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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第二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可以适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理由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分级管辖与处罚批准的案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省是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两级管辖,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做特殊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管辖权和批准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不同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了本条例行政处罚的机关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
一、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
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据《X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关于销售、运输、储存各项规定,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监管,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店和零售网点定期检查,如实记录,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查处的隐患得到整改、反馈的意见得到落实。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运输及燃放许可制度。公安局要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并加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无证运输和“一证多运”“少开多运”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严肃责任追究。
二、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区域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安全管理。城区内建筑林立、人员密集、可燃物较多,火灾扑救难度大,燃放烟花爆竹易引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消除火灾安全隐患,按照《X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X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城市建成区实际,重点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
1.2020年X县城区内全部为禁售禁放区域,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各乡镇场为限放区域,共设12个销售点。
2.除定点销售区域以外,禁限放区域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3.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安全监管。
油库、油气输送管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车站、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商场、电影院、网吧、KTV、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国家级、X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等重点区域实行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三、加强各部门责任落实。
(一)各乡镇场、街道办职责。1.各乡镇场、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各项工作,采取与有关单位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等形式深化推进工作。
2.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查处。
3.在醒目位置利用横幅、板报、标识牌等多种形式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措施,帮助社区居民了解掌握周边禁售禁限放地点、范围,确保禁售禁限放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对因婚丧嫁娶、开工封顶、开业庆典等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家庭、人员要及时上门告知,做好对违规燃放行为的劝阻工作。
2.教育局:与禁售禁限放区域内所有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督促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及家长印发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单(册),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专题教育活动。
3.文明办:将禁售禁限放工作作为推广文明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倡导烟花爆竹禁限放新风尚,推进生态文明,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将禁售禁限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文明社区、文明单位考评内容,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6.X市生态环境局X分局:负责制定发放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通告和倡议书。负责禁限放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通报污染数据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限放工作,依法查处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
8.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长途客运车站、客运车辆、公交车辆等安全监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利用车站电子显示屏开展“禁售禁限放”宣传;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运输执法检查,及时移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9.住建局:教育告知禁限放区域内所有工程工地的开发企业,举行奠基、封顶、庆典等活动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促禁售禁限放区域内各物业公司引导小区业主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规定,严格落实巡查、管控等措施,及时清理因婚丧嫁娶等活动燃放的烟花爆竹,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人员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10.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告知、督促禁售禁限放区域内商场、娱乐场所等单位严格执行禁售禁限放规定。
12.应急管理局:对禁售禁限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清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确保禁售禁限放区域内无烟花爆竹销售点。规范集中销售点,确保销售点符合安全条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点。督促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X分公司做好当年烟花爆竹批发配送工作,一律不得接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禁放区域内的商户订单,严格控制配送数量、品种,禁止超量配送,切实保障烟花爆竹零售商户的合法权益。
11.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企业、商户的禁售禁限放宣传告知。查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取缔无证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4.政府督查室职责:对各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具体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治理大气污染、美化城市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工作。
(二)依法从严执法。
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等执法监督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办,要加强重要节点期间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禁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依法行政,杜绝简单粗暴、矛盾激化等问题发生。
(三)依法履职尽责。
二、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各经营单位(网点)不得私自组织货源,须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合法经营。经营单位(网点)应依法告知购买者在购运、燃放等方面的注意事项与安全要求。
