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4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5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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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行政处罚
7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8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的处罚
9
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10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1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3、《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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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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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烟用烟碱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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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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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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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门标志,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电子烟产品未标注规定的专门标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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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8
销售无标识的外国卷烟或电子烟产品、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或电子烟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19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21
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的行政处罚
22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销售网点的行政处罚
23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行政处罚
24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