出面安排交通局及时上报拨款;陈某8是公安局长,在处理征拆问题、堵工问题上给了很大的帮助和关照。
16.证人李某2的陈述: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普定县,贵州建工集团中标,然后发包给公司,由公司总经理罗某3具体负责。2018年5、6月份,罗某3给我说普定县政府分管交通陈县长邀请他到海南省去租几块地建房,为了项目顺利推进,由公司出钱为陈县长支付租地费用。我同意后,从我工行62×××98账户转给罗某330万元。过了几个月,罗某3给我说需要8万元,我说直接先打款,到时候公司和你结算。2018年年底,罗某3说陈县长的土地不要了,他要退出,我回复罗某3由公司接手,先垫付,到时候一起结算。之后罗某3又垫付了20多万,具体数字我记不清。
18.证人陈某3陈述:2018年4月份左右,海南省文昌市搞“共享农庄”项目,可租地建设轻钢结构别墅居住、经营、投资。陈某8、我、罗某3、佘某现场查看,当天陈某8拍板要17号地块15亩,回来后再具体分配。罗某3要3亩,我要1亩,佘某要1亩,陈某8要3亩。经过协商,每亩租金93800元。
我负责管理账目,截止2018年6月26日打款60.97万元给陈某5时,租赁土地的只有我、陈某8、巨某1、罗某3四人,陈某5要求先打15亩土地每亩9.38万元的一半(4.69万元)的租金。钱不够支付第一笔租金,陈某8说先用罗某3打来的钱支付。我收到罗某330万元、陈某815万元、巨某111.38万元和我的4.69万元,只够支付13亩,我打了60.97万元给陈某5。后来任义平、秦晓燕加入,我补了2亩的土地租金(一半)9.38万元给陈某5。陈某8只拿了15万元,是在平坝宏大小区给我的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说剩下的2亩从罗某3的30万元里出。
陈某8要的是5亩,实际支付15万元,其余2亩一半的土地租金、办证费用是罗某3支付的(2×4.69+2×2=13.38万元),后来陈某8名下的5亩中的1亩转给罗某3的舅子黎宇嵩,由罗某3承担,另1亩是陈某8的舅子杨某3所得,杨某3没有向我支付过第一笔土地租金4.69万元。实际上罗某3为陈某8支付的款项是4.69+4=8.69万元。
罗某3在普定建有北环路道路项目,陈某8是分管交通的副县长,他们之间有什么事情我不清楚,也不好过问。
19.证人陈某5陈述:共享农庄项目土地每亩租金9万元左右,租期30年,可建轻钢架结构建筑居住、经营。
20.证人杨某1陈述:文堂村的共享农庄项目,可租地建房自住、搞民宿。2018年5月份左右,陈某8、陈某3、罗某3等人来现场看了,陈某5介绍具体情况,他们派陈某3和陈某5具体对接。项目没有省级批文程序不合规,所以没有继续实施。
21.证人杨某2陈述:陈某5是共享农庄项目开发公司的老板。2018年5月份左右,陈某8、陈某3、罗某3、任义平等人来海南,陈某5现场介绍,每亩土地租金9万元左右,租期30年,陈某8、陈某3、罗某3觉得可行,派陈某3和陈某5具体对接。2018年10月份左右,陈某3、陈某8、罗某3等人再次到海南确认地块。
22.证人佘某陈述:我和陈某8、陈某3、罗某3去海南看共享农庄,回来之后我讲不要了,就没有再参与。
23.证人杨某3陈述:陈某8是我姐夫。我们想参加共享农庄项目,陈某8说15亩已经分完,可以分出1亩给我家,每亩9.38万元。支付土地土地租赁费的时候,我妻子周某3考虑资金安全,说打给陈某4转交,陈某8同意。
2018年7月份左右,周某3通过银行转了10万元给陈某4。2018年10月份,周某3转了2万元给陈某3支付建设用地费用。我不知道是分出谁名下的1亩给我家。
25.证人陈某4陈述:海南共享农庄项目,我父亲陈某8带人现场考察过,确定租赁15亩土地。舅妈周某3提出想要租赁一亩,我父亲同意,还提出要将10万元的土地租赁费转给我代交。周某3打了10万元在我的账户里,我父亲说土地的租赁费用他之前已经支付了的,这个钱不用转给陈某3了。我没有告知我舅妈他们。
26.证人杨某4陈述:海南省文昌市共享农庄项目,我去看过一次,因为我一直生病,没有心情了解,所以我对这个项目基本不知情。2012年以前,我开餐馆有收入,我家经济是一起使用的。2012年退休以后,我和陈某8之间的经济都是自己用自己的,我不过问他,他也不过问我。
29.证人巨某2陈述:海南省文昌市共享农庄项目是我父亲巨某1在张罗操作,我家租得有2亩。2018年7月份,我和陈某4、陈某3、陈某8、罗某3等人去海南看过一次。
30.证人方某陈述:2017年1月,我到普定县交通局任局长。北二路(一公里)项目、郎波湾至开发区道路建设项目原承建公司因无资金进行垫资也无融资能力退出。两个项目要作为2018年观摩项目,县里要求尽快融资建设,陈某8推荐罗某3的公司,经县里决定让罗某3进场施工,边建设边补手续。2017年8月,罗某3进场施工。2018年1月,郎波湾至开发区道路项目开标,罗某3的公司挂靠贵州建工集团承建。2019年1月北二路(一公里)项目开标,贵州建工集团中标。目前两个项目支付工程款约1.7亿元左右。
2018年1月份左右,罗某3请求拨付资金解决农民工工资,说已得到陈某8县长(分管交通工作)同意。我向陈某8请示,因为项目属于融资建设项目,应该从其融资的资金里面出,而不是由交通局的项目资金出,陈某8回复说罗某3融资的资金已被县里作为其他资金使用,为了稳定农民工,以免引起群访事件,考虑拨钱解决农民工工资。接到领导的指示以后,我核算工程量,分析拨付没有违反规定,打算拨付1000万元至2000万元左右,罗某3不满意,多次找陈某8协调,经反复协商决定拨付3000万元。我与陈某8对接清楚后,召开党组会以“借款”的方式按程序拨付。
31.证人高某1陈述:北二路和郎某到开发区道路建设项目,县政府决定融资建设。贵州建工集团达成融资初步协议后,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提前入场施工。最后审核拨款由交通运输局审核。目前,已拨付工程款项1.8亿元左右。2018年2月份预借农民工工资3600万元,其余部分是按照工程进度经审计工程量进行拨付的。预借农民工工资是因为当时北二路没有进行招投标,朗泊湾到开发区道路项目招标尚未搞完,按照规定不能拨款。
32.证人徐力陈述:我任普定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财务。2018年2月7日拨付的3600万元,是一笔工程预借款,经过党组集体研究拨付。时值春节前,分管交通的副县长陈某8和局长方某沟通要保证农民工工资,开会讨论后,我与方某局长去汇报,陈某8同意拨付。因为招投标程序没有搞完,按照规定不能拨付,才以预借款拨付。
33.证人高某2陈述:贵州建工集团提前进入施工北二路和郎某到开发区道路。2018年2月份临近春节,需要拨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方申请拨款,因招投标尚未搞完,按照规定不能拨付,以预借的方式支付的,最终在工程款中扣除。
(十四)2012年至2014年,陈某8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在民用爆破物品审批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九次收受吴某好处费9万元及30瓶茅台酒(价值3.957万元),共计12.957万元。后陈某8退还吴某2万元现金。具体如下:
2012年的一天,陈某8在到贵阳乘坐飞机途中收受吴某的现金5万元。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办公室收受吴某的现金1万元。
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陈某8在办公室收受吴某的现金1万元。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办公室收受吴某的现金2万元。约两个月后,陈某8退还吴某2万元现金。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普定县城收受吴某的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7194万元)。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普定县城收受吴某的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7194万元)。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宏大小区收受吴某的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7194万元)。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宏大小区收受吴某的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8994万元)。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安顺南站收受吴某的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8994万元)。
