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电子烟。2022年10月,电子烟国家标准施行,电子烟只能呈现烟草风味。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仍有许多电子烟产品在网络平台售卖。这些产品有的化身“草本雾化器”,有的以各种水果味等口味吸引消费者,一些网上售卖的电子烟甚至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宣称无危害能治病
雾化器实为电子烟
一次偶然的机会,河北沧州的张先生发现网络上有商家在售卖“草本雾化器”。商品详情页中打着“健康无烟油”的宣传语,有多种水果口味可供选择。商家一直强调该产品非电子烟,并且有中药辅助治疗功效。
店铺里还有一款张先生之前买过的水果味电子烟,不过其商品名称也被标注为“雾化器”。在电子烟国标施行后很久没抽过果味电子烟的张先生心痒难耐,果断下了一单,没事干的时候就从口袋中掏出来吸两口。之后,他就成了这家店的常客。
张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抽的雾化器,外表酷似打火机,呈绿色,上方有气口,放入嘴中吸食就能产生气雾,“感觉和抽电子烟没什么区别”。
张先生说,自己是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刷到的雾化器商品,在下了一两次单后,就直接加了店主的私人联系方式,转成了线下交易。
记者按照张先生提供的线索检索发现,在二手交易平台、网购平台上销售所谓“草本雾化器”的商家不在少数。这些商家往往宣称自己售卖的“是草本雾化器,绝不是电子烟”,0焦油、0尼古丁,不仅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还能辅助治疗咽喉疼痛、慢性咽炎等病症。有商家甚至会特意注明“合法合规水果味”。
例如,在某网购平台,一家名为“××草本雾化小店”的商家售卖着27款不同口味的雾化器,百香果味、椰子水味、西瓜味……每种雾化器销量在60件左右,店铺简介写着“创新电子喷雾剂,一手货源”。商品详情页中没有任何产品信息。该店铺信息显示商家属于电商平台的“个人经营者”,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告诉记者,根据烟草专卖法、《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电子烟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由上述商家售卖的“草本雾化器”,尽管从商品详情到售卖话术,都在极力撇清所售雾化器和电子烟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草本雾化器”的内容物符合雾化物的定义,属于电子烟。
7月10日,公安部经侦局发布了“严打涉烟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四川眉山某新型“中药雾化器”类电子烟非法经营案位列其中。
目前,赵某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平台引流私聊交易
涉嫌构成非法经营
“你要觉得不够劲,不妨买电子烟,也有水果味的。”
记者与某二手交易平台“××电子雾化器”商家沟通时,对方提出,他手里不仅有水果味雾化器,还有一批水果味电子烟,口感极佳。购买需要添加另一社交平台的联系方式。
在其发来的收藏笔记中,记者看到该商家售卖各种品牌的电子烟,烟弹口味均为水果味“菠萝橙子”“寒冰草莓”“芒果冰”等,单支售价在60元到70元不等。
记者查看发现,商品界面下方价格便宜、销量高的电子烟没有任何品牌标识,也没有生产地址、原材料等文字信息。商家称,这种电子烟可以装许多品牌的果味烟弹,因为没有品牌,所以价格更便宜。
记者注意到,在二手交易平台与社交平台,有大量个人卖家售卖“三无”果味电子烟。记者以买家身份咨询数名平台商家,其都表示还有果味电子烟存货。这些卖家的共同点是,通过二手交易平台、社交平台发帖引流后,要求买家添加其私人联系方式进行购买。
岳强说,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销售电子烟产品也必须取得专营专卖许可证。如果涉事商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或第五十八条,可能会受到“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销售乱象亟待规制
加强涉烟信息监测
记者调查发现,“草本雾化器”、果味电子烟在网络平台上大量存在,一些平台甚至变相成了非法电子烟卖家引流的温床。
在汤建彬看来,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对入驻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负有信息披露责任:平台应确保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禁忌等。另外还有监管责任、及时处理义务与协助调查义务。如果平台未能有效监管,则可能承担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法律后果的具体程度取决于平台的监管失误程度和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姜孝贤建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填补监管空白,明确监管依据。加强和完善互联网涉烟信息监测平台建设,提升数据抓取和分析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互联网涉烟案件侦办能力。提升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组建跨部门互联网涉烟监管工作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