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即将来临,虽然“双十一”已经略显疲态,但还是有不少同学选择“剁手”。
那么,在双十一购物过程中,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呢?
公安部:
“双11”临近,谨防消费陷阱!公安部公布10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电商微商、直播带货等网络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极大方便了群众生活、丰富了消费体验,但其中一些侵权假冒商品不仅侵犯了正规厂商的知识产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公安机关瞄准网上侵权假冒犯罪活动,深入摸排、筛查涉假线索,紧盯群众、权利人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公司等反映集中的“网红”“直播间”“网店”“公众号”“短视频”等,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摧网络、追流向,强化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破案攻坚,常态化保持对网上侵权假冒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有力打击震慑此类犯罪活动。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持续扎实开展“昆仑2022”专项行动,始终将打击锋芒对准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侵权假冒犯罪,推动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高质量发展贡献公安力量。
“双11”来临之际,公安部公布依法严厉打击网上侵权假冒犯罪10起典型案例。
1、北京等地公安机关破获侵犯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犯罪系列案。今年初,北京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互联网上制售盗版“冰墩墩”“雪容融”案后,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浙江、江苏、福建、陕西、四川、辽宁等地公安机关接续深挖,全面展开侦查工作,先后侦破一批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缴获一批侵犯北京冬奥会商标权、著作权的吉祥物玩偶、挂件、运动服、纪念章等商品,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关停一批涉案网店。
2、天津等地公安机关破获盗版中小学教辅图书系列案。今年9月,根据公安部部署安排,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湖北、重庆等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锁定一批兜售盗版中小学教辅图书网店,深挖产供销链条,先后侦破刑事案件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捣毁盗版书籍印刷、销售、仓储窝点31处,查扣各类生产机器设备79台,缴获盗版教辅图书274万余册。
3、山西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电池案。今年7月,山西晋城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电池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捣毁制假窝点2处,现场查扣假冒品牌电池成品90余万粒及大批制假原材料。经查,犯罪嫌疑人租赁民宅组织加工生产假冒品牌电池,在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以“厂家直销”“打折促销”为噱头,利用刷单返现、团购拼单等手段对外销售。
5、江苏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自行车案。今年8月,江苏苏州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自行车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彻底摧毁假冒品牌自行车零件制造、加工组装、批发销售全链条。经查,犯罪嫌疑人加工生产假冒品牌自行车,并在电商平台上以“打折供应青少年学生专用车”等名义推广销售,累计制售假冒品牌自行车2万余辆。
6、浙江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今年1月,浙江金华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现场查获假冒多个品牌的化妆品30余万支,半成品及商标标识10万余个。经查,犯罪嫌疑人租用民房设立制假窝点,使用低档化妆品原料灌装生产假冒高档品牌化妆品,通过社交平台招揽客户、推广销售。
7、安徽公安机关破获制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今年6月,安徽淮南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处,现场查获一批含酚酞成分的减肥食品。经查,犯罪嫌疑人非法购入酚酞原料药,按照一定配比掺混生产有毒、有害减肥食品,通过线上网络直播和线下加盟店分销牟利。
9、广东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手机配件案。今年8月,广东珠海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手机配件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打掉制假售假窝点7处,现场查扣假冒品牌耳机、数据线、电池等手机配件4万余件。经查,犯罪团伙通过开发网上商城APP、运营社交平台公众号等方式,推广销售假冒各类市场畅销品牌的手机配件。
10、广西公安机关破获制售有毒有害凉茶案。今年8月,广西柳州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凉茶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现场查获成品50万余包及原材料一批。经查,犯罪嫌疑人使用淀粉、咖啡色素等原料,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生产所谓“长寿茶”“清热排毒茶”等有毒有害食品,宣称对治疗中老年人常见的痛风、高血压等病症有特效,通过网络店铺和社交平台对外销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新运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2021年8月,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中航天使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三、北京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价格欺诈案
2022年7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西美医疗美容”店铺销售商品“乔雅登极致玻尿酸-2支(0.8ml*2)纠正重度鼻基底皱纹乔雅登·乔雅登极致玻尿酸·0.8ml”,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价格展示为“¥17940已优惠8060”,未标明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少数医疗美容机构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价格欺诈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开展虚假的价格促销活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通过打击医疗美容领域价格违法行为,有效规范了医疗美容市场的价格秩序。
四、北京早春二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在网上真实公示菜品主要原材料案
2022年8月1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北京早春二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者,存在网上公示的“健康有机花菜(小份)”菜品主要原料不真实的问题,原材料没有公示有机认证,对消费者产生误导。2022年5月6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之后,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上述问题。执法机关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北京易捷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经“e代驾”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案
六、北京七月麦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更新平台公示主体信息案
经查,2020年11月4日前,美团平台店铺“七月麦谷天然奶油蛋糕(北京店)”由北京市阿文吉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2020年11月4日后,“七月麦谷天然奶油蛋糕(北京店)”改由当事人经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公示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但未及时更新食品安全档案中单位名称,且未按照执法机关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北京森之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同仁堂”商标实施商业混淆案