1.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人事任命书、营业执照证实:2011年1月3日,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选举吴某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行政事务及对煤矿销售、经营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和义务。大源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吴高勇。
2.平坝县公安局民爆物品月计划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证实:2011年3月、6月,大源煤矿申请购买炸药、雷管,2011年3月9日,陈某8签字同意。
3.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大源煤矿民爆物品购买统计表证实: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大源煤矿共申请购买民爆物品173次。
4.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我因公派到美国考察学习,吴某到办公室,用黑色塑料袋装了5万元现金送给我,说是他的一点心意,我收下后让他开车送我去机场。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办公室收受吴某1万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在办公室收受吴某1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到平坝县,以拜节的名义送给我用牛皮纸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大概过了两个月左右,反腐败情形比较严峻,我将这2万元退给了他,说现在政策比较紧,所以要退给他。
吴某在平坝县经营煤矿,井下爆破业务审批、矿井事故处理等方面都与公安机关有直接联系,吴某送钱,主要是因为我是公安局长,为了和我搞好关系,感情投资,以后煤矿上有需要的时候好找我帮忙处理;另一方面煤矿在民爆物品的使用上也要遵循和爆破公司一样的规定,需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和全程监管,需要帮助和关照的地方很多。
2015年至2019年,在平坝乐平开煤矿和搞小城镇建设的吴某每年都送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给我,总共送了5件。有两次是直接送的,有三次是通过我儿子陈某4转送的。送茅台酒给我是感谢我在平坝工作时对他家煤矿的关心,另外就是考虑我的身份,继续联络感情,搞好关系,以后他有事情需要我帮忙的时候我不好拒绝。
5.证人吴某陈述:2009年3月至2014年5月,我在自家的大源煤矿从事煤炭销售管理;2014年5月,任贵州奋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开发平坝区乐平镇小城镇建设项目;2014年8月成立贵州顺逸建筑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从事平坝区乐平镇小城镇建设项目施工至今。
2015年春节前,陈某8叫我到普定去拿点葡萄过年,我拿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放到他的车上。2016年过年前,我拿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到普定送给陈某8,加深印象,增进感情,以后有什么事情方便找他帮忙。2017年至2018年春节前送的茅台酒,是在平坝通过陈某8的儿子陈某4转交的。2019年春节前送的茅台酒是在安顺拿给陈某4的。
我送钱给陈某8,是因为大源煤矿民爆物品每月需要炸药15至20吨,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要经过平坝县公安局审批,如果不及时顺利审批,会导致不能及时生产煤矿,也就不能及时产生利润。我请他对大源煤矿给予关照,他是答应的,每次审批炸药时公安局都是及时审批的。陈某8在平坝期间,对我搞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很关心,经常作为区政府领导到工地检查。送酒给陈某8,主要是感谢他在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对大源煤矿的关照。另外,送酒的时候,陈某8是普定县领导、县公安局局长,为了继续联络感情,以后有事情方便找他帮忙。
6.证人陈某4陈述: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到平坝宏大小区,拿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给我,说拿件酒给我爸爸过节。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到平坝宏大小区,拿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给我,说拿点酒给我爸爸过节。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叫我在安顺南站高速路口等他,拿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放到我的车上,说拿点酒给我爸爸喝。
(十五)2016年至2017年期间,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张建平为感谢陈某8在其承接普定县装修工程项目中提供的帮助,于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期间前,在陈某8办公室送给陈某8现金,每次2万元,共计8万元。
4.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证实:张建平系无锡鑫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定县公安局业务办公大楼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是张建平挂靠江苏无锡亿光伯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
5.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中秋节、2017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我收受张建平4次贿赂,每次2万元,共计8万元。张建平感谢我帮助他及时拨付装修工程款,缓解资金压力,希望我继续帮助他协调解决未拨付的工程款;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得到我的关心和帮助,争取获得更多的项目。
2014年10月份左右,我到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业务大楼尚未装修。杨正洪和张建平全垫资负责装修、办公家具和设施采购。2015年,张建平完成装修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款项,张建平多次催要无果扬言跳楼,我从公共经费中借支30万元给张建平。后张建平多次找我帮助拨付工程款,我多次找县政府、财政局协调到化债资金拨付了全部工程款。后续普定公安局的过道、大厅的装修项目和鸡场坡派出所暖警项目,张建平希望我能帮助他获取承揽权,我表示同意。之后我找分管副局长蒋某打招呼,让他按照投标程序走,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张建平,后张建平顺利承揽。
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建平到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送给我2万元现金,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的,说感谢关心,项目款拨付请我多关心和支持。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张建平到我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送给我2万元现金,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的。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工程款顺利拨付,张建平到办公室,用牛皮纸信封装了2万元现金送给我。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建平用牛皮纸信封装了2万元现金到办公室送给我。
6.证实张建平陈述:2014年,我承接普定县公安局新大楼的装修工程,以无锡亿光伯乐达公司的名义签订总包合同,全垫资装修,因为我没有装修资质,分包了强电、弱电、枪弹柜文件柜密集架、装修、窗帘、亮化、插板改造、办公家具,边施工边招投标完善手续,我负责现场管理,2015年春节前装修完工。我经常去要工程款,就认识了刚到任的陈某8。为了及时拨款,想到送钱给陈某8。
