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诉转案”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XX超市销售标签违规的食品案

办理单位: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2023年2月4日,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吴先生的投诉,反映其在固镇县XX超市购买“岩烧乳酪面包”1件(共6盒),发现该商品的标签存在以下问题:1、“岩烧乳酪面包”的标签标示“乳酪”,但配料成分无乳酪(奶油,乳粉,全脂奶粉);2、该产品配料中标示的“复配酶制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的通用名称。吴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食品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于是向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例二:XX药房销售过期药品案

办理单位: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2023年04月12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魏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4月2日在XX药房购买“诺得胜牌腰疼片”,回家服用时发现该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已经过期10个月了。于是向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帮助维护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XX药房销售的超过有效期药品“诺得胜牌腰疼片”1盒,产品批号:200604,生产日期:2020年6月18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是:5元/盒,销售价是6元/盒,药房内无其他过期药品。XX药房负责人称由于粗心把这一盒超过有效期药品“诺得胜牌腰疼片”落在角落里,售卖时因疏忽大意导致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卖给了魏先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XX药房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XX药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100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本案中,该药店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甚至有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的可能。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启动“诉转案”机制,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

案例三:XX饭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再销售案

办理单位: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8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吴女士的投诉,反映其于4月16日在XX饭店就餐时,发现服务员将前桌客人未吃完的米饭倒入锅中继续销售,认为该店餐饮卫生不符合要求。吴女士怀疑自己也吃到了剩米饭,于是向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吴女士了解情况,并于4月20日组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至XX饭店,调取了监控视频,监控显示:XX饭店服务人员于4月16日18时47分将餐桌上未吃完的米饭回收后放置在操作台上,于19时03分将回收的米饭倒入电饭锅内,之后提供给其他顾客食用。当事人的经营回收食品再次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XX饭店涉嫌经营回收的食品(米饭)再次销售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同时,XX饭店向吴女士表示道歉,并主动退还了餐费,吴女士表示认可,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再次进行销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

案例四:XX烟酒店销售假酒案

办理单位: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邀请了剑南春厂家驻皖打假办共同开展现场检查。经查,XX烟酒店内共有标示“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2瓶,此32瓶及王先生购买的4瓶“剑南春”白酒经剑南春厂家鉴定为假冒商标“剑南春”的白酒。XX烟酒店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XX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上述32瓶假冒白酒,罚款20000元。

同时,对于王先生的投诉,寿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XX烟酒店同意三倍赔偿王先生,共计5160元,王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家销售假冒白酒,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注册商标持有人权益的案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案例五:XX商店销售假空调案

办理单位: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5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刘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11月份在XX商店购买的大金中央空调,因空调不制冷,售后上门检修发现该空调并非大金品牌,认为商家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投诉至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

同时,对于刘先生的投诉,阜南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对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终止调解,并建议刘先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六:XX汽修厂销售假冒机油案

办理单位:宣城市旌德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2023年2月8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万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2022年12月18日在旌德县XX汽车维修厂更换机油后,车辆行驶1000多公里出现了故障,经检查,车辆的发动机受损。万先生怀疑XX汽修厂更换的机油有质量问题,导致自己车辆故障,于是向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同时,应万先生要求,尽快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旌德县XX汽修厂赔偿20000元。万先生表示满意。

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时,发现XX汽修厂销售的“嘉实多”牌车用机油疑似假冒产品。经与“嘉实多”厂家联系核对,确定XX汽修厂销售的“嘉实多”牌机油属于商标侵权产品。旌德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XX汽修厂涉嫌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假冒“嘉实多”车用机油的行为;2、没收侵权假冒品牌“嘉实多”牌商品;3、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销售假冒车用机油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

本案中,XX汽修厂销售假冒车用机油,导致消费者其车辆受损,损害了消费者和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在投诉时工作细致,发现违法线索,打击了违法行为,积极组织调解,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XX酒店订房合同欺诈案