部分企业利用与同仁堂集团合作的机会,以打擦边球的形式“傍名牌”,将“同仁堂”商标突出使用于店铺名称前,让消费者难以辨认,误以为是同仁堂集团开设的店铺或者与同仁堂集团存在特定联系。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向不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为混淆行为划出了明确界限,保护了“中华老字号”品牌,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八、北京翰海辰星商业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翰海辰星商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升公司商品销售量,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在某电商平台完成订单54单,完成交易1.296万台,完成商品虚假评价1280条。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商交易中,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不法分子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此案是对“刷单炒信”不法行为的严肃惩戒和有效震慑,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
九、北京乐纯悠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案
2021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乐纯悠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诋毁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天猫旗舰店对所售的乐纯儿童乳酪棒进行宣传,宣传视频中当事人称,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妙可蓝多奶酪棒和邦士(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百吉福成长奶酪含有大量的添加剂,吃多了会影响孩子身体发育,暗示选择妙可蓝多奶酪棒、百吉福成长奶酪等类似奶酪棒是错误的选择,选择乐纯儿童乳酪棒才能“不踩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个别违法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歪曲竞争对手商品的真实情况,编造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不但干扰消费者的正常选择,而且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了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谦的朋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谦的朋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直播时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点击量,在抖音平台账号展示的视频含有“直到今天我公司的销售额从零到破亿”“抖音四个月赚了2个亿”“变现了两个亿”等内容,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短视频以其碎片化、强社交属性、创作门槛低等特点,广受年轻人推崇,但是短视频平台目前也存在诸多问题。执法机关严厉查处上述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短视频平台环境,助力平台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十一、成都抖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在直播中贬低他人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1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民举报,对某平台主播在直播间售卖螺蛳粉时,通过贬低他人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6日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间为某品牌螺蛳粉带货。直播中,主播将该品牌螺蛳粉与其它品牌螺蛳粉并列摆放展示,然后将其它品牌螺蛳粉扔入垃圾桶中,并使用“那个是什么鬼,我真的不明白那个是什么鬼”“它连及格线都不到”等言语对其进行贬低。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加大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构交易、商业诋毁、实施混淆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网店雇佣他人篡改销量数据,营造销量巨大的假象;直播间产品宣传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往商品包装盒内放入“好评返现”卡片……11月9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篡改伪造销售量案
2022年4月19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在售部分商品销售量数据疑似篡改伪造。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于2017年开设网店,主要销售青团、粽子、月饼等糕点。为营造其网店在售商品销量巨大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当事人自2021年3月起,雇佣他人对部分商品宣传页面中的销量数据进行篡改,篡改后的累计销量数据均为“10万+”,远高于商品实际的销售数据。
案例二:睢宁某商贸有限公司虚构商品交易记录案
2021年9月26日,徐州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睢宁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专营店,主要经营带挂钩超市货架。2020年7月1日至15日,当事人在某接单平台充值123093.50元,主要用于对专营店销售的带挂钩超市货架进行刷单,对商品的销售数量、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上述商品成交量共计231件,交易金额97541元,其中,实际交易量计146件,交易金额62442元;虚构交易量85件,金额3509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3月4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1月7日,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多处使用“戎美”字样,并在消费者提出“是淘宝那个戎美?”等问题时,给予肯定的答复。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与“戎美”商标持有者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经营的“戎美RUMERE”品牌服饰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6月20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13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到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案例五: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1年11月25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直播销售。其中一款商品在直播间购物车内的链接名称为“纯棉澳棉长绒棉磨毛四件套”,线下商品实际名称为“100支珍珠磨毛高定刺绣四件套”。当事人直播宣传该商品为“全棉”、“100支纯棉磨毛”,棉是“澳洲进口”。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间销售的四件套面料经纱线密度检验检测结果为84.4dtex(76.0D),纬纱线密度检验检测结果为177.3dtex(159.6D);纤维含量(面料)为100%聚酯纤维,纤维含量(里料)为49.1%聚酯纤维、47.1%棉、3.8%再生纤维素纤维。直播间的宣传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四件套100套,总计货值金额为20210元,获利76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76万元,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六:李某军虚假交易案
2022年4月2日,淮安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热线转办信息,对李某军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李某军使用其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注册两个网店,销售童鞋。当事人通过后台批发采购程序多次利用他人及本人名义在上述两个网店下单购买童鞋,实际并未发货。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在其中一家网店分12次增加了116500双的销量记录,在另一家网店分6次增加了300000双的销量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3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通过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上述行为的违法后果,并对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案例七:滨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2月20日,盐城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对滨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份购进舞蹈鞋7350双,通过网店对外进行销售。2021年2月份,当事人将原宣传彩页中面料为“帆布”内容修改为“全棉帆布”,并开通“直通车”业务,对舞蹈鞋产品设置关键词进行推广。截至案发日,当事人推广费用为10929.28元。经检测,该舞蹈鞋采用的面料不是全棉布料。
案例八:扬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好评返现”案
