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当前对晚清财政规模的研究,大多或是直接转引史料数据、或是将史料数据简单分类汇总,极少对既有史料数据及其统计方法进行细致的校核,故在此问题上自清末至今仍没有取得实质性进步。若将一些基础性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如计量单位混杂、重复统计、统计区域缺漏、数据呈报滞后等问题),则可以对晚清的财政规模估算进行重新审视与修正。在现有史料条件下,相对可靠地重新估算光绪三十四年(1908)的财政规模,具有比较高的可操作性,在统计方法上亦能对晚清财政史的研究有所推进。
关键词:晚清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估算统计方法
表1学界估算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一览表单位:库平银、两
表2光绪三十四年22直省岁入岁出总数表
说明:表中各栏内未标出具体货币单位的数值均为“库平银”;带“()”的指非行省地区。
但如表1所示,没有哪两位学者对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的估算是完全一致的,有的差距还相当大。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重新对这些研究进行梳理、辨析。
综上可知,关于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估算的研究,至今已持续百余年,但除了周棠与刘锦藻具有明显缺漏的初始研究外,只有王业键在统计方法上进行了创新(只有岁入部分),余者多是直接或间接转引,至今未有实质性进步。其实,上述讨论主要集中在计量单位的统一换算问题上,除此之外,还存在着更大的缺陷:没有增补22省之外的其他地区的财政规模,没有剔除各省区之间协拨款的重复统计,因数据呈报滞后而导致的统计误差。
上述缺陷在资料相对丰富的光绪三十四年尚且如此,晚清其他年份财政规模估算的准确性也就打上了问号。虽然史料的局限始终是进行财政规模估算的困难所在,但在现有史料条件下,统一计量单位、增补漏统地区数额、剔除数据中的重复统计、修正数据呈报的误差,从而将财政规模估算中的缺漏减少到最低程度,还是可以有所推进的。
二、对晚清财政规模估算方法与实践的探讨
(一)按地域划分:财政的初次分配与转移支付
财政的初次分配与转移支付是相辅相成、同时运行的。但二者的相伴而生给全国性的财政统计制造了很大困难,因为统计中只要同时涉及二者,便容易产生前文所讲的重复统计问题。所以,统计全国范围的财政规模时,就需要将初次分配与转移支付分离开来。本文拟按“自产、自销”的原则,剔除所有的转移支付(即各省区拨出及接收的解款、部拨款、协款),并对各省区的直接收入与自身的实际支出进行统计、校核,最后汇总成为全国的直接收入与实际支出。
(二)按项目划分:财政收支项目的分类结构
表3宣统四年财政收支预算分类表
说明:汇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时,应注意将中央岁入的“中央解款”与岁出的“各省协款”剔除,以免重复统计。
由上可知,清末的全国财政统计基本沿着近代预算体系发展,在制度上逐步统合了按区域分布统计与按收支项目统计两种方法,并开始了财政收支平衡表的尝试。然而,宣统四年预算还没有被资政院正式通过,清政府就被革命推翻,预算根本没有来得及实施,更没有相应的财政决算,中国最初的财政预算不幸夭折了。
(三)按税负性质划分:税收类(直接税、间接税)与非税收类
若想深入考察民间社会实际的税源分布、税负负担、税负转嫁,还需要加入另一个视角,即国家财政的税负性质。所以,在尝试财政规模复式统计的同时,可将中央、地方岁入项目划分为税收类(直接税、间接税)与非税收类,以此来考察财政征收及流动的情况,具体参见表4。
表4按税负性质划分的国家岁入项目表
接
税田赋地丁、漕粮、耗羡等财产税契税等房捐等间
税工商税盐税厘捐:厘金、杂捐等杂税:茶、烟酒、鱼、牲畜等税关税海关税、常关税营业税当税、牙税、矿税等非税收类官业收入杂收入(杂费、罚金、生息、捐输等)公债收入(外债、内债)其他(金融机构垫款等)说明:“契税”与“房捐”是清代众多杂税杂捐中的两小类,与其他税捐不同之处在于,此二者均是针对民众的固有财产征税的,一般很难转嫁出去,“契税及房铺捐则可归于财产税类”,参见何汉威《清末赋税基准的扩大及其局限:以杂税中的烟酒税和契税为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88年第17期下册,第71页。
由此可知,上述三种统计方法各有自身的优势与针对性。但限于资料,对晚清财政规模的估算,宜以第一种方法为主,兼以第二种方法进行考核、修正。
三、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的估算方法及其可操作性分析