四、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或举办焰火晚会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或承办单位提前二十日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烟花燃放许可证》。活动组织单位与承办焰火燃放单位均应明确专人负责,按照烟花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等部门应当做好烟花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除除夕、春节(初一至初五)、元宵节、元旦、国庆等节假日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居民家庭燃放品种限于小鞭、双响及普通烟花。
七、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查场地,消除遗留火种,做好清扫工作。
八、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地区;
7、区政府根据需要,临时设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九、在下列场所或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遇特殊情况,需经区公安分局批准:
1、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会堂、医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贸易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2、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的二百米范围内;
一、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二、切实加强对私自制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三、严格实行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制度
荩我国烟花爆竹出口运输的现状
近年来受广东“214三水烟花仓库爆炸事故”和“313黄埔区烟花爆炸事故”两起烟花爆竹事故的影响,一些口岸相继关闭烟花爆竹出口业务,使该产品出口严重受阻,造成大量积压,不仅影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目前国内只剩下上海和北海两个港口允许烟花出口。上海港也对烟花爆竹实行限制政策,规定烟花爆竹在港口最多只能停留48小时。
荩烟花爆竹出口运输受阻原因分析
1、危险性较大
烟花爆竹具有燃烧爆炸的危险性。烟花爆竹主要原料有高氯酸钾、硝酸钾、硫磺、铝粉、黑火药等物质。这些物质中既有氧化剂又有还原剂,在受热、摩擦、撞击、接触明火、吸湿受潮,或者在一定条件下氧化剂与还原剂混合时,均有可能引起爆炸燃烧。
因此,烟花爆竹对仓储、装卸、运输等各方面都有非常高的要求,运输和装卸成本也较大。一般港口企业难以达到条件要求,无法或是不愿意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对这方面的业务望而却步。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2006年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②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③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④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⑤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⑥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⑦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车辆要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运输车辆在行驶时,道路执法人员按照我国现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规定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规定:“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而40英尺集装箱装载烟花爆竹后其重量往往超过10吨,在道路运输过程中会被查扣和罚款。因此这类集装箱在道路上运输时一般不贴标签,实际上蕴含了极大的危险。
3、事故导致有关方面担忧
4、走私、瞒报、夹带造成新的安全问题
烟花爆竹走私、瞒报、夹带时有发生,致使安全隐患扩大。例如2006年9月13日,某企业有4个冒充雨伞的集装箱全部装的是烟花,幸好及时被发现。2008年3月13日以普通扑克牌报关的集装箱在广州黄浦路边换装时发生爆炸,造成多人死亡。
5、通道软硬件方面的问题
总之,我国烟花爆竹出口运输不畅的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烟花爆竹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对烟花爆竹产业及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荩加快我国烟花爆竹出口运输的对策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
2、建立专门通道,确保出口运输安全畅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水运及港口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水路运输实施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应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该条例的宣贯力度。
4、加强源头管理,做到“关口”前移
烟花爆竹按照标准选料、加工和检验,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做好分类、包装和装箱,其安全是完全有保障的。而后续环节的反复装卸和开箱检查,往往增加了其危险性。因此,应加强源头管理,做到“关口”前移,生产企业、产地和口岸各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简化不必要的开箱查验程序,尽可能缩短运输路程,减少中转环节。
5、港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一)明确职能,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行业的许可工作
(二)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级监管、层层落实的长效机制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实际,将经营许可工作层层分解,省局负责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州(地、市)局负责零售经营许可,县(市、区、行委)局负责临时零售经营许可,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西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职能工作调整为契机,充分发挥其综合安全监管作用,构建了以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为主要监管力量,以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四级负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部署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层层有责任,个个有压力,工作职能调整,监管责任不减”的良好工作局面。又如海东地区的乐都、民和两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与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联合成立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认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研究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
(三)调查摸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布点
**年以来,我局与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重新对全省所有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反复调研后,由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分批布点”的要求,结合各地区人口密集程度、经济总量、消费水平、民族习俗等因素和实际,对原有的1000多家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了整治和重新布局。根据**省目前烟花爆竹销售总量与其他省市相比相对低下的具体情况和企业经营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了继续认定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并在全省初步设置了447家零售网点。同时,为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由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在“两节”期间增设部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
(四)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为顺利发证奠定基础
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了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合法经营、安全经营行为,为顺利开展发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发证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零售许可证和临时零售许可证分别由州(地、市)、县(市、区、行委)颁发。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质量,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采取设置办证前置、经营设施、经营人员、周边环境、消防安全等条件的强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通过媒体公告等工作方式进行宣传,有力地推动了安全许可工作的开展。目前,全省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1家(发证率100%),零售证447家(发证率100%),临时零售证520家(发证率100%),保证了“两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合法销售,基本满足了全省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的需求。
