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给我送钱就是想利用我手中的权力,以达到他们的个人目的。他们求我办事前给我送钱是为了加深感情,事成之后送钱是为了表示感谢。我收钱后给下面的人打招呼让他们办事,他们都唯命是从。”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原副局长李建军在庭审中的自白。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军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军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0年间,李建军利用担任新疆喀什地区工商局副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注册设立、变更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7名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155.4万元。案发后,李建军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将所有赃款退回。
独断专权
“申请办棉花加工资格证,必须经我同意”
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把棉花加工资格证的办理权限下放到各地州市工商局。喀什地区工商局最初把这一事项安排给市场合同管理科负责,后转由企业注册科审核办理。时任该局副局长的李建军告诉企业注册科科长田某:“凡是申请办理棉花加工资格证的,必须经我同意后才能办理。”
2005年6月,巴楚县某棉业有限公司经理吴某向喀什地区工商局申请办理轧花厂营业执照,田某对他说:“这事必须经李建军副局长同意后才能办理,我们科没有这个权力。”
几天后,田某问李建军:“吴某申请办理轧花厂营业执照,怎么办”李建军说:“按规定给他办吧,做生意也不容易。”
按照规定,每年三四月份,企业都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年审,吴某的轧花厂是2005年开办的,2006年就要参加年审。为了顺利通过年审,2006年春节前,吴某又给李建军送去两万元现金。
几天后,吴某得知李建军回到喀什的消息后,立刻带着10万元现金和5枚奥运纪念金币去了他的办公室。吴某说:“办轧花厂的事情还请您多费心。”并把准备好的钱和金币交给了李建军。这5枚奥运纪念金币是吴某托朋友在银行买的,每枚金币价值1.08万元,共计5.4万元。那天,李建军急着开会,顺手把装金币的盒子放在办公桌边上,去开会的时候没有锁办公室的门。等开会回来,他发现装金币的袋子被人偷走了。他不敢跟别人讲,也没有报案。
吴某对办案检察官说:“像李建军这种人,我们做生意的得罪不起。他随便找个借口,把你卡一下,企业连门都开不了,而且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年审,也离不开李建军的帮助。”
从2005年至2010年,吴某分5次送给李建军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4万元。
2008年,巴楚县某棉业公司董事长李某为了办理棉花加工资格证,也给李建军送了20万元。
收钱办事
“李老板收购棉花,你们要多关照”
2005年2月,麦盖提县某棉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办理棉花加工资格证,但没有办下来,急得团团转。同年7月的一个晚上,李某提着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和两条软中华烟的黑塑料袋来到李建军家。当时就李建军一个人在家,两人闲聊了几句后,李某对李建军说:“谢谢您平时对我的关照,我带了点儿东西,这是我的一点儿心意。”李建军说:“咱俩是多年的关系了,不要搞这些名堂好不好”李某说:“不要推辞了,咱俩谁跟谁呀。”李建军没再说什么,把塑料袋接了过去。
据检察机关调查证实,李某先后7次给李建军送钱37万元。
变相受贿
“我先把玉石拿走,会有人来结账的”
伽师县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轧花厂原来在伽师县英买里乡,地理位置比较偏僻,老乡送棉花不太方便。2009年3月,该公司想把轧花厂搬迁到伽师县铁里木乡。
几天后,王某再次找到田某。田某称,此事还得向李建军请示一下。随后,田某亲自到喀什给李建军汇报了这件事。李建军说,那让他申请变更就行了。接着,李建军说:“我在一个玉石店看好了两块玉,7万元左右,让姓王的去结一下账。”随后,李建军带着田某来到玉石店,李建军对玉石店老板说:“我把玉石先拿走,会有人来结账的。”
玉石店老板知道李建军的身份,没让他打收条就让他把两块玉石拿走了。事后,王某到这家玉石店支付了7万元。
过了几天,郑某找到李建军说:“那件事情处理好了,我朋友要好好感谢你。”李建军告诉郑某:“我在喀什珍真玉雕城刘老板那里拿了一块价值3万元的玉石,还没有付钱。要是真感谢的话,就把账处理一下吧。”第三天,郑某朋友的弟弟到珍真玉雕城,给刘老板交了3万元玉石款。
表面勤政
“对工程款不要为难,更不要拖欠”
喀什建工集团中标承建总标的为1000万元的喀什市工商局住宅楼、麦盖提县工商局住宅楼、英吉沙县工商局住宅楼工程后,该集团董事长赵某多次对李建军说:“现在建材涨价,希望你们尽快拨款,这样我们才能正常开工。事后我们会好好感谢您的。”李建军当即答应。他在随后召开的喀什地区工商局会议上向其他领导专门强调:“对建工集团的工程款项不要为难,更不要拖欠。”
有了李建军的指示,喀什建工集团的工程款都是按期正常拨付。之后不久,赵某送给李建军20万元现金。
赵某对办案检察官说:“现在施工单位很难能够按照工程进度得到工程款,建设单位都是一拖再拖。工程竣工后,也不能及时结算工程款。为了让建设单位能按照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不送礼不给钱是很难办到的。我给李建军送钱也是为了能让工商局及时给我们支付工程款。”
2006年下半年,喀什建工集团又中标承建了喀什地区工商局住宅楼项目,合同标的为200多万元。2006年11月的一天,赵某找到李建军说:“这是我的一点儿心意,工程款的事还请您多费心。”然后,他把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交给了李建军。
案发后,李建军主动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将所有赃款退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将其受贿所得15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李建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受贿所得全部上缴国库。