2016年中秋节前,我准备了现金2万元装在牛皮纸信封内,到办公室拿给陈某8,他说欠我的工程款只要财政有钱会及时拨付;2017年春节前,我准备了现金2万元装在牛皮纸信封内,到办公室送给陈某8;2018年春节前,用牛皮纸信封装了现金2万元,到办公室送给陈某8;2019年春节前,用牛皮纸信封装了现金2万元,到办公室送给陈某8。
2018年5月左右,我承接普定县公安局过道、大门步梯公共区域的装修工程;2018年年底,承接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的装修工程。普定县发布招投标公告之后,我主动找到陈某8,他同意我来做,后达成垫资修建协议,现在还有将近200万元的工程款没有支付给我。
(十六)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为贵州超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秩序和治安环境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和2018年春节前,陈某8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朱某1的10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共计价值8.094万元)。
1.贵州超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董事及法人登记表证实:贵州超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9日成立,2007年10月31日经董事会决议任命朱某1为董事长兼总经理。
2.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普定县公安局多次出警处置超宇公司矛盾纠纷。
4.证人朱某1陈述:我是贵州超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7年春节前和2018年春节前,我在平坝宏大小区、普定县公安局大楼后面,分别送了5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给陈某8。2017年。拿点酒给他拜节,感谢他对水泥厂的关心和支持。我送的酒都是公司购买的,多少钱一瓶不知道。陈某8任副县长兼公安局长,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希望陈某8对水泥厂多关心和支持,维护好水泥厂的治安和生产秩序,提供安全放心的生产环境。希望陈某8给辖区派出所和刑侦大队打招呼,对于我们多次报案的偷盗案件,积极破案,减少损失。另外,有时水泥厂与村民发生矛盾纠纷,希望普定公安能及时出警处理。这些意思我和陈某8表达过,他是答应的。
(十七)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陈某8在普定县,三次收受民爆物品监管对象王天宇的现金1万元;2019年春节前,收受王天宇的现金2万元。四次共计5万元。2019年4月,陈某8退还王天宇2万元。
1.安顺市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合同、董事会决议、任免职务的通知证实:腾达公司经营范围为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危险货物运输等,王天宇于2015年1月任总经理,2018年11月任董事长。
2.民用爆炸物品准运信息统计表证实:2015年至2019年,腾达公司办理过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业务。
3.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我收受王天宇4次贿赂共计5万元。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天宇到办公室,送给我牛皮纸信封装的1万元现金,说代表公司拜节。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王天宇到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送给我牛皮纸信封装的1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天宇到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送给我牛皮纸信封装的1万元现金。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王天宇到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送给我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的2万元现金。因为赵刚和李剑是对普定县爆破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知道他们涉及涉黑案件,马上要被查办,我怕因此受到牵连,2019年4月份左右,我请驾驶员刘某2退了2万元给王天宇。
王天宇送钱给我:一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在爆破公司经营业务和监管方面,需要帮助时我会给予协调和关照;二是爆破公司经常会有不规范的地方,能不处理就不处理。逢年过节来拜节,是感情投资,用时可用,搞好关系不经常检查,就是一种帮助、关照。
4.证人王天宇陈述:我任安顺市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普定县联合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安局是主管部门,为了方便公司运营,我从2016年开始代表公司给陈某8拜过节,总共送给陈某85万元。
2016年春节前,我在普定县公安局的办公室送给陈某81万元,是用牛皮纸信封装起的,讲代表公司拜节。2017年春节前,在办公室送给陈某81万元,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的;2018年春节前,我在办公室送给陈某81万元,是用牛皮纸信封装起;2019年,民爆物品销售政策调整,为了开拓爆破业务得到陈某8的关照,春节前到办公室送给陈某82万元,牛皮纸信封装起的,陈某8表示会支持公司发展。
2019年4月份的一天,陈某8的驾驶员刘某2退给我2万元,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的,讲是陈某8安排的,当时我搞不清楚为什么要退,还因此担心今后公司的业务发展前景。
5.证人刘某2陈述:2019年4月,当时卢某、李剑和赵刚已被留置,陈某8拿了一个牛皮纸信封给我,叫我还给腾达爆破公司的王天宇。
(十八)陈某8任普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工作期间,道路工程项目从业人员胡某为拉进关系,利用陈某8职务便利为其开展业务提供帮助,2019年2月的一天,送给陈某8华为牌“保时捷”手机一部(价值1.5万元)。
2.销售凭证证实:2019年1月31日,客户陈某3在平坝供销大厦移动营业厅购买了“华为mate20RS保时捷”黑色手机一部,单价15999,实付15000元,收银员“朱”。
3.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通过陈某3送给我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黑色华为保时捷手机,说是胡某送给我的生日礼物。胡某在平坝长期从事道路工程项目建设,为了和我搞好关系,是一种感情投资,以后有需要的时候可以找我帮忙,比如通过我承接道路项目。手机在我被留置时扣押。
5.证人陈某3陈述:2019年1月的一天,胡某在平坝区门水井中国移动营业厅订购一部华为保时捷手机,叫我去取,之后在平坝宏大小区,我将手机送给陈某8,说是胡某给你的生日礼物。钱是胡某支付的,手机听说1万多,客户名字写成我的,方便以后进行维修。
(十九)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为在普定县城开发普翼房开项目的何某1在解决农民工矛盾纠纷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收受何某1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7194万元)。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期间,普定县公安局多次到普翼新城出警处理矛盾纠纷。
2.企业信息查询单证实:何某1系贵州普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3.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下半年,何某1和我联系后,我安排驾驶员刘某2在何某1处拿回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因为我是普定县公安局局长,何某1开发的普翼房开项目经常与农民工发生矛盾纠纷,需要公安机关出面协调处理。何某1想搞好关系,增进感情,公司与农民工发生矛盾纠纷,我能够给出警的公安人员打招呼,快速有效处理。