办理单位: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2023年1月23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在网上预订了XX酒店,到店入住时发现客房已满,无房提供,三十余名消费者滞留在酒店大堂,纷纷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向消费者代表、酒店负责人了解情况。经查,该酒店共有客房114间,实际上通过美团网、携程网、飞猪网等平台线上预售客房148间,价格不等,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酒店方将客房优先提供给高价订房的游客,劝说低价订房的游客解除订单,申请退款。

为了及时化解纠纷,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积极与消费者协调,对部分愿意退订的消费者,协调酒店立即退房退款;同时,积极协调其他酒店(不低于预订标准)安排入住,并安排车辆接送。这一群体消费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XX酒店隐瞒实情,虚构客房数量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启动“诉转案”机制,对XX酒店涉嫌合同欺诈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构合同标的,涉嫌合同欺诈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本案中,XX酒店虚标客房数量,销售的房间大大超出自己的接待能力,并将客房优先提供给出价高的消费者,涉嫌合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协调,妥善化解纠纷,并对XX酒店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八:XX酒店拒绝兑付团购券案

办理单位: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2023年5月4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吴先生的投诉,反映其4月29日在美团网上购买了XX酒店销售的“167元3-4人餐”团购券;当日,吴先生前往消费时,却被酒店告知节假日期间无法使用该团购券。吴先生认为XX酒店拒绝兑付团购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于是向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XX酒店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XX酒店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对于吴先生的投诉,吴先生没有进行消费,并已在平台将团购券办理了退款。XX酒店致电吴先生表示歉意,吴先生表示谅解。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家拒不履行优惠承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

本案中,XX酒店通过美团网销售团购券,应视为作出了优惠承诺,并在商品详情页中无“节假日无法使用”的提示,在消费者消费时却拒绝兑付团购券,属于不履行优惠承诺的行为。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消费投诉的同时,对违法行为高度敏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迅速启动“诉转案”机制立案处置,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

案例九:XX房产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理单位: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案件简介】2023年初,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多位消费者投诉,反映XX小区开发商宣传顶层购房人对房屋屋面及露台拥有专门的使用权,并因此提高顶楼房屋定价。业主消费者们认为XX房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公平交易权,纷纷向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帮助维护权利。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调查核实。经查,该小区洋房顶层房屋共106户,开发商售房时向购房者宣传顶层购房人拥有露台等屋面区域的使用权,与顶层业主签订了《关于特定空间的补充协议》,约定洋房顶层业主对房屋屋面及露台拥有专门的使用权。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查看规划方案、比对图纸,向规划部门走访调查等,确定44户的露台权属情况与宣传一致,剩余62户露台权属情况与宣传及补充协议约定不符。

同时,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启动“诉转案”机制,对于XX房产公司在售房时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万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产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XX房产公司为了顺利出售顶层房屋,隐瞒规划方案中的露台权属实情,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积极联合其他部门,有序应对群体性投诉,明确不同诉求,督促XX房产公司制定解决方案,分别进行调解,妥善化解了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及时启动“诉转案”程序,以案件的办理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警示了辖区内的房产行业,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十:XX直播间虚假宣传案

办理单位: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8日,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反映其在XX直播间购买的电瓶车挡风被质量很差,商家在直播间中宣传该品牌是“挡风被冬季加厚保暖第二名”,王女士认为该挡风被名不符实,向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帮助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商家办理退款,将挡风被送给王女士使用,王女士表示满意。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商家在销售宣传中存在违法情形,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XX商店涉嫌网络经营利用虚假的销售数据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XX商店自2023年9月24日起在抖音平台店铺开设直播间销售电动车挡风被,直播间中宣称“挡风被冬季加厚保暖第二名”,至10月18日,共直播售货55场,涉及商品数量682件,商品总价35998.2元。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宣称的“挡风被冬季加厚保暖第二名”为产品性能或销售数量的证据。调查终结,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经营者利用虚假的销售数据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XX商店在直播间使用“挡风被冬季加厚保暖第二名”数据进行宣传,使人误认为该宣传与所销商品的性能或销量存在关联,从而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利辛县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投诉时,敏锐地捕捉到违法线索,并展开充分调查,严格办理程序,审慎执法,纠正了商家的不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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