2021年12月29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扬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往商品包装盒内放入“好评返现”卡片。卡片上印有“全五星美评+晒图或视频+收藏我公司店铺,截图发给在线客服领取1元,小额打款”等内容,涉事宣传卡片共计3700张。至案发时,当事人在网上购买了10000张“小额打款1元”卡,已经发出6300张卡片,共返现3160笔。
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2“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11月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的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案
2022年8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味精产品261袋,没收违法所得0.056万元,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贺某某经营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案
四、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跨境商标侵权案
2021年2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海关提供由香港海关转来的涉嫌侵犯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权,货值达190多万港元的案件线索,付货人涉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线索交办,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初步确认该公司为线索所指涉嫌通过出口货物实施商标侵权的当事人,遂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利用市场采购出口贸易的方式,以无品牌货物报关为名,实际上在手机充电器、服装、首饰等17种商品上使用了多个与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标识,出口商品也与上述权利人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2022年3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3.79198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6月移交公安机关。
五、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78元,没收食品原料白子1Kg、肝脏8Kg、河豚鱼干9Kg,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
2022年3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舆情线索,称位于天河区花城大道89号花城汇一家茶饮店的柠檬茶、奶茶中检出日落黄成分。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第三方抽检机构对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现场制售的成品“泰绿手打柠檬茶”和三个批次的食品原料“手标泰式绿奶茶”进行抽检。
抽检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上述涉案食品日落黄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手标泰式绿奶茶”食品原料合格的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
2022年4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44袋,没收违法所得2439.24元,罚款88699.7元的行政处罚。
九、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产品案
2021年7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通报线索对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对该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C-YJV4×25、ZC-KVVP3×1.5的两款电缆进行执法抽检,结果显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涉案ZC-YJV4×25、ZC-KVVP3×1.5电缆数量分别为3150米、733米,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24.64万元。
2022年2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产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产品,并作出没收型号为ZC-YJV4×25电缆3150米,型号为ZC-KVVP3×1.5电缆733米,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海鲜酒家万宝分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管理使用的2台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现场检查时上述设备正在使用,且未设置围栏、警示牌,未张贴停用告知书。
此外,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的维保记录,存在使用未经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2022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海鲜酒家万宝分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保定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01保定市唐县某烟酒门市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新区某烟酒门市店销售的“海之蓝”白酒进行检查。经查,该店购进并销售的洋河“海之蓝”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系假冒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洋河”海之蓝白酒17瓶和违法所得1330元,并处罚款18670元。
02保定市徐水区崔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耐克”运动鞋的生产活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系假冒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2060型号的“耐克”鞋214双;“耐克”鞋鞋盒280个、“耐克”鞋底70双、“耐克”鞋帮180双;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刷胶机1台,后端流水线皮带12米,鞋架1台;罚款30000元。
03保定市博野县沙沃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沙沃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中石化注册的SINOPEC商标高度近似的”京标石化”牌子,牌匾设置红白底纹,上面图形的形状、颜色、字体、排列组合方式与中石化SINOPEC商标高度类似,容易导致消费混淆,且使用在同一类的商品及服务上,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形标识,处罚款10000元。
04保定市高阳县某润滑油分装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润滑油分装厂生产销售的“长城”牌冷却液和制动液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长城”冷却液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系假冒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长城”字样及图形冷却液18桶;“长城”字样及图形的制动液6桶;“长城”字样及图形的空桶322个;“长城”字样及图形的纸箱60个;罚款76000元。
05保定市顺平县某三轮摩托车门市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三轮摩托车门市部销售的“大安”牌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安”电动三轮车,经天津大安电动三轮车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系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仿冒“大安”注册商标电动三轮车2辆,罚款12000元。
06保定市高阳县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07保定市涞水县某保健服务部假冒专利案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保健服务部正在使用的维仕眼葩”护眼仪五台,外包装显示: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1320118179.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号:ZL201330052278.X、ZL201330052282.6字样。经查,当事人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结果均为专利权终止。检查时当事人使用此设备获利2000元。当事人使用专利权终止的专利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处罚款2000元。