5.证人刘某2陈述: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8叫我和何某1联系,何某1拿了1件6瓶装的茅台酒放到我开的车上,说是给陈某8。
(二十)2018年9月,陈某8任普定县副县长、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小组组长、县公安局局长,为马自力之子马秋退伍安置到普定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2019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收受马自力送的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8994万元)。
1.会议纪要证实:2018年9月13日,普定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马秋安置到普定县公安局。
2.关于退伍军人就业安置的通知证实:2018年9月21日,马秋安置到普定县公安局机关工勤岗位就业。
3.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马自力希望儿子马秋能安置在普定公安局,我同意。2019年春节期间,马自力在公安局拿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送我,感谢我的帮忙,希望我在工作中多关心马秋。
4.证人马自力陈述:2017年8月份左右,普定县政府召开退伍军人安置会议,陈某8提出用普定县公安局的编制解决。会后,我给陈某8说儿子马秋2018年退伍,希望他帮忙考虑一下,安置的事情我向陈某8提了不下三次。2018年9月,普定县政府召开会议,确定马秋安置到普定县公安局工作。为了感谢陈某8的帮忙,2019年春节的一天,我到普定县公安局大楼后面,拿了一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送给陈某8,请他多关心马秋。酒是我姐夫每年送给我父亲留下的,生产年份应该都不一样。
(二十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平坝县工作的陈某6为调回平坝县城工作,找到时任平坝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陈某8,提出请求后,陈某8收受陈某6用牛皮纸信封装的现金2万元。因调动未果,约两个月后,陈某8退还陈某62万元。
1.任职文件证实:2012年8月,陈某6不再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任乐平乡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2016年4月27日,陈某6任平坝区乐平镇副主任科员。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我到平坝县公安局任局长时,陈某6是普通民警。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6到办公室,说想从平坝县乐平镇调到平坝县工作,请我帮忙关照,我同意,送给我牛皮纸信封装的2万元现金。我当时是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过后,我对接调动事宜,组织部同意调动,但乐平镇党委书记拒绝了,陈某6没有调动成功,所以在收钱后两个月左右,我叫陈某6到办公室,将他送我的2万元退还。
4.证人马某陈述:2013年春节前后,陈某8说想调走陈某6,私下问过我的意见,我出于为陈某6着想没有同意。
(二十二)2005年至2018年,陈某8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为该局干警王某2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左右的一天,收受王某2现金5000元。2015年春节前,收受王某2送的53度飞天茅台酒2瓶;2018年春节前,收受王某2送的53度飞天茅台酒2瓶。(4瓶茅台酒共计价值0.5396万元)。
1.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免职通知等材料证实:2004年9月,王某2任平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五中队中队长;2007年9月,任禁毒大队大队长;2014年2月,任县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所长。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或2009年,王某2提拨为平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春节前,王某2以拜节的名义送给我的5000元现金和一盒茶叶,感谢我在职务提拔、晋升上给他的关照。我到平坝公安局任职时,王某2是股级干部,我向组织推荐他担任大队长,成为副科级干部。2015年和2018年春节前,王某2到平坝宏大小区的家里,送我2瓶53度飞天茅台酒,共4瓶,感谢我推荐他顺利提拔、调整岗位。
3.证人王某2陈述:有一年春节的时候,我买了一盒茶叶和5000元红包到平坝区给陈某8拜节,为了搞好关系留下好印象。2015年左右,春节前还是春节后,我拿2瓶53度飞天茅台酒到平坝宏达小区送给陈某8,说给他拜年。2018年春节前后,我拿2瓶53度飞天茅台酒到平坝宏达小区送给陈某8。陈某8任局长期间,对我很支持和关心,我是在他的任期内提拔的副科级。
(二十三)陈某8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为该局干警周某4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为感谢陈某8,周某4在2007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每年均送给陈某82瓶53度飞天茅台酒,八年共计16瓶(价值1.5622万元)。
1.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现实表现材料、正科级干部初步人选重点考察个别谈话记录表、任免通知等材料证实:2005年4月,周某4任平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2006年6月任乐平派出所所长(副科级),2008年任党委委员、乐平派出所所长,2010年任党委委员、城关派出所所长,2013年6月享受正科级待遇。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原平坝县公安局退休干部周某4,2007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在平坝县,以拜节的名义送我2瓶53度的飞天茅台酒,总共送16瓶。周某4送酒时是我的下属,双方都明白,他想和我搞好关系,增进感情,感谢我在他的职级晋升、岗位调整给予的关照,并希望继续给予关照。周某4提拨副科级、进局党委、享受正科级待遇退休,在局党委会上、组织部门征求意见时我都是同意的。
3.证人周某4陈述:我在2007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春节前都以拜节的名义送给陈某82瓶53度的飞天茅台酒,总共送了16瓶。有时放在陈某8的车里,有时送到陈某8在平坝的家里。我是2006年提拔为副科级任派出所所长,后任局党委委员,又享受正科级待遇,都是陈某8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期间解决的。我想到陈某8对我关心支持,为了感谢他对我的提拔。
(二十四)陈某8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为该局干警周某5在提拔任用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17年的一天,周某5送给陈某82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23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考核材料、任职通知、党委会议记录证实:2013年6月29日,陈某8主持平坝县公安局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周某5任平坝县公安局白云派出所副所长。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中旬,我到平坝区参观结束后,夏云派出所教导员周某5送了2瓶53度飞天茅台酒给我,感谢我关心。周某5送酒是感谢我在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提拔其为白云派出所副所长。