(六)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
“两节”期间,全省共取缔无证烟花爆竹经营点343家,查扣假冒伪劣烟花爆竹1610件,折合人民币369600余元。
(七)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要求和指示,下发了《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二[2007]10号),采取经营单位自查,社区(村委)、乡(镇、
办事处)、县(市、区、行委)普查,各州(地、市)抽查,省局抽点地区等方式进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全省共检查481家经营单位,排查隐患296处,目前已基本整改完毕,并按规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了检查情况。
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我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虽然我省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和现象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
一、绪言
烟花爆竹是中国非常传统而极具民族特色的玩意儿,目前,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烟花爆竹的从业人员超过100万,烟花爆竹的生产工厂超过7000余家,产值将近200亿元。然而,烟花爆竹虽然是一个成本低高回报的行业,但是其危险性也所有行业最高的,烟花爆竹无论是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均涉及安全问题,哪个环节“一不留神”就有可能引发烟花爆竹安全问题,严重危害公共人身以及财产等的安全。例如,2012年6月17日江西宜春袁州区慈化镇隆法烟花爆竹厂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该厂5间厂房坍塌、死亡7人、受伤1人,事故的原因为该烟花爆竹厂擅自开工生产,存在着超员超量作业、违规维修设备、闲杂人员进入危险作业现场等等严重违规现象。6月18日河南周口淮阳县东屯烟花爆竹厂发生严重生产安全爆炸事故,导致死亡7人、受伤14人,15间厂房完全倒塌,事故的原因是该烟花爆竹厂1.1级危险工序生产区的工房已经全拆除掉了,利用没有拆掉的1.3级危险工序厂房擅自违规组织开工生产,生产场所一片混乱及从业人员操纵不当
引发。
当前,尽管我国陆续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可是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时还是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导致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还是屡禁不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地主要方针,因此,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原因探究以及提出有效的防控对策非常有意义。
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况
(一)什么是烟花爆竹
2006年1月11号中国国务院通过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指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与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以原料为黑火药、烟火药等制作而成的美术工艺品,经过引火线等火源引发的燃烧、爆炸而且伴随有光、声、烟、雾、色等效果的娱乐工艺产品。”
(二)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通常指的是经营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生产烟花爆竹的过程中,由于生产作业或者生产环境等存在违规现象,导致人身的伤亡或者财产事物等的经济损失的事故。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地做了四项原则规定:第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从严要适度的原则;第二,实事求是,根据目前的安全管理体系,事故的认定不事宜做大范围变动;第三,要充分维护在事故中造成伤亡的人员以及他们家属地合法利益,维稳促谐;第四,要增强安全生产的监管,采取问责制,排除监督与管理上存在的盲点,确保生产的规范、安全、稳定。
(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
1.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高。烟花爆竹的生产作为一个高危险性的行业,根据有关数据的统计显示,1985~2010,我国的烟花爆竹生产共计发生安全爆炸事故超过九千例,年均发生的生产事故超过五百例,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计其数,充分暴露了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责任心不强、生产安全意识薄弱、生产安全的监管存在盲点、生产安全的配套条件与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2.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容易导致恶性群体性伤亡。烟花爆竹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物,在生产环节一旦作业不规范就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他所引起的危害将是恶性群体性伤亡。例如,2000年6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烟花爆竹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34四人,受伤人数达到160余人。
(五)引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1.烟花爆竹生产工序有易燃易爆性。烟花爆竹加工厂大多带有药物性的工序具存在高危险性。当烟花爆竹的生产制造时,任何火星、电火花、光能、化学能等因素均有可能引发易燃易爆。所以,烟花爆竹生产工序存在高危险性,例如,配药工序、药剂晾晒等工序。
2.烟花爆竹生产工序多为手工作业,人为引发事故居多。烟花爆竹的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科技分量不多,烟花爆竹的生产设施较为落后,致使很多烟花爆竹的生产采用手工作业来完成,尤其在配料的粉碎晒干、集装等工序,只要作业人员“一不留神”就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除此之外,造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还有:一是有部分烟花爆竹企业为了谋取暴利,顶风作案,偷偷地不安安全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生产制作烟花爆竹的行为比较严重。二是有部分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在主要的安全因素都没有齐全的情况下,急于生产经营去赚钱而不顾安全防范。三是有一些烟花爆竹厂家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不完善,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四是部分烟花爆竹厂家对安全生产的教育宣传缺失,导致工作人员意识也淡薄,安全观念缺失。五是有些厂家生产时为了偷工减料而在烟火药配置的时候采用了禁用、限用材料。六是制作的烟花爆竹药量超标。七是烟花爆竹厂质量与安全保障能力存在不足。八是烟花爆竹厂存在违法违规作业。九是有一些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不强。
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对策
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也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厂家在防控生产安全事故时做了明确规定:“应该对生产作业的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从事药物造粒、混合、筛选、筑药、压药、装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需要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合格考核,才可以上岗作业。”
(一)生产管理控制
第一,严对安全生产进行严格把关。务必贯彻生产安全许可证要求,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烟花爆竹厂依法限期让其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取缔关闭。
第三,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企业要从发展与社会责任的角度考虑,作好生产安全工作。加大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安全条件,加强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开展安全教育。对从作业工作人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五,坚持科技创新,改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施。吸收与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着力研究性能稳定、不易燃易暴的新材料,大力发展环保性烟花爆竹。
(二)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控制