08保定市涞水县某快餐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根据案件移送线索,涞水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快餐店恶意抢注“冰墩墩”商标注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了能够蹭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热度和增加收入,恶意抢注“冰墩墩”商标的情况属实,且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款10000元。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09保定市定兴县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根据群众举报,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恶意抢注本公司商标,高价并要挟本公司购买商标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注册的商标类别与企业经营范围不符,且主观上用于囤积、高价转让,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
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一、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9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接群众反映,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办理健身卡。经查,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及员工讲解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健身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且店内装有注氧设备,事实上实际占地面积只有1081平方米且不存在注氧设备,属于对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向消费者退款并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注重身材管理,选择去健身房锻炼,可能会遇到“宣传与实际不符”“交钱容易退钱难”的消费陷阱。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厉打击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薯约零食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5月27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山区薯约零食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24箱;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3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山区薯约零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标签预包装蜜薯干24箱(10公斤/箱)。经调查,该批食品共购进60箱,已售36箱,进价175元/箱,售价220元/箱,货值金额13200元,违法所得1620元。当事人销售无标签蜜薯干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葆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泰安市大汶口店虚构原价销售商品案
2022年3月14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葆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泰安市大汶口店虚构原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家为达到销售目的,会使用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本案中虚假的降价销售违法行为一般多发生于节假日期间,为此,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节假日专项检查,发现并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防止消费者因商家误导而做出非理性消费行为,同时也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规范其合法经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发展。
五、泰安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薛某某(身份证号码:37091119××××××3716)无证无照经营食堂案
2022年8月22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薛某某无证无照经营企业食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食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家对从事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食堂。所以,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此案的查处,既及时发现了食品安全隐患,从根源上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教育、引导当事人及当事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员工舌尖上的安全。
六、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泰山区老太炒鸡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及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案
2022年8月12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泰山区老太炒鸡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及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没款合计612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6日,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其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涉案金额1802元。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所提供的餐具、饮具自行进行清洗消毒,自2022年5月开始在经营活动中对餐具、饮具收取餐具消毒费用,涉案金额1324元。当事人对所提供的餐具、饮具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特别是凉菜食品,因为未经过高温加热,特别容易受到细菌和病毒的侵害,如果没有经过取证而直接加工,不能保证达到卫生安全的标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餐饮具是餐饮服务单位的义务之一,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饮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不能侵犯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餐饮环节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规范餐饮经营活动,引导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提升食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2年,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8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济宁市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郭某某限制从业资格处罚案
2022年10月27日,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郭某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同时将郭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销售声称壮阳功能的食品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查,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属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情形。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通过对符合规定的违法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食品经营者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有利于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大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是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中,对当事人因食品违法犯罪,认定其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当事人实施了限制从业资格惩戒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落实了“处罚到人”原则,体现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
案例二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4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兖州区某某食品商行经销食品虚假宣传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的线索,对济宁市兖州区某某食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以会销方式面向老年人销售食品,在商品系普通食品,产品本身不具备疾病预防作用的情况下,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所获荣誉,在其会销过程中播放宣传视频宣称该产品具有药用价值、疾病治疗、疾病预防作用的不实描述,以此招徕顾客、推销自己销售的普通食品,当事人进行与所售商品真实性能、曾获荣誉不符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对其他在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