(二十五)2009年至2013年期间,陈某8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为该局干警朱某3在提拨任用、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五次收受朱某3现金共计3.3万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大东方一舞厅门口,收受朱某3现金3000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收受朱某3现金5000元;2013年7月左右,朱某3办理调动手续后,为感谢陈某8的帮助,在钓鱼时送给陈某8现金1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8在平坝县家中收受朱某3现金1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朱某3为感谢陈某8之前的帮助,到关岭探望陈某8时送给陈某8现金5000元。
1.党委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任免文件、违纪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4月,陈某8主持党委会,同意马场派出所所长朱某3抽调至贵安新区公安局;2013年6月,陈某8主持党委会,同意整体划转到贵安新区公安局的朱某3调回平坝县公安局;2013年8月,陈某8主持党委会,同意朱某3任鼓楼派出所所长,呈报挂任鼓楼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2019年3月28日,平坝区纪委、监察委对朱某3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我共收受朱某35次贿赂3.3万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平坝一家歌厅门口,朱某3以拜节的名义,送给我3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3以拜节的名义到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3年7月份的一天,朱某3在章某的鱼塘边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3以拜节的名义到平坝宏大小区家中,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已调普定任职,章某、朱某3到关岭看望,朱某3送给我5000元现金,说感谢这些年对他的关照。朱某3送钱的原因:一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有事需要我帮忙,我能够给予帮忙和关照;二是我刚平坝县任公安局局长时,朱某3是股级干部,在我的关照和提拔下,成为副科级领导干部,因此对我表示感谢;三是2013年4月,马场派出所托管到贵安新区,朱某3说想调回到平坝县公安局工作,党委会通过,他调回后对我表示的感谢。
3.证人朱某3陈述:我分五次送给陈某8现金3.3万元。2009年临近过年,我在平坝的一家舞厅门口,送给陈某83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前,我任教导员已经转正,我去办公室送给陈某85000元现金。2010年10月,我调到马场派出所任所长,期间没有给陈某8送钱。2013年3月,我想从贵安新区调回平坝公安局,陈某8同意,安排政工室何某2帮我办理手续,调动办好后,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在章某的鱼塘钓鱼时,送给陈某81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我是鼓楼派出所所长,为了表示对陈某8的感谢,我在平坝宏大小区送给陈某81万元现金。2015中秋节前,当时陈某8已调到普定任职,我到关岭看望,想到他在平坝的时候对我很关照,就从章某送给我的1万元里面拿了5千元送给陈某8。
4.证人何某2陈述:2013年3月,马场派出所划转贵安新区公安局。朱某3申请调回,陈某8同意上会,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朱某3调回平坝公安局。按照党委会安排,会后我对接办理了朱某3的工作调动手续。
5.证人章某陈述:2015年中秋节,我约朱某3去关岭看望陈某8,我在途中拿了1万元现金给朱某3。
(二十六)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为该局干警刘某5任白岩派出所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等职务提供帮助,每年春节前,均收受刘某5的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三年共计3件(价值2.5182万元)。
1.干部任免审批表、现实表现材料、会议纪要、任免职建议、任免职通知证实: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刘某5任白岩派出所所长、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等职务。陈某8主持会议研究决定,并签字同意推荐刘某5作为交警大队大队长人选。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至2019年春节前,刘某5每年送我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共3件,都以过年拜节的名义在普定县公安局停车场送的,说感谢我关心。我任局长,在人事方面有推荐、建议、决定权,双方都明白,刘某5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增进感情,感谢我在职级晋升或岗位调整给予的关照,希望以后继续给予关照。刘某5任白岩派出所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是经过我主持召开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后并向组织部门推荐的。
3.证人刘某5陈述: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普定县公安局食堂旁边,送给陈某81件6瓶装的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说谢谢他平时关心,给他拜年。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车库还是公安局门口,送给陈某81件6瓶装的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公安局食堂旁边,送给陈某81件6瓶装的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我送酒主要是搞好关系,增进感情,希望以后在职级晋升或者职务转岗方面能够得到陈某8的关心和关照。
(二十七)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为该局干警张某在提拔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张某的财物,共计价值0.7626万元。其中:2016年春节前,陈某8收受张某的2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2398万元)和1条软中华香烟(价值0.055万元);2017年春节前,陈某8收受张某的2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2398万元)和1条大重九香烟(价值0.072万元);2018年中秋节,陈某8收受张某的1件4瓶装1988习酒(价值0.1560元)。
1.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党委会议纪要证实:2015年至2018年,张某被提拔为普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现任普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张某,2016年春节前送给我2瓶53度飞天茅台酒和1条软中华香烟,2017年春节前送给我2瓶53度飞天茅台酒和1条大重九香烟,2018年中秋节送给我1件4瓶装的1988习酒,都是以拜节的名义在普定县公安局送的,张某和我都明白,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增进感情,感谢我在职级晋升方面给予的关照,希望以后对他继续给予关照。我主持召开局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张某为副科级干部重点考察对象并向组织部推荐。