当前学界对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的估算,仍停留在度支部汇总光绪三十四年22直省岁入岁出总数表的水平上,故至今没有出现一个令人信服的财政规模结论。由于光绪三十四年岁入岁出总数表内容庞杂、多有重复,统计范围又不完整,所以若想探讨该年的财政规模,就需要先弄清“总数表”所包罗的具体内容及其统计方法,然后再分析度支部汇总、统计中的各种缺陷,最后重新探讨晚清财政规模估算的方法及现有史料条件下的可操作性问题。
(一)清末清理财政的内容与统计方法
表5各省财政总岁入岁出调查表
表6各省关奉拨“解款”至京项目表
表7清末全国实际财政总收入类别简表
擅提税率(勒索浮收)、
各类“规费”(中饱归私)、
官款盈余(匿不报部)、
罚捐等
历年财政结余银盐课盐税杂课、盐斤加价等暂开事例、民间捐款常关税、海关税各类厘金(含盐、药厘)举借外债杂赋各类杂捐举借内债官业收入以投资实业为名的捐税金融机构垫款、透支常例捐输铸币收入(发行货币)说明:“各类杂捐”不仅包括为补充地方政府支出(如衙署经费、筹还摊派洋款赔款等)而设的捐税,还包括为兴办地方公共事业(如河工捐、积谷捐、育婴堂等)、新政事业(学堂捐、巡警捐、团练费、自治费等)而设的捐税。“官业收入”包括有官方参与的各类工矿、厂局、船局、铁路、电报等实业的营业利润。“以投资实业为名的捐税”是官方为筹款开办实业而征收的税收,如铁路捐。“擅增名目”是指对已有税目的同一货物擅自增征其他名目的税,如广东“鱼税之外有鱼厘、鱼饷”等等,参见《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8册,第18—21页。
总体上看,清末实际的各类收入均可纳入表7中。但官方的财政统计范围却会明显小于表7,呈现出某种“不完整性”。如清末清理财政的结果就仅包括“法定正式收入”、大部分“合法附加收入”、少部分“非法附加收入”,而大部分“非法附加收入”与“弥补财政亏空收入”多未列出。由于当时统计方法的局限以及史料保存的问题,想完全弄清表7这四类性质的收入已无可能。故本文对清末财政规模估算问题的探讨,是在清理财政的官方统计范畴内来进行的。
(二)度支部在光绪三十四年财政统计上的问题与缺陷
除上述无可避免的“不完整性”外,度支部对光绪三十四年的财政统计,在统计内容、范围、方法上均存在着较大缺陷,概括如下:
3.部分收支重复统计。主要表现在各省区“协款”、“解款”、“部拨款”的转移支付问题上。部分省份奉令将岁入中部分款项作为“协款”拨出,并在该省岁出项目中记上此款,而获得“协款”的部分省份又将此款划入该省的岁入项目,并以此款抵作部分岁出,故一份“协款”在全国岁入、岁出项目中都计算了两次,从而导致统计失真。同理,各省奉令将岁入中部分款项解京的“解款”,以及由度支部划入部分省份的“部拨”款,均会造成重复统计。
由上可知,度支部关于光绪三十四年的财政统计存在着重大缺陷。若不尽量解决或削弱这些缺陷,则不可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三)估算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的方法及可操作性分析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需要重新探讨晚清财政规模的估算方法,做出必要的修正,并分析现有史料条件下重估光绪三十四年财政规模的可操作性。与前述缺陷相对应,需要做出如下有针对性的修正:
1.在统一计量单位问题上,需要将各省的计量标准统一换算成中央标准。即,各地不同平色与名目的银两统一折算成“库平银”,制钱、银元、小银元等收支亦分别换算为“库平银”。换算标准则依据各省当地的度量衡单位、平色标准、银钱比价等指标进行换算。最后,将统一换算的各省财政收支数额进行汇总、制表(此时表中仍存在着重复统计等问题)。
3.剔除重复统计。主要剔除各省区岁入岁出项目中接收的各类“解款”、“协款”、“部拨款”。因22直省各自的财政盈亏程度不同,所负担的解款、协款种类及数额也有较大差异,且不少省份既在岁入中接收部拨款、协款,又在岁出中拨出解款和协款。所以,22直省与漏统计地区之间的财政转移,和22直省内部之间的财政转移,应予以区分。清末全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大体情况,参见表8。
表8清末全国财政统转移支付结构简表
直接收入以部拨款、协款支出的项目;
其他支出京师地区(接收解款);直接收入(拨出部拨款);其他支出二十二直省征收解款、协款;
其他收入;
(接收部拨款、协款);(拨出解款、协款);
以部拨款、协款支出的项目;
其他支出;说明:带“()”的,为应剔除的项目。
若能将上述重复统计之处剔除,便可获得各省区财政“自产、自销”的原貌,进而为考证光绪三十四年财政收支的实际数额作准备。
此外,宣统元年的财政统计方法较光绪三十四年改善不少。清理财政开始后,度支部一直在努力改进统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