第一,确保烟花爆竹的烟火药质量上,应该在烟火药材料进入加工厂之后,应该对其原材料进行化验,等到证实原材料合格方可使用,防范由于原材料里含有的杂质超标而导致烟火药的敏感度增加而引起的易燃易爆。
第二,确保隔离去保持一定距离上,烟花爆竹加工厂应该与居住区等周边建筑务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厂应砌防护墙。配备保安,禁止闲杂等人进入,严禁任何明火、严禁日晒、严禁烘烤等,工序房应由专人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此外,要设立通风透气装置和报警器。
第三,防止摩擦、碰撞与打击上,在烟火药工作坊,操纵的器具最好多采用木质,禁止使用铁质、石制等工具。门窗也应当采用不发火材料制成的。筑药、压药、截切与装引火线等工序作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因剧烈冲击、摩擦引起燃烧、爆炸。
第四,烟花爆竹工厂选址应当与居民点、工业区、学校、旅游区与输电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厂区平面布置、建筑物的结构等设计均应具有一定的防范性。
参考文献
[1]焦前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问题分析[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9,(2).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积极做好实施工作
《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新形势下我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南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各乡、办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工作,并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风险责任机制。
乡、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区公安分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我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依法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就地封存、组织销毁;配合区安监局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区监察局:负责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审批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执法监察。
区质监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的产品监督工作,对生产、销售领域中的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生产单位,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区工商分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区宣传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使之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区城管局:负责打击和取缔流动、占道经营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医疗救护准备工作,在区医院及各卫生院设立相应的医疗救护小组。
区环保局:负责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
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我区烟花爆竹配送车辆保畅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做好限放期间的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三、严格条件,依法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由当事人持有关材料向区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经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由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下达的网点控制数量,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布点工作完成后,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区及车站等公共聚场所设置;
(二)零售点店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应符合防火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三)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3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严格标准,强化监督,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储存仓库负责人、仓库保管员、仓库守护员和从事托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须经市级安监部门认可的三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其他烟花爆竹经营从业人员,须经区安监部门认可的四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级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监管
运载烟花爆竹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安装火星熄灭器,配备相应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并标识危险品标志或信号。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要用苫布盖严、捆严,派专人押动。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车时应当有人看守,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烟花爆竹包装应安牢固、严密。与烟花爆竹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准混装。装载烟花爆竹的汽车,禁止同时载运旅客。运输、装卸、押运烟花爆竹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等部门在我区边界入口、重要路口、高速公路入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加强对车辆、车站的安全检查,及时查处、打击非法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依法经营,安全经营
批发企业负责零售网点的统一配送,零售网点在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销售和储存,必须交由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委托保存,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拒绝。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向本区域内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不得采购和销售其他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同时,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年龄在60周岁以下,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经过安监部门的考核,获得安全资格证书,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2、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经营;
3、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专柜应当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伪造经营许可证照;
5、不得从事二级批发经营活动;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设施;
7、不得将烟花爆竹与其它易燃、助燃物品混放;
8、不得在生活和居住场所存放烟花爆竹;
9、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异地设摊以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四)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监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零售经营点,要严格限制存放量,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50箱(件);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100箱(件);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存放不超过150箱(件);每箱(件)净重不得超过30公斤。
(五)严格执行携带和燃放的禁止性规定
五、工作步骤
(一)*年12月1日-20日为组织准备阶段
1、各乡、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方案,成立有关领导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的限放工作,并将工作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12月20日-31日为零售网点申报阶段
1、区安监部门开始接受零售许可证的申报,按有关规定审查零售点的安全条件,确定我区零售点的设置。