3.证人张某陈述:2015年8月,我提拔为副科级任刑侦大队大队长。为感谢陈某8,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我装了2瓶53度飞天茅台酒、1条软中华香烟,在食堂旁边送给陈某8。2017年2月快过年了,为感谢陈某8在工作上的关心,给他拜年,陈某8打开车门,我将2瓶53度飞天茅台酒和1条大重九香烟酒放进停在食堂旁的车里。2018年中秋节,陈某8打开停在食堂旁边的车门,我将1件4瓶装的习酒(1988)放到车里。我送烟酒给陈某8,一是感谢陈某8提拔我为副科级任刑侦大队大队长,陈某8不同意是不可能提拔的;二是增进感情,希望陈某8在人力物力方面给刑侦大队更多的支持;三是希望陈某8在工作上给我更多关心和关照,有机会能够考虑我进步。
(二十八)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为该局干警黄某在岗位调整和任副科级干部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黄某送的2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2998万元)和1条大重九香烟(价值0.072万元)。
1.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党委会议纪要、任免职通知、考察对象报告、关于反馈民主推荐结果的函、关于赴公安局开展干部工作的通知证实:2016年3月,黄某拟任刑侦大队第二责任区指导员,2017年8月,任刑侦大队副大队长,2018年3月,任鸡场坡派出所副所长,2018年11月,任鸡场坡派出所教导员。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鸡场坡派出所教导员黄某在普定县公安局停车场送了2瓶53度飞天茅台酒和一条大重九香烟给我,是以提前祝我生日快乐的名义送的。我和他都明白,他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增进感情,感谢我在职级晋升方面给予的关照,希望以后继续给予关照。黄某提拨副科并任教导员,是经过我主持召开局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后并向组织部门推荐的。
3.证人黄某陈述:2018年12月,我提拔为副科级任鸡场坡派出所教导员。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普定县公安局食堂旁边的停车场,送给陈某8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和两条大重九香烟,说谢谢关心,提前祝他生日快乐。
(二十九)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为该局干警张华在任副科级干部和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张华送的茅台酒26瓶(共计价值2.9266万元)。2017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陈某8收受张华送的2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1.4388万元)。2018年春节前和中秋节,陈某8收受张华送的2件6瓶装4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价值1.188万元)。2019年春节前,陈某8收受张华送的2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0.2998万元)。
1.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征求意见记录、个别谈话登记表、请示、重点考察报告、党委会议纪要、任免职通知等材料证实:2015年5月,张华拟任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2015年6月任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2017年8月,任鸡场坡派出所所长。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张华送过我茅台酒。2017年春节前送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2017年中秋节前送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2018年春节前送了1件6瓶装43度飞天茅台酒,2018年中秋节前送了1件6瓶装的43度飞天茅台酒,2019年春节前送了2瓶53度飞天茅台酒。是以拜节的名义送的,有时直接送给我,有时是我安排驾驶员刘某2去拿的。张华作为我的下属,双方都明白,他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增进感情,感谢我在他的职级晋升或岗位调整给予的关照,希望以后继续给予关照。张华的提拔和岗位调整是经过我主持召开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后并向组织部门推荐的。
我送酒给陈某8,一是感谢提拔,让我担任副科级职务;二是增进感情,于公于私都希望得到陈某8更多的关心和关照,以后仕途走得更好。
4.证人刘某2陈述:2017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陈某8叫我与张华联系,后张华分别拿了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和腊肉、月饼,说给陈某8拜节,陈某8表示知道。2018年中秋节前,陈某8叫我与张华联系,张华拿了1件茅台酒和1盒月饼,陈某8表示知道。2019年春节前一天,张华和我联系说拿两瓶酒给陈某8喝,我收到酒后告诉陈某8,当面将两瓶茅台酒放到陈某8私家车上。
(三十)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为该局干警刘某6在岗位调整和提拔任用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中秋节前,收受刘某6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8994元)。2019年3月左右,陈某8将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退还刘某6。
1.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任免通知、党委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建议考察对象的报告、关于反馈民主推荐结果的函、关于赴公安局开展干部工作的通知证实:2015年1月,刘某6任特巡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2016年1月,任城关派出所副所长。2017年8月,任定南派出所所长。
3.证人刘某6陈述:我是在陈某8的任期内提拨起来的,送酒给他是为了感谢他和搞好关系,以后在工作中获得支持。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发信息获得陈某8的同意之后,将1件6瓶装的53度的飞天茅台酒交给刘某2。送酒后过了几个月左右,刘某2联系我,拿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退给我。
4.证人刘某2陈述: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刘某6拿了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给我,说他已经给陈某8说过了的,陈某8表示知道。大概在2019年3、4月份,陈某8叫我从他的车上拿3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退还刘某6、卢某和李剑,每人1件。
(三十一)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为该局原干警李剑在岗位调整和提拔任用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中秋节和2018年春节前,两次共收受李剑送的2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共计价值1.6188万元)。2019年3月左右,陈某8退还李剑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
1.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通知、调整副科级干部职务的建议、党委会议记录证实:2015年12月,李剑任城关派出所所长。2017年8月,任治安管理大队(爆破危险物品监管大队)大队长,后任局党委委员。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中秋节前和2018年春节前,李剑以拜节的名义分别送给我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两次共送2件。2019年3、4月份左右,政府开展茅台酒乱象治理以及普定涉黑案件爆发后,我知道案件牵连到李剑,怕李剑送茅台酒的事情牵连到我,就安排驾驶员刘某2拿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退给李剑。李剑作为我的下属,双方都明白,李剑是想搞好关系,增进感情,感谢我在他的职级晋升、岗位调整给予的关照,希望以后继续给予关照。李剑岗位调整、提拔,都是经过我主持召开局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后并向组织部门推荐的。