此类案件当事人抓住老年人防范能力差,追求健康的心理,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况,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拿出最大力度、最强措施,重拳打击养老诈骗违法行为,在严格执法办案的同时,开展进小区现场说法、以案说法的宣传活动,使人民群众增强了防诈意识,对违法者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巡查力度,坚决遏制养老诈骗违法蔓延的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茶叶店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茶叶案
2022年6月10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某茶叶店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茶叶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5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兖州区某某茶叶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的“云龙茗韵淳品普洱茶茶饼”,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2111-2008,生产日期为2005年3月10日,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在执行标准发布日期之前,上述产品涉嫌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云龙茗韵淳品普洱茶茶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局查处拼多多平台“防弹变瘦咖啡”店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3月25日,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拼多多平台“防弹变瘦咖啡”店铺经营者张*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材料,举报拼多多平台“防弹变瘦咖啡”店铺销售声称减肥功能的防弹咖啡涉嫌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物质,依法对拼多多平台“防弹变瘦咖啡”店铺经营的“专利徽章”、“SO吧”和“纤SO坊”防弹咖啡进行网络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专利徽章”、“SO吧”和“纤SO坊”防弹咖啡三种样品均含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当事人张*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五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百货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7月30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祥某百货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6月6日,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水晶蒜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产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判定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利用检测结果开展预警,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同时,也需要全社会来关心维护食品安全。
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报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文喜农资经营部生产销售不合格及伪造厂名、厂址化肥,销售侵犯“京东”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案
2022年3月22日,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确山县文喜农资经营部生产销售不合格及伪造厂名、厂址化肥,销售侵犯“京东”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化肥是粮食的“粮食”。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化肥监管,强化质量抽查,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假冒厂名厂址及国家禁止输入的食品案
2022年8月8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假冒厂名厂址及国家禁止输入食品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联合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安部门开展行动,既有效震慑了不法商家,又将疫情防控融入到监管各个环节,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案例三:平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侯某某购进使用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2月22日,平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平舆县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等部门早在2012年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当事人非法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使用亚硝酸钠卤制牛肉产品,流入市场后对消费者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查处非法添加行为,坚决打击食品“黑窝点”“黑作坊”。
案例四: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面石膏板案
2022年4月27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面石膏板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龙牌”纸面石膏板894张和“泰山”牌纸面石膏板670张;没收违法所得488.88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位于西平县仙女河北路西段路南的仓库内经营的纸面石膏板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经查,2022年2月份,当事人王某某通过一位业务员送货上门购进“龙牌”纸面石膏板990张,“泰山”纸面石膏板700张,付供货方货款35700元,折合单价21.12元每张,购进时没有索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后以25元每张价格售出“龙牌”纸面石膏板销售96张,“泰山”纸面石膏板销售30张,共获利488.88元,违法经营额42250元。2022年4月6日,经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上述“龙牌”纸面石膏板和“泰山”纸面石膏板鉴定,认定上述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驻马店市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石膏板被广泛用于房屋等建筑工程领域,是重点监管产品。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石膏板的行为,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严重扰乱了家居建材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商标注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案例五: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邵某某、南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2年4月10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遂平县邵某某、南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8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得到线索,遂平县文化路与玉带路交叉口一民房内有生产假药行为,执法人员在该处民房内现场查扣台式塑料封口机、感应封口机、粉末过滤机、胶囊制作机、铝塑泡罩包装机、上料机、粉碎机、模板机各一台,查扣假药外包装48118个、说明书45650份、标签31200份,查扣“清肺咳喘安”、“虫草活骨钛(胶囊)”、“风痛一号”、“速效延时伟哥”、“勃龙伟哥”、“金骨宝胶囊”、“咳喘清胶囊”、“中华骨宝”、“肠胃灵”、“七药一枝花”、“极品红钻伟哥”等成品假药2772瓶(盒),合计212406粒、扣押成板胶囊5805板(合计69660粒)、散胶囊(已填充)211288粒、胶囊壳232000粒、查扣辅料209公斤、胶囊锡箔纸和塑料板321.3公斤,查扣塑料瓶2240个。经调查,2019年以来,当事人邵某某通过购买胶囊灌装机、粉碎机等工具,组织李某某、杨某某、南某某,在自己家中,利用木瓜粉添加氨茶碱、马来酸氯苯那敏等西药粉末成分灌装胶囊的方式生产各类止疼、止咳类胶囊药物及补肾壮阳类保健品,而后通过网络购买包装盒、说明书、标签,封瓶装盒制作成品假药进行销售,销售范围涉及11省61家药店、诊所,涉案金额二百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