2、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以上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在中心城区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进入我区开展批发经营活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烟花爆竹的购买、储存和配送的准备情况。
(三)2008年1月1日-28日为销售工作准备阶段
2、区安监部门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3、限放区域内的乡、街道办事处要抽调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做好燃放期间的安全监管准备。
4、区安监部门对进入我区销售的烟花爆竹加贴防伪标签。
5、区文体局通过报刊等形式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燃放知识进行宣传;区教育局在全区中小学校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
6、区卫生局将医疗救护准备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安消防大队将应急救援准备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2008年1月28日-2月2日为配送阶段
1、批发单位根据核定的零售点存放量进行配送工作,不允许超量配送。
2、批发单位要将配送车辆和人员资质、配送路线报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和交警二大队备案,由区公安分局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由交警二大队确定运输路线。
3、配送期间各批发单位和各零售网点要安排人员值班,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4、各零售点不得在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前销售烟花爆竹。
(五)2008年2月份(主要是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为限放期间安全管理阶段
3、督促批发企业及时处置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
六、工作要求
一、检查范围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复核和加油站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
(三)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开展情况,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日常安全管理情况。
(四)非煤矿山生产企业。
(五)重点建设项目进展及安全监管情况。
二、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与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设施设备管理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实施情况。
三、检查方式
检查以企业自检、县区安监局检查和市局督查三种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对照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予以整改。
(二)县区安监局检查。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或给予相应处罚。
(三)市局督查。市局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查。
(一)*月**日至*7日,各企业组织开展自检自查。
(二)*月**日至22日,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集中检查。
市安监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
五、工作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逐步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成为生产安全、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现代化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四、强化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审查。企业各项安全设施必须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申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改造。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新、改、扩企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工房库房安全距离、避雷设施、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及消防设施必要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
(三)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要把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结合起来,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生产经营企业要对照国家标准进行自查自改,逐一制订整改实施方案,逐项列出具体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企业把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分解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个人,加强企业安全员的巡查工作,建立安全员巡查记录。落实安全员安全指标和责任,并根据巡查记录实施企业内部车间、班组和操作者个人安全奖惩。杜绝“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和随意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行为。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须按照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规范产品包装,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标志标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对不符合产品包装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经营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销售。
五、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严格防范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公安交管、治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传统村落、烟花爆竹从业聚集区等道路出入口的检查,全力查堵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和人员,严防烟花爆竹跨地区非法流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产销旺季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力度,严格查验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件和许可事项。对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和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违反国家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要求的行为,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严厉打击非法夹带、贩运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加强重要时段旅客携带行李和包裹托运的安全检查,确保“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易燃、易爆、易腐蚀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车辆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落到实处,防止因非法夹带、贩运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公交车在重要时段每车须配备安全员,加强对可疑人员和行包的安全检查,杜绝携带烟花爆竹乘车等违法行为。
七、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八、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严禁使用残疾、智障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强化危险生产工序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规行为。
(二)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县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严查“三超一改”和“三违”现象,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整治工作,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包装标识,定期对烟花爆竹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县工商部门根据安监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加大对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无证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行为和经营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