3.证人李剑陈述:我担任城关派出所所长和治安大队长,是陈某8的关心。2016年中秋节和2018年春节前,为感谢陈某8提供的帮助,两次送酒是和陈某8搞好关系,便于以后在工作和得到陈某8的关心。
2016年中秋节的一天,我拿了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是在“草根之家”停车场拿给陈某8的。2018年春节的一天,为了感谢陈某8的关心,我在普定公安局停车场拿了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给陈某8。2018年11月的一天,刘某2说西秀区纪委监委针对涉黑案件在调查民警,而且现在处于茅台酒整治阶段,所以受陈某8委托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退还给我。
4.证人刘某2陈述:大概2019年3、4月份,陈某8叫我从他的私家车上拿了3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退还给刘某6、卢某和李剑,每人1件。
(三十二)陈某8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为该局干警卢某在岗位调整和提拔任用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春节前收受卢某送的2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1.7988万元)。2019年3月左右,陈某8退还卢某1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
1.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考察谈话记录、确定副科级领导干部重点考察人选的建议、任免职通知、党委会议记录、调整副科级干部职务的建议证实:2014年9月,卢某任化处派出所副所长;2014年11月,任化处派出所所长;2015年12月,任马关派出所所长;2017年8月,任穿洞派出所所长。陈某8在征求意见中同意提拔卢某为副科级干部。
2.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春节前,穿洞派出所所长卢某在普定县公安局停车场拿了2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放到车上送给我。2019年3、4月份,政府开展茅台酒乱象治理及普定涉黑案件爆发后,我知道案件牵连卢某,怕收茅台酒的事情牵连到我,安排刘某2拿了1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退给卢某。卢某作为我的下属,双方都明白的,卢某是想搞好关系,增进感情,感谢我在他的职级晋升、岗位调整给予的关照,希望以后继续给予关照。卢某提拨为副科级、任所长,都是我主持召开局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后并向组织部门推荐的。
5.证人严某陈述:2018年,我帮助卢某购买了2件6瓶装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好像是1600元每瓶,卢某在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给我的购酒钱。
证明全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2.指定管辖的通知、拘留证、逮捕证证实:陈某8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3.户籍证明证实:陈某8的身份信息,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归案经过证实:陈某8涉嫌受贿的事实在留置前已掌握,涉嫌贪污8.64万元系调查过程中询问证人发现,经讯问后陈某8供述用公款购买茅台酒的事实。
5.关于给予陈某8开除公职、党籍处分的决定:陈某8因违法违纪于2020年2月9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安顺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8月12日、8月13日、8月16日对陈某8位于普定县武装部的住所、贵G×××××号黑色大众迈腾车、陈某8办公场所(含备勤室)、关岭县关索镇新城北路住所、贵阳金阳世纪城龙禧苑6栋2902室依法进行搜查,扣押涉案财物;2019年9月12日、9月6日对陈某8存放于朱某4处的涉案财物和陈某8本人、家属持有的涉案财物进行扣押。
陈某8位于普定县武装部的住所、贵G×××××号黑色大众迈腾车处搜查、扣押的物品有:现金人民币8600元、贵州茅台酒(15年飞天)2瓶、贵州茅台酒(飞天)2瓶、贵州茅台酒(飞天)6瓶装1箱(批次:2018-039)、贵州茅台酒(飞天)6瓶装1箱(批次:2017-155)、贵州茅台酒(飞天不带杯)12瓶装1箱(批次:2011-028)、大重九香烟16包等财物;
陈某8涉案办公场所(含备勤室)处搜查、扣押的物品有:现金人民币9万元、贵州茅台酒(飞天)2箱(编号:7114003430、7185201490)、贵州茅台酒(飞天15年)1瓶(编号:6490567120)等财物;
贵阳金阳世纪城龙禧苑6栋2902室处搜查、扣押的物品有:现金人民币现金30100元、飞天茅台12瓶装9件、飞天茅台6瓶装1件、贵州茅台酒(15年)3瓶、贵州茅台酒(15年)6瓶装1件、贵州茅台酒礼盒装2瓶(2016年生产)、贵州茅台酒2瓶(红色包装)等财物;
朱某4处扣押的物品有:飞天茅台酒6瓶装47件、12瓶装10件、不带杯12瓶装2件,鸡年生肖茅台酒6瓶装3件、羊年生肖茅台酒6瓶装1件、15年份6瓶装茅台酒3件、6瓶装茅台酒2件(30年)等财物;
陈某8及其家属处扣押的物品有:15年茅台酒1瓶装12盒、30年份茅台酒1瓶装3盒、50年茅台酒1瓶装2盒、普通飞天茅台酒6瓶装58件、普通飞天茅台酒12瓶装1件、黑色华为保时捷手机1部。
7.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现金进账单、电子回单、收据证实:2020年1月10日,王天宇退缴涉案款2万元;2020年1月16日,吴某退缴涉案款2万元,安顺市监察委员会依法予以扣押。
8.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业务凭证证实:2019年12月8日,安顺市监察委员会冻结朱某4在中国农业银行关岭花江支行账号为49×××88的账户,冻结期限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2019年12月20日,冻结朱某4在中国农业银行关岭农商银行花江支行账号为81×××64的账户,冻结期限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
2014年4月21日,朱某4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3账户存款1.1万元,同日取款12万元。
2008年4月15日,陈某7关岭农商行花江支行账号为23×××68的账户现金有折开户存款50万元;
2010年2月12日,朱某4关岭农商行花江支行账号为23×××95账户现金有折开户存款50万元;
朱某4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49×××88的账户,于2018年2月24日现金存款100万元,存款期限二年,约定转存二年,起息日为2018年2月24日。
2018年2月27日,朱某4关岭农商行花江支行账号为81×××64账户现金存款50万元,2020年2月27日结息2.83万元。
10.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20年1月7日,经安顺市西秀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2019年53度飞天茅台单价为1499元/瓶;
2018年43度飞天茅台单价为990元/瓶;
2018年习酒(1988)单价390元/瓶;
2015年羊年生肖茅台单价为3200元/瓶;
2017年、2018年飞天茅台迎宾酒单价350元/瓶;
2016年软中华香烟单价550元/条;
2017年、2019年大重九香烟单价为720元/条。
11.任职文件、分工文件、情况说明证实:2003年10月,陈某8任平坝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2014年4月,任党委书记;2005年1月,任局长;2011年8月,任政府党组成员;2012年9月,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4年9月,不再担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2004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陈某8负责主持全局工作;2013年8月,陈某8主持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全面工作;2013年12月12日,免去政府党组成员职务。
2014年9月,陈某8任中共普定县委委员、常委;2014年10月,任县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6年9月,转任政府党组成员;2016年11月,当选为副县长;2016年12月,任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指挥长;2017年1月,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陈某8主持普定县公安局全面工作;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陈某8主持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全面工作;2016年11月,陈某8协助县长分管交通运输等工作,分管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2016年12月,陈某8负责基础实施建设指挥部工作。
之后,我联系陈某8说酒放在我家不适合,请他找人来拿走。大约是7月底或者8月初的一天,陈某8的三姐夫小和平开着货三轮到我家,说陈某8叫他来拿酒,我与他将酒全部搬到货三轮上,小和平就驾驶货三轮离开了。我只知道他姓朱,学名不清楚。昨天晚上,陈某4联系小和平,叫他把酒送到我家里,凌晨1点左右,小和平将十箱酒送到我家,今天一早我与陈某4到市纪委监委上交这十箱酒。
13.证人朱某4陈述:陈某8是我的内弟。陈某8今年分三次拿酒存放我家,第一次是过完年后的一天中午,陈某8开着一辆轿车来到我家,说拿点东西放在我家,我们两将车上的酒全部搬到客厅,数量有20件左右,都是箱子装的酒;第二次是距第一次个把月左右的一天中午,陈某8开着轿车来我家,我与陈某8将拖来的酒搬到客厅,数量和上次差不多,大概20件左右,全部是箱装的酒;第三次是距第二次一个月左右的一天中午,陈某8开着轿车到我家,我跟他将酒从车上搬到客厅存放,这次的酒有箱装的,也有提装的,大概20件左右。
陈某8的儿子陈某4拿过一次酒放到我家,大概是7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数量大概是20件,都是箱装酒。肯定是陈某8安排陈某4拿来放的,具体原因不清楚。
8月初,陈某8到我家,让我去杨某3家把酒搬过来我家存放。过了几天我开着一辆货三轮车到杨某3家,说陈某8叫我来把酒拿走,杨某3与我将放在他家的酒搬到货三轮上,这批酒大概有40件左右,有箱装的、有提装的。
现在这些酒已经全部上交给市纪委市监委了,我第一次没有全部上交,当时心想能够多留一些算一些,直到后面发现实在隐瞒不下去了,所以才全部上交了。
陈某8除了茅台酒,还分四次拿了285万元人民币现金放在我家,我存在我的银行账户里面帮他保管。陈某8说过利息他不要,为了得到利息,有点好处,我帮他存钱。利息都是我拿来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了,没有给陈某8。
第一次是2008年左右,陈某8提了一个黑色袋子到我家,给我说装的50万人民币现金,叫我拿去银行存了,第二天带着我妻子陈某7的身份证件到关岭农村信用社花江分社办了个存折,将50万元存了进去。大概过了一年,我发现存的活期,将50万元重新开户转为定期存款。2014年的时候,陈某8给我银行账号,交代我转50万元给贵阳的王某3,我将50万元本金和利息取出,存进我名字的账户,然后转给贵阳银行甲秀支行账户名为王某3的人。
第三次是2018年春节除夕过后的一天,陈某8用两个手提袋装了100万元人民币现金,到我家交代存进银行。第二天我将100万元拿到中国农行花江支行存进我的银行账户,存的定期,2020年到期。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证,存款金额100万元、存款期限2年,起息日20180224,是我替陈某8存款100万元的凭证。
第四次是2018年春节除夕过后的一天,比之前100万元晚几天,陈某8拿了50万元现金来叫我存进银行。我将钱存进我在关岭农村信用社花江分社的账户,定期。
14.证人陈某4陈述:父亲陈某8被采取留置措施之前,安排我到贵阳市观山湖区的家里转移过三次茅台酒。第一次大概是2019年5月左右的一天,从储物间搬出20件6瓶装包装好的普通茅台酒,驾驶黑色奥迪车拉到朱姓姑爹家。第二次大概是2019年6月份的一天,搬出20件6瓶装包装好的普通茅台酒,驾驶奥迪车拉到舅舅杨某3家里。第三次是2019年7月20日,我父亲叫我到贵阳将储物间的10件6瓶装的普通茅台酒和10盒15年份的茅台酒拉到舅舅杨某3家里,当天在安顺休息,第二天才开车把酒拉到舅舅杨某3家。
15.证人陈某7陈述:陈某8放在我家的酒的数量不清楚,只知道有酒存放。我家与陈某8家没有借贷关系。
16.证人朱某5陈述:2011年,陈某8向我借12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贵阳金阳的铺面,签订了借款协议、收条,大概过了一两年,陈某8分几次将钱归还,有现金有转账,陆续还了100万。陈某8将平坝宏大小区的房产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我,我支付了陈某828万元,剩下20万元用于折抵陈某8欠的120万元。
17.被告人陈某8的供述与辩解:我共计收受14人现金160万元左右,退了32万元。
我收受的钱款分几种方式处置:一是用于个人消费、日常开支;二是用于退还行贿人;三是以朱某4的名义存入银行150万元;四是支付海南共享农庄租地款15万元。
存放在朱某4家的违纪违法款,我愿意主动上缴。在备勤室和武装部宿舍扣押的钱,都是收受的贿赂款,我愿意主动上缴。包括在审查调查期间扣押的款物,我都愿意上缴。
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8时任普定县公安局局长,安排下属违规购买茅台酒,并授意采取虚列公务车辆维修费的方式套取公款以支付购酒款,且所购茅台酒均已领出并存放于自己家中,已实际控制8.64万元的公共财物,故陈某8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及涉案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8时任普定县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县长,为罗某3所在的公司在承接工程、拨付款项、调处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后在土地过程中,接受罗某3代为支付的土地租赁费、转建设用地费共计8.69万元,其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该款不应扣减;陈某8时任平坝县公安局局长,收受承接平坝县公安局工程项目的李某1现金30万元,该款已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在退还李衍前明确作出扣减陈某2工资款的行为、意思表示,实际退还李某1现金为10万元,认定陈某8退还李某1现金10万元符合客观实际;陈某8在收受他人款物后,基于害怕被他人他案牵连查处的心理,为掩饰犯罪而退还部分款物,缺乏退还款物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其退还行为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评价,亦不影响受贿行为和数额的认定。故辩护人提出应扣减收受罗某38.69万元、退还李某1款项应认定29.76万元、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款物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8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8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8所犯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8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8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8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或者未完全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某8贪污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发还普定县公安局。
三、对被告人